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监管争议外资开放

2011-05-30 01:57邢少文
南风窗 2011年15期
关键词:支付宝外资争议

邢少文

2011年5月26日,中国央行公布了第一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27家企业获得了牌照。正当牌照获得者欢欣鼓舞之际,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股权争议事件亦甚嚣尘上,支付宝事件将行业监管新规中一个“潜伏”的话题引爆:第三方支付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外资身影活跃于中国互联网支付企业中,是这一行业的背景之一,而监管新规对外资规定的模棱两可,引发了中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争议和行政监管与市场准入的矛盾,同时凸显出制度因素影响下的企业家道德风险。

自由生长

2010年6月14日,中国中央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互联网支付行业的首份行政监管法规。此时,中国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已颇为壮大。

互联网支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网络银行支付和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1998年,招商银行首开网络银行支付先河,次年,首信易支付则宣告了中国第三方支付的诞生。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随着互联网应用,特别是网络购物的兴起,第三方支付服务真正发力于2005年,依托阿里巴巴的淘宝网,支付宝将这一便捷的网络支付服务推广。自该年起,第三方支付规模每年增长在100%之上,业界亦将2005年称为“电子支付元年”。

根据咨询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808.4亿元;并预计到2012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1.2万亿元。目前,国内登记备案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达390多家。

在互联网支付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由于体制、机制及对市场认识的缓慢,因此第三方支付这一因应互联网上交易付费便捷、安全需求的服务被非金融机构占领了先机,虽然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调整推出了网络支付产品,但时至今日,民营企业为主的互联网公司,仍然在产品创新和客户体验上领先。

第三方支付虽然是一种金融创新手段,但仍然必须依赖于传统金融机构,在技术流程上,是用户先注册支付账户,通过登录支付账户完成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的代交代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则通过与合作银行的网关、后台或闭路循环完成网络账户与银行账户资金的转接。第三方支付的赢利主要通过向注册用户和合作客户收取费率,并与合作银行分成。

这也注定了,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是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作为一种创新的支付清算模式,第三方支付11年间并没有相对应的行业监管法规,基本处于自由发展的阶段,依靠的是第三方平台的信誉保证和贴近客户的产品服务。

“中国的互联网环境是非常复杂的,个人资金需要安全保障,加上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运转处在金融体系之外,因此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招商银行软件中心一位人士对本刊记者说。

自由发展难免会出现灰色地带,曾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涉嫌赌球资金转移,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为了规范,也因为第三方支付本身和金融机构是一种竞争关系,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也需要进行约束。”上述人士如此理解。

监管新规

为解决第三方支付的“灰色发展”,2005年6月,央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4月,央行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备案。2010年6月,央行以2号令方式公布了《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央行再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出台,历时5年,其中也历经争议。2005年征求意见稿甫一出台,即招来支付业界广泛质疑。质疑点主要集中在几方面,即:注册资金的高门槛遏制创新、业务层级管理不明、支付清算定义不清、资金管理方式存在漏洞等等。

“拖了这么长时间才出台,一方面客观上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有关,都在边做边看,另一方面和利益也有关,第三方支付和银行是竞争关系,中国的银行对此并不是很乐意的。”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人士刘涛(化名)对本刊记者说。

“存在要不要监管,谁来监管,谁牵头主导的問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是一个原因,比如央行和证监会、保监会,由于第三方支付开展了基金代销等业务,涉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也需要证监会批准,保险业务也需要保监会批准。”艾瑞咨询集团产业研究部分析师程善宝对记者说。

在诸多争议中,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也曾是争议的一部分,但并不是重点。

据悉,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讨论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外资股权比例,最初设定为50%,后认为可参照目前外资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单一比例不超过20%,外资股东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25%的办法。

“在外资比例限制上的争议主要反映出商务部和人民银行之间的分歧。”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中心主任曹红辉对记者说。二者对支付清算领域对外资开放程度的意见并不尽相同。

在最终定稿的《管理办法》中,则对这一問题进行了“搁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从央行的《管理办法》来看,既没有排斥外资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但同时也没有对外资投资做出明确的安排。

在外资投资规定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第一批牌照于5月份有些“仓促”地进行发放,在名义上,这批牌照是完全针对100%内资企业发放的。

实际上,由于中国互联网企业中,外资自始至终参与其中,成了诸多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上帝之手。现时占据了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50%的支付宝,也依赖于雅虎和亚洲软银这两个外资股东的资金投入而得以成长。

鉴于中国在外商投资目录中对支付行业的限制,这些外资大部分采取了协议控制的办法,这一方式在中国互联网公司也是常见的方式。

所谓协议控制,即成立中资持股的公司持牌,以符合中国政策的规定,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商业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安排,将持牌公司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转入外资持股公司。

“央行对这一問题看起来并没有完善的处理方式,本身也不是很清楚,或者说并没有明确认识到。”程善宝对记者说。这也为后来的支付宝争议埋入了伏笔。

2011年5月底,支付宝事件曝出,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及其管理层股东在未经集团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终止了支付宝的协议控制,将支付宝转为完全内资控制。马云此举引起阿里巴巴集团两大外资股东美国雅虎和日本软银的不满。外界有相当部分声音指责马云违背了商业契约。

支付宝从内外资共同控制变更为内资完全控制的原因,阿里巴巴管理层解释为央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应为内资,如果有外资股份,需上报央行另行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这将对支付宝进入首批牌照名单造成巨大的风险。

但支付宝此举反而造成了外界对监管法规排斥外资的印象。

除了支付宝,银联商务也采取了清退外资以获得首批牌照的办法,银联商务等“银联系”公司通过谈判清退了外资,软银亚洲信息基础投资基金出售了银联商务近7%共3500万股。

“外资的持股比例問题,也并不是因为支付宝存在协议控制而引发的,应该说是因为阿里巴巴集团三大股东的股权控制争议所引发的。”刘涛认为这也是为什么《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央行才要求企业上报协议控制情况的原因所在。

马云同时表示,央行首批牌照发放要求企业全内资控制,“我第一次对国家央行有对未来国家安全考虑而敬重。”这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真涉及国家金融安全,保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否应通过内资完全控制来实现成为了监管新规中的一大争议焦点。

外资与金融安全

事实上,在监管法规出台的过程中,存在外资持股比例的争议,但自始至终并没有完全排斥外资。

中央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曾在2010年11月公开指出:“实际上对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我们要鼓励竞争,要对内、对外都开放,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按照程序来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合法的支付服务机构。”

他同时指出,“实际上我们也知道2001年9月,美国就影响电子支付服务的一些問题向中国提出了WTO的磋商请求,认为中国违反了服务贸易协定中做出的一些承诺。但事实上就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通过去年(2009年)的登记,在第三方服务组织中,现在有37家都是有外资性质的,有一些是全资的,有一些是合资的,当然还有一些是港澳台的资金、港澳台的资本,所以说总体来看,我们在电子支付市场当中,一直还是坚持了对外开放的原则。”

事实上,在首批获得牌照的企业中,并不乏外资通过协议控制的企业。“肯定不是个案。”刘涛说。他认为马云的“全内资控制论”反而将协议控制摆上了令人尴尬的境地。业界还因此风传央行收回了一些存在协议控制方式的企业牌照,央行后来对此进行了否认。

“从目前监管层的态度来看,对这一問题实际采取了默认的态度,协议控制的争议估计也就不了了之。”一位受访人士认为。

对于《管理办法》中对外资的另行规定,刘涛认为这也是银联和VISA之间争议的延续,是在保护银联的利益,至今国外银行卡支付清算组织VISA和银联之间关于如何开放银行卡支付市场的争议还在等待WTO的仲裁。如果明确承认外资投资第三方支付清算组织,虽然有别于银行卡支付清算,但从道理上有利于VISA获得WTO仲裁的胜利,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至于外资参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涉及国家金融安全的問题,在业界也出现了不同的争议。

“严格来讲,第三方支付平台及银行卡结算组织在国外并非受中央银行监管,说明其未纳入中央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之中,而是作为银行零售支付体系的补充,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因此,在它对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形成实质性调整之前,对支付结算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影响都是有限的。”曹红辉说。

有央行内部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涉及银行账户信息,所有的资金和账户信息都在银行。央行已经建立企业和个人金融征信系统,与之相比,第三方平台搜集的支付数据只对企业自己有一定价值,对社会而言意义有限。更何况,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多年,商业银行本身早就引入了外资,谈不上国家金融安全。

中国金融业目前的政策是对外资“有限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公司,都已经向外资开放,上述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分别可达25%、33%、50%和49%。

“有些法规你也说不清楚是不是合理,比如国内的麦当劳、肯德基都不让刷银行卡,你觉得这是考虑金融安全吗?”刘涛则打了个比方。而招商银行软件中心人士则说:“在技术上没有很好的保护手段,最干脆的做法就是不让外资持股,这也是一种很懒的做法。”

而从理念上来说,保护国家金融安全一般通过资本账户管制、增加本国货币国际结算力度、保持本土大型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在汇率、利率政策上保持国家控制等办法来达到。

不过,曹红辉同时指出,第三方支付对金融安全的影响主要反映在它为基于一些非法资金来源的跨境流动提供了便利和可能,比如恐怖活动资金、跨境赌博资金、腐败活动所获资金等造成的洗钱活动。“至于它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肯定要大于单纯的银行卡结算组织,甚至大于银行,如果不对其在客户信息的使用方面加以约束,就完全可能造成客户信息的滥用,甚至构成金融安全方面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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