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工作努力保障现代林业建设

2011-08-15 00:45撰文卢苗海
浙江林业 2011年4期
关键词: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林业部门

□撰文/卢苗海

林地管理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多年来,省林业厅始终把加强林地管理作为林业工作重中之重来抓,注重规范管理,着眼基础建设,依法审核审批,落实监管制度,使林地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充分发挥核心作用,较好地保障了现代林业建设。

出台法规政策,不断规范林地管理工作

我省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十分密切,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耕地保护力度的日趋加大,林地管理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难。为了使林地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林业厅着力从三个层次研究出台法规政策。

一是争取地方立法。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就林地权属管理、林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林地使用的程序、林地使用的费用及法律责任开展专项调研,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后,于1994年作为政府规章颁发全省执行。2004年,针对《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及林地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林业厅又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作了全面修订,并报省政府审议后,于2005年11月颁布执行。

二是部门联合制定规定。针对林地管理涉及部门多的情况,省林业厅十分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如为加强到期矿山的复绿工作,省林业厅与省国土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采矿点森林植被恢复的通知》,形成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为保证收好用好森林植被恢复费,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执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从林地专项检查看,全省没有发现违规使用该项费用的情况。

三是及时完善政策。根据林地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研究完善有关的政策规定。2009年,省林业厅围绕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先后下发了4个规范性文件。如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级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为提高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效率,通过专题调研并经请示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同意,先后出台了《关于征占用林地许可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委托审核部分征占用林地项目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5月1日起需报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长期征占用林地项目,减少市级林业部门审核环节,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报省厅审核;不足1公顷的长期征占用林地项目,由省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部门审核,并对审核工作作出了监管方面的要求。又如根据中央和地方关于保增长、保民生、扩内需、促调整决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明显增多的趋势,围绕“依法依规、保护保障、优化服务”,及时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上述这些不同层次的规定,一方面弥补了现行森林法律法规的空缺,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管理工作。

狠抓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林地管理水平

林地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更要注重基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林地管理工作在发挥行之有效的传统做法上有所创新,提升管理水平。近年来,省林业厅在打基础方面着重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强化法制宣传。各级林业管理部门每年将宣传以林地管理为中心的森林资源保护内容列入当地普法教育,利用“法制宣传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月”、“全民植树节”等契机,调动各新闻媒体宣传森林法律法规和保护林地的重大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不仅提高了林业部门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而且使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了解林地保护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增强保护意识,为林业部门管理林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是注重业务培训。省林业厅坚持每年对全省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为确保培训效果,专门落实培训经费,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研究确定培训内容,安排授课人员精心备课。培训中既有规定内容的讲解,又有典型单位的交流,还有对倾向性问题的研讨,形式多样,力避单一灌输。

三是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我省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要求,于2005年下半年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试点,2006年在试点的基础上,省林业厅下达了《关于开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在全省全面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截至2009年底,要求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69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任务,并经同级政府审批执行。2010年下半年,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部署,在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组织协调下,省林业厅及时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目前,编制完成的《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已报国家林业局编查。

四是研发林地管理信息系统。为适应无纸化办公的新形势,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省林业厅于2008年投入50万元,委托浙江农林大学研发了“浙江省征占用林地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09年2月1日起在全省投入使用。从两年多的使用实践看,该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出较大优势。首先,有利于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打开系统,可清楚地看到一段时间内需要受理的征占用林地项目,便于统筹安排工作,而且可以发现申报材料所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早告知材料修改事项,为正式受理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其次,有利于加强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各县对省林业厅下达的定额指标用了多少,是否按规定使用,查询一下便可得知,如下达的定额指标使用完后,除非获得追加同意,否则网上就无法再申报长期征占用林地项目。再次,有利于统计管理。林地审核审批涉及大量的数据统计,现在只要短短几分钟就可完成繁琐的数据汇总和信息查询任务。最后,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监管。一方面可以通过查询系统“附件”栏中的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来了解材料是否符合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关闭存在比较严重问题的县(市、区)的审核审批权限,督促其认真整改。国家林业局资源司领导在我省检查工作时,对信息系统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推广使用。

严格依法审核,把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关

受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是林地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防止林地非法流失的重要关口。多年来,全省各级林业部门严格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及管理规范等规定,严肃认真地办理好每一个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审批。

一是认真落实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自2008年以来,每年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给我省的定额,根据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林地资源总量,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突出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科学分解,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定额管理,省林业厅专门制定了《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对实施原则、适用范围、追加程序、监督措施及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从3年多时间的执行情况看,定额管理制度的实行引起了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过去上项目只考虑建设用地指标,现在还需将征占用林地定额作为重要因素,凡涉及需要追加林地定额的,都以政府名义向省、市林业部门申请;全省每年均控制在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征占用林地定额以内,达到了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目的。

二是建立健全审核审批责任制。针对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涉及审核环节多、政策法律性强的实际,省、市、县三级林业部门都层层制定了审核审批责任制,对具体承办人员、处(科)长、厅(局)长的受理时间、办理质量及责任区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审核审批项目的质量和时效。

三是提前介入掌握主动。近年来,许多县级林业局积极建立与发改、建设、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建设项目安排情况,收集征占用林地信息,告知征占用林地的法律规定及办理的程序和要求,努力做到重大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能及早申报、及时审核审批。2010年以来,省林业厅针对西气东输二期工程、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及油库和金华至温州铁路扩能改造项目线路长、涉及县(市、区)多的实际,先后4次召开由建设单位、受委托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单位、沿线市县(市、区)林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通报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遇到的问题和难点,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要求。由于各级林业部门注重提前介入,延伸服务链,不仅树立了林业部门的良好形象,受到业主的好评和政府领导的肯定,而且保证了建设项目依法使用林地。

加强林地监管,严肃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近年来,我省各级林业部门针对林地管理人员少、工作量大的实际,积极协调资源林政、森林公安及林技站的力量,深入项目实施地开展定期巡查,同时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管。

一是抓住国家林业局每年一次的抽查和对林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检查的契机,省、市、县三级林业部门积极派员配合和直接参与检查,对其中发现的一些不符合规范要求和轻微违法项目,及时督促进行整改,需要依法查处的,组织力量查办。

二是狠抓国家林业局和当地政府督办的信访件的调查处理。2007年以来,省林业厅共收到涉及林地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26件,都由监督所在林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做到件件有着落。特别是对国家林业局督办的信访件,直接派员调查处理,并均向督办单位作了反馈。

三是组织开展全省征占用林地专项检查。2010年5月20日至7月底开展的林地专项检查,在总结各地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对监管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县(市、区)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有力促进了我省林地管理工作的落实。

猜你喜欢
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林业部门
关于新时代环保背景下我国地方林业部门审计工作的思考
浙江林业大事记(2017年09月)
浮世绘
浙江林业大事记(2011年1月)
浙江林业大事记(2010年12月)
浙江林业大事记(20 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