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 惠
(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宋代官方礼制的实施情况考察
——以《宋史·礼志》为中心
靳 惠
(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宋史·礼志》是记载宋代礼制的重要文献,通过对该志的系统剖析,可知宋代官方礼制既包括祖宗旧制、前代之制,还包括以有利于维护宋代皇朝统治原则为指导,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各种礼制,所有这些内容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宋代复杂而系统的礼制体系。宋代礼制的具体实施大致有三种情况,即全面贯彻落实礼制规定、部分落实礼制规定以及因时制宜推行礼制。通过对礼制内容以及其实施情况的分析,可知宋代礼制要想真正付诸实施,必须具备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皇帝支持、法律结合、现实需要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礼制才能够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官方礼制;实施情况,《宋史·礼志》
《荀子·大略》曰:“礼者,人之所履也,失所履,必颠蹷陷溺。所失微,而其为乱大者,礼也。”[1]这表明了礼制实施的重要性。那么宋代礼制的实施情况如何?《宋史·礼志》(以下简称《宋志》)是记载宋代官方礼制的专篇,因此,以《宋志》为中心来进行考察,则可以使我们大体上把握宋代官方礼制的实施情况。从该角度进行专文论述者,尚未发现。故笔者不揣谫陋,先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不当之处,尚祈方家批评、指正。
司马迁在《礼书》开篇即言:“观三代损益,乃知缘人情而制礼,依人性而作仪,其所由来尚矣。”[2]表明三代至汉依据人情制礼的传统由来已久。然而宋代官方制礼与行礼的依据则与司马迁所见已迥然不同。就《宋志》所载,可知有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祖宗旧制。祖宗旧制为祖上已行故事,易于遵循,而宋代诸帝出于对祖宗家法的敬畏,“在做事时爱依赖传统或旧制”[3]。礼官深谙皇帝这一心理,故往往以旧制建言来达成其意愿。如庆历时,礼官以“章穆升附,岁月已深……请如旧制”[4]2619,得允。又如熙宁时,国信所言:“如遇合班,即节度使在翰林学士之西差前,别为一班立,俱不相压。欲且依久来仪制体例。”皇帝也“诏依所定”[4]2784。如“(咸平)三年二月晦,赏花,宴于后苑,帝作《中春赏花钓鱼诗》,儒臣皆赋,遂射于水殿,尽欢而罢。自是遂为定制”[4]2692。
不过,宋代君臣在礼制实施中有时也会怀疑甚至抛弃祖宗旧制。如绍兴七年,“太常少卿吴表臣援熙宁故事,谓当时徽宗丧未除,不废景灵宫、太庙之礼。翰林学士朱震以为不然,谓:‘《王制》,‘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绋行事。’孰谓三年之丧,而可以见宗庙行吉礼乎?”[4]2601翰林学士朱震显然对祖宗旧制“熙宁故事”有所质疑。而乾道八年在讨论太子所乘车辂及宜设仗卫时,礼官主张“乘金辂,设仗”,而“皇太子言:‘乘辂、设仗,虽有至道、天禧故事,非臣子所安。’诏免”[4]2666。孝宗的做法即抛弃了至道与天禧时的祖宗旧制。
其次,前代之制。宋代官方礼制实施所依据的前代之制主要包括三代及汉唐之制。这一点在《宋志》中可以得到广泛的验证。如“礼院请依《周礼》,设五室于大庆殿”[4]2465,又如“庆元中,朱熹以《仪礼》改定,知学者皆尊用之”[4]2722,等等。当前代礼制发生矛盾时,宋代礼官常采用三代之制而否定后代之制。如“古者宗庙九献,皇及后各四,诸臣一。自汉以来为三献,后无入庙之事……度今之宜,以备古九献之意”[4]2597,就用三代之制否定了汉制。而“又古者祭祀,兼荐上古、中古及当世之食,唐天宝中,始诏荐享每室加常食一牙盘,议者以为宴私之馔可荐寝宫,而不可渎于太庙,宜罢之”[4]2598,则以三代之制否定了唐制。不过,三代之制也有被弃而不用之时。如崇宁时,“礼官言:‘先王之制,庙止于七,后王以义起礼,乃有增置九庙者。’”[4]2576后徽宗“增太庙殿为十室”,便是遵循了“后王以义起礼”的原则,而舍弃了“先王之制”。
汉唐礼制(尤其是唐制)是宋代礼官制礼的又一主要依据。《宋志》中依据唐制的地方也颇多。如“太宗淳化三年正月朔,命有司约《开元礼》定上寿仪”[4]2744,“皇祐初,礼官言:‘皇地祇坛四角再成,面广四丈九尺,东西四丈六尺。上成高四尺五寸,下成高五尺,方五丈三尺,陛广三尺五寸,卑陋不应典礼。请如唐制增广之。’”[4]2449。如同三代之制一样,唐制也曾遭受抛弃的命运。这在仁宗时的宗庙之议上体现了出来。其时孙抃等认为宜增太庙为八室,以备天子事七世之礼,司马光则认为汉唐等有先例,六世即可递迁,故僖祖可迁。但孙抃等认为“汉、魏及唐一时之议,恐未合先王制礼之意”[4]2571,故僖祖不当迁。最后,僖祖未迁。此处唐及汉魏之制均遭到了否定。
除了三代之制及唐制两个主要依据外,宋代礼官还偶尔采用汉制或隋制。如神宗时定寿星之制,礼文所“请依后汉,于坛上设寿星一位,南向,祀老人星”[4]2516,就采用了汉制。而太祖时,“乃酌隋制,为坛于南郊,高七尺,广四丈,日用上辛,配以宣祖”[4]2461,则采用了隋制。
最后,因时制礼。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特点,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前代之制以及宋代祖宗宋旧制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制礼者从维护宋代统治秩序的原则出发,往往因时制礼,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一,制定新礼制。如北宋在元祐七年以前监察御史安鼎言“今十神皆用素馔,而九宫并荐羊豕”,而在此之前,“自唐迄今皆用牲牢,别无祠坛用素食礼”[4]2508-2509。显见当时祀礼是礼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又如关于夕月坛制,《宋志》载:“夕月坛与隋、唐制度不合,从旧则坛小,如唐则坎深。今定坎深三尺,广四丈。”[4]2506表明礼官既没有从旧制,也没有从隋唐之制,而是从实际出发制定了新的坛制。
其二,完善旧制之举,这是针对旧礼的不足,加以完善改进。如武成王的从祀“出于唐开元间,一时铨次,失于太杂”[4]2558。其中李晟未能升堂,至宋代升李晟于堂上,并降李绩于李晟之次。理由是“李绩邪说误国,唐祀几灭,李晟有再造王室之勋;宜升李晟于堂上”[4]2557。又如“元祐八年,太常博士陈祥道言:‘贵人贱马,古今所同。故觐礼马在庭,而侯氏升堂致命;聘礼马在庭,而宾升堂私觌。今元会仪,御马立于龙墀之上,而特进以下立于庭,是不称尊贤才、体群臣之意。请改仪注以御马在庭,于义为允。’”[4]2749就是在礼制与实施情况不符中,发现了旧礼的不足,这就加以完善的实例。
就上述依据而言,祖宗旧制、比类而行均有便于操作的考虑,而前代之制则在某种程度上有固守经典之弊,只有修礼者的认识变化,是从实践中得出的依据,且修礼者将这种依据运用于礼制的修订与实施中,从而给宋代礼制的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宋志》所载宋代官方礼制的实施大致有三种情况,即全面贯彻落实礼制规定、部分落实礼制规定以及因时制宜推行礼制。
首先,全面贯彻落实礼制规定。这样的史实,《宋志》中并不少。如乾德元年南郊、至道元年八月册皇太子等。如“淳熙五年九月十三日,孝宗幸秘书省,如绍兴十四年之仪”[4]2713。淳熙十五年九月,周必大对明堂配帝有疑,“上曰:‘有绍兴间典故,可参照无疑。’”[4]2478便仅是明堂配帝上遵循祖宗旧制。有的礼制则仅记有实施情况而无礼文,如“天禧四年四月,大风飞沙折木,昼晦数刻,命中使诣宫观,建醮禳之”[4]2501。不过,《宋志》既然没有记载其违礼之处,故我们暂且将其视为是对礼制的贯彻与落实。
其次,特殊情况下,暂停对礼制的贯彻。虽然从理论上讲,礼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还是要特别对待的。如政局不稳,一些礼制就难以实施。如宋初由于天下纷扰,关于大射礼就没能举行,太宗曾因此安慰宰臣说:“俟弭兵,当与卿等行之。”[4]2718又如高宗时长期未行大朝会,据臣僚言,乃“艰难之际宜不遑暇”所致[4]2750。还有,虽然按规定在国家大庆时要举行大宴,但是若在大灾等重大事件中适逢大庆,就要取消这项礼制,所谓“凡国有大庆皆大宴,遇大灾、大札则罢”[4]2683。如神宗时“以大旱罢同天节上寿”[4]2673。南郊、北郊的祀典因财力不足等原因,就屡屡呈现出难以为继的情况。清代史家赵翼曾言,南郊本应岁一亲祠,然宋代南郊“以浮费之多”,“不得不改为三岁一举”[5],南郊因为经济问题“三岁一举”,已经违礼,而礼官又希望北郊“亲祀仪并如南郊”[4]2451,其长久不被执行也就可想而知了。“建炎元年五月,册元祐皇后为隆祐太后,令所司择日奉上册宝,时方巡幸,不克行礼”[4]2648,是礼制之间发生冲突导致了其礼无法实施。
最后,因时制宜,推行礼制。在礼制的正常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给礼制的推行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因此,为了便于推行,执行者往往对礼制进行变更,以期将礼制顺利推行下去。停止部分礼制。如“真宗咸平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宴群臣于崇德殿,不作乐”[4]2692,也就是说大宴礼制规定是要作乐的,但真宗进行了变更,减省了作乐这一个环节。变更实行礼制的时间,如“哲宗本七日生,以避僖祖忌,故后一日”[4]2673-2674。元祐二年太皇太后受册一事,起初以“以天旱权罢”,后因“时雨溥澍,秋稼有望”[4]2648,方又重新举行。不同的地方实行不同的礼制,宋朝疆域辽阔,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允许各地在实施中因地制宜。如“大观,议礼局言:‘太社献官、太祝、奉礼,皆以法服;至于郡邑,则用常服。请下祭服制度于郡县,俾其自制,弊则听改造之。’”[4]2484-2485逾礼以示尊崇,如享文宣王之制,“初有司定仪肃揖,帝特展拜,以表严师崇儒之意”[4]2548。
通过对宋代礼制实施的系统考察,可知该制度要想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其一,政治稳定。礼制的实施要以政治稳定为前提,如果这方面的条件不具备,则一切都是空谈,这表明了稳定的政治局面是礼制实施的重要前提。如南宋高宗时期,因为长期战乱不休,故大朝会一直难以举行,所谓“宜不遑暇”所致[4]2750。
其二,经济发展。礼制的推行是以人力、物力为条件的,故而要想使礼制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还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做后盾,此即《管子》所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6]。如受制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宋代祭祀天地时,热衷于天地合祀,且三年一行,吕大防所谓“非三岁一行,则国力有限”[4]2452。
其三,符合时代的要求。礼典的制定要符合时代要求,否则会很难推行。宋代诸帝曾展开过一系列的修礼活动,先后修成的官方礼典有《开宝通礼》《太常因革礼》《政和五礼新仪》等。但其中就有不符合时代要求者,如《政和五礼新仪》在推行中,就因“有言其烦扰”者,而“遂罢之”[4]2423。
其四,与法律结合。《唐律疏议·序》曰:“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7]形象地说明了礼与法密不可分的关系。而礼法结合也是宋代官方礼制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如《宋志》载:“前代帝王陵寝,名臣贤士、义夫节妇坟垄,并禁樵采,摧毁者官为修筑;无主者碑碣、石兽之类,敢有坏者论如律。”[4]2559这就明确表示以法律来惩罚违礼者。
其五,君主支持。君主是否支持对礼制的实施往往有着决定性作用。如“帝(太祖)幸庙,历观图壁,指白起曰:‘此人杀已降,不武之甚,何受享于此?’命去之”[4]2556,与“旧制,不祈四海。帝曰:‘百谷之长,润泽及物,安可阙礼?’特命祭之”[4]2501,便均反映了君主在官方礼制实施中的作用。
其六,客观现实需要。如果现实需要,则人们会再三实施该礼。祈报礼便是这样。为了保证农业丰收,宋代皇帝曾多次派官员到各地祈祷。如“嘉定八年八月,蝗,祷于霍山”,“淳祐七年六月大旱,命侍从祷于天竺观音及霍山祠”[4]2503,等等。如果现实不需要,一些礼仪便可能成为空文,或者不能持久。成为空文者,如宋代公主笄礼;未能持久者,如宋代皇太子冠礼。
[1]王先谦.荀子集解[M].上海:上海书店,1986:327.
[2]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75:1157.
[3]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66.
[4]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5]赵翼.廿二史札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4:532.
[6]管子.管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9:2.
[7]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4.
[责任编辑孙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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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359(2011)01-0201-03
201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