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2011-04-13 04:14陈杰江苏省海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26100
山东畜牧兽医 2011年10期
关键词:畜产品检疫全市

陈杰 (江苏省海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26100)



海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陈杰 (江苏省海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261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基础之一。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畜产品市场日益丰富,畜产品数量问题已不被人们关注,代之而来的是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担忧。“三鹿奶粉事件”敲响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警钟,最近的生猪“瘦肉精”事件突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家不断加大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目前,畜产品按“政府负总责、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有药监、质监、卫生、工商、农业、商务等部门参与监管,本文从农业部门的角度提出了对海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1 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1.1 全市畜产品发展现状 2010年畜牧生产统计表明,我市现有规模养猪场1078个,年出栏生猪24.84万只,规模养禽场786个,年上市家禽1272万羽,规模养羊场286个,年出栏羊68万只,奶牛场4个,年销售牛奶7200t,生猪定点屠宰场27个,年屠宰量19.17只,家禽屠宰场1个,年屠宰家禽360万羽,山羊屠宰场1个,年屠宰山羊2.3只。销售方式以城乡农贸市场零售为主。截止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无公害畜产品基地31个,无公害畜产品19个,绿色食品8个,进沪企业7家。

1.2 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现状 (1)生态健康养殖标准基本明确。全市早在2008年就对全市规模养殖场大力开展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细化示范创建方案,主动结对挂钩,做好技术指导,目前全市共有24家养殖企业(场)通过验收,获得“江苏省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2)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体系初步确立。抓好重大动物免疫工作是畜产品安全的基础,近年来全市动物防疫工作成效显著,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流行和蔓延。目前全市各乡镇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原则,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技术人员指导下,每年坚持开展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防疫行动,对全市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农村散养山羊和散养家禽进行集中防疫,同时承担了疫情监测任务。(3)养殖场监管网络基本建立。全市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所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实行一对一监管制度。市、乡两级分别建立了动态规模养殖场电子档案和纸质台帐。动物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实行挂牌公示制度,规模场公示牌挂牌率达100%。(4)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对规模饲养场、动物屠宰场等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持证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规模饲养场、动物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单位动物防疫条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面达100%。(5)产地检疫报检制度严格实施。规范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建设,严格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要求,规范检疫操作程序。对规模养殖场实行检疫工作人员包片管理制度,以强制免疫、免疫档案、耳标佩戴等为基础,开展产地检疫工作。(6)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屠宰场检疫工作人员严格把关,杜绝无证、无耳标的生猪进场屠宰,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没有检疫痕迹的猪产品不得出证、出场,同时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定期派员到各乡镇屠宰场采样进行“瘦肉精”检测,保证上市肉品的安全。

2 当前影响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2.1 法律法规的完善及衔接问题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从《农产品安全法》、《畜牧法》到修订颁布的《动物防疫法》,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的概念,但在实际操作和部门执法的衔接中,仍有个别漏洞。

2.2 执行力度的问题 表现在一是部门行政执法的力度,二是多部门的配合、衔接力度,三是政府对部门的监督、协调力度。从目前看,面对广大养殖户行政执法调查难、处理难、执行难的矛盾短期内难以克服。

2.3 现代畜牧业发展模式与传统散养模式的矛盾 现代畜牧业要求以高效、优质、健康、标准、规模等方式来实现养殖业增收、产品安全,但这一过程资金投入大、技术要求高,通过近几年的发展,尽管全市规模生猪养殖场发展快速,但占全市大多数的散养户短期内无法实现转变。

2.4 畜牧业发展与养殖污染的矛盾 在当前传统养殖模式尚占多数的形势下,广大养殖户无力也不愿在粪污处理上增加投入,多采取直接排放,污染环境,间接危及畜产品安全。

2.5 养殖投入品经营使用监管力度不够 一是监管部门人手、资质、设备等的制约;二是部分经营者、养殖户从区外或人用药店直接购买并使用违禁投入品,造成监管漏洞;三是产品抽样检测面有限;四是养殖户不按动物屠宰前禁药期、休药期停饲兽药、饲料,带来了畜产品安全风险。

2.6 缺乏畜产品的县级权威检测机构 一是检疫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影响检疫结果;二是检疫、检测设备跟不上当前工作和群众需要,多是采用“望、闻、问、切”的传统检疫方法,也将导致畜产品安全风险。

3 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3.1 推进执法工作 严格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文件要求,深化全市兽医体制改革,明确执法职责,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扎实推进畜牧兽医执法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3.2 抓好畜禽养殖整治整改 进一步落实好官方兽医监管制度,对全市规模畜禽场饲养基地实行定人、定场、定期巡视监管,各监管人员每周至少到所监管的饲养场一次,对饲养场的饲养管理、诊疗用药、免疫情况、消毒措施、病死畜禽处理等各个生产环节进行全程整治整改,在建立养殖档案的基础上,缺什么补什么,设施不完善的限期整改。

3.3 抓好饲料、兽药及添加剂生产经营整治整改 加强畜产品经营市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实行兽药、饲料产品准入制度和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全市所有饲料、兽药、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治整改。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购销记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指定专人负责饲料、兽药生产经营整治整改,严格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3.4 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入手,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从加大标准推广应用力度入手,积极建立畜禽养殖标准化体系,提倡健康养殖、清洁养殖、生态养殖;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积极指导企业和农户合法、合理使用养殖投入品,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生产水平;从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推行养殖企业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制度,产地产品检测及准出制度,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关。加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推进力度,推动企业和农户承诺生产和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使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3.5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所有畜禽养殖场签订责任状和承诺书,责任落实到人,任务明确到人,做到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哪一环节未整改好,追究哪一环节监管人员的责任。

3.6 抓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动物防疫水平,抓好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确保存栏畜禽强制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抗体检测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真正构筑起坚固的免疫保护屏障,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的发病死亡率。实现规模养殖场(户)的产地检疫报检率达到100%;屠宰场检疫率达到100%;对检出的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市场监管率达到100%。

3.7 大力推进健康养殖方式的转变 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建设,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规模化饲养程度,提高畜禽饲养水平和动物防疫水平。

3.8 严格畜产品市场准入 一是要监督和指导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生产的动物及产品做好自检;二是要监督交易市场、企业认真执行对入市(企)产品的索票索证制度并建好购销台帐,建立报告制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应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等措施。

3.9 加大畜产品抽检力度,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透明度 要积极向上争取,完善市级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和快速检测能力;深化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产地环境、养殖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的监测,以保证上市的畜禽产品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同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透明度,及时发布相关检测信息。

3.10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强化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职责、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途径。要按照从生产地到销售地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档案登记制度,记录生产者以及基地环境、养殖投入品的管理、使用等信息,确保全程质量控制信息的传递和可追溯,形成互联互通、产销一体化的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同时加强畜产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殖户、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的质量安全信用警示系统,适时公布有关生产者、流通者的诚信状况,并实行失信惩罚机制。

3.11 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科技下乡、横幅、印发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既要认识到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又要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意识,从自我做起,自觉做到不销售病死畜禽,不购买病害肉,更不从事收购、加工病害肉,敢于同从事病害肉经营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2011–06–21)

S851.2+1

C

1007-1733(2011)10-0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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