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国勇
(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生活中我们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人。而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与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不同,在消费者保护法中,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经营者首先是商品生产流通的实施者。经营者为获得商品的交换价值而为他人生产、经营。作为生产者,他所生产的产品不是为了满足其自身的需要,而是为了通过市场满足他人的需要,作为销售者其购入他人生产的产品也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而是为了通过进出价差获得利益。经营者是与商品交换密切联系的概念,无商品交换就不存在经营者。例如,为了自身实验的需要而制造的仪器设备的科研机构,为了自己家庭的需要而生产的粮食、蔬菜、养殖牲畜、家禽的农民,尽管他们也从事生产活动,但由于其生产无须以市场为中介而与消费者发生联系,他们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就不是以经营者的身份出现的。
可见,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并非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通过市场中介(采用商品交换形式)而将其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人,亦可以成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如某些公益性企业虽其设立之初衷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仍然可以作为经营者。因此,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主要是指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人。
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经营者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法定的义务;另一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作为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的各种消费者保护法,其所规定的义务属于前一种义务,即法定义务。我国经营者对消费者所负义务的规定主要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3章对一般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全面地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五条具体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担负义务的主要义务,具体包括: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标明义务;出具凭证、单据义务;品质担保义务;售后服务义务等等。但经营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这些,在某些特殊的领域,法律对经营者尚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例如,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者规定了特殊的义务,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经营者规定了特殊的义务,等等。这些义务有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补充,有些则是其具体化,它对于一般经营者都适用。
经营者的义务是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应的,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正是消费者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作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征:
经营者的义务的法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这一义务的产生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第二,经营者义务的内容由法律直接确定,而非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对经营者义务作更为严格的约定时,则按这些规定进行处理,而在其有更严格的约定时,则按约定处理。
消费者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具有强制性和补充性。对于强制性义务,其强制性表现在:第一,经营者不得以标准合同或其他契约声明排除这一义务;第二,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这些义务,不得违反。如果一方违反这一义务时,国家有关机关可以依法给予制裁。对补充性义务,当事人可以明示变更,若未作变更时,法律规定直接适用。
法定经营者义务不通过合同而对经营者产生约束,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经营者当然遵守这种义务。例如,当经营者将自己的商品出卖给消费者时,它便对该消费者负有“三包义务”,当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时,他就负有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义务。
在近代法律体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主要由民法之合同法来调整,而基于合同自由原则确定的近代契约法大多为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是指这些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排除他的适用性。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能力悬殊,因此合同自由实际上往往是经营者任意刁难盘剥消费者的自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必须对经营者进行强制性约束,由法律规定经营者义务,以起到约束经营者的作用。笔者认为法律直接、具体的规定方式可以起到以下四方面作用: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来源于经营者,因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首先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对经营者的约束,仅靠经营者的自律是不够的,必须从外部对经营者进行一定的强制性的制约,通过法律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可为经营者提供基本的行为标准,在经营者严格按照这个标准从事经营活动时,消费者最基本的利益就可以得到保护。
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交易能力上具有很大的优势,经营者受利益最大化规则支配,往往会利用这些优势,欺骗或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利用一般契约条款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因此,只有以法律形式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基本义务肯定下来,才能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经营者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这样便可以使消费者的基本的正当的利益获得保障。
消费者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他们中间有穷人和富人,有老人、青壮年和儿童,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亦有文盲,有神智体魄健全者,亦有存在精神和身体障碍者,有城市的市民,亦有来自穷乡僻壤的农民……他们各自的知识范围、社会经历和主观能力、财产状况等差别很大,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往往有意和无意地对他们区别看待,同样的商品,神智健全的青壮年可以获得比较公平的交易条件,而老年人、残疾人就不一定能够获得。由法律统一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歧视,使消费者普遍都能获得基本的保护。
在法律对经营者的义务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直接引用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从而可以克服合同约定的任意性、不完全性、错漏及难于保存等方面局限,保证消费者能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
[1]杨文霞等.公平交易与执法.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
[2]顾功耘,罗培新.经济法前言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