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门”撞断鼻梁骨

2011-07-01 21:55文/若
检察风云 2011年7期
关键词:绥宁县陈飞玻璃门

文/若 星 遇 友

“隐形门”撞断鼻梁骨

文/若 星 遇 友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前面空无一物,正欲跨门而入,一道玻璃门突然横亘在眼前。如果视而不见仍欲穿门而入,或者为时已晚顺着惯性往前冲,那么,就免不了与玻璃门来一次亲密接触了。当然,这样的接触或者只是生活中的小插曲,但是如果接触的力度太大,运气又太差的话,就不一定了。

玻璃门太通透,又缺少安全警示,难免使消费者产生没有门的错觉。

一年多前,湖南省绥宁县的陈飞到省会长沙出差,入住酒店时就遭遇“隐形门”,他一头撞上,竟然撞断了鼻梁骨。鼻梁骨断了,落了个十级伤残,这损失谁来赔?历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没有结果,于是便来到了法院,法院又会给出什么样的说法呢?

撞上“隐形门”,断了鼻梁骨

绥宁县位于湖南省西南部,从绥宁县到湖南省的省会长沙市,有四五百公里的路程。2009年10月18日,绥宁县公民陈飞到长沙出差,路途遥远,又碰上堵车,耽误了不少时间,次日凌晨才进入长沙市内。已是深夜,当务之急自然是找宾馆休息。抬头一望,见不远处“祥悦大酒店”几个大字在夜色中熠熠生辉,看样子是个不错的宾馆,也不想挑三拣四了,便走了过去。陈飞到酒店时,已近凌晨3点,他跨过旋转式的玻璃大门,在大厅里办理了入住手续,订了一间午夜房睡觉休息。

一夜无事。由于睡得晚,陈飞起床时已临近中午。考虑到当天还要办事,办好了事,陈飞是打算马上回去的,于是他办理了退房手续。离开酒店,陈飞马不停蹄地办事,然而,预想总赶不上变化,本来很简单的一件事,折腾了好久,临近黄昏才办好。到了晚饭时间了,麻烦了人家,总得表示表示,又是请吃饭,又是请休闲,临近深夜才送走客人。回绥宁的车是彻底没有了,时间也不容许他当晚赶回去。晚上还得住在长沙,人总是往熟悉的地方走的,想想昨晚住的祥悦大酒店,从硬件到软件都不错,价格也适中,便打定主意,打的士直奔祥悦大酒店。

十月的长沙,本来是秋高气爽的时候,不过,由于这几天正好有一股强烈的冷空气从北方南下,长沙市北风呼啸,气温骤降。天气寒冷,街上行人稀少,的士不一会儿就开到了祥悦大酒店。付了车费,陈飞打开车门便往酒店的大厅跑去,因为衣服穿得实在太少,室外的温度实在太低,加之天空中还飘着绵绵细雨,陈飞不愿意在室外多待一会儿。大街上冷雨霏霏,寒气袭人;大厅内灯火辉煌,暖意融融。陈飞昨天晚上才在这里住过,他清楚地记得进出大厅的是旋转式玻璃大门,跑到大厅外,抬头望了一眼,前面空无一物,料想这玻璃大门是开着的,也没有减慢速度,就朝里面跑了过去……

“嘣!”一声沉闷的响声打破了大厅的宁静,陈飞跟玻璃大门来了个亲密接触,而跟玻璃大门实打实地撞在一起的,正是陈飞的鼻子。鼻子是脸部最薄弱的地方,陈飞没有任何思想准备,实实在在地撞了上去,撞得着实不轻。陈飞顺着玻璃门就倒了下来,鼻血流出来了,鼻子处先是一阵麻木,继而痛彻心扉。此时,陈飞还在酒店大门外,这响声也惊动了大厅内的服务员,她们见状急忙旋转玻璃大门走了出来,帮着陈飞作了紧急处理。第二天,陈飞忍不住疼痛,打的士到湘雅二医院门诊治疗,经医院诊断,他的鼻梁骨竟然骨折了,此外,还有牙震荡。

索赔路漫漫,无人来埋单

2009年10月20日和10月23日,陈飞先后两次到湘雅二医院门诊治疗,因发现病情较重,10月23日又转入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月13日才治愈出院。接连的门诊和住院治疗,让陈飞花去了医药费8345元。此后,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给出了陈飞“鼻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休假8周”的鉴定意见。

被玻璃门撞断了鼻梁骨,陈飞肉体受到了折磨,精神上也很郁闷。可这能怪谁呢?玻璃门可是固定的,顶多也就旋转几圈,自己不小心撞上去,难道还能赖别人不成。还别说,这事儿还真不是特别简单,陈飞认为,他撞断了鼻梁骨,酒店难辞其咎。酒店的大厅是开放的,是让客人自由进出的,这大门得符合安全要求。弄一个玻璃门,透明度还蛮高,上面又没有任何标志,这不是存心让人视而不见,设置的一个“陷阱”吗?陈飞觉得,酒店应当主动为他的医疗费等损失埋单,然而,这却是他一厢情愿的想法,酒店根本就没有赔偿的意思。

没有人嘘寒问暖,陈飞放弃了守株待兔的办法,主动出击。他想到了消费者协会,请求消费者协会为他撑腰壮胆。在收到陈飞的申请后,消费者协会便出马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而,调解来调解去,陈飞和酒店的分歧始终存在,双方各执一词,都不肯让步,调解也就不欢而散。消费者协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没有国家强制力,调解不成,他们的任务也就完成,陈飞索赔还得另想办法。

不过,调解对于陈飞继续索赔也有帮助。调解过程中,祥悦大酒店对于陈飞是撞上他们酒店旋转玻璃门受伤的事实没有否认,帮助陈飞成功锁定了这一事实。协商不成,要维权的话只能是打官司,而打官司打的是证据,现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笔录把这一切记录在案,这份调解笔录就成了陈飞的重要证据。

酒店不肯埋单,索赔不能放弃。陈飞收集好入住祥悦大酒店的押金单、账单、医药费收据、病历单、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及消费者协会的调解笔录等证据,一纸诉状将祥悦大酒店告上法庭。

陈飞诉称,2009年10月19日23时许,他进入被告酒店入住时,因被告酒店大堂内灯光明亮,入门为全落地式玻璃门,玻璃门上未贴有任何防范性、警示性标志,导致原告对玻璃门形成“无物”视觉,致使他撞门受伤,鼻骨骨折。经法医评定,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被告应对他受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陈飞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面对陈飞的起诉,祥悦大酒店如何应对?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法博士点评

陈飞入住酒店,是消费者;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是经营者。祥悦大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经营,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祥悦大酒店前厅大门为通透式全落地玻璃门,门上虽有不锈钢扶手,但并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该玻璃门在安全防范上是有瑕疵的。具体地说,这瑕疵就是顾客经过时可能产生没有门的错觉并撞门受伤。顾客因酒店设施的安全瑕疵受伤的,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飞自己虽也要负担一半的责任,但酒店更应当从这场官司中吸取教训。对于经营者来说,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是第一位的,服务设施的瑕疵必须消除。祥悦大酒店的败诉,是因为玻璃门“隐形”惹的祸,他们要做的,除了及时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外,还当及时消除玻璃门“隐形”的隐患,只有这样,生意才会更加红火。

隐形惹的祸,酒店须担责

纠纷已经闹进入了法院,祥悦大酒店自然不敢等闲视之,他们很快提出了答辩意见。祥悦大酒店辩称,他们的酒店的确是旋转式玻璃门,但门上并不是什么都没有,门上不仅有扶手,还有中央文标志,是完全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他们的酒店已经营运多年,以前从未发生过顾客撞门的事件,如果他们的玻璃门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是不可能的。陈飞撞门受伤,纯属意外;是意外的话,当然与他们酒店无关。就算不是意外,那也是陈飞自身的过错造成的,陈飞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同样与酒店无关。不管是哪种情况,总而言之,酒店已经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法院应驳回陈飞的诉求。

综合陈飞的诉称和酒店的答辩,双方针锋相对的争执焦点显现出来,那就是酒店的旋转玻璃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换言之,就是这门是否“隐身隐形”。

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陈飞要求酒店承担全部责任,酒店则要陈飞自负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均不让步,调解的道路就此完全堵塞,酒店要不要担责,交由法官来裁判。

雨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飞2009年10月19日23时前往祥悦大酒店住宿,在进入前厅大门时产生玻璃大门已经打开的错误视觉,导致脸部撞在已关闭的玻璃门上受伤,祥悦大酒店应当因其设施瑕疵,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陈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投宿住店时,有义务对周围的环境充分注意,避免事故的发生。由于陈飞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伤害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据此,雨花区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于2011年初依法判决祥悦大酒店承担陈飞一半的损失,赔偿其2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其余损失则由陈飞自行负担。■

(文中当事人、酒店系化名,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董晓菊 dxj5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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