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明
吉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江西吉安 330009
消防安全制度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性制度,也是经济进步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消防安全监督评价制度,主要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消防安全监管的同时,为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进行,对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价的一种制度。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现有的消防安全监督评价机制已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消防安全监督评价机制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行全面的调整和发展,要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评价机制,从而为高效和创新的消防安全监督评价工作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传统的消防监督评价机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依赖各级政府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行政手段,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注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管理方式上,人管重于制度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消防监督评价机制有了一定程度发展,但是消防安全评价体系不完善、火灾隐患处理机制不成熟等制约因素比较突出,消防监督评价管理机制难以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消防监管工作难度日益加大,滞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和评价机制难以适应信息时代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一方面,新形势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没有较为长远的消防监督管理计划,没有前瞻性消防监督预测,一旦发生火灾,相关职能部门只是被火灾牵着鼻子走,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疲于奔命,没有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燃”,消防监督工作存在被动性。另一方面,按照公安部107号令有关规定,消防监督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消防机构直接监督管理,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公安派出所管理,管理方式较大程度上,还是依赖于行政手段起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所有制结构多样化,企业隶属关系复杂,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分离,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人员减少,保卫组织弱化等情况相继出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公安派出所以“保姆式”和“看家护院式”的监督和管理,从根本上无法保证单位的消防安全,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
新的《消防法》已经颁布施行,新《消防法》对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政策、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化消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消防监督执法面临较大改革。当前,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到监督执法监督机制都制约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发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转变职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障碍。另外,现行立法将责任重点立足于火灾发生后火源的直接引发者身上,而对于单位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对于政府各级部门日常的消防公众职责履行情况,没有强制条款。消防工作责任考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真正把各级职能部门推向消防工作的前沿。
在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大力探索新形势下的消防安全评价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对所有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评估,充分反映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可靠性,并将评估结果与社会单位经济活动挂钩,利用火灾公众责任险、限制贷款等市场化经济手段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同时,通过建立消防安全监督评价体系,可以为消防监督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变微观管理为宏观调控。在克服消防监督机构警力不足压力的同时,也能促进社会单位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自身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规范而统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消防监督部门工作效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还应建立灵活的隐患处理机制,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调节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实现对相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控制。要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和定期检测机制,形成长效机制,实现对各系统、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控制。
信息时代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评价机制可通过创新的技术平台实现,通过消防安全评价服务机制的建立,推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服务手段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进一步更新消防安全工作的执法理念,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方式。通过大力完善和推广使用消防公共服务平台,从而实现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网上评价和管理、执法和消防工作信息公开、评价和投诉的查询解答、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的管理、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大力探索新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工作模式,提高各级职能部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效率,促进消防监督评价机制的创新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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