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理论视域下的电子民主及其限度分析

2011-07-21 10:19刘振华
图书馆学刊 2011年9期
关键词:限度民主信息

刘振华

(华南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广东 广州 510006)

刘振华 男,华南师范大学信息管理系研究生。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民主在参政议政中的地位日渐凸显,同时也日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对象。什么是电子民主、电子民主的得失功过、电子民主代替传统代议制民主的可能性等一系列问题进入了人们的思考范围。其中,电子民主的局限性问题也是学者们的主要聚焦所在。大多数学者从技术维度出发,分析了电子民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数字鸿沟”、“电子法西斯”、“无政府主义”等问题,可谓不乏精审之见。然而,电子民主不仅与技术有关,也与信息自由思想紧密相联。从信息自由这一独特的视角来讨论电子民主的性质及其限度,是值得重视的思考路径。

1 信息自由和电子民主概念辨析

厘清信息自由和电子民主的概念内涵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无疑是讨论“信息自由理论视域下的电子民主及其限度”这一题旨的前提和基础。

1.1 基本概念

信息自由(Information Freedom)一词最早出现在瑞典的《政府宪章》(1764年)中。信息自由,本质上是自由理念在信息领域的延伸和具体落实。从权利哲学的角度看,信息自由是一种权利,即自由从事信息的获取、认知、表达活动的权利[1]。这种权利一般表现为一种社会性权利或法律权利,即国家为保证每个人的全面发展而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史蒂文·克利夫对电子民主(Electronic Democracy)概念的定义迄今仍具权威性。他说,电子民主是指利用因特网加强民主的过程,旨在为个人或者社区提供与政府互动的机会,并为政府提供从社区中寻找输入的机会[2]。宋迎法、刘新全认为,直接民主是电子民主的发展趋势[3],其实质是要强调在电子民主的实施过程中,公民自由地获取、认知和表达信息对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意义。无疑,尽管学术界对电子民主的概念和影响还存在很大分歧,但是研究者一致肯定电子民主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参与价值,并肯定电子民主在民主程序和民主形式上对现有民主体制的促进作用。

1.2 网络技术、电子民主和信息自由三者的关系

我们认为,网络技术、电子民主和信息自由三者表现为如图1所示的两两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而不是线性的单向关系。目前,网络技术与电子民主之间的互动关系已经为人们所广泛认可。事实上,当前关于电子民主的讨论也主要是以网络这一“技术”视角为基础的。然而,正如陶文昭所说,“技术单向直接地转化为民主是一厢情愿的简单化意识,技术对社会变化的作用必须通过历史、文化、制度等中介”[4]。技术只是一种硬件性的物理基础,电子民主的生成与发展离不开信息自由这一思想软件。为此,有必要重点讨论信息自由理论与其余两者(尤其是与电子民主)之间的关系。

图1 三者关系

1.2.1 信息自由和网络技术的关系

信息自由理念的产生与网络技术的勃兴渊源甚密。尽管,在中国先秦时期和西方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出现了信息自由的思想萌芽,但现代意义上的信息自由思想无疑导源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方面,网络技术突破了信息交流的时空限制,并降低了信息交流成本,使得信息的自由获取和自由表达成为可能。技术的物质力量促进了信息的生成与获得,直接导致了文化传播的多元化,从而也启发人们从“自由”层面上来认知信息。另一方面,信息自由的发展必然会给网络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信息自由的发展会遭遇网络跟踪、数字鸿沟、信息伦理等一系列问题与障碍,给网络技术研究提出更多的课题。同时,数字鸿沟问题的解决也会促进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普及。并且,信息自由需要网络提供一个安全、畅通的信息通道,针对目前存在的黑客攻击、网络跟踪等问题,也需要加强网络技术行业的立法和道德自律建设。显然,网络技术无疑丰富了信息自由的理论内容,信息自由从未像在网络时代这样变得重要起来。不仅如此,信息自由理论通过网络技术也能够对电子民主产生影响。当然,信息自由与电子民主之间也存在直接的双向互动关系。

1.2.2 信息自由和电子民主的关系

信息自由是电子民主的思想前提,电子民主是信息自由思想在公共事务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但学者们似乎更多地看到了作为物理平台的网络技术对于电子民主的催生作用。如果说,网络的实时交流为电子民主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条件,那么,信息自由理念则从必要性的维度导致了电子民主的产生——亦即,信息自由理念被落实到政治领域,公民要求实时参政并且积极追求直接民主和思想表达,从而以崭新的民主形式冲击了传统的代议制民主。从学理上说,作为电子民主运动的思想前提,信息的“自由”之所以可能,是由信息本身的主观性特征决定的。诚然,信息首先具有客观性,这是由信息源的客观性决定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信息既然是万事万物的一种表征或映像,就必然具有客观性”[5]。但同时,信息又具有主观性特征,“对于信息和信息处理的任何研究与讨论,都离不开主体的目的或目标(即人们的目的或需求)”[5]。信息的主观性使得每个社会主体对于同一问题的价值判断不尽相同,从而为“直接民主”提供了价值保证。

综上,信息自由是电子民主的先导。按照信息运动的不同环节,可将信息自由划分为信息获取的自由、信息认知的自由和信息表达的自由[1]。电子民主的实施过程其实是一个体现于信息的自由获取、自由认知和自由表达的完整过程。

首先,从信息获取自由看电子民主。信息获取自由,就是指人们不受不合理的干涉,自由获取所需信息的权利。信息获取自由在电子民主的实施过程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以公民获得共同关心的社会存在的信息为前提。电子民主首先要保证公民具有知情权,而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各国政府在推行电子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制度之前,会首先主动推广政务信息公开制来保证公民自由获取政府信息。对照欧美电子民主发展历程,我国也正在积极探讨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可能路径,这一努力的实质乃是为电子民主做准备。

其次,从信息认知自由看电子民主。从认知心理学的意义上讲,信息认知自由是自由地选择、接受、理解、存储信息的状态。信息认知的过程实质上是思想形成的过程,因此一直以来人们也都是把思想自由作为信息认知自由的核心来讨论。思想自由以信息获取自由为前提,表达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延伸,认知自由在信息运动过程中处于过渡地位。只有对已获得的信息进行思考才能形成一定的主张、意见和想法,进而通过各种途径表达观点。由于信息认知自由强调主体内心活动的自主性,从而也保证了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做出各种自主性行为,多角度地看待问题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信息可获得性的提高可以保证搜集更全面的信息,公民信息认知的感性度就会相对降低,理性度相对提高,为民主参与提供智力支持。

再次,从信息表达自由看电子民主。信息表达自由是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的合称,指公民有权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自由传播信息的状态。只有表达出来的政治意愿才是有效的,因此信息表达自由是信息自由的最终实现。以网络技术为支持、以信息自由理论为思想动力的电子民主,能够借助网络的匿名性来弱化甚至消除个人参数给民主参与带来的不利影响,使得每一个人的思想都有机会自由地表达出来。

2 电子民主的限度及其表现

电子民主限度是信息自由限度在政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对电子民主的规范。任何形式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不存在无限度的所谓“自由”。信息自由限度指在信息的获取自由、认知自由与表达自由等各种权利的行使过程中,为了争取权利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对信息自由活动进行规范。通常这种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前者主要指法律法规的约束,后者则强调道德、伦理对公民的约束。从政治权利的角度来看,任何公民都有权获得和表达信息,然而各国信息自由法却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公开规定,信息不公开是因为公开不利于公共利益,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经济和个人隐私。由此形成信息自由限度下电子民主存在的相应性限度问题。

2.1 公共安全原则

公共安全指社会公众享有安全、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公众的生命财产、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自我发展有安全的保障,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灾难的伤害[6]。电子民主存在技术安全威胁和非技术安全威胁的问题,让政府心有余悸。虽然电子民主是一种趋势,但是考虑到黑客攻击、电子法西斯等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态度并不是很积极,政府不情愿把自己作为一个试验品。除了技术安全威胁,涉及国防和外交利益的机密性信息也不便公开发布和讨论。美国、日本、瑞典等国的法律在这些方面都作出无条件保密的规定。有的国家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对信息申请人资格作出限制。例如,韩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就明确规定外籍人无权要求韩国政府进行信息公开。

2.2 公共秩序原则

公共秩序原则是指为了保证一定区域内社会的有序、理性而提出的规范。公共秩序是公共生活的根本前提,是公共利益的现实基础。公共秩序作为纽带把个人利益中的某些要素联结起来,凝聚成公共利益[7]。虽然电子民主积极倡导信息自由,但是权利主体一旦打破公共秩序纽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无法保证。例如,传染性疾病信息、虚假信息的传播极其容易打乱公共秩序,引起集体恐慌。电子民主需要考虑和兼顾社会成本,也必须为信息自由买单。众所周知,在2004年SARS流行时期,中国政府采取及时发布真实疫情的措施,使网络谣传不攻自破,避免了因集体恐慌带来的公共秩序混乱,保证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换言之,谣传信息是不能“自由”表达的,它不是电子“民主”的题中应有之意。我们应该学习古代雅典人,把自由理解为遵守和服从法律。只有依靠法律和道德,才能构建起维护公共秩序的基石,保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3 公共经济原则

相对于私人经济,公共经济涉及不特定多数成员的福利。公共经济按照其涉及的范围程度,可以将其分为国家和特定集体两个层面。公共经济具有公共性特征,因此得不到合理保护的公共经济(尤其是国家层面的)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公民寄希望于电子民主能把民主的讨论范围扩大到社会各方面,然而这却与电子民主根本上要求的“最大化社会收益”相矛盾。面对这样的两难选择,绝大多数国家倾向于有选择地公开和传播公共经济信息。关于这一点,即使是《美国信息公开法》也严格限制公共经济资源信息的公开度,尤其是战略性经济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由此导致的信息的有限自由,也将成为电子民主限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虚假账务、虚假广告等往往造成特定群体利益受损。周合星认为,“现代经济法的发展已经突破这种单纯保护权利的观念,授权公共利益代表机构和私人维护公共利益”[8]。

2.4 个人隐私原则

电子民主信息的范畴除了包括上述公共信息之外,也涉及到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涉及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等。我们知道,想要保证整个社会是理性的,必须满足哈贝马斯对民主主体“有识之士”的要求。这不仅强调个人的文化素质,更强调参与决策时要保持理性。若在电子民主的公共讨论中,出现以泄露私人信息来诋毁他人的情况,势必会造成公民个体甚至是群体的非理性。此外,考虑到一些特殊群体的情况,信息保密有时也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 结语

按照权利绝对主义的观点,电子民主应该是没有限制的。但就现实来看,电子民主限度在各国的信息自由法中是现实存在的。电子民主限度并不是因为电子民主本身存在问题,而是电子民主的实施有可能会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从信息学的角度看,电子民主限度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电子民主,而是保护和扩大电子民主。

[1]蒋永福.信息自由及其限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51.

[2]殷志林,杨蓬.我国电子民主的发展现状及趋势[J].中国信息界,2009(10):22-25.

[3]宋迎法,刘新全.电子民主:网络时代的民主新形式[J].江海学刊,2004(6):94-97.

[4]陶文昭.电子政府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42.

[5]卢剑波.信息生态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3.

[6]谢晶莹.国家公共安全:现代文明社会建设的重点[J].中国公共安全,2006(9):12-16.

[7]陈绍芳.公共哲学视角的公共秩序价值解析[J].社会科学家,2009(1):107-111.

[8]周合星.公共经济利益损害的经济法救济[J].南京社会科学,2007(5):13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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