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菁
冥婚,即为已死之男女行结婚礼也,犹言冥配、幽婚、鬼婚、配骨等。冥婚之俗自周代便已出现,《周礼·地官》“媒氏”条云:“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至宋,阴婚最为盛行,据康与之《昨梦录》记载,凡未婚男女死亡,其父母必托“鬼媒人”说亲。在明清代,冥婚习俗亦有相关记载。直到现在,冥婚风俗仍有残余。冥婚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嫁殇”与“娶殇”,即已有婚约的男女,男子亡故,女方抱主成亲,或女子身亡,男方迎柩归葬。二是“迁葬”,即殇男、殇女生前没有婚约,一方死后其家人恐死者在地下不安,便查访与其年纪相仿的未婚异性,托人说合成亲,合葬一处,尔后将女子的神主迎到男家。
冥婚延续至今而未彻底消亡,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宗教文化背景作支撑,即:儒家生死观、道家生死观以及原始巫术文化的相互渗透。
人们关于鬼神的信仰早在原始人那里就有了,他们相信灵魂不死,这正构成了整个古代生死观念的基础。而儒家主张尽人事而知天命,钱穆先生认为中国人将生命的支撑点安放在生命自身之内,形成了一种现前享福的人生观。儒家生死观因而是一种斯宾诺莎所谓的关于生的沉思而非死的默念的哲学。中国人往往将死亡悬置起来,缺乏对超验事物的关注与敬畏。死后世界不是神秘,阴间是阳间的延续、延伸。
亡男亡女在阳间完婚,这种夫妻关系便能在阴间得以延续。《马可波罗游记》中叙述,双方长辈订立婚约,将之焚烧后,他们在阴间的孩子便履行婚约,做起夫妇。这些思想在唐代冥婚习俗中双方家人临圹起棺合葬时宣读的起圹文中也恰有体现:“告汝甲乙,及姓新妇。汝既少年,未有婚对。祸出不图,奄从进没。新妇早逝,未及良传。各寝泉中,单居地室。今既二姓和好,礼媾冥婚。白骨同棺,魂魄共合。神识相配,何异生存?吉在今辰,迁就高坟。”不仅如此,冥婚的婚仪和一般婚礼仪式也大致相同,需媒约之言,父母定婚约,且遵守诸如六礼等一套婚姻程序。
在这种儒家生死观的影响下,人们的避祸、祈福求吉心理十分强烈。原始人以为,灵魂可以是善良的,能为生者带来福祉,然而他们也可能带来凶煞。旧时人们有孤男孤女不得入祖坟的习俗,于是男女未婚而亡便成为孤魂野鬼,而得不到祭祀,便会来危害人间。民间有亡女讨嗣之说,李全平在《山西雁北地区当代冥婚现象研究》一文中提到山西雁北地区即有“姒女”传说,未婚女子死亡后若不进行阴配,便会成为孤魂野鬼,数年后会变为恶鬼,纠缠未婚且体弱的年轻男子直至死亡,将其鬼魂带走。因而中国民间宗教倾向于以人为中心,而非以神为中心,其深层取向乃是获得此时此地的现世的幸福,其目标首先是生者的福祗,附带的才是死者的利益。照料死者对于生者来说就是照料自己。
道家强调“齐生死”,生死如一。宇宙无非是“气”的不断凝聚、转化、扩展的场域,因而死与生并非两种分离的状态,死生之间具有连续性、蕴涵性和依赖性,死亡只是物质的转化过程。以生死具有连续性作为思维的起点,阴间与阳间相互依存,互有所求,能够沟通且彼此转化。宋代甚至还有为冥婚男女在坟墓中设置私塾先生和奴婢习俗,《昨梦录》又云:“又有虑男女年幼,或未闻教训,男即取先生已故者,书其姓名、生时以荐之,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女、使婢之属。”可见,宗教实践的仪式在阳间与作为其延伸的阴间之间建立了一种沟通的纽带。
原始的巫术文化正是建立在事物之间有相似性这一思维之上的。巫术分为摹仿巫术和接触巫术,摹仿巫术是一种以相似事物为代用品求吉或致灾的巫术手段,而接触巫术则是一种利用事物的一部分或时事物相关联的物品求吉嫁祸。
在冥婚习俗中,巫术文化之渗透十分明显,尤其体现在婚礼的仪式上。宋代人们在为殇男殇女合祭时,要“设二座相并,各立小幡长尺馀者于座后”来代表殇男殇女,“其未奠也,二幡凝然直垂不动;奠毕,……其相喜者,则二幡微动,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为动”,以此来探试双方对自己婚事满意与否。还有一种冥婚形式称作“迎茅娘”,即用捆扎的草人来模仿女性嫁给殇男。在福建惠安,男方娶亡女神主时,有的女家还要准备一尊泥塑女性偶像“涂佛仔”,作为已故女子的替身嫁出。
因此冥婚习俗出现且至今未绝,其强大生命力背后是有深刻的宗教文化作根基的。理解一种习俗,往往是通过攫取那些隐秘其中的文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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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黄景春.从一篇东汉镇墓文看我国冥婚习俗,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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