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补充规定》明文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共产党员(辽宁)2011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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