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在公证中的价值

2011-08-15 00:46王劲松
黑龙江史志 2011年9期
关键词:公证人员公证员公证

王劲松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诚信在公证中的价值

王劲松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司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信更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世之本,更是公证的固业之根。

公证;诚信;关系

孔子曰:“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存”。荀子讲“诚乃政事之本”。如今诚实、信用更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实、守信用。我们中华民族从古至今,无不以诚信为本,以诚信为美德。现在诚信已成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而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价值就在于“信用”两个字上,而本质就在于确保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的信用代表着国家的信用,是信用的最高形式。所以诚信与公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何为“公证”

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它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维护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3.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4.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5.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

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每当人们处于相互冲突时,为寻求一个相对价值中立的机构的参与。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以寻求在价值取向和力量上的平衡。在理性上获得相互之间冲突和制度之间的“界限”。这个参与机构既要有合法性又必须具有正当性。能协调不同的矛盾点,实现他们的统一。这种机构既能保护公民的职责,同时又能维护法治的职责。这种机构能正确地处理所引起的纷争,又能最佳的缓和社会不同主体不同需求的矛盾和冲突。“只是构成了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正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没有可行的法律制度”。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争执予以公证协调,其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二、公证与诚信

(一)公证人员需要诚信

公证是国家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它的作用不可或缺。公证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公证人员必须具备高于常人的诚信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证人员在法律的外在强制和良知的内在约束共同作用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办理公证。正因为如此,西方许多国家公证法都规定,公证人除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诚信记录。我国《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部分就是要求公证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概括起来就是,不能做违背客观事实的不诚实之事,不能作违反法律的不忠诚之人,否则,就失去了公证人员的基本从业资格。张福森部长在《加快我国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步伐》的讲话中指出,要尽快建立起公证信用体系,健全公证责任制度,明确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责任。对那些不顾公证职责,不讲公证道德,严重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清除出队伍。

公证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公信力,公证员具有什么样的道德操守和职业形象,才能使其言而有“信”,关键在于公证员是否具有诚信的品德。在我国古代,只有德高望重的人,才有资格做居中证明之事,今天,我们公证员所从事的正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公证员必须具有能够与这项事业相匹配的良好素质和尊严形象。

(二)公证制度需要诚信

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公证之所以作为一项信用制度,从本身所具有的内在机制及外在社会对其评价上得以肯定。一是从公证在法律上的地位看,公证是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中介机构。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全民素质的提高,人们会更多地自觉求助于公证法律服务,社会对公证的期望也会大大提高,不但要求公证能够确保真实、合法,而且还要公平和公正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要求每一位公证员必须成为诚信大使,每一份公证书都具有无庸置疑的公信力。二是从公证的基本原则上看,公证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公平、公正原则,这正是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公证处和公证员要忠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不真实、不合法事项不给予公证。同时,公证还应坚持正义原则,即公平、公正地处理公证业务。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从正义的角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使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当事人在履行其权利和义务时,不得违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从公证的效力上看,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效力。这一点也正是公证被社会肯定的结果。因此,可以讲公证就是一种信用,它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公证过程需要诚信

公证实践中,确保诚实信用是公证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的信用原则是法律对信用道德准则的吸收,使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它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权利义务内容。其基本要求是:1.当事人必须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2.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3.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如对合同的公证,公证员不单审查当事人的资格和能力的真实、合法,而且审查合同的所有条款。(1)保证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规避法律;(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中体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平衡,体现公平、公正;(4)对合同条款中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的条款,要向当事人进行说明,根据他们的意思表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5)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存在的遗漏进行必要的补充。如《合同法》规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当事人根据合同的需要,须在合同中明确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将合同中应反映的诚信原则加以明确化,可以避免当事人因合同无约定而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对方的利益。通过以上公证程序审查,将合同进一步完善,从而避免合同的纠纷,减少诉讼,保证交易安全和提高合同效率。

公证在群众心中代表着公正、公平、合法、诚信,如果诚信不存在,公证机关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必然会被社会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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