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及构成要件

2011-08-15 00:5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系河南郑州450052
科技视界 2011年25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因果关系义务

徐 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文法系 河南 郑州 450052)

1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界定

在现代汉语中,责任有三种基本的含义:(1)份内应做的事,即是一种角色义务。(2)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助长的义务。例如“担保责任”、“举证责任”。(3)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1]这三种含义其实表达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方面,责任是一种义务,是做自己应做的事或不做自己不应做的事,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另一方面,责任是因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这是对未尽义务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2]“典型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可定义为: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3]法律责任的这一定义被法学界称为“第二性义务论”或“新义务论”。如果套用这个定义,企业法律责任是企业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但是,对于约定义务的违反而必须承担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仅限于契约责任,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并不包含契约责任,而主要是因侵权或客观损害事实的出现而依法产生的责任。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企业环境责任的组成部分,企业环境责任又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对社会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4]它包括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也是相互渗透和转化的。在特定领域随着科学确定性的增强以及立法水平的提高,企业环境道德责任可能上升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反之,随着企业环境意识的提高,曾经是企业法律责任的领域也可能转化为企业道德责任,由道德加以调整。[5]

由于整个社会是一个利益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的共同体,这就要求企业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社会整体利益。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既包括为社会提供安全和适用的产品、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如山西省工业经济联合会这样界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争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应该承担对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和对环境、安全、公共服务、关心弱势群体的责任,这些责任的总和就是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企业除了关注自身经济指标外,还应关注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6]可见,企业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当前地球生态遭到破坏、全球气温日渐升高、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为全世界所关注的背景下,企业作为市场最重要的主体是社会生产的主导力量,毫无疑问应该承担起环境社会责任。由于企业环境道德责任是自律责任,其实现不具有强制性,因而其责任效果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止企业规避环境社会责任,就需要通过法律将企业的环境责任法律化,从而确保人与环境和谐共处,资源有效利用。

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含义界定,学者们表述有略不同,总的来说大致有以下几种定义:(1)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的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7](2)所谓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义务)是指规定于法律中的企业环境保护义务,是企业必须予以履行的责任,它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环境责任范围的认知以及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上特殊功效的信仰。[8](3)法律意义上的环境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义务意义上的责任,由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以违反义务为前提的,因而义务的规定就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后果意义上的责任,即当公司违反相应的环境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环境权利而受到的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9](4)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指的是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使企业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所承担的环境责任。[10]从以上的学者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含义的界定来看,虽然表述不同,但基本的内涵是一致的:即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义务以及因对这种义务违法所应该承担的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2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

探究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应先从企业社会责任说起,因为我国学者普遍认为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国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主要观点如下:(1)外国有学者把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企业经济责任并列,如在“企业责任”这一属概念下列举各种企业责任进行对比的方法,以Brummer的认识为代表,学者们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企业社会责任。(2)也有学者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与企业责任等同的属概念,其代表人物为Carroll,他将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得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责任统一为企业的社会责任。[11]我国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其(1)刘俊海先生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以“社会权”为立论基点,阐述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由,并突出了劳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他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赢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2)台湾学者刘连煜先生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遵守法令的责任、实践公司之伦理的责任、自行裁量责任(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y,如慈善捐助)等。 (3)卢代富先生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一书中,采取内涵式界定与外延式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揭示。在他看来,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简明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其内容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以及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12]由学者以上的论述可见,至少我国学者多数认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必然内容。

当今时代,由于人类生存和发展所深深依赖的自然环境面临着被毁灭的危险,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生态破坏、资源和能源枯竭与短缺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为了应对这些难题,寻求人类社会发展的新路径,法律因其卓越的调控社会关系的功能,必然成为人类解决环境问题的首选。现今,运用法律规制人类行为,使人类行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起来已从理论认识走向现实立法。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无疑是最重要的行为主体。所以环境立法的发展来看,企业环境责任已从企业环境道德责任逐步发展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另外,从法律责任类型上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综合责任,包括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和企业环境刑事责任。引起这些责任的原因是环境侵权,其救济途径主要是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并存,侵权后果严重的可引起企业环境刑事责任。

3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基本因素或条件。尽管不同类型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责任主体、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下面我们将从这五个方面论述。

3.1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

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指违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本来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法律上的企业概念是在经济学的基础上抽象发展而成的。就法律意义而言,企业通常是作为一种营利性的组织。在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企业是依法设立的,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的、自主从事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的商品经济组织,”[13]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14]等,都将其视为一个组织体。在法律理论上,企业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是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法律人格的取得不仅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授予,也是法律责任的落实。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其法律地位也各不相同。在基本的企业法律形态中,法人企业毫无疑问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同时法律也赋予非法人企业一定的主体资格,如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自己的名义定约、经营、起诉、应诉,并承担相对独立的责任。因此,“在现实世界中,无论企业的具体形态怎样丰富多彩,我们都不能否认这样的事实,即一方面,企业在法律上皆体现为一定的实体,其中符合一国法人条件的企业被该国法律赋予完整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不具法人全部条件的企业尽管常被视作出资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具体方式和出资者人格的延伸,但法律在客观上并不否认其享有有限的主体资格。”[15]企业按其法律地位划分,可将企业分成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如集体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在我国法律赋予公司企业直接具有法人资格,意味着公司具有直接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况且,就西方国家的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而言,最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还是在大型企业特别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巨型化,经济力量集中,公司权力膨胀之后。无疑现代化的巨型公司是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仅限于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毕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具体化结果。从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看,社会责任根源于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或企业的社会属性。纵观各国法律,无论是面对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都以某种方式赋予其具有人的行为能力,同时不论何种企业都是以特定的目标在社会中活动,在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又不可避免的产生社会效应,这两者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关系。因此,企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主体,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并无直接关系。经济规模巨大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跨国公司因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应该并能够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经济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非法人企业)因其缺乏更规范的经营管理,履行环境法律责任的状况更不容乐观,必然也应该让其承担环境法律责任。

3.2 企业的违法行为和某些环境损害事实

法律责任上所称的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16]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指违法作为和违法不作为。企业如果违反环境保护义务,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作为)或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或义务(不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和各种单行法规中,一般都具体规定了法律禁止事项和法定职责或义务。一般民事违法行为则多为一次性的,因而惩罚也是一次性的。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同一般违法行为相比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行连续性的惩罚,如国外有“以天计罚”的规定,每一天构成一个独立违法行为,或一件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产品。[17]

某些环境损害事实也是产生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原因,即在形式上责任主体企业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而是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损害事实,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污行为因该地区污染源过于集中而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下的环境损害事实,排污企业虽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律责任的客体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主体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18]从主体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角度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客体是企业实施违法活动破坏环境所指向的对象,这一对象主要是物。企业违法行为所指向的各种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其与财产法保护对象的物区别在于:第一,财产法上的物作为财产权的对象必须具有价值,包括人造物和自然物,环境保护责任所指向的物,除了具有价值的社会财产(人造物)外主要是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第二,土地、森林、草原、山脉、矿藏、河流等自然物虽既是财产法的客体又是环境责任的客体,但其在环境法上的保护重在保护其环境功能,其在财产法中的保护侧重在所有权;第三,空气、光照、风力等自然物,只能作为环境保护的客体,而不能作为财产权保护的客体。其法律意义在于这类自然物不能作为财产为人力所控制,而只能作为人类共享资源的环境要素加以保护。

3.3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

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是指法律责任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刑法中注重对加害人主观恶性的惩罚,又把故意分成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民法中注重对受害人损失的补救,一般不再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企业被追究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时,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必备要件,但在企业环境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中,则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时,即可追究其民事责任,即所谓无过错责任。

3.4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损害后果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损害结果是指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的损害。一般而言,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环境违法行为或损害事实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企业环境损害具有合法性与违法性并存、损害的广泛性、损害的长期性和间接性等特点。其间接性特点一方面表现为损害要通过某个中介而达到对人类的侵害;另一方面表现为自然的物理、化学作用产生的偶合侵害,如排放的污染物经自然的化学反应产生其它有害物质而致人损害。[19]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损害结果还应该包括尚未发生损害的危险,由于污染物对人体等的影响是长期缓慢的过程,如果在人体中积累的有害物质尚未达到致人损害的程度即未发生损害,于是对这种现实存在却未产生结果的危险无法纳入损害结果。这里的危险应有二种类型:一是已对部分人或环境造成损害,但对其他人而言存在现实的危险;二是对人或环境未造成损害结果,但由于污染物的性质决定了危险在不断增加,致险人是否应对这中危险承担责任?回答是肯定的。如果在现有科技水平之下,能认定污染物质将在人体内或环境中积累并必将危及人类正常生存条件的,应予以排除危险。

3.5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因果关系是企业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包括两类:一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一类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企业环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是以企业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的,所以此时责任的承担应具备两种因果关系:一是企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企业的行为是在企业主观意识支配之下且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因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企业环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是企业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企业的行为是在企业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但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有学者又把环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认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以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以相当性即以一般人的认识程度来确定。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概念、特点和构成要件是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范畴,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将对构建完善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1.

[2]邓可祝.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概念及存在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0(02):105.

[3]张文显,信春鹰,许崇德,等.法理学[M].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59.

[4]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27(3):120-124.

[5]赵惊涛.低碳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1):134.

[6]转引自李彦龙.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J].学术交流,2011(02):65.

[7]赵惊涛.低碳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1):134.

[8]叶晓丹.论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环境责任[D].福建:福州大学,2006.

[9]邓可祝.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概念及存在问题研究[J].行政与法,2010(02):106.

[10]冯蕾.基于低碳经济视角的企业环境责任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19.

[11]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2001(3):138-139.

[12]参见孙兆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4220.

[13]侯怀霞.经济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04.

[14]李爱民.经济法[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13.

[15]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 [M].法律出版社2002:108.转引自孙兆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4220.

[16]张俊杰.法理学案例教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0.

[17]美国《清洁水法》第 4章 404节(4)(A)规定:违反许可证规定条件或限度,每天处以2500美元至25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二者并罚。转引自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9.

[18]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37.

[19]翁里,王晓.环境法的民事侵权归则原则和举证责任[J].法学评论,20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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