校企合作之企业冠名模式研究

2011-08-15 00:54:11于吉花
科技视界 2011年24期
关键词:冠名教学楼奖学金

于吉花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广东 珠海 510900)

为了实现与市场接轨,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技能型人才,各类院校开展了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学校与企业双主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合作的过程产生了不同的合作方式、合作途径、合作项目等,目前,企业冠名是校企合作比较广泛的一种模式。企业冠名模式即企业向学校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学校办学,作为回报的一种方式,学校的某个项目名称(包含学院、班级、建筑物、会议室、体育馆等)的命名含有或部分含有企业名称的一种合作模式。

1 我国企业冠名模式的发展情况

学校接受企业和私人捐赠,并回赠冠名,实际上是国际大学的普遍做法。近五年来,我国校企合作冠名有日益增长的势头,从冠名班级到建筑冠名,开发的范围和层次更加深化。根据冠名之处的不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1 企业冠名班

企业冠名班是各类院校在探索国家教育部提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职教办学精神在实践过程中的产物,是院校企合作的典型模式,比如鲁东大学软件学院,有几个企业的“冠名班”,这些班冠以企业之名,由企业派出专家担任老师,而学生毕业后也由该企业“包办”。[1]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的丽岛物业班,80%的实践课程由丽岛物业管理公司资深高管授课,实行学校与公司二元制管理,由学校老师任辅导员,公司老总当班主任,实行学校辅导员和公司班主任双责任制。[2]

1.2 企业冠名学院

企业冠名学院在校企合作中并不少见,如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是北京大学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的合作产物。汇丰银行慈善基金向北京大学捐赠若干元人民币,支持北大深圳商学院的发展,作为回报,北大深圳商学院更名为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另还有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上海交大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思科信息学院等等数不胜数。

1.3 企业冠名建筑物

为校园建筑物命名是国内外学校筹资助学的通行做法,暨南大学主教学楼被冠上了著名地产商富力公司的名字,挂在楼前的“教学大楼”改为“富力教学大楼”。2003年,台湾裕元集团捐助清华大学第六教学楼,因此第六教学楼也叫裕元楼。2011年,清华大学接受真维斯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捐助,将第四教学楼冠名为真维斯楼,引起轩然大波,社会一片讨论之声,褒贬不一。

1.4 企业冠名奖学金

企业冠名奖学金即企业在校内设立奖学金,用以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困难同学。例如浙江军联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和杭州九龙厨具制造有限公司分别在浙江萧山技工学校设立100万元冠名奖学金。豪雅(上海)光学有限公司依据学生成绩及相关资料,经严格评审,每年向济宁职业技术学院生化系眼视光技术专业的优秀学生提供2万元豪雅奖学金。除了以上典型的冠名方式,宿舍、课室、体育馆等被冠名也是屡见不鲜。甚至是在教学过程发展的各项实训活动中,也有企业的身影存在。

2 企业冠名模式的现状分析

冠名,作为一种商业性质的广告形式,存在较久。比如城市地名有偿命名制度,通过拍卖或协议的方式,将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冠名和教育相关是近几年的事情,在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下,高教改革的经济性也初露端倪。

2.1 “多赢”的受益主体

校企合作的基石就是实现双方的共赢,即企业和学校以及相关主体的利益共赢。企业方面,通过冠名,无形中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同时,学校也可以为合作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学校方面作为受益主体,可以缓解办学资金的不足。另一方面,学生可以直接成为受益人,例如南山集团在烟台南山学院设立的奖学金,奖学金受益幅度为班级人数的30%,每学年每名优秀学生可获得5千元的奖学金资助。

2.2 价格不菲的金额额度

企业冠名向学校投入的资金数量多少不等,通常冠名的金额额度和学校的知名度、冠名的场所相关性较大。

最具有代表性、金额较高的当属清华大学,其中14个为院所、中心或者博物馆、实验楼等,冠名捐赠金额共7.5亿余元。由于具体的院所、楼宇不同,冠名接受的捐款价位也不同。

通常教学楼冠名金额远远高于广场、道路,富力地产冠名暨南大学教学楼资金高达1400万元。相比之下,其他场所冠名金额少得多,一般广场冠名不低于10万元,道路冠名5万元-10万元。

2.3 广泛的角色参与

校企合作,看似包含学校、企业两种角色。研究发现,虽然没有法律政策的规定,但是较大的合作项目都是在政府、行业的推动下建立合作的。在政府、行业的支持基础上,企业冠名的做法通常是特定行业冠名特定专业:比如清华新闻学院院楼是宏盟楼,宏盟是一个广告传播集团。

3 关于校企合作冠名模式的思考

为了突破传统高教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弊端,满足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校企合作应运而生。改变一元到双元、甚至多元的办学模式,是德国的“双元制”在我国的发展和延续,其不同表现形态符合事物客观发展规律。

3.1 冠名的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教育部门1997年曾有过相关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以企业或者个人名字冠名,特殊情况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权,其中包括对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审批权,也就是说教育部门不再具有审批的权力。

目前如果高校对捐赠的一些建筑物,如校舍或教室命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有享受命名的权利。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进行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以进行商量。

根据对以上及相关文件精神的解读,校企合作,企业冠名,并没有违背当前的法律法规。

3.2 高校出让冠名,缺经费是主因之一

教育经费是办学必不可少的财力条件,中国的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严重偏低,投入一直排在世界末尾。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是不争的事实。

在教育经费政策上,国家明确了政府出资办学与其它渠道筹资办学的关系,逐步实现由过去单纯的政府投资,向由国家、社会、外商、学校、集体与个人多元投资方向的转变。

由此可见,高校出让冠名以谋取一定额度的教育经费也就不足为奇了。可以说,学校出让冠名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必然。

3.3 冠名是实现校企合作的途径之一

我们现在的校企合作,还仅停留在表面层次的校企合作,并没达到深入的校企融合的合作程度,而冠名模式其易操作的“双赢”特点自然成为校企合作一种最为简单、实用、快捷的合作方式。冠名方获得了可以转化为利的更高知名度,而被冠名方则功利地获得了更多真金白银。

3.4 冠名模式的“双刃”之把握

在美国,高校以名人或企业命名一座教学楼、一个学院甚至整座大学的做法可谓历史悠久,是院校、特别是私立大学募集教育资金的广泛被认可的惯常做法,例子比比皆是。在我国,高校冠名的成功案例不少。“冠名模式”为学校和企业架起了沟通的桥梁,为学生搭建了了一个全新的教学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教学的盲目性、封闭性和高成本的弊端等等优势,被广大院校、企业、家长、学生所欢迎。

冠名虽说是世界校企合作惯常做法,但在给教学楼命名特别是由企业冠名的实际操作上,高校都应持谨慎态度遵循既定原则和程序规范,以防一不小心陷入“雷区”,引起非议或者沦为笑柄。

[1]http://news.sina.com.cn/c/2010-06-21/112417685271s.shtml.

[2]http://www.wtc.edu.cn/index.php?todo=content&do=show&a=1811.

[3]http://world.zjol.com.cn/05world/system/2011/05/26/0175498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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