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泉
(施甸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施甸 678200)
兽药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广大养殖户、兽药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近年来,因兽药质量、违法使用违禁药品而导致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违法使用违禁药品成为全社会焦点、热点。国家全力推行兽药GSP认证,就是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高兽药质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大举措。
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奠定了法律基础,对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监管,促进兽药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施甸县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别是兽药经营环节质量问题更是值得监管。
一是兽药经营场所设施简陋,兽药产品不能按贮藏要求存放,产品稳定性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二是兽药产品未能按产品种类、购入日期分类管理、顺序销售,随意堆放现象普遍存在,容易人为造成过期产品数量的增加。三是兽药经营人员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经营管理水平低,多数经营单位为个体经营户,没有建立规范的经营台帐,缺乏兽药产品质量可追溯性。四是从业人员缺乏用药专业知识,技术咨询服务能力低,往往做不到对症售药,易造成兽药资源浪费和养殖户的经济损失。五是经营网点多,全县近150户的兽药经营分布于13个乡(镇),有些在村一级所在地。规模小、分布广,监督管理难度大。
一是少数边远、偏僻乡(镇)仍存在无证经营兽药的现象。二是山区边远村寨无证兽药代销点经营兽药,这些代销点多以杂货店的形式存在,主要经营食品、小百货,兼营饲料、兽药。三是少数农药、化肥、饲料经营单位存在无证经营(或代销)兽药的现象。四是无证药贩从事流动性兽药经营活动,这类药贩子常打着某某兽药生产企业营销代表、直销员等身份到处兜售各类兽药产品,销售的产品以原料药为主,其中不乏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规模养殖场(户)、乡(镇)兽药经营单位等,销售的兽药无产品检验报告,也不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经营方式大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留销售凭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溯。
兽药经营者违规销售假、劣兽药现象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兽药经营者为了扩大销路、降低成本、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明知的假、劣兽药廉价销售出去,行为上存在主观故意。另一类是由于从业人员兽药专业知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或者确实受认知条件的限制(如兽药有效成分或含量与产品标准不符、生产企业套用产品文号、非法仿冒等),在无意中实施了销售假、劣兽药的行为。
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药物,这里所指的是包括列入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列入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76号《品种目录》及列入《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等公告目录的药物。经过近几年的专项整治,兽药经营单位销售禁用药物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被查获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少,但也有的将各类禁用药物转入“地下”交易,违法行为趋于隐蔽状态,给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施甸县的兽用生物制品除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畜牧工作站有经营资质外,没有一家兽药经营企业有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资质,经调查发现还有部分个体兽药经营户在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2010年施甸县兽药质量抽检结果显示,从经营环节抽检21批,不合格12批次,合格9批次,合格率为43%。
与基层兽药经营环节质量管理有密切关系的是两大主体:一大主体是兽药经营主体,即广大的兽药经营者;另一大主体是兽药管理主体,即县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提高兽药质量,现从经营主体、管理主体谈几点建议和措施,以供同行探讨。
2.1.1 严把进货关
第一要素是兽药厂家和兽药的选择。经营者在进货时认真对照所选择的兽药品种,要选择经国家GMP认证的兽药生产厂家,不能选择农业部通报的非法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生产的兽药。另外经抽检不合格兽药,国家明令禁止不能使用的兽药坚决不能进。
第二要素是兽药批发商的选择。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要选择讲诚信、有一定规模的兽药批发商进货,从正规渠道进货,不要从流窜商贩进货。
第三要素是索要发票或供货凭证。这是保护自身利益要求。
2.1.2 落实日常管理关
日常管理包括兽药产品贮藏、存放、销售记录等方面。如兽药产品要按贮藏要求存放。兽药产品要按产品种类、购入日期分类管理、顺序销售,不能随意堆放,造成人为的兽药过期。
2.1.3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兽药经营者,要学习和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的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40号》等,做到守法经营,合法经营。
2.1.4 加快实施GSP认证
高度重视兽药GSP的培训、认证工作,认真遵照兽药GSP的要求和兽药经营标准,改造经营环境,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2.2.1 清理整顿兽药经营主体
以国家强制推行兽药GSP为契机,严格审批经营资格,对达不到兽药GSP认证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一律不认证,对未通过兽药GSP认证的兽药经营企业一律不予办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对无证、无照的兽药经营企业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坚决予以取缔。
2.2.2 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全县畜牧兽医执法力量对全县范围内的兽药经营市场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开展专项行动,维护兽药经营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药物加大清缴力度,坚决查处兽药违法经营行为。
2.2.3 提高抽样检测的覆盖率和频率
当前施甸县的兽药抽样检测样品偏少,导致兽药抽样检测覆盖率和频率低,有一部分兽药经营户到目前为止没有抽样检测。要有效打击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只有通过扩大抽样检测的覆盖率和频率,同时对抽检不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兽药品种要在电视公示,并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才能有效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发生。
2.2.4 加强宣传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畜禽养殖步入法制轨道,各级政府应加强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危害的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制知识,指导养殖户规范使用兽药,树立防重于治的养殖理念,使假劣兽药、违禁药物无市场,强化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台帐,执行畜禽休药期制度,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真正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