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可行路

2011-05-10 04:07
民生周刊 2011年10期
关键词:患方医疗事故济宁市

□ 本刊记者 黄 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可行路

□ 本刊记者 黄 瑶

家住山东省济宁市的张某不慎右踝骨粉碎性骨折,在济宁市某医院手术治疗,手术很顺利,医院为他安装了复位钢板。一年后,张某再次来到医院,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钢板寄留。这意味着,张某还要再进行一次手术,将钢板取出。

手术顺利完成,术后各项指标都正常,唯独张某的神志欠清醒,仍然被送回了病房。一个多小时后,张某突然心跳、呼吸骤停,经积极抢救,病情才稳定下来。事后,张某认为这是医院的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并拒绝出院,医院方则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事故。就这样,张某与医院的纠纷僵持不下,医院的正常工作也受到了冲击。

当地的医患维权协会出面进行调解,张某看到了希望,他恳求协会能替患者说话,给一个公平的说法。协会经调查后认为:医师对患者术后观察时间短,应清醒后送病房。因此医疗机构应负70%的主要责任,并按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应赔偿张某23229元,此案圆满终结。

让人头疼的医疗纠纷这么简单就解决了,这个医患维权协会是怎么回事?据了解,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是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出面调解医疗纠纷的机构。像这种医疗调解机构,从2005年就开始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截止到2009年,全国有16个省市的56个地市都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2010年1月22日,卫生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发出《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的尴尬

据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

而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只有三种处理方式: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诉讼。在数量庞大的医疗纠纷中,仍有将近70%的医疗纠纷滞留在医院。也就是说,只有三成的医疗纠纷得到了解决。

一直以来,医患之间发生纠纷,双方第一个维权的方式就是双方协商,因为病人往往抓住了医院怕声张的心理,如果此时医院又存在医疗事故,就更想尽早“私了”。但这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非但没有缓解医患关系,反而助长了很多“医闹”。

近年来,职业“闹医”及变相“闹医”数量不断增多,甚至出现有组织、有步骤地煽动闹赔、围攻医院、胁迫医院的现象。目的就是通过种种手段让医院接受条件。加上部分媒体的炒作,很多医院只能选择“花钱买平安”。变相鼓励了患方非理性索赔的行为,造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恶果。同时,由于我国大部分医院为公立医院,这样的赔偿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显然存在诸多不利,那患者为什么又不愿选择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呢?那是因为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往往会让患者产生“合理怀疑”。因为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是各级医学会,而医学会的鉴定机构又是由各医院医生组成,自家人给自家人鉴定,这种结果会公正吗?

最后只有第三个办法——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法官受专业知识所限,加之法律讲求证据,而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毫无疑问就是那份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鉴定报告,这又回到了患者的“合理怀疑”上,况且诉讼也需要成本和时间,这也是大部分人不愿走上法律途径的原因。

法律规定的医疗纠纷解决手段是如此的捉襟见肘,使医患纠纷的解决陷入尴尬境地。

中立权威的医患纠纷解决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于医患双方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就应运而生了。较之各种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第三方调解机构有两个最突出的特点:中立性和权威性。中立性是调解公正的基础,权威性是保证专业性的关键。这两者决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方式在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心目中的地位。

2010年6月,杭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式成立并试运行,负责调解杭州主城区发生的医疗纠纷。图 / CFP

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张茅介绍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外,在医患双方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独立的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建立了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中立公正的协调平台。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

如何构建中立、权威的医患对话和解决问题的平台,以弥补医疗纠纷现行解决手段的不足?对于这个问题,已经平稳运行了五年的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给出了答案。

作为全国首家专业维护医患合法权益,防范、调处医患纠纷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于2005年12月9日注册成立。协会是在济宁市卫生局、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民间发起的。截至到2010年12月底,共受理医患纠纷1061起,调解成功率达 86%,调解协议书履行率为100%,反悔率为零。

北京也在几年前成立了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成效显著。为加强调解工作的公信力,调解中心坚持中立、独立、公平、援助的原则。凡是零赔偿或两万元以上的赔偿案都进行合议,必要时还要举行听证会。据他们介绍,曾有一起疑难大案,合议调处多达8次,最后还召开了由卫生部和市、区卫生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参加的高层合议听证。

2007年,山西曲沃县史村镇农民吕某因“狭窄性心包炎术后两年”到北京某大医院手术,术后发生主动脉撕裂死亡。医疗费用共5.3万。家属无法接受人财两空的事实,遂将尸体强留在病房,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闻讯后立刻派员到现场,经过两个小时的劝导,取得患者家属的信任,患者家属同意当天火化尸体,要求调解解决。调解中心合议后认为,医方在未经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扩大手术范围、体外循环时间过长等过失,且过失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患方面临的还款压力,调解中心在结案后的第九个工作日即作出了高于索赔的6万元调解结果。

宁波市也于2007年建立了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自实施以来,成效显著,在2009年受理的866起重大医疗纠纷中,只有十余起发生聚众闹事现象。多起医疗纠纷中,患方主动向医院提出要求第三方理赔调解处理,拒绝医疗机构处理。宁波市卫生局还对赔款1万元以上的医疗单位发出责任追究和整改通知书,为整个医疗系统敲响了警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中间力量坚强地走下去

从现状来看,全国范围内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是可行且必要的,在患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同时,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也得到了保障,服务质量监管得到了加强,国有资产不合理流失得到相对控制,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全国数十家调解机构的经验不胜枚举。正是由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是一个新兴的模式,所以还需要各级政府的继续支持、法律的不断完善及自身的经验积累。

据卫生部有关官员透露,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已成为了最典型和最有实效的一种解决医疗纠纷方式。卫生部也将上述制度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了下来,进而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

有专家建议,将第三方调解机制也确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类似,调解不成的才能起诉到法院,法院只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医疗纠纷的医疗责任鉴定出现了两种途径、两种结果的现象,我们呼吁国家建立规范而统一的体系,将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标准相统一,实现医患纠纷处理的一元化,同时也能有效地与诉讼相衔接。坚实地将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这条路走下去。

□ 编辑 尹丽丽 □ 美编 阎 瑾

猜你喜欢
患方医疗事故济宁市
眷 恋
——山东省济宁市老年大学之歌
山东省济宁市明珠中心小学活动掠影
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患方私自录音录像能作为证据吗?
医疗纠纷不同阶段患方主要心理特征及应对策略
潘耀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改进
患方私自录音录像能作为证据吗?
实施患方确认方法防范静脉给药差错的效果观察
四川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实践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