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承金
(云南省宁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 宁洱 665100)
为保障畜禽养殖必需投入品兽药、饲料的质量安全,确保畜产品放心投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针对兽药、饲料经营使用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关于畜禽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1.1 经营环节存在的问题 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违规经营禁用兽药现象,少数经营者在利益驱使下,仍然违规经营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菜克多巴胺、乙烯雌酚、氯霉素、呋喃唑酮、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兽药销售渠道多样,有饲料经营就有兽药出售,甚至无证经营兽药、饲料,有的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甚至直销到农村兽医人员或养殖户手中,兽药经营户跨区域经营的现象较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兽药、饲料经营秩序,兽药、饲料的质量难以保证。在经营过程中无进销台账,无兽药处方使用管理制度,增加了调查取证执法难度。
1.2 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普遍存在无养殖档案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现象,特别是饲料、兽药投入品使用记录;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不规范用药,滥用抗生素和人用药品;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养殖户为减少养殖风险,违规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
1.3 监管上存在的问题 养殖环节监管难度大,无相应检验检测设备,禁用药物和兽药残留的监测无法开展。虽然成立了相应机构、定编执法人员,但无执法经费和专项检测经费,安全监管工作很难展开。畜禽养殖场户用药无记录。部分养殖大户对监管工作存在抵触情绪,不支持,不配合,增加了监管难度。
2.1 广泛宣传并做好相关法规知识及专业知识培训 让全社会了解畜牧兽医方面的法规,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规范经营养殖行为,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增强人们的守法意识和辩别能力,增强经营者、使用者的自觉性,让食品质量安全的警钟长鸣,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2 加强兽药饲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 建立以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为依托的县、乡(镇)两级兽药饲料管理网络体系,便于及时对可疑兽药产品进行查询。重点加强县级兽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改善执法条件,解决兽药饲料监管中的交通工具和执法设备,加大对假劣兽药饲料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基础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真正建立一支业务熟练、政治过硬、廉洁高效、公正执法的高素质兽药饲料行政执法队伍,将兽药饲料监管工作落实到实处。
2.3 加强对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2.3.1 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应实行统一归口,未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活动。乡镇动物防疫站可根据当地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经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县以上动物防疫机构采购兽用生物制品。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养殖场(户)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冷藏设施,建立健全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生物制品有效期满后两年,所使用的生物制品应按规定从所在乡镇动物防疫站或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或购买,接受兽药管理机构的监督。未按上述办法经营兽用制品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2.3.2 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清理没有经过国家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和没有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进一步清理整顿兽药饲料市场秩序,加大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质量抽检力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环节的日常监管,推行产品批准文号登记备案制度和进销台账制。加强饲料兽药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的抽样检测,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彻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全面清查违禁药品和不合格兽药产品,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假劣兽药的生产和流通。凡没有达标的企业和产品必须全部退出市场。伪造批准文号或擅自改变组方的兽药企业,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严厉打击,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同时全面实行兽药经营、购销登记制度。全面统一实行兽药经营、购销和使用登记制度,其表格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印刷,由使用者购买、填写。填写好的表格要求保存2年,对拒不登记的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令其改正,屡教不改的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凡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菜克多巴胺、乙烯雌酚、氯霉素、呋喃唑酮、孔雀石绿等违禁兽药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从重从快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3 饲料及饲料预混料的管理。必须全面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的监管力度。凡是获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要在市场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将上述两证复印件及产品标签送畜牧兽医执法部门建档备案,同时送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以便推广和监督。畜牧兽医执法部门将对流入市场而没有备案的饲料、饲料混合料进行不定期抽样检查,检验不合格,将禁止该企业的产品在市场销售和使用,并依法从重处罚。各小型饲料生产(加工)企业不得违规擅自生产预混料,所使用的预混料及添加剂必须报畜牧兽医执法部门备案,并与主管局签订饲料质量安全责任书。凡对外加工的企业要求提供饲料质量控制标准。每年抽样或送检两次,抽检合格的方可继续加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坚决予以关停。
2.4 加强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的规定,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凡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技术服务,更不得借技术服务之名,推销兽药饲料添加剂,骗取养殖户钱财。否则将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5 科学规范使用养殖投入品要以畜禽饲养标准为依据,根据畜禽的不同种类、性别、年龄、体重、生理状态、生产目的与水平等,按能量、蛋白质、矿物质和维生素等营养含量是否达到饲养标准,进行日粮科学搭配。杜绝使用霉变、过期的饲料或使用国家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同时严禁出售处于用药期或休药期的畜禽,以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