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亚茹
(东宁县道河镇水产办 黑龙江 东宁 15720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而且水产品种类也极大丰富,解决了城乡人民“吃鱼难”的问题。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养殖水域发生污染,有的养殖生产者在养鱼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的渔药和含有有害添加剂的饲料,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水产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作为养殖者掌握无公害水产品养殖技术是非常必要的。
所谓无公害水产品是指生产基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公害标准,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并由授权部门审定批准,允许使用无公害食品标志的安全、优质、面向大众消费的初级水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1 池塘环境条件:池塘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18406.4-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养殖地应是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水(地)域。养殖地区域内及上风向、灌溉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疗机构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染源。池塘底质无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无大型植物碎屑和动物尸体。底质无异色、异臭,自然结构。底质有害有毒物质最高限量应符合的规定。
2、水源及养殖水质:要求水源充足,水质清新无污染。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养殖水质应符合我国农业部行业标准“NY5051-2001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的要求。
3、清塘消毒:采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清塘消毒,禁止使用五氯酚钠、化学除草剂等有害化学药物清塘消毒。
(1)生石灰清塘消毒。一是干塘消毒:池塘留水7-10cm深。清塘时,先在池底挖一些小坑,将生石灰放入乳化,不待冷却立即全池均匀泼洒,次日用铁耙将塘泥耙动,使石灰与塘泥充分混合,以杀灭淤泥中的病原体等有害生物。每公顷池塘施生石灰1.125-1.5t。二是带水消毒:已注入池水的池塘采用带水消毒,每公顷池塘1m水深施生石灰1.875-2.25t,生石灰用水化成浆后全池均匀泼洒。
(2)漂白粉清塘消毒。一是干塘消毒:池塘留水7-10cm。清塘时,将漂白粉化成溶液,全池均匀泼洒,每公顷池塘施漂白粉75-150kg。二是带水消毒:每立方米用漂白粉20g,将漂白粉化成溶液,全池均匀泼洒。
4、苗种放养:放养鱼种要求体色正常,体质健康,鳞片紧密,无病,无伤,无畸形。眼球明亮饱满,稍突出,角膜透明。鳃呈鲜红色或紫红色,无黏液或有少量透明黏液,无异味及腐败臭。肌肉结实,富有弹性。肛门不外凸(雌鱼产卵期除外),不红肿。放养的苗种要经过严格的防疫和检疫,特别是外购苗种。放养的苗种最好选择通过国家水产良种委员会审定的优良品种,这些优良品种具有生长速度快、品质好、抗逆抗病性强、遗传性状稳定等优点,另外还要注意所选品种是否适合本地养殖。
5、饲养:加工渔用饲料所用原料应符合各类原料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受潮、发霉、生虫、腐败变质及受到石油、农药、有害金属等污染的原料。大豆原料应经过破坏蛋白酶抑制因子的处理,最好使用机榨豆饼或豆粕。使用的鱼粉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SC3501-1996鱼粉”的规定。使用的鱼油质量应符合水产行业标准“SC/T3502鱼油”中二级精制鱼油的要求。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种类及用量应符合农业部《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中的规定。严格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和农业部公告第208号“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渔药部分)”中的药物或化合物。渔用配合饲料的安全指标限量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肥料应全部或大部分使用有机肥(施用前需经发酵及生石灰消毒处理),少施或不施无机肥。允许使用的有机肥包括:堆肥、沤肥、厩肥、绿肥等,但在有机肥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允许使用的无机肥料有:尿素、硫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重过磷酸二钙、磷酸一铵和一些无机肥料。
6、水质调节:定期加注新水,保持水质清新。如水体发生老化,颜色发黑,应及时换水。水质改良可以使用水环境改良剂,每月使用1-2次。常用的有:生石灰,每次使用量为每立方米水20-25g;沸石粉(粒度100-150目),每次使用量为每立方米水20g;过氧化钙,每次使用量为每立方米水10-20g;光合细菌(每毫升菌液含光合细菌10-15亿):每次使用量为每立方米水5-10mL。
7、鱼病防治:鱼病防治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1)渔用药物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第二,水生动植物在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三,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第四,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生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第五,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第六,实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生产品的渔药残留限量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5070-2002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要求。
第七,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5072-200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的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2)禁用药物说明
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严禁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氯霉素:该药对人的毒性大,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此外,该药还可以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的形成。该药已在很多国家禁止使用。
呋喃唑酮:呋喃唑酮残留会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疾病。目前已被欧盟国家禁用。
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和吡啶基酸汞:汞对人体有较大的毒性,极易产生富集性中毒,出现肾损害。国外已经在水产养殖上禁用这类药物。
锥虫胂胺:由于砷有剧毒,其制剂不仅可在生物体内形成富集,而且还可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它具有较强的毒性,国外已被禁用。
五氯酚钠:它易溶于水,经日光照射分解。它造成中枢神经系统、肝、肾等器官的损害,对鱼类等水生动物毒性极大。该药对人类也有一定的毒性,对人的皮肤、鼻、眼等黏膜刺激性强,使用不当,可引起中毒。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有较大的副作用:它能溶解足够的锌,引起水生动物急性锌中毒,更严重的是孔雀石绿是一种致癌、致畸药物,可对人类造成潜在的危害。
杀虫脒和双甲脒:农业部、卫生部在发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中把杀虫脒列为高毒药物,1989年已宣布杀虫脒作为淘汰药物;双甲脒不仅毒性高,其中间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致癌作用。该类药物还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对人体造成潜在的致癌危险。该类药物国外也被禁用。
林丹、毒杀芬:均为有机氯杀虫剂。其最大的特点是自然降解慢,残留期长,有生物富集作用,有致癌性,对人体功能性器官有损害等。该类药物国外已经禁用。
甲基睾丸酮、已烯雌芬:属于激素类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的代谢较慢,极小的残留都可对人类造成危害。甲基睾丸酮对妇女可能会引起类似假孕的反应及乳房胀、不规则出血等;大剂量应用影响肝脏功能;孕妇有女胎男性化和畸胎发生,容易引起新生儿溶血及黄疸。已烯雌芬可引起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头痛反应,损害肝脏和肾脏;可引起子宫内膜过度增生,导致孕妇胎儿畸形。
酒石酸锑钾:该药是一种毒性很大的药物,尤其是对心脏毒性大,能导致室性心动过速,早博,甚至发生急性心源性脑缺血综合症;该药还可使肝转氨酶升高,肝肿大,出现黄疸,并发展成中毒性肝炎。该药在国外已被禁用。
喹乙醇:主要作为一种化学促生长剂在水产动物饲料中添加,它的抗菌作用是次要的。由于此药的长期添加,已发现对水产养殖动物的肝、肾能造成很大的破坏,引起水产养殖动物肝脏肿大、腹水,造成水产动物的死亡。如果长期使用该类药,则会造成耐药性,导致肠球菌广为流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欧盟等禁用。
按照无公害水产品检验要求,抽取样品交检验部门检验,同时附带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监测记录,以便检验部门全面了解情况。
1、水产品感观要求。鱼体健康,游动正常,没有患病症状,鱼体具有固有的体色和光泽,体态匀称,无畸形,鳞片紧密。
2、休药期。上市的无公害水产品的休药期要符合规定。
3、渔药残留限量。无公害产品渔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农业行业标准“NY-5070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的要求。
4、有毒物质限量。无公害产品有毒物质限量应符合农业部行业标准“NY5073无公害食品水产品有毒物质限量”的要求。
随着水产养殖产量的日益提高,水产品的品质和食用安全性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我国也正在逐步推行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提高,绿色、无公害水产品日益受到城乡居民的青睐。我们要积极推行无公害生态养殖,加强无公害认证工作,提高水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重点抓好水产品和生产基地的无公害、绿色认证,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