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的舆情处置

2011-04-11 23:49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群体性公安机关舆情

刘 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群体性事件中的舆情处置

刘 涛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是关系到公共安全处突机制的重要问题,是体现社会稳定程度和法制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妥善解决在群体性事件中的舆情处置问题是预防事态扩大的前提。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舆情处置机制,加强沟通,学习专业化策略,逐渐引导群众在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最终实现警民关系的和谐,妥善解决问题。

群体性事件;舆情;应对

近些年我国群体性事件凸显频繁,各级政府领导也发现群体性事件中,虽然群众的行为方式不合法,但其提出的利益诉求基本是合理的,而且往往是尝试合法途径未果后才不得已选择了这种表达方式,其核心还是希望引起政府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在2009年第一期县级公安局长培训班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谈到要合理用警,也就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出警有据”,为防止群体性事件的舆情指向公安机关或政府机关提出解决的办法。公安机关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在处置过程中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在维持秩序保证事态不扩大的前提下,首先选择对话、劝说、澄清等方式进行沟通,控制或疏导舆情并真心实意地听群众倾诉,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一、群体性事件中舆情的概念

所谓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项(国家管理者制定和推行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措施,以及影响民众利益及主客体利益关系变化的事件、人物等)的发生、发展和变化,作为主体的群众对作为客体的执政者及其所持有的政治取向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

群体性事件作为各种社会矛盾所导致的特定集群行为,尽管具体性质不同,但在世界各国社会生活中都普遍存在。在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逐步发生变化,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了程度不同的社会震荡。由此产生大量的群体性事件,并且规模和表现形式不断升级,再加上科技平台的不断提升,网络、媒体、报纸刊物的不断高速传播对公安机关舆情的预防及处置、防止大规模事件的发生提出了新课题。科技的不断提升,信息传播速度加快,信息传播平台扩大,致使群体性事件中的舆情显得非常重要,一旦出现虚假舆情或谣传的散布,使矛盾扩大化、复杂化,迅速激化矛盾,就会产生较大范围的影响,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诱发因素。

在2008年发生了五地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重庆、甘肃永登、海南三亚、福建莆田、广东汕头)。由于利益分配矛盾、租价不合理、加气难、黑车多等原因,重庆等地的出租车司机分别于2008年11月3日、10日、19日、21日群体联动举行罢运。上述地区大部分出租车停止营运,并集中到当地政府上访,部分地区出现打砸参与“罢工”出租车的现象。再如2008年甘肃陇南事件。2008年11月17日9时30分,甘肃陇南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位于武都区新市街的陇南市委上访,20时前后,事态升级,一批闹事者冲击了陇南市委大院,69名武警、2名民警和3名记者被打伤,砸烧房屋110间、车辆22辆。事发原因是部分拆迁户担心行政中心搬迁后,其利益受损。

由此类案件看出,从事件苗头出现到组织酝酿再到发生大规模事件,事件范围面之广、传播速度之快不得不让公安机关对舆情的控制及预防策略、防止大规模事件发生提高认识。在多次事件中可以总结出,每一次群体性事件爆发前,都要有大量的舆情信息在交流,然后群众在一些舆情的引导下逐步激化矛盾、统一思想,最后形成群体性事件。如果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重在预防,那么舆情工作就是事件预防的重要内容。

如在2008年发生了瓮安打砸抢烧事件。2008年6月28日下午,一些人因对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事件发生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大部分群众不了解事件真相,舆情混乱使一些不法分子在其中煽动策划激化矛盾,使矛盾不断升级。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并没有对事件的舆情进行疏导控制,致使舆情在网络、媒体、群众之间广为传播、各自评论,使矛盾迅速激化爆发群体性事件。

二、公安机关对于群体性事件中舆情的应对措施

(一)公安机关对于群体性事件应做好信息公开

在多起群体性事件中,可以看到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或公开方式不当导致形势恶化、事件升级的例子。2007年1月17日,四川达州大竹县因一个关于“16岁少女被政府高官轮奸致死”的传言迟迟没得到有关部门的澄清,公众的情绪走向失控,在少女生前工作的四星级酒店放火,大竹县几乎倾城出动,人山火海,最终发生了“万人观火”事件。事件起因其实很简单,当地一家酒店的女服务员杨某于2006年12月30日死亡。杨家人怀疑杨生前被强奸,要求酒店和警方给个说法。但从12月30日案发至17日群体性事件发生,警方一直没有给杨的死亡定性,案件侦破也没有任何进展。与此同时,民间对杨死因的传言风行全城:三位省里的高官,也是酒店老板的朋友,强求杨陪酒,而后对其轮奸并进行野蛮摧残,警方欲以杨系醉酒而死结案。1月17日,由于迟迟等不到警方明确的说明,公众情绪在杨某死因民间版本的推动下迅速走向失控,群体性事件爆发。其实女服务员杨某的死亡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却由于公安机关处置不当而演变成了重大群体性事件。如果公安机关及时,向家属和民众公布事情真相、澄清流言,事态完全可以得到控制。

在以上事件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传播渠道多元化的传媒环境下,信息交流是平等互动的,只有增强“疏”的理念,尊重群众意见的自主性,才能获得群众的认同。公安机关应加强主流媒体和非主流媒体的掌控和疏导,根据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情况,加强新闻媒体、报纸刊物、网络舆情的正面引导,控制和引导舆论走向,为群体性事件处置营造有利的舆情环境。

1.建立平等交互、以“疏”为主的舆情疏导机制

在信息传播渠道多元化的传媒环境下,对信息采取“堵”的保守、被动方式,往往会导致虚假信息的传播,进而产生谣言,造成背道而驰的宣传效果。信息交流是平等互动的,舆情引导应尊重受众意见的自主性,尽可能获得群众的认同。必须增强“疏”的理念,大力加强舆情的正面引导,为群体性事件处置营造有利的舆情环境。

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在群体性事件信息已在媒体和其他大众传媒广泛传播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态的真相,用统一的、强大的口径把握舆论导向,使民众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事实,以减少民众的猜疑和恐慌,进而减少舆情的负面影响。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事件对舆情的应对,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因其破坏性和不确定性,无论是警方,还是媒体,在事件发生初期都会显得有些手忙脚乱、无所适从。公安机关应该迅速成立事件的工作小组,协调各方面的有关人员共同处理危机,确立新闻发言人。

美国危机应对部主任萨拉·布拉斯克认为,在事件发生之后,首先要做的就是放下架子立即行动。“不能等到所有的数据和报告都出来之后再与公众沟通,因为到那时一切都己经太晚了。应当在事情发生的过程中随时向公众通报,以显示负责的态度。”当事件危机刚发生或者还处于萌芽状态下,嗅觉灵敏的新闻媒体就有可能先于警方到达现场,这是由新闻媒体记者的职业特性所决定的,他们会闻风而动,摄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等全副武装,再加上当今的社会已经是媒介化的社会,信息渠道多元化,媒体记者一般不会等“发言人”送上门来的信息,而是根据媒体对于这起事件的相关预案,兵分几路开始相应的采访活动。那么如何协调媒体和记者使信息发布的主动权掌握在警方手中?积极主动地与社会沟通对“止谎止慌”具有重要作用,任何被动回避的态度都会造成公众对警方的不信任,增加危机处置难度,反而会助长谣言四起,以讹传讹。事件是媒体和记者特别感兴趣的报道热点,一些媒体会组织人马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有时难免给解决问题带来麻烦和干扰。一般来讲,只要不影响侦查和调查的正常开展,就可以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掌握事件的主动权,减少影响尤其是负面影响;对于警察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如果媒体已经有炒作的迹象和苗头,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应对措施,将警方的态度和调查核实的初步情况对外发布。如果媒体尚不知情,就要评估案件对警方自身以及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准备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建立新闻发言人快速反应机制,在传播环境下公安机关已拥有信息的优先发布权和控制权。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封锁信息或者反应滞后,往往会失去制造舆论的先机,导致舆论引导中的被动。公安机关应根据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情况及时发布客观、公正、翔实的权威信息,戮穿政治流言、谣言,控制和引导舆论走向。

(三)公安机关在处置事件对舆情的应对时,应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在2007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册除了第57条中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同时还删除了45条中“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这句话。这些删改,不仅避免了规范主体不明确带来的权力滥用、媒体的监督权受到限制,而且从危机传播的角度来看,这一做法符合信息传播和新闻工作的特点。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媒体及时报道能够保证信息的流通,防止流言的扩散,从而促进事件的处理和应对工作。

公安机关对事件首先要避免一个误区:在真相出来之前,尽量避免接触媒体。其实,就是你不接触媒体,媒体也会设想种种理由作推断,国内不少危机风波的升级不正是没有及时控制不利信息传播的结果吗?不要试图隐瞒,那样只会使事情越来越糟糕,不如及时与媒体接触,争取客观真实报道。千万不要忘记,舆论传播的一个重要原则:开诚布公。这时也要注意不等事件搞清楚就盲目下结论,做出某种承诺的情况,这样往往会使警方难以自圆其说,陷入两难境地。

(四)公安机关应加强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控

网络媒体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及时、多向、交互式信息交流的平台。在访问和在线人数密集的论坛、社区以及博客等,一些帖子通过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引起广大网民的关注,就会形成网络舆情。受某些普遍关注的社会政治事项的刺激,网民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某一方面信息,发泄不满,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互相沟通、串联,进行策划、组织和联络,极易演变为带有特定诉求的群体性事件。

1.网监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收集与研判群体性事件中影响社会稳定的舆情

这些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就会造成难以预料的社会影响,有可能使事态扩大,甚至会使局部问题全局化、简单问题复杂化、经济问题政治化。为此,党政机关应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动态,有效防范和打击利用网络进行各种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有关部门要对网络信息实施全时监控,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掌控网络舆情动向,及时发现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信息。重点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一些网络论坛、博客等,记录帖子的主题及回帖数量,获取发帖人的相关信息和发帖人的计算机网络地址等;加强网络舆情信息的分析研判,通过对零散、初级的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归纳,形成有情况、有思想、有深度的舆情信息;认真研究以网络为依托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趋势,为党政部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对策或建议。

2.完善网络立法,落实网络负责人制度

政府部门要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对网络的管理。我国相继颁布了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应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保障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网络媒体的准入许可、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督促网络媒体控制信息传播活动。传统“把关人”的角色在网络传播中已经发生了变化,应根据网络媒介的特点,加强对网络信息的把关,完善群体性事件信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过滤机制与控制机制。第一,要明确网络经营者的“把关”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对网络信息进行核实、筛选,去伪存真、消除信息污染的把关”行为,保证网络经营者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信息传播负责。第二,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有关群体性事件报道和评论的虚假信息、负面信息进行过滤。要求论坛管理员或版主删掉某些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不良帖子,维护论坛秩序。第三,推出发帖规则,对发布不严肃言论的网民利用技术手段提出警告或者限制其发帖。

总之,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中舆情的妥善解决是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关键点。如何妥善把握需要公安机关和媒体之间共同建立、健全机制,给广大人民群众以客观真实的报告,从而在事件发现苗头阶段解决问题,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蔓延造成更为严重后果发生,以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共建社会和谐、警民和谐。

[1]高卢,赵宁.法治视野下都市群体性活动处置理念和进路——以群体性事件处置为背景[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5):77-83.

[2]朱力.突发性事件中的信息控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3).

[3]王吉陆.汽车撞人何以变成打砸抢烧——池州6·26事件调查[N].南方都市报,2005-07-01.

[4]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行动逻辑和逻辑预设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1).

[5]郑则文,廖晓文.健全公共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政府危机管理能力[J].重庆行政,2005,(5).

D631.4

A

1672-6405(2011)02-0015-03

刘涛,男,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教师。

2011-03-28

王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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