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李庆鹏
由然//摄
经济责任审计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治理贪污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自1999年以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与其他审计工作相比较,经济责任审计起步较晚、政策性强、要求高、难度大、审计环境复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有的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采取深入研究经济责任的确定方式与方法、加快法律规范建设、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机制、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等对策,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
经济责任难以界定。界定、确认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但是准确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大多数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不仅包括微观经济责任,还包括宏观经济责任,而评价宏观经济责任缺少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各种宏观经济数据难以核实。二是要界定经济责任由谁来承担以及经济责任的边界,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有的经济责任属于集体行为,要将其具体分解到每个人头上,很难划分清楚。三是实际工作中,对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经济责任与非经济责任等方面的界限也很难明确区分。
相关法律不健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于1999年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2008年4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审计实践的深入,两个《暂行规定》早已无法适应新形势,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仍未正式颁布,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缺乏操作规范,给责任划分、审计评价造成诸多困难。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够独立。独立性是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其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评价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审计形式,其独立性和作用的发挥受制于它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设在政府,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仍是一种“体系内”的监督形式,即政府的自我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实质上是政府的内部审计部门,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较弱。另外,审计机关在行政上要受同级行政政府部门的领导,在对同级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的审查、判断和评价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人为的限制和干扰,限制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
审计结果时效性不强。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具有时效性,距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委托部门需要审计结果的时点越远,其发挥的作用越小。按照两个《暂行规定》,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及时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但是由于干部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在现实中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单位的领导已经调任,但经济责任审计还没开始实施,而且这种先离后审的方式使审计结果的时效性较差,不能及时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不能防患于未然,造成审计与问责、审计与干部任用相脱节,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服务具体反映在审计结果的利用上,反映在干部管理部门是否参照审计结果对干部进行任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审计结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等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机关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给组织部门后,组织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没有信息的反馈,至于组织部门有没有参照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进行任免,有没有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审计部门更是不得而知。审计结果运用不公开、不透明、随意性大、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运用时大打折扣。
深入研究经济责任的确定方式与方法,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经济责任的准确界定是审计工作能否顺利展开的关键。要深入探索、研究,寻找到确立各级领导者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的方法与机制。任期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可以由上级管理部门在委任或聘任时提出,也可以由受任者本人提出,但最好通过合法有效的合约形式予以确定,作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此外,在界定经济责任时,要注意分清五类责任,即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
加快相关法律规范建设。加快法律规范建设是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保证,国家应尽快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形式、程序、评价和责任等内容。待《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出台后,各地可在《审计法》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法规,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工作会议机制,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经济责任的审计对象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需要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要继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工作会议机制,真正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肃性,要注重与组织、纪检部门的协调。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就是要求组织、纪检、审计部门在工作上配合联动,统一安排,集中发挥组织人事部门的“权”、纪检监察部门的“威”和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形成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合力,从组织上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确保审计结果的独立、客观、公正。
积极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前移审计关口。为保证审计的时效性和质量,合理选择适合国情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极为关键。应认真贯彻“先审后离”制度,积极推行任中审计。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科学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改变先离后审的弊端,提高审计效率,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弥补先离后审事后监督时效性差的不足。同时任中审计结果可作为离任审计的依据,弥补了离任审计时间紧、任务重的局限,保证审计质量,体现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意义。
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经济责任审计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运用。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对于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监护职能和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慑力具有重大作用。对此可以采取如下途径:
第一,扩大审计结果的公开范围。坚定不移地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提高审计公告的透明度,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处分的力度。在2008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2008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对2.4万多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其中64名领导干部被审计拉下马,同时还有226名其他问题人员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的比例并不高。“审计难,处理更难”、“法不责众”,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应加大处罚力度,将审计结果落到实处。
第三,重视审计成果的转化。为使经济责任审计能取得预期效果,应把审计结果和推进党的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评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考核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廉政档案。的分析,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便于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