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杰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我们跨越漫漫历史长河去探索那逝去的灿烂法律文明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古老的中国法律文明,其思想内涵无时不受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响,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现出儒家思想的特点。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主旨就是“崇礼尚仁”。儒家的“礼”是基于人类的情感而人为创制的规范体系。简单地说,“礼”就是规则。用现代的标准看,礼的大部分内容与法律是相通的。中国古代的法律一直是引礼入法、礼法交融的,法律之中渗透着许多礼的内容。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律与儒家思想并非在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在一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战国时期和秦朝,对这一时期法律思想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强调“以法为本”、“一断于法”。然而,秦代厉行法家思想,过分强调以严刑峻法威慑社会,维护统治,招致民怨沸腾,终致灭亡。汉初统治者正是看到了法家思想的弊端,采取了“与民休息”、“无为而治”的黄老的思想来治理国家,以弥补法家思想之不足。因此,汉初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受到道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双重影响。
至文景时期,国家经济繁荣,国力鼎盛。然而,内有“七国之乱”之余患,外有匈奴之威胁,统治者急需一种更为稳定、更为有效的思想和制度来安邦定国,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展开的。
这一时期,董仲舒在《天人三策》和《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道家学说及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数千年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新儒学,其要旨是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理论,以及“大德小刑’学说。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理论极力鼓吹君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以维护皇帝统治。“大德小刑”主张“好德不好刑”,并由此演变为“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统治者应该宽缓刑罚、重视教化,这些思想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汉朝法律的儒家化还体现在司法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秋冬行刑”和“录囚制度”正是汉朝法律儒家化在司法制度层面上的重要举措。“春秋决狱”把儒家思想内容和精神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把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和动机作为断案的依据,这充分体现了儒家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渗透。“秋冬行刑”理论把司法镇压与阴阳运行、四季变化联系起来,借助天威和实际生活感受来加强司法的严肃性,改变了秦以来的司法暴虐,标榜了德政慎罚,为后世封建法律所继承。“录囚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及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体现了儒家之慎刑思想,亦为后世所沿用。汉律儒家化除了司法制度外,还体现在刑罚适用原则上的儒家化。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上请原则都是汉律儒家化的重要内容。汉代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点,它为政治上早熟的中国粗略地勾画了内政外交之格局。儒家的思想逐步与法律相结合是这一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典型特点。
汉代以降,历史进入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然而,法律儒家化却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深化。儒家思想继续向法律全面渗透,开辟了儒法结合的新途径。在刑罚结构方面,初步形成了以劳役刑和身体刑为主的封建五刑制度。在封建等级特权方面,出现了“八议”之法和“官当”制度。在罪刑确立标准方面,出现了“准五服以治罪”和“重罪十条”。两者包含了儒家伦理纲常的基本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引礼入法”、“礼律并重”开始,法律儒家化已经经历了500多年的时间,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对隋唐产生了深远影响。
到了隋唐时期,隋《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封制建五刑和“十恶”,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则在唐代。唐代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其宣扬“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一准乎礼”。统治者力图做到德刑相济、礼法并用,既重视“德”的指导作用,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定型时期,中国封建法制在这一时期最终完成了礼法合一。唐律儒家化与前朝各代法律儒家化的最大不同在于:先前各朝尤其是汉朝常常是以礼代律,依礼断狱,并没有将礼与律完整地融合。而唐律则终结了“引经决狱”的时代,而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完全融进法律之中,将礼与法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伦理道德在唐代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可以说,礼是唐律之灵魂,唐律是礼之法律化。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汉代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入于法”、“引经决狱”,历经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大量吸收儒家思想使礼法律化,及至隋唐的“礼法合一”、“以礼释法”,并最终在唐代完成法律儒家化,最终成为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并全面贯彻到立法和司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