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 莲 甘肃联合大学 石红莲 西北师范大学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无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问题愈加严重,并引起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和新能源可以缓解全球变暖,欧盟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中国和欧盟在低碳经济和新能源方面的合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在回顾近年来中国与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新能源方面合作的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展望了中欧气候与能源合作的前景。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与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气候变化逐步成为中欧双方的重要议题。中欧双方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深入的过程。
中欧领导人峰会是中欧气候与能源合作最重要的官方领域。目前已经举办了13次。从历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看,明确涉及环境议题始于第5次会晤,而气候变化问题则从第5次中欧领导人峰会开始,并出现在双方发表的联合声明中。第12次中欧领导人峰会2009年11月30日在中国南京举行。双方会晤后签署了《启动近零排放碳项目第二阶段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发表了联合声明认为: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最重大挑战性问题之一,需要双方共同合作加以应对,进一步协调双方立场,以务实的态度落实已经签署的《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强化气候变化领域的政策对话和务实合作,加强清洁能源领域中零排放项目,提升双方在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合作方面的伙伴关系,具体合作项目可涉及可再生能源、能效、气候友好技术的联合开发、示范与转让、可持续城市发展、能力建设和区域合作,以促进双方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提升双方在气候和能源方面合作的层次和质量,为双方在新时期和全球经济低迷状态下向低碳经济过渡实现经济可持续和经济尽快复苏提供良好的基础。近几年,双方已经在能源和气候变化方面积极进行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对话与交流,并开展了一系列促进清洁、可持续能源的利用和全球能源安全,可再生资源、清洁煤炭、生物燃料和能源效率等领域的具体合作,如通过开展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务实合作,双方已经在中国和欧盟成员国境内,开发和示范了一系列先进的近零排放发电技术,为双方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合作机制。2010年4月29日,中欧气候变化部长级磋商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国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和欧盟委员会气候行动委员康妮·赫泽高出席了会议,会议发表了中欧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联合声明,形成了中欧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合作部长级定期对话与合作机制,以加深相互理解、加强协调、推进务实合作。联合声明提出了“中欧科技合作”与“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两大双边合作计划。前者为一项综合性的科技计划,旨在促使中欧双方2005年签署的关于交通运输与能源战略的《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洁煤战略能得到更好的落实。后者则具体关注双方在低碳技术,尤其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源效率以及包括碳捕获与储存技术在内的近零排放/洁煤技术等方面的合作问题。
欧洲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于世博会期间访华,商谈中欧双方能源合作事宜。世博会开幕前一天,发起于《中欧清洁能源中心联合声明》(签署于第十一次中欧峰会)的中欧能源中心在北京成立,与欧洲在上海的新能源中心遥相呼应。“中欧能源中心”于2010年4月30日在清华大学中意环境节能楼举行了启动仪式。该项目对中欧双方参与清洁能源合作的机构进行了招标,并投入资金规模达1240万欧元,执行期限为5年。“中欧能源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中欧长期性清洁能源合作平台的建立,是欧洲委员会与中国国家能源局长期合作的成果之一,可以为中国的低碳转型与绿色发展提供帮助。
中国-欧盟清洁发展机制促进项目是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滚动工作计划合作项目之一,该项目是迄今为止欧盟在中国资助的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能力建设相关项目,总资助额达230万欧元。项目为期3年,于2007年2月启动,至2010年1月前结束。该项目旨在通过一系列的研究、能力建设、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等为中国CDM健康发展提供直接的帮助。表1为2010年中国CDM批准项目估计年减排量。欧盟作为中国CDM机制中最大的供应者,为中欧在气候与碳减排合作方面提供了许多务实合作,中国通过CDM机制获得了大量的低碳资金和先进技术项目,达到了碳减排目标,为实现“十二五”规划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能源消耗强度的约束性指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到2010年,中国在联合国注册的CDM合作项目达到2300多项,这些项目预期的年减排量为5.22亿吨碳当量(tCO2e),在中国所批准的项目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估计减排量占54.70%,节能和提高能效估计减排量占总减排量的15.86%,两项合计减排量达3.69亿吨碳当量,占总减排量的70.56%。目前,中国已成为联合国CDM机制项目数支持最多的国家,CDM机制的实施有效促进了中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有助于中国在节能和能源效率方面获得提升,为中国企业参与CDM项目获得技术和资金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也为中国的环境治理带来巨大的收益和经验,当然,CDM机制的实施也为欧盟企业获得了许多碳减排量,减少了欧盟内部减排需负担的更大代价,这些都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贡献。
表1 到2010年批准中国CDM项目估计年减排量类型分布 单位:tCO2e
因中欧双方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双方在能源消费方面和掌握的低碳友好技术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如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并且由于中国还处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能源消耗还会持续增加。而欧盟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成熟阶段,对传统能源的消耗量处于下降阶段,为此,双方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领域技术转让的政策、态度和出发点就存在明显的差异。欧盟在低碳经济和新能源技术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英国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进入新世纪之后,又成为全球低碳经济的积极倡导者和先行者。欧盟已经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和低碳友好技术占领了许多新能源市场,并且还希望在未来的世界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市场中,获取低碳经济机会和经济利益,发展欧盟经济,尽快摆脱欧债危机的阴影。
中国在低碳经济方面和欧盟有很大的差距,中国希望通过中欧合作获得欧盟在气候领域和能源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中国认为,欧盟作为历史上的碳排放大国,应该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对中国进行援助。但欧盟认为,市场经济从来没有免费的午餐,中国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资金充裕,欧盟许多国家则处于债务危机中,资金极度短缺,欧盟只能通过市场途径对中国进行低碳技术转让,也希望中国能帮助欧盟摆脱债务危机。另外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一直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如果欧盟对中国无偿转让先进的低碳友好技术,会影响欧盟企业的利益。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我国总理温家宝就指出,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国际社会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积极努力,加强合作,应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安排,促使发达国家兑现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持续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转让气候友好技术,有效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同样在那次会议中,大会主席、丹麦气候和能源大臣赫泽高就公开指出,一个公认的事实是,发达国家应当对目前的全球变暖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应建立相应机制,落实发达国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图1 中国欧洲的CO2排放量比较
欧盟2006年10月以来发表的对华政策文件比以往更加强调中方的“责任”。在温室气体减排上对中国的期望和压力也不断增大。在碳排放量方面,中欧都是全球主要的排放力量。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署的统计,2004年以前,欧州的碳排放量一直高于中国,此后,中国的碳排放量超过欧洲。图1反映了中国和欧洲从1980年到2008年的碳排放量变化情况,欧洲的碳排放量基本上维持在40多亿吨,变化幅度不大。中国的碳排放量则一直上升较快,1980年仅为14.6亿吨,2008年则上升到65.3亿吨。中欧双方在碳排放量方面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待中国碳减排是应在绝对量还是相对量方面实施。
欧盟一直积极推行二氧化碳减排措施,碳排放量上升不大,甚至还有所下降。因此欧盟在许多场合要求中国实行温室气体总量(即绝对量)减排。欧盟认为中国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家,且碳排放量的增长较快。如果中国不参加减排,欧盟的减排效果就会受到影响,这样会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中国则认为,历史上欧盟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而没有承担国际减排责任,而中国人均碳排放水平尚不足欧盟人均值的1/2,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欧盟应率先减排,并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帮助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减少碳排放。中国目前还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解决13亿人的温饱问题,应保障中国基本生存权利,区分中国生存排放和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奢侈排放。
碳关税(碳调节税)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国内实施碳税的边境税收调节措施。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作为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碳关税。如果只在国内实施碳税政策,会使国内许多生产企业增加生产成本,陷入生产经营困境。一方面由于实施碳税会削弱本国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导致国外没有实施碳税的国家的产品大量进口替代,结果是虽然减少了国内的碳排放量,却增加其他地区的碳排放量,使碳税的实施效果减弱;另一方面可能引起国内生产企业不满,并将企业转移到没有实施碳税的国家,影响本国的就业和产业安全。
为此,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碳税政策方面一直很慎重,他们觉得实施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降低碳排放和保护环境,但碳税的实施要达到不能损害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就业前景的努力,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对不实施碳税国家的能源密集型食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收。即对进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按照国内碳税率征收碳关税,对出口产品减免国内碳税以保持其国际竞争力。碳关税概念最早在法国提出,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很快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推广,但由于碳税的技术困难,目前真正实施的国家并不多。
在讨论征收碳关税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占领国际气候问题的道德制高点,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施加压力,不断强调:首先,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是希望积极减排温室气体,发展中国家不仅搭便车,还可能因此获得比较优势,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竞争力;其次,发展中国家由于不实施碳税,会排放大量温室气体,这会抵消西方发达国家作出的减排努力,产生碳泄漏(指一个国家减少碳排放而被其他国家的排放增加所抵消的行为);再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在努力达成新的国际气候协议,以取代《京都议定书》的安排,碳关税只是谈判失败的备用方案,是无奈之举。因此,发达国家提出征收碳关税的这种说法实际上极具蛊惑性,使本该同情的发展中国家因不征收碳税而受到谴责,本该谴责的发达国家却因碳税问题被同情,增加了中国碳减排的国际压力。碳关税这种举措与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有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的保护措施只是对某一领域产品的打击,而碳关税则是对整个实体经济的全面冲击。
碳关税中的竞争力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为了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借口。当前,发达国家失业率高居不下,很难走出危机后的经济低谷,这时发达国家就想极力维护其国内一些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夕阳产业的竞争力,从而为其解决国内就业问题和为经济尽快复苏提供基础。于是将碳关税影响国内竞争力问题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问题挂钩,实际上是想通过征收碳关税为逐渐衰落的产业和企业的减排买单。有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如果发达国家依照进口产品的碳含量征收碳关税,将会对其贸易伙伴的出口贸易和经济造成严重的冲击。如对中低收入国家征收碳关税,其出口额和实际收入会分别下降8%和2.4%。事实上,按照现有的检测手段并不能完全准确衡量每种产品的碳含量,要征收碳关税在技术上很难实施,只能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大开方便之门。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多的和欧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如果欧盟国家征收碳关税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影响无疑非常严重,中国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尽管中欧双方在气候与能源方面存在一些分歧,但中欧双方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全球变暖作为世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已经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巨大威胁。通过中欧领导人峰会和部长级会议,双方已经开始开展一系列紧密的对话与务实合作,在低碳经济领域也启动了一些具体项目,如双方合作在中欧开展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这些有助于促进双方低碳经济的发展,为中国尽快走上经济可持续发展道路奠定基础,为欧盟尽快摆脱债务危机,实现经济复苏提供机遇。因此,只有中欧双方建立持久互信的合作关系,从双边关系的大局出发,在气候与能源合作中,求大同存小异,推动气候友好关键技术的转移和应用,这样双方的合作才会更长久、更深入,并能为全球低碳战略转型提供榜样。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涉及各国经济利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是国际气候合作的基石,它凝聚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作为《公约》的缔约方,中欧双方应在《公约》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下进行富有成效的气候与能源合作。虽然中欧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情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双方在应对全球变暖方面具有共同的责任。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欧关系尤其是经贸关系越来越紧密。中欧已互为对方的最主要贸易伙伴。双方都需要降低对石油等传统高碳能源的依赖,开发核能、风能、水电、太阳能等新能源,从而保证各自的碳减排量和能源安全。
欧洲商务部曾推测,中国清洁能源市场规模到2020年将达5550亿美元,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清洁能源市场,这对欧盟吸引力巨大。目前,欧盟的碳排放交易规模全球最大,欧洲清洁能源技术和科研开发水平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早在2003年欧盟就确立了排放交易系统(ETS),而中国需要在能效提高等领域引进许多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中欧双方在低碳新能源领域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和很大的合作空间。2007年中欧已经启动了清洁能源项目,并于2010年分别在上海和北京建立了中欧能源中心,这些都为中欧气候与能源将来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欧之间在能源和气候变化方面强有力的双边合作有助于双边关系的稳固和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通过双方合作,可以为世界其他国家起到一定的引导和表率作用,可以促成国际经济的重大转型——发展低碳经济和新能源,也可以为两国的经济在新时期走向繁荣奠定基础。
[1]陈刚,京都议定书与国际气候合作,[M],新华出版社,2008 年版
[2]潘家华、陈迎,碳预算方案:一个公平、可持续的国际气候制度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9(5)
[3]李慧明,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政策立场分析,[J],世界政治与经济,2010年第2期
[4]刘畅,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制度研究,[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