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家禽免疫副反应事故的解决办法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2011-04-09 14:45周卫国蒋玉娇袁华光李中明蒋智博
湖南畜牧兽医 2011年3期
关键词:监督站防疫站水产局

周卫国 ,蒋玉娇 ,袁华光 ,李中明 ,蒋智博 ,※

(1.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湖南永州425006;2.祁阳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湖南祁阳426100)

一起家禽免疫副反应事故的解决办法及应对措施的探讨

周卫国1,蒋玉娇1,袁华光1,李中明2,蒋智博1,※

(1.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湖南永州425006;2.祁阳县畜牧水产局动物防疫监督站,湖南祁阳426100)

在2010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中,我区发生了一起家禽免疫副反应,已与养殖户协商并将这起处理得当,针对这起事故,探讨免疫副反应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

动物防疫;免疫副反应;补偿

动物防疫工作与养殖业的发展、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人类身体健康关系十分密切。目前,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的危害最为严重,它不仅可能造成大批畜禽死亡和畜产品损失,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对外贸易,而且某些人畜共患传染病还可能给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而动物疫病强制性免疫是动物防疫工作不可缺少的环节,是预防和控制畜禽传染病、降低家禽死亡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我国各地畜牧部门都组织进行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强制免疫工作。但近几年来,随着动物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疫病的不断变化,动物需要接种的疫苗种类越来越多,由于疫苗质量、接种时间、免疫接种技术及家禽有机体健康状况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动物防疫员在对畜禽实施免疫注射过程中,免疫副反应而造成畜禽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在2010年春季动物防疫防疫工作中,我区珠山镇发生了一起家禽免疫副反应,现就处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及处理体会,表述如下供各位同行探讨。

1 免疫副反应的发生及处理

1.1 事情起因

畜主鲁某,在珠山镇周塘村饲养鸡,共饲养家禽800多羽,其中阉鸡320羽,本地鸡380羽,出壳小鸡100余羽。2009年11月22日,畜主请珠山镇动物防疫站吕某到场内给鸡做禽流感免疫。第2天下午出现死亡现象,死前鸡主要表现垂头闭目,鸡冠发乌、精神沉郁、不进食,第2天晚上,死亡约200余羽,经几天治疗无效共死亡650羽,填埋在其家边的山里。家禽死亡后他向珠山镇动物防疫站反映过情况,珠山镇动物防疫站派出2名技术人员前来核实过,并将情况作为免疫副反应上报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

1.2 处理经过

1.2.1 首次处理结果:经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和财政局对养殖场地、兽药营销商和防疫员等进行勘察、询问和核实,鲁某家禽在免疫后死亡650羽情况属实,根据市场均价计算总计损失约4.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中“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之规定和《湖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禽流感扑杀标准(10元/羽),结合我区实际,免疫副反应补偿资金6500元。

1.2.2 再次处理:鲁某不接受首次处理结果,认为自己损失了6万多元(以过年过节时的价格计算)需要补偿的金额应不低于45 000元。我们认为鲁某家的鸡突然大量死亡是疫病潜伏、饲养管理条件差和免疫应激等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结果,并不是疫苗本身的原因或免疫人员操作不当所引起。而《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强制免疫兽用疫苗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又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只要求给予补偿。因此给这起免疫副反应的处理带来极大的困难,没有明确的标准可依,也会给以后的免疫副反应处理带来更大的难度。

1.2.3 最终处理结果:经多次协商,因考虑到鲁某家庭情况及恢复生产的需要,区政府安排资金26 500元,其中免疫副反应补偿资金6 500元,困难补助及养殖恢复资金20 000元。鲁某又以补偿时间不及时、补偿金额不足和补偿有失公平等各种理由拒绝领取补偿金,并多次到区市两级政府上访。在区畜牧水产局、梳子铺乡镇府、珠山乡镇府、珠山司法所和乡镇动物防疫站等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和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先后协调数次,最终达成处理意见:鲁某接受区政府给予赔偿的26 500元,再由乡镇动物防疫站给予一定金额的交通及误工补偿。

2 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补偿时间存在局限性

免疫副反应补偿资金是在年终由全省统一拨付到各市,再由市畜牧水产局根据各县区当年免疫副反应上报的死亡数量平均分配拨付到各县区。因此,不管是年初、年中或年末发生的免疫副反应,养殖户都需要待年终省里拨付资金后才能得以解决。

2.2 补偿标准没有明文规定,补偿金额各地不一

《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强制免疫兽用疫苗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都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只要求给予补偿。经咨询省市有关专家,补偿金额是当地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当事人协商后,由疫苗生产产家和当地财政共同支付的,因此,造成了财政收入好的地区补偿资金多,财政收入差的地区补偿资金少的局面。

2.3 责任划分不清

2.3.1 本次事故的发生,有免疫免疫副反应的原因,也有可能在做免疫注射前,鲁某饲养的鸡群已处于疫病潜伏期,还可能有饲养条件差的因素等,鲁某应当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2.3.2 珠山镇动物防疫站吕某是按照区政府要求进村入户给家畜、家禽做免疫,属于政府行为,作为免疫副反应这种过失,防疫员不应当承受免疫副反应的补偿,而本次事故防疫员接受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4 如何计算养殖损失

本次事故中鲁某一直坚持以过年、过节时的价格、以土鸡或家养鸡的价格、以“鸡生蛋,蛋产鸡”的模式来计算自己的损失,总是认为损失过大,而没有立足于市场价来计算损失,造成了处理意见不能达成共识。

3 解决办法及应对措施

3.1 加大对防疫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工作责任感。免疫注射时,防疫员要注意观察免疫对象是否健康,一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免疫时先部分免疫,待情况稳定后再全部免疫。

3.2 做好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要宣传动物免疫的重要性。二是要向养殖户宣传他们在动物防疫中承担的责任。三是免疫后,要养殖户随时注意畜禽的健康状况,及时向防疫员反馈,如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请兽医抢救。

3.3 国家出台相应补偿法规。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动物免疫副防疫补偿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地免疫副反应的具体赔偿标准。

3.4 疫苗生产厂家的动物副反应补偿经费要及时到位,建议不再执行一年一次拨付。

3.5 各地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投入。建议各地政府要将防疫抢救费、无害化处理费用和死亡补偿费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该款专款专用。

[1]詹光.关于基层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问题与对策[EB/OL].人民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L].北京:2007.

S851

C

1006-4907(2011)03-0038-02

10.3969/j.issn.1006-4907.2011.03.0019

※通讯作者

201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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