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服务业自主创新的公共政策选择

2011-07-26 07:59
中国软科学 2011年11期
关键词:服务业知识产权领域

韩 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191)

在大力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服务业创新被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加快服务业创新不仅是培育服务业竞争优势、提高服务业整体实力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内在要求。在服务业创新过程中,公共政策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1992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方向及目标,为第三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奠定了重要基础。2001年12月,国务院出台了《“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顺应国际惯例以“服务业”取代“第三产业”,同时明确将现代服务业作为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十一五”期间,国家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服务业发展总体方向,相继出台了一些针对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2007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对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完善和细化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从财税、信贷、土地和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在此基础上,2008年3月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针对新时期加快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于推进我国服务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应该看到,由于服务业内部门类众多,领域宽泛,各个行业在功能、属性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创新活动本身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针对服务业创新而言,既要有综合性的公共政策支持,也要根据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发展需要,实施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支持措施,同时要重视政策的综合运用与协调配合,以期达到更好的政策效果。

一、加大对服务业创新的科技投入力度,推动服务领域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强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创新投入,促进研发投入主体多元化

在创新体系中,科技投入作为创新活动的中心环节,不仅反映了行业内部对于科技资源的动员能力,也直接关系到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及有效推进。确保稳定、充足的科技创新投入是实现服务业创新的前提基础和有力保障。应该看到,服务业内部产业门类众多,而资本又是稀缺性资源,因此在服务业创新投入方面,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给予更多的倾斜。

从服务业内部来看,由于产业功能、特性的差异,各个行业的创新能力及其联动效应也各有不同。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在整个服务业创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生产性服务业作为提供中间投入的服务产业,其产出是中间服务而非最终服务,体现为被服务企业最重要的生产成本,能够把大量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引入到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是现代产业发展中竞争力的基本源泉[1]。在工业时代,生产服务发挥着“润滑剂”的作用和“生产力”的作用,在后工业时代,生产服务因为更全面地参与到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而成为新技术和创新的主要来源和传播渠道,更多地发挥着战略功能和“推进器”作用[2]。可见,生产性服务业本身不仅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对于其他产业创新也具有显著的带动及推进作用。为此,要不断加大生产性服务业的研发投入,在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创新的同时,带动服务业内部其他行业创新,以期实现创新产出的最大化。在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创新活动不仅有助于提高行业自身的生产率、优化原有的业务流程、提升产品及服务的品质;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信息化水平,加强信息化对工业化的带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创新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和支撑作用。

总体上看,服务业研发资金来源较为单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创新。以2009年为例,从服务业内部各行业R&D经费来源来看,主要以政府资金和企业资金为主,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很小(表1)。究其原因,服务业研发活动主体以及研发资金来源的单一,与我国在服务业领域改革的相对滞后、行业内部所有制结构单一有着直接关系。在一些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服务领域,如通信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以及兼具产业性和公益性特征的服务领域,如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些领域管制过多,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要不断深化服务行业的改革,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推进服务业领域创新主体的多元化。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各地区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这也为服务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要逐步放松管制,降低进入壁垒,引入竞争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形成研发主体多元化格局,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服务领域,要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在保障其公共服务职能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营利性服务领域的市场化程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通过实行激励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研究机构、金融机构等参与到服务业创新活动中,多方拓展创新资金来源渠道,使研发创新资金来源更趋社会化和多元化,促进服务业创新投入的稳定增长,为创新活动开展提供有效供给。

表1 按经费来源分R&D经费支出(2009年) 单位:万元

(二)完善科技基础设施,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创新活动是依托于一定的载体来进行的。对于创新主体而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仅能够为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创新成本、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是指针对研发基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和文献、网络科技环境等科技资源的共享以及专业技术服务的整合。在一些服务业领域,如信息服务业、软件业、金融业等,创新平台建设不仅直接关系到行业内部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更关系到行业的运行安全。可以看到,很多服务业非常发达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像美国为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先后提出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行动计划和建设全球信息基础设施(GII)的倡议,旨在建立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并通过卫星通信和电信光缆连通全球信息网络,形成信息共享的竞争机制[3]。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国家相关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

我国服务业的整体水平还很落后,服务业创新更具紧迫性,因此应该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科技基础设施,为服务业创新提供重要支撑。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上,要立足于服务业的创新需求,以创新资源和要素的集聚及整合为目标,构建开放的共享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于创新活动。目前,我国主要在一些经济基础较好、服务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开展了公共服务平台的试点及建设。上海于2003年提出建设研发公共服务平台,2004年7月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正式开通试运行,这也是我国第一个综合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由科学数据共享、科技文献服务、仪器设施共用、资源条件保障、试验基地协作、专业技术服务、行业检测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创业孵化服务和管理决策支持等10个子系统构成。北京也进行了科技基础条件试点平台的建设。随着这些地区公共服务平台的顺利运行,政府应在更大范围予以推进,使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加入到这一行列。

二、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与导向作用,强化税收政策对创新的激励效应

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财政政策支持服务业创新活动,不仅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服务业的政策目标,而且是放大创新效应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推动服务业创新上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加大税收政策对服务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服务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

(一)加强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创新的支持和导向

在服务业内部,有些产业属于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产业,有些产业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这些产业创新活动具有很强的外溢性,创新成果具有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属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这些产业的创新活动,不仅可以为创新活动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而且对于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也会起到示范作用。

要根据服务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结合产业的实际需求,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创新活动。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和服务业专项资金在推动服务业创新中的支持和示范作用。服务业引导资金是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补助性资金。其作用不仅在于为相关服务领域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到服务业领域,从而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服务业专项资金也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重点服务领域的财政拨款。相比于服务业引导资金,服务业专项资金的目标更为明确,属于指定专门用途的政府拨款,专款专用是服务业专项资金的核心和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创新,政府应积极调整投资结构,逐步扩大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支持服务业创新活动。地方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地方配套。特别是一些经济实力较强、高端服务业集聚的地区,地方政府要加大对重点服务领域自主创新的投入,不断扩大资金规模,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服务业创新活动。例如,北京自2006年起专门设立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前者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支持;后者主要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环境治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级政府在扩大对服务业创新资金支持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规范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由于制度上缺失造成资金浪费。

(二)完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加大对服务业创新的税收支持力度

1.加强主体税种对服务业创新的支持

目前,在中国,一方面是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偏低,另一方面是服务业税负过重[4]。而服务业税负过重直接制约服务业的发展及创新。其中,现行的营业税制度是造成服务业税负过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大部分营业税税目实行5%税率,但这种按税目统一划分税率的做法并没有体现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别。对于“服务业”这一税目来说,服务业中包罗万象,即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服务水平及收费标准等因素而相差较大,都适用5%的税率,忽略了不同经营者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的差别[5]。因此,针对服务业的行业特点以及当前鼓励服务业创新的政策导向,应在营业税税率设计上实行不同行业差别对待的原则,在遵循税收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的战略目标以及产业政策,对国家重点发展的、在服务业创新中发挥引领作用的新兴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可以适当降低税率,推动相关领域的创新发展,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目标。

就增值税来看,2009年我国实施了增值税转型,由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于企业外购资本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由原来的不能抵扣转为纳入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这对推动企业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而且由于扩大抵扣范围,会使相关产品在出口时获得价格上优势,从而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外,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资本性投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会使企业成本费用相应降低,企业利润得以增加,这对鼓励企业投资、扩大资本性投入起到了直接激励的作用。目前我国服务业内部只有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批发及零售业等少数行业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并不征收增值税。对于一些外购固定资产数额较大的生产性服务业,当然就不能享受到增值税对外购资本性固定资产抵扣以及资本性投资抵扣等利好措施,这无形中会增加相关行业的税负。而由于企业用于技术开发或购买专利技术等服务性收入不能进行抵扣,也会影响到服务业的创新投资活动。现在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实施增值税,基本上都遵循着全覆盖原则。为鼓励服务业创新,应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相关服务行业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以降低服务业的税负,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这既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同时也符合税收公平的价值取向。

2.加大对服务业创新投入的税收政策支持

创新活动总是以一定的创新投入为前提的。通过对创新投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降低创新成本,吸引社会资本流入。一要结合现有的针对生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支出扣除的做法,根据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和研发活动实际,对国家当前重点发展的高端服务业以及新兴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实行加计扣除。这样可以增加企业允许抵税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税负;更重要是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推动创新活动的开展。二是对资本有机构成高、固定资产投入大的生产性服务业实行加速折旧。在很多生产性服务领域,如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软件业等,固定资产投资在企业创新投资中占有很大的份额。通过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可以提列更多的折旧费用,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促进资本积累,达到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资的目的。三是针对服务业创新人才实施激励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适当返还个人所得税用于个人及相关企业发展等。从促进企业创新、提升人才创新能力的角度出发,应该将个人用于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费用纳入到税前扣除范围,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内容和抵扣力度,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另外,对服务行业高级技术人才及高级管理人才实行一定的个人所得税返还也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

3.完善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面

近年来,国家为促进服务业发展、鼓励服务业创新,相继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相对分散。有些鼓励服务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比照国家针对高技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来实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策的针对性。而且由于各个地区服务业发展参差不齐,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而这又会反作用于服务业的发展,造成地区间服务业发展更大的不平衡。因此,应加快完善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发挥税收政策对服务业创新的支持。要结合国家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技术推广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的税收优惠试点,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创新。同时应逐步扩大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范围,扩大政策覆盖面,使优惠政策能够惠及更多的服务领域。

三、不断创新服务业的投融资方式,完善服务业投融资支持体系

服务业创新离不开稳定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创新活动需要大量的、长期的资本供给,对于资本的时效性也有着很严格的要求。而由于创新活动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融资风险要高于其他行业,投融资渠道十分有限。这些都凸显了金融支持在服务业创新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2008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为服务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发展等具体意见。这也为金融业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指明了方向。

针对服务业特点和服务业创新需求,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金融资本与服务领域的有效对接。要明确以创新需求为导向,通过创新服务内容、优化业务流程、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机制等,为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性、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提供多层次的信贷产品。要面向服务业创新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更好地满足服务企业创新活动的融资需求。针对服务领域的共性技术研发、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创新活动以及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给予适当的信贷优惠。针对服务领域不断出现的新型服务业态,要加快开发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创新金融服务工具,从而缓解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在加大对服务业创新金融支持力度的同时,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服务业特点的信用评级体系及专业评估服务,不断优化服务企业的融资环境。在一些创新服务领域,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往往很大,这使得金融风险也比较大。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之前,需要了解相关服务对象的过往信用情况,以及企业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价值等客观实际情况,而这些都离不开专业化的信用评级体系及评估服务体系。

(二)发挥资本市场对服务业创新的支持,拓展服务业投融资渠道

由于服务业具有领域广、门类多、属性差异大的特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对于投融资方式的要求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有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服务业创新提供金融支持,以满足服务业创新过程中投资需求多元化的要求。从服务业内部来看,传统服务业由于行业发展、经营方式、盈利模式等较为成熟,比较符合传统金融机构的投资和价值取向。相比较而言,服务领域内部依托新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可用于贷款抵押的固定资产十分有限,盈利的商业模式又不确定,使其很难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青睐,在募集创新资金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要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服务业创新的支持,不断拓展服务业的投融资渠道,为推动服务业创新创造有利的条件。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除了上海和深圳两大主板市场外,2004年我国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2009年10月创业板在我国正式开板。从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来看,服务业所占的比重还有待提高,而且服务业上市企业的行业结构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信息传输、计算机及软件服务业。截至2010年5月,中小企业板服务业企业所占的比重不到1/5,其中信息技术企业占到一半以上。从创业板开板以来100多家上市企业行业分布来看,所在行业最多的是计算机应用服务业,有13家,占比30.95%。此外,还有一些属于新服务的上市企业,包括专业与科研服务业、信息数据收集服务业、卫生保健护理服务业、其他社会服务业、其他传播、文化产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等[6]。为此,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活动,通过在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以及中小板发行股票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多渠道募集创新资金,加大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服务领域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

(三)积极探索鼓励服务业创新的投融资方式

加强金融业对服务业创新的支持,需要通过金融业的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服务业创新的需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面向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拓宽创新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自主创新方面发挥着积极效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以其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向银行申请融资,并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资金本息。200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北京、吉林、湖南、广东、宁夏、江西等6家单位作为国内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主要承担通过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评估专业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等。这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由于实物质押限制带来的融资困难,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当然,在推动服务领域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开展上,重点应关注两方面问题。一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对创新型企业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是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最重要的环节。为此,要加快建立专业化评估队伍,规范评估方法,强化评估管理,不断提高评估水平。二是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风险问题。这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运行。通过建立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和风险补偿基金等形式,最大限度地规避和降低融资风险。

四、重视服务领域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创新活动对人才的智力水平、知识储备、专业能力等有着很高的要求。特别是服务业内部基于高新技术发展起来的高端服务业,以及在技术交叉界面上发展起来的新兴服务业,其创新活动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创新人才的存量和增量。因此,在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中,要把创新人才培养放在首要位置上。

(一)加强创新人才培养,构建专业化的人才培训体系

应该看到,面对当前服务业创新的日趋深化,单纯依靠高校人才培养并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学历教育有其一贯性和常规性,相对于人才需求的变化,在人才培养的调整上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而作为正规学历教育重要补充的专业化培训,能够为人才提供必要的知识补给和结构更新,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实际能力。同时,专业化培训也是解决某些服务领域人才紧缺的有效办法。像新加坡劳工发展局为缓解当地金融人才紧缺问题,推出了新加坡金融人员转换方案。通过向那些没有金融业工作经验但想进入这一行业工作的人员提供金融培训,使他们成为符合金融业能力标准的金融人才。参加这一方案的人员课程费用的60%由国家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如没找到工作,国家再返还课程费用的20%。国家还负责向招聘的金融机构进行推荐[7]。

结合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实际和人才培训的现状,我们着重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专业化培训与正规教育的联系与互动。应该看到,正规教育和专业化培训在服务人才培养上各具重要性,但二者在目标和方式上各有不同。因此,要加强专业化培训与正规教育之间的联系和合作,通过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更好地满足服务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近年来,欧盟为支持与创新服务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就制定了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一是确定新型教育的需要,鼓励进行为识别服务业所需要的综合性知识和技能提供引导的试验,分析这些知识和技能如何与正规教育相结合;建立“欧洲服务业培训圆桌会议”,帮助了解现代服务业工人希望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将其反馈给培训课程的制定者。二是探究和发展一些培训方案,包括选出能够适合服务业知识和技能需要的最实用课程、支持具有多学科性质的“服务工程”或“服务科学”的培训及学习活动。三是研究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培训,尤其是与创新相关的培训[8]。

其次,加强国内培训组织与国外先进培训机构的合作,引进国外成熟的培训体系,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制定科学可行的人才培训方案,提高人才培训的质量。比如在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人才培训领域,印度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印度的APTECH体系在全球第一个获得ISO9001认证,而NIIT体系是印度最大的复合型IT培训机构。国内培训机构应加强与这些具有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的国外培训机构的合作,提高自身培训水平。

最后,要加强对服务领域培训的政策支持。政府要负责有关服务领域专业化培训的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等,对各级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为培训机构提供相关产业信息,对培训机构提出相应建议等。要发挥行业协会在人才培训方面的引导和协调,统筹和优化行业内教育培训资源。鼓励私人投资培训领域,加强政府的扶持和帮助,进一步扩大专业培训的参与面和覆盖面。

(二)推进海外引智,吸引人才回流,拓展服务业创新人才来源

伴随着服务业发展的不断加快,我国在高端服务领域和新兴服务领域都面临着高水平人才短缺的局面,人才缺口很大。一方面需要加快人才培养和相关培训;另一方面应加强海外引智,通过吸引海外高水平人才的回流,实现国内外优势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我国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需要。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内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确定和统筹相关产业的高层次人才需求,制定服务业人才引智的总体规划,并对具体的引智工作提供协调和指导,推进人才引进的有效实施。

在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流方面,能否成功吸引并留住高层次人才,客观上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有效的政策保障。根据澳大利亚地区发展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吸引和留住专业服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关键因素”模型,工作与职业机会、住房、基础设施、健康、教育和培训、对生活方式和社区的看法是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专业服务人才的六大关键因素[9]。以工作与职业机会为例,工作机会、工作条件、专业发展等都是影响高层次人才选择的关键因素。对此,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和措施,对引进人才创业投资给予政策优惠和重点扶持,为其提供平等或更好的工作条件,在人才落户、家属随迁、子女入学、购房、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同时,要重视政策的连贯性和协调性,促进人才的柔性流动,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创新主体权益、界定创新收益分配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服务业创新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尤为显著。在计算机及软件服务业、通讯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创新主体往往为创新活动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创新活动的高成本与仿冒复制的低成本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时复制的成本几乎为零。而仿冒复制成本的低廉性会使创新成果更容易受到侵犯。一项针对个人电脑(PC)用户行为及对于软件盗版和知识产权态度的调查显示:全球47%的个人电脑用户绝大部分时间或者总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软件,发展中国家这一比例更高[10]。如果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主体的相关权利不仅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更重要的是会使整个行业的发展陷入困境,行业整体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因此,要重视服务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及措施,为创新活动以及创新成果的转移和扩散提供激励和保障。

目前,服务业内部新型服务业态不断涌现。对于这些新兴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比如文化创意产业涵盖了广告、建筑、艺术、工业设计、数码娱乐、电脑软件及游戏等众多门类,产业内部很多分支就是在创新的直接推动下、在技术交叉界面上产生的,像网络游戏、动漫、手机游戏等。为此,要结合产业创新特点和发展需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方式,发挥知识产权的保障功能和激励功能,在切实保障创新主体权益的同时,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使知识产权制度成为鼓励创新的长效机制,为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氛围。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新主体的创造力才能真正转化为财富,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创新主体的主动性和创新潜力。

[1]刘志彪.论现代生产者服务业发展的基本规律[J]。中国经济问题,2006(1).

[2]李江帆,毕斗斗.国外生产服务业研究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1).

[3]吕 政,刘 勇,王 钦.中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选择——基于产业互动的研究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06(8).

[4]王道树.推进政府收入结构性改革应对经济增长与转型挑战[R].2008.

[5]欧阳坤,许 文.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2009(4).

[6]中国100家创业板上市企业行业特征深入分析[EB/OL].http://www.ce.cn.

[7]陈朝晖,等.服务业人才政策的国际经验研究[J].科学发展,2009(1).

[8]尹晓蕊,刘洪武.欧盟鼓励服务业创新活动的政策措施[J].科学与管理,2008(1).

[9]Standing Committee on Regional Development for the Reg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Attracting&retaining skilled people in regional Australia:A practitioner's guide[EB/OL].http://www.australia.gov.au.

[10]报告显示:半数个人电脑用户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软件[EB/OL].[2011-09-15].http://www.ip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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