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话语的分歧:从1927年“清党”前后打倒土豪劣绅谈起

2011-08-15 00:45:53陈明胜
党史文苑 2011年2期
关键词:党部市政厅申报

陈明胜

(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3)

革命话语的分歧:从1927年“清党”前后打倒土豪劣绅谈起

陈明胜

(南京大学 江苏南京 210093)

北伐战争是国共两党共同组织的,两党都主张以革命的手段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但是,因为两党对革命涵义的理解有着根本的分歧,导致其在合作中出现种种裂痕。此一点在打倒土豪劣绅的过程中暴露无遗,特别是在1927年“清党”前后,国民党对土豪劣绅态度的变化,进一步彰显国共两党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

革命 清党 土豪劣绅 分歧

一、土豪劣绅扩大化与革命性问题

什么是土豪劣绅?这一概念在实际操作时甚为模糊。毛泽东 “将土豪劣绅的称谓加之于那些大肆进行高利贷剥削的农民爆发户”,其意指那些以剥削为生存法则的乡村社会精英。孔飞力认为,所谓的土豪劣绅,是指:“帝王时代较低级乡村精英的残余分子。他们因着传统流动渠道失通而无可奈何,且难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他们与城市中上层精英势力的社会联系日渐衰微。”[1](P314)这一定义则把土豪劣绅扩大到所有的传统乡村社会精英。在湖南农民运动中,“有土皆豪、无绅不劣”之口号的提出表明,在实际运动中土豪劣绅的范围被明显扩大化了。可以说,对土豪劣绅的认定,在理论上是按照毛泽东的标准,而在实际运动中则是按照孔飞力的标准。

1927年,湖南省政府、省党部、各团体联席会议对土豪劣绅问题做了进一步的界定:“惩办土豪劣绅,党部及政府现正拟定条例,并组设特别审判机关。各地方如有土豪劣绅,由人民指控,政府查核拿办。不得凡遇稍有资财者,即指为土豪劣绅,私擅强捕,或加以危害及处罚,致稍有资财者,相率迁避,影响及于各项税收及一切行政。”[2]之所以有此提案,进一步证明在打倒土豪劣绅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严重的扩大化现象。为了防止行为过激化,湖南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公布《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对所谓的土豪劣绅进行量刑处理,即只对那些触犯本条例的土豪劣绅进行处置:如反抗革命或阻挠革命者;反抗本党或阻挠本党及本党所领导之民众运动者;勾结逆军盗匪蹂躏地方者;杀害人民及纵火、决水、强奸、掳掠者;压迫平民因而致人有死伤或损失者;苛索民财、或假借名义敛财肥己者;擅理民刑诉讼,包揽词讼压迫平民者;破坏或阻挠地方公益者;侵蚀公款者等。[3]这种量刑处理的方式,实际上是保护了一部分人,以限制乱扣帽子的行为。在革命势力较为雄厚的湖北,也制订《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以支持正常的群众运动,其内容与湖南相似。

在1927年“清党”之前,国民党虽然对打倒土豪劣绅过程中的过激行为略有限制,但是国共两党的基本步调还是一致的,特别是国民党左派对民众运动给予了积极的支持。邓演达认为:“此时只是军事的胜利,尚未得到政治的胜利。”孙科则指出:“从前的军队不能够与民众结合,不能够为民众的武力,所以会失败。……革命的势力就是民众,尤其是在中国的情形看来,须要使农工及其他各界的民众完全了解革命的意义,然后国民革命才有成功之望。 ”[4](P1976)这些言论是对群众运动的积极支持。中国共产党对革命中的民众运动更是抱着极为乐观的态度:“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一日高涨扩大似一日,工人农民的大群众起来为反对帝国主义及国内反动势力而争斗,在许多大城市中罢工运动如潮而起。许多省的农民也起来成立他们的争斗组织,和反动势力的地主劣绅争斗。这些革命势力之兴起,无人能止之。”[5](P1978)由此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打倒土豪劣绅成为革命的代名词,甚至是衡量标准。江苏等后光复省份,往往仿照湖南、湖北省条例,制订本省法规,以指导如火如荼的打倒土豪劣绅的运动。随着1927年“清党”事件的发生,国民党右派势力大增,其对打倒土豪劣绅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其革命精神开始消退。此处笔者试以1927年清党前后江苏省无锡县打倒土豪劣绅的运动为例,做进一步的分析。

二、“清党”前后打倒土豪劣绅态度之比较

1927年3月22日,无锡光复。[6]不久,无锡便卷入打倒土豪劣绅的热浪中去。据《申报》报道:

万安市总董孙霖甫及前董事孙屏东家,前日由多数民众击毁。屏东与霖甫系同居一宅,各为三开间五进楼房,器具均极精致,内有藏书楼,储图书集成一部,兹亦一并撕破,田单契据亦撕毁无余。孙戚蔡吕氏年已七十一岁,图逃致□楼毙命。事后经孙霖甫、孙屏东等报告县署,请求将为首之袁士魁、冯梦魁等,拘案尽法惩治,并请派员下乡验。县长秦效鲁据呈,即派公安局长许颂时,承审员徐柏铭到乡相验,至下午,忽有该乡农民数千人,组织请愿团,各持‘打倒土豪劣绅’之小旗,并在各街市张贴‘打倒土豪某某’及‘打倒劣绅’之标语,沿途随发传单,……请民众共同起来奋斗,并蜂拥至县政府请愿,要求县长秦效鲁立时出票,拘提孙屏东、孙霖甫、孙济如等到案,组织法庭公判。经秦县长当面允许,再三劝慰,讵民众犹不肯散,后由秦氏立即出票,并派公安局长许颂时立即带警前往捕拿。另由民众方面,推举市党部代表从旁监视,民众始各散归。又西门棉花巷律师张桐住宅,昨日亦有多人,前往击扣,惟该门异常坚固,击扑良久,未曾打破,遂将律师铜牌除去,涂以秽物,并遍贴‘打倒臭律师’之标语而散。又昨日午后起,城厢内外各处墙壁,忽发见多数新式标语,其最堪注目者,则为‘打倒伪革命’、‘打倒不革命’之市政厅,反对非法市执政等语,自此类标语发见后,凡平日不洽舆情者,莫不懔懔危惧。[7]

县政府因民众的呼吁而将原告变被告的行为,极为深刻地反映了当时打倒土豪劣绅运动的激烈程度。为了引导运动正常化发展,4月4日,无锡县政府民众团体开谈话会,议决组织人民裁判委员会,以处置土豪劣绅。经议决由县市党部、县政府、市政局及民众团体,各推代表,共同组织。其办事简章,则依据湖北省政府已颁布之惩治土豪劣绅条例为标准,并根据本地情形略加修减后,分送各机关团体,以资参考。[8]

在这一条例的指导下,无锡县打倒土豪劣绅的行动迅速展开。4月4日,驻扎无锡之第十四军全体将士联合无锡民众团体,在火车站举行反英讨奉大会,当游行队伍经过市政厅门前时,多数民众以市政厅措置乖方,有反革命行动,激动众愤,因而出现攻击市政厅行为。根据惩治土豪劣绅之条例,既然市政厅成员有反革命行为,其必属于土豪劣绅之列无疑。又因市政厅成员并不辞职,无锡县各团体乃公推代表举行联席会议,以“集中革命力量,施行监督政治,实现民众解放”为宗旨,打出“否认非法市政厅”,“严办非法市政厅委员”,“否认与市政厅狼狈为奸之市执行”,“市政厅应交真正市民管理”,“巩固革命基层”,“打倒假革命”,“为全市民众奋斗不惜牺牲”,“拥护真正人民团体”的旗号。[9]市政厅因之被捣毁。

无锡县之农民协会亦有积极表现,该会是由县属怀下市安镇人安友石等所组织,其以前县议事会为会所,对于惩治四乡土豪劣绅一事,异常积极。凡稍有田产,性情苛刻者,或捣毁或罚捐,几难悻免。[10]

据此不难看出,这一时期打倒土豪劣绅的行为是相当激进的,这种积极的革命精神与共产党及国民党左派的支持密不可分。但这种势头很快就被国民党的“清党”事件所打断。同打倒土豪劣绅一样,“清党”之行动亦先于相关法令的出台。在无锡市“清党”会议召开之前,县农民协会在4月16日遭到武装人士的查抄。[10]无锡总工会亦被赖军长正式封闭,以新的工界联合总会代之。[11]与此同时,还发生力邀前述被捣毁之市政厅赵子新重新复职的事情。[12]这是国民党右转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

4月19日,无锡市在第三师范大礼堂召开了“清党”会议,到会者包括市党部执行委员及各区部党员约300余人,军政治部代表陈毓材列席指导,卫质文主席。会议就无锡县“清党”的方法、步骤、领导组织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讨议。其中过持志提出4乡县党部各区分部,假打倒土豪劣绅之名,任意敲诈乡民,骚扰不堪,应请设法一案。议决结果是请县党部设法取缔。[13]此议案的通过势必消弱无锡县此后打倒土豪劣绅的力度。

县党部在4月21日紧随其后,进行“清党”前的动员。会议首先由王主任报告广东、浙江及上海、南京等处“清党”进行的情况,并言及无锡市党部“清党”委员会情形。其宣称:县党部为全县各党部之表率,清党一事,亟应从速进行。经列席诸人共同讨论,议决4项:1.由政治部会同县党部组织清党委员会;2.自即日起,由县党部知照各区暂停工作;3.清党手续,先从未公开前着手,依次进行,已公开后成立之区部,作为侯补党员;4.清党委员,由县党部开单交由政治部委任。[14]接着,松江、青浦、江阴、昆山、常州等相继呼应,进行“清党”。就连江苏省党部亦被江苏省党部特别委员会所取代。[15]

与“清党”之前的党部相比较,“清党”之后的国民党地方党部出现了更加明显的“倒退”的迹象。仍以无锡为例,因为前一段时间党部在打倒土豪劣绅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导致无锡政局一度出现混乱的局面,因此,无锡县政府开始对以往的政策进行调整。

4月29日下午2时,县政府召集16市乡士绅在闻喜堂开会。到会60余人,各市乡人士出席旁听者四五十人。秦县长为主席,报告开会宗旨,其略谓地方改革以来,乡政负责无人,其原有市乡董事,均已预备交代,势难再问政事。各级党部当此举办清党期间,党务已经停歇,而新人物又无从产生。欲谋解决,宜各市乡推举乡政筹备员3人,报县加委,于省政府未成立或省政府于未定市乡制度以前,暂行处理乡政。然后,与会者孙中一等相继发言,经议决,各市乡已成立乡政局者,一律将职员名单报县,由县加委3人为乡政筹备员;其未成立乡政局者,即日召集民众公推3人报县加委。逾期由县遴员委任,以重乡政。[16]这样,被打倒的“土豪劣绅”们再次回到失去的舞台。

同时无,锡还通过禁约八条:1.严禁借党报复私仇;2.严禁妄用标语;3.严禁非法集会;4、禁止罢业要挟;5.禁止排外暴动;6.禁止强占公私房屋;7.禁止售吸鸦片;8.禁止私行需索贿赂。[17]非常明显,该八条实际上是针对前一段时间过激的民众运动的。

另外,奉贤、松江等地也出现要求维持市乡自治原状的请求。奉贤要求参照上海成例,仍由原有市乡公所暂维现状。[18]松江县署则在5月4日下午,通函24市乡总董、乡董,“所有各市乡自治事业,在未经改组以前,均应暂仍其旧,以维现状”[19]。

从以上所举各例可以看到,在新旧党部交替、地方前途未卜的情况下,江苏省各县又开始求助于从前的地方精英,以维持地方。这种做法正好暴露出国民党在革命上的弱点,即在革命尚未成功之时,先自回转,向旧势力示好,这不但不能保障胜利果实,还有丧失革命阵地的可能。杨奎松亦认为:“国共合作以及北伐战争时期在许多基层社会曾经一度被颠覆了的旧有的统治秩序,经过‘清党’又迅速恢复。多数地方的豪强或士绅又重新成为政权与下层民众之间的连结枢纽。 ”[20](P61)以此佐证国民党革命性的衰落,此论甚为恰当。

三、国民党革命精神的进一步衰退

1927年8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 《惩治土豪劣绅条例》,进一步证明其对革命的理解已与共产党大相异趣。此一条例对土豪劣绅的量刑又发生重大变化,其中量刑对象包括:1.武断乡曲欺压平民致伤害者:(甲)致死或笃疾者;(乙)致废疾者;(丙)致轻微伤害者。2.欺人之孤弱以强暴胁迫行为而成婚姻者。3.因资产关系而剥夺人身自由者。4.重利盘剥。5.包庇私设烟赌者。6.挑拨民刑诉讼从中包揽欺诈取财者。7.胁迫官吏为一定或不为一定之处分者。8.逞强纠众妨害地方公益或建设事业者。9.伪造物证指使流氓图害善良者。10.恃强怙势勒买勒卖动产或不动产者。11.盘踞公共机关侵蚀公款或借名义敛财肥己者。[21](P50-51)

将此条例与 《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进行比较,很容易发现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在《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中,其把反抗和阻挠革命列为第一条,而在《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则有意弱化革命的字眼,只是在该条例的第三条规定,“凡土豪劣绅犯前条之罪者,如兼犯反革命罪以俱发论。 ”[21](P51)第二,《惩治土豪劣绅条例》不再把阻挠民众运动作为惩罚土豪劣绅的依据,此可视为国民政府开始放纵土豪劣绅们去阻挠破坏民众运动的潜台词。

在积极支持民众运动的中国共产党看来,此举无异于反革命。1928年7月16日,国民政府重新修订《惩治土豪劣绅条例》,规定过去犯该条例之罪在该条例施行前尚未经确定判决者,概依该条例处断。根据此一规定,过去被认定而现在未定罪的部分土豪劣绅可以进行翻案,真无异于自掌其颊。

国共两党之所以发起打倒土豪劣绅的运动,除了这些人在过去把持乡里、鱼肉百姓的恶行外,更重要的是此一行动与大革命所要建立的社会新秩序密切相关。在地方党部的监督指导下,新政权虽然建立了新的基层政权机构,但是并不表明其已经在地方上扎根。因为传统地方精英势力仍然在基层社会享有崇高的威望,只要他们不退出权力的舞台,则新的政权终究如浮萍,无法稳定下来。因此,欲建立新的秩序,必须要打破旧势力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对于国民党来讲,建设新秩序与铲除旧势力应该是同步的,但是国民党的妥协性使其最终并未完成对基层社会秩序的整合。王先明认为:“‘大革命’退潮之后,国民党放弃了‘打倒劣绅’的政治诉求,转而选择制度重建路径实施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 ”[22](P95)但是,在一个农业大国,不能在农村站稳脚跟,也就不可能建立一个稳固的政权,亦有人认为,“清党”分共导致国民党在农村基础的丧失,成为一个“城市型上层党,成为以政治控制为主的执政党”,这是此后国民党推行农村改革失败的根源。[23](P63)既然如此,中国革命的担子自然而然地落在更加革命的中国共产党的肩上。

[1](澳)费约翰.“土豪劣绅”与中华民国:广东省例析[A].牛大勇.中外学者纵论20世纪的中国——新观点与新材料[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2]省政府、省党部、各团体联席会议议决案[N].湖南大公报,1927-1-20.

[3]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N].湖南大公报,1927-1-29.

[4]陈独秀.革命与民众[J].向导,1927,186.

[5]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宣言[J].向导,1927,186.

[6]军民联欢会之盛况[N].申报,1927-3-29.

[7]党治下之无锡民众[N].申报,1927-4-5.

[8]组织人民裁判委员会之筹备[N].申报,1927-4-6.

[9]市政厅捣毁后情形[N].申报,1927-4-9.

[10]县农民协会之查抄[N].申报,1927-4-18.

[11]工界联合会总会成立[N].申报,1927-4-19.

[12]市政厅长辞职赴宜[N].申报,1927-4-18.

[13]市党部清党会议纪[N].申报,1927-2-20.

[14]县党部议决清党[N].申报,1927-4-22.

[15]县党部之两代电[N].申报,1927-5-10.

[16]市乡推举乡政筹备员[N].申报,1927-5-2.

[17]县政府布告禁约八条[N].申报,1927-5-2.

[18]请示解决市乡公所办法[N].申报,1927-5-3.

[19]市乡自治暂维原状[N].申报,1927-5-7.

[20]杨奎松.1927 年南京国民党“清党”运动研究[J].历史研究,2005,6.

[21]绥远区政府秘书处.惩治土豪劣绅条例[J].绥远政府公报,1929,6.

[22]王先明.乡绅权势消退的历史轨迹——20世纪前期的制度变迁、革命话语与乡绅权力[J].南开学报,2009,1.

[23]查燕华.1927年国民党清党分共对其农村改革的影响[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7,6.

责任编辑 张荣辉

陈明胜,男,南京大学民国史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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