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财
勤工俭学大学生权益救济探析
■刘全财
由于现行立法对勤工俭学大学生的法律性质和地位界定含糊,勤工俭学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难以救济的现象屡见不鲜。该局面的扭转,亟需通过提升强学生自身维权意识,加强中介市场监管及完善相关立法予以实现。
由于我国《宪法》、《劳动法》等对勤工俭学大学生(下文简称勤俭生)法律地位的尴尬界定,勤俭生在签订劳动合同、获取薪水等方面的权益极易受到个别用人单位等不法主体的侵害。为了更好地维护勤俭生合法权益,我们不仅要立足于勤俭生自身特性,对其同用人单位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归类,分别将之纳入到劳动法和民法的保护体系中去,还要通过整治勤俭生“劳动”市场,规范中介主体的资格与行为,畅通救济渠道等手段进行事前事后的保护,确保勤俭生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与救济。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前提下,应该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使得勤俭生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充分通过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等途径得以维护。公力救济,这里主要是指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当权益遭到不法行为侵犯时,勤俭生应积极申请启动民事诉讼。同时司法机关,应在诉讼上对处于相对弱势的大学生予以政策支持,如在举证实行责任倒置并辅之过错推定原则;在诉讼费用上,适当减免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大学生败诉后的经济负担,激励大学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救济,主要是通过仲裁和部分调节(包括民间组织调解、行政调解和律师调解)的方式进行,特别要积极发挥律师调解的作用。依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当权益遇受侵犯时,勤俭生可以主动向相关律师请求予以免费援助,发挥律师经办具体案件时的调解(包括非诉调解、庭审前后调解)作用。此外,通过政府财政对公益性律师调节予以支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实现勤俭生维权途径多元化和高效化。
建立健全劳动中介市场的准入制度。对中介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工商机关因依法对中介主体的资格进行严格认定,对适格主体准予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件,并对已获得中介资格的主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考核,对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定的主体,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的监督和行政处罚的权利,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和撤销营业执照等等处罚,保证中介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同时应该建立起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机关联动监察和整治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对劳动市场进行全面、彻底、有效地检查,依法严格取缔非法中介,严惩违法犯罪份子,并规范就业信息的发布渠道,从根本上阻断非法中介信息的传播,从源头上控制黑中介的生存,更好的保护在校兼职大学权益免受不法中介的侵害。
大学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学识,但在社会阅历不足,辨别能力不强,防范意识差等缺点,容易落入兼职市场的陷阱中去。因而大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该多开设一些相关的法律课程与讲座等,拓展在校大学获取法律法规知识的渠道,提升他们对中介机构资质的鉴别能力(如审查中介结构是否具有“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固定的办公场所等作为合法中介主体所必须的要件),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对合同法及劳动法饿熟练运用程度。
大学生在应聘兼职工作时,应该主动地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与协议,培养证据意思。面对“霸王条款”可以引用民法中的“自愿原则”、“不得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原则”加以抵制。如在遇到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在校兼职大学权益时,可以引用《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法制度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的规定,防止招聘单位利用试用期工资、福利待遇低来骗取大学生的作为他们的廉价劳动力,维护在校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再如,遇到直销企业在聘用在校兼职大学生时收取直销培训和考试等费,可以引用《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的规定加以抵制。
要彻底改变勤俭生中存的平等就业权权益、劳动报酬权益、社会保障权益已及权利救济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不仅在校大学生要将专业知识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还需要家庭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与支持,积极引导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其外,国家在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予在校大学生更多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促进大学日后更好的走向社会工作岗位。
[1]刘全财.勤工俭学中大学生权益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6).
刘全财(1987-),男,福建宁德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