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探究

2011-08-15 00:45:37孙重秀
大家 2011年19期
关键词:专业性法学案例

孙重秀

在成人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是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对话讨论”教学模式,具有开放性、启发性、理解、反思等优势特点。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应具备专业性知识、教育理论知识、文化知识及法律实践性知识等完整的知识结构。

一、在成人法学教育中应使用案例教学法

教学是科学,也是艺术,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体现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教学方法是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完成教学任务所采取的途径和手段。法学教学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甚至影响建设法治国家的成败。成人法学教育,由于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在教学方法上应与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有所不同。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成人法学教育中应广为应用。这是因为: 成人法学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不仅要求学生了解法律规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而且着重让学生学习将法律条文、法学理论运用于实际生活、解决各种实际社会问题的能力。在成人教育中,学生的基础知识、文化素质、理解能力、接受能力都不尽如人意,面对这样的教育对象用生动活泼的案例,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讲授寓于实际案例的分析、讨论中,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从形象思维到抽象思维,将会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教育的目的就能充分实现。

案例教学法是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就某个已经发生过的事件,即案例进行研讨、分析,达到特定教学目的的一种现代成人培训方法。它与传统的知识传输方法本质的区别就是要求学员运用已学和已有的知识解决案例中的实际问题,是一种能力的培训方法。

案例教学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使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美国朗德尔教授在法律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大力推广。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教师更倾向于系统完整地讲授法律制度理论知识,学生习惯性地、被动地接受和记忆这些被视为“圣经”的制度与理论。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高校各法学院系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法庭辩论课、模拟法庭演示、诊所式法律教学等“泛案例教学”方式又先后被作为案例教学法的替代或补充而被引入。

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对话讨论”教学模式。所谓“对话讨论”教学模式,就是不预设标准答案,在对话和交流中求证结论,而非教师单方面地讲授。“对话讨论”教学模式强调在教师的精心准备和指导下,为实现一定的教学目标,通过预先的设计与组织,启发学生就特定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案例教学法“对话讨论”教学模式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首先,具有开放性和启发性。如法律教学中一度流行的“苏格拉底提问法”,对话者通过谈话的逐步推进,一步一步向真理逼近。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从自己已有知识与经验出发,基于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见解,展开对话。其次,理解和反思是“对话讨论”的重要特征。在理解的基础上,“反思”在对话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对话讨论如果没有反思,就必定流于空泛和肤浅。只有当对话讨论成为反思性载体时,才真正具有它的深刻意义。通过学生参与批判性的讨论、全班共同协作,教学中对课堂上使用的教材和教师的权威始终提出质疑,不断地质疑、不断地解疑,教学就在这样不断的对话讨论中延伸向无限的探索。

二、成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素质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要求法学教师要具备更为完整的知识结构,从而能够胜任这一促进学生自我发展的教学模式。

(一)专业性知识

在教学活动中,一切努力都是围绕专业性知识的有效传授来进行的,教学效果的最终衡量也主要是以学生掌握专业性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来界定的。因此教师的知识结构应以专业性知识的掌握为首要前提。这就要求法学教师不仅要在量上掌握深厚的专业性知识,同时强调教师和学生一样应成为终身学习者。因为在现代高度发达的传媒技术和手段,可以使学生们较快地了解新的学科知识,并成为他们学科和经验结构的一部分,法学教师要能够对他们进行指导,促进学生的知识学习,必须在知识量上保持应有的高位。

在专业性知识的掌握上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求法学教师要掌握不同法学科的知识并了解这些学科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二是要求这些专业性知识不是机械记忆获得的,而是靠法学教师主动认知获得的,这些知识对于法学教师来说,不仅仅体现在知识内在逻辑的抽象的意义上,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司法实践中鲜活事例表达出来。

(二)教育理论知识

教师应该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化为“学习的促进者”,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创精神,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必须掌握教育理论,在我国教育制度中,直到现在我国也没有专门培养大学教师的高等院校,大学教师任职资格的惟一要求是专业知识,博士、硕士毕业可以毫无异议地走上讲台。从教学的角度看,绝大部分法学教师缺乏必要的教育心理学、发展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等方面的知识。如果教师不具备必要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就无法形成和掌握合适的教学策略,无法有效地帮助学生建构知识。

(三)文化知识

教师的文化知识即指教师的知识面。现代课程理论揭示任何一门学科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和其他学科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共同构成学校课程的整体,广博的文化知识是教师顺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目前,高等法学教育法学教师的文化知识还不够广博,涉猎面狭窄,眼光多局限在法学学科领域。这就需要教师具备尽可能广博的知识,否则,一旦学生进入一个教师自己不熟悉的领域,就很难发挥教师引导、帮助学生建构知识的作用。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力争从方法论上对学生给予指导,同时也有利于帮助学生掌握建构知识的作用。

(四)实践性知识

运用案例教学等情境教学手段时,教师要注重情境提问,把新知识与学生的实际经验相联系,与学生的生活实际,社会环境相联系,来增强学生对深层次知识的理解,这就要求法学教师在传统的理论讲授的基础上进行实践教学,要进行这种方式的教学,前提是自身必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教师中有不少是从校门到校门,尽管有较深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没有经历过实际工作的锻炼,更没有过多地接触过司法实践领域的实务,他们的理论知识有余,而实践操作能力和经验却无法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知识渴求。对老师来说还必须具备实践性知识。

案例教学法对高等成人教育法学教师的素质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既要精通专业知识、拥有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又要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的理论和技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实施,法学教育将对我们高等成人教育的法学教师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

[1]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周世中,倪也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M].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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