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永康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 310012
两个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及问题
华永康*浙江省天正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 310012
归纳化工设计中最常用的两个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特点,针对在采用规范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防火规范 适用范围 特点 问题 建议
在化工设计中最常用到的防火规范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以下简称《石化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由于这两个规范在适用范围方面有部分共同点,但在防火设计规定方面差别较大,因此在设计采用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文归纳这两个规范的适用范围、特点,指出在采用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石化规》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石油化工企业是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建规》规范适用于包括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区)、可燃材料堆场在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但不适用于炸药厂房 (仓库)、花炮厂房 (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1 《石化规》
2.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间距有明确的规定,且间距较大。例如,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距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m,距相邻工厂 (围墙或用地边界线)50m。
2.1.2 企业内装置之间的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的总平面布置装置间的距离较大。例如,甲类工艺装置 (单元)之间,与石油化工装置 30m,与炼油装置 25m;但联合装置应视为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较为紧凑,装置储罐可临近装置布置,间距较小;装置内的控制室等距装置距离也很紧凑,如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距甲 A类 (装置储罐)22.5m,距甲 B、乙 A类 (装置储罐)15m,距甲 A、甲 B、乙 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装置内的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 22.5m,距甲 B、乙 A 15m。
2.1.3 装置体量大
第 5.2.11条 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小于 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 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由此可见,装置体量最大可达 20000m2。
2.1.4 装置高度
装置的高度 (露天或半露天)未作规定。装置内对防火分区未作要求。
2.1.5 储罐组总容积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罐组的总容积较大,且罐组间的距离较小。
第 6.2.6条,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②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600000m3。
第 6.2.14条,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的消防空地。
2.1.6 消防
消防要求严格、消防灭火用水量要求高,消防用电负荷等级高。
第 8.4.3条,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状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当确有困难时,可按表 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 3h。
根据表 8.4.3,中型石油化工装置消防用水量150~300L/s(540~1080 m3/h);一次消防水量450~900L/s(1620~3240m3/h),大型石油化工装置消防用水量 300~600L/s(1080~2160 m3/h)。
第 9.1.1条,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2.1.7 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围墙 (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与甲类工艺装置 (储罐)的距离要求高。例如,厂区围墙 (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与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20~35 m,与液化烃储罐 30~40 m。
2.2 《建规》
2.2.1 厂区与厂区的间距
规范以厂房为对象,厂区与厂区之间无明确间距要求,只规定了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例如,围墙两侧为两个甲类厂房,则其间距至少 12m;若一边为甲类厂房,另一边为总储量 <1000m3的甲类罐区,则其间距应达到 25m。
2.2.2 工厂内部总平面布置的间距
工厂内部总平面布置以单个厂房为单位,间距不大,例如,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他厂房之间间距≥12m,但甲类厂房不能成组布置。
2.2.3 厂房层数和高度
厂房层数和高度有限制。例如,甲类厂房不能超过 24m (高层厂房);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最多允许 2层且不能超过 24m。
2.2.4 防火分区要求
厂房内有明确的防火分区要求。例如,甲类多层厂房,二级耐火等级,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000m2。
2.2.5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的布置
(1)甲、乙类液体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间距要求≥25m,厂房附近只能布置零星室外储罐,作为室外设备、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量 (参照厂房内甲、乙类中间仓库储量)。
(2)一个罐区的总储量,甲乙类液体不大于5000m3,若有几个罐区,则间距要求严格且距离大 (成组布置有限量要求)。例如,两个 1000 m3≤V<5000m3的罐区之间的间距应为 40m。
2.2.6 消防
(1)消防用水按建筑物计算,相对较小的工厂 (甲类)室内 10L/s,室外 30L/s,火灾延续时间 3h,一次灭火用水量 432m3;消防用电负荷对于一般甲类厂房,要求为二级。
2.2.7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要求不高,即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根据两个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特点可以看出,前者适合于大、中型的石油化工企业应无疑义,而后者对于其他化工企业也同样适用。因此,对于除大、中型的石油化工企业之外的其他化工企业,设计采用《石化规》还是《建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对此设计和安全评价及业主常有不同意见,安全检查和审查会时专家们也各有不同的观点,而有关审批部门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
化工企业的生产原料大部分涉及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是否都属于《石化规》的适用范围?
化工企业都有厂房、仓库、储罐区等,因此是否都属于《建规》的适用范围?
鉴于此,目前在设计化工企业时采用何种规范,往往是哪个规范对该项目有利就采用哪个或打“擦边球”,例如工厂与周边的距离受到限制,就尽量采用《建规》;车间的体积很大,中间储罐很多,但与周边的距离没问题,则采用《石化规》。
但大型化工企业采用《建规》,存在着相邻工厂间距太小的问题,由此可能产生安全隐患,且也不利于装置大型化和一体化;中小型石油化工企业如采用《石化规》又存在与周边距离难以满足的问题。
(1)建议国家有关标准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一个新的《化工厂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应为除《石化规》适用范围以外的化工企业。同时应对《石化规》的适用范围作进一步的界定,其中对于小型石油化工企业可划入《化工厂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对《建规》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明确其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由此三部设计防火规范将涵盖各类工厂、设施和建筑,根据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各行其职。
(2)在现阶段,对于一般的化工企业设计是采用《石化规》还是《建规》,则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企业规模、危险程度、周边情况及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水平等综合考虑,必要时应征求项目所在化工园区和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并应和安全评价单位达成共识。
(3)对于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为了提高安全性和有利于今后的发展,建议采用《石化规》为好,至少其甲乙类车间与围墙的距离,应尽可能向《石化规》靠拢,同时对消防设施应留有余地;对于规模不大的化工企业,若采用《建规》,其甲、乙类车间与围墙的距离,也不应以满足规范的最低要求为标准,宜适当加大。
2010-10-09)
*华永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总工程师。1978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工系。长期从事化工设计和技术管理工作。联系电话: (0571)88362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