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积家,马利军,2
(1.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应用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31;2.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论终极责任及其心理机制
张积家1,马利军1,2
(1.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应用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31;2.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终极责任是个体对与自己有关联的人和事所必须承担的终极性义务,是对个体行为的终极性约束,也是社会运行的必备条件。终极责任源于人的能力的规定、人性的规定、文化的规定和终极理念的规定。终极责任通过激活焦虑而促使个体的行为发生变化。终极责任既是一种神经性的焦虑,也是一种现实性的焦虑,更是一种道德性的焦虑。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人类社会既通过影响个体的知、情、意、行而使个体形成终极责任意识,又通过文化、制度、道德、法律和民俗的建设,使个体形成对于终极责任的文化自觉。在当前,加强终极责任教育,使人意识到自己的终极责任,提高履行终极责任的自觉性,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重要任务。
终极责任 来源 作用 心理机制
人与人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形成了社会。人在社会中既可以获得机会和保障,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保证社会的健康运行。责任,原指“分内应做的事”,也指“由于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1]。因此,责任的概念具有双重性。责任反映了道德、法律、职业和良心的要求,有时与义务同义。[2]在意识的水平上,责任体现为“承诺”,是社会成员对社会任务的自觉确认与承诺,即个体根据自己所处的社会关系和能力,经过理性思考和自由选择,自觉自愿地承担和履行的社会任务和要求。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对成员的期望和要求,是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二是个体在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对社会客观要求的自由选择和自觉认同。[3]
责任是人类群体性或社会性的产物。[4]社会依存理论认为,责任源于人际之间的社会依存性,是特定的社会之于个体的思想、行为的规定性。[5]责任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只要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存在着选择行为的自由,就会有责任产生。在现实生活中,责任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同时又是社会运行的必备条件,是否愿意承担责任,是衡量一个人的精神素质优劣的重要指标。
责任涉及的范围很广,分类也并非单一。根据责任主体与责任客体的关系,可以划分出服从社会共同价值体系的责任和履行社会结构中某一特定类型角色的责任,前一类责任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的,如人对自己、他人、家庭、社会、国家和生态环境的责任;后一类责任则随着行为主体的角色变化而变化。个体扮演的角色越多,承担的责任就越多;个体扮演的角色越重要,承担的责任就越大。根据责任涉及的学科领域,可以将责任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根据对某一行为和事件所承担责任的比重,可以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责任主体和负责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前者指个体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后者指个体的行为影响了他人的行为,而他人的行为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责任自觉程度的高低,可以将责任分为绝对责任(由法律及其它特定规则和个人承担的角色所规定的责任)和相对责任(指凭借个人对道德规范认识而形成的、存在于人的良心之上的责任)。不遵守绝对责任要受到法律和团体规则的制裁,不履行相对责任要受到社会舆论和个体良心的谴责。由于上述两类责任的强制性程度不同,调节个体行为的方式不同,有时也将绝对责任称为强制性责任,将相对责任称为自觉性责任。根据责任的指向对象不同,可以将责任分为对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
本文要讨论一种特殊的责任——终极责任。所谓终极责任,是指不管个体是否愿意或者意识到,也无论个体是否有所作为,他在客观上都必须承担的、不可推卸的责任。终极责任是个体对于与自己有关联的人和事所必须承担的终极性义务,是对个体行为的终极性约束。终极责任的内涵可以通过它在责任分类中的位置体现出来。从责任的性质上看,它既是一种服从于社会共同价值体系的责任,也是履行社会结构中某一特定类型角色的责任,同时又是每一社会成员都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责任涉及的学科看,它是一种道德责任;从个体对某一行为和事件承担责任的比重看,它是一种次要责任;从行为主体和负责行为的关系看,它是一种间接责任;从责任的自觉程度看,它是一种相对责任;从责任的强制性水平看,它是一种自觉性责任;从责任的指向对象看,它是一种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从责任的归因过程看,它是行为或事件的最初原因,在责任追溯的过程中,它处在终极的位置。终极责任虽然具有相对性、间接性和自觉性,但在意识水平和问责程度上,却具有某种绝对性、直接性和强制性。它是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的指示器,是一个人人格高下的晴雨表。
要搞清楚终极责任的含义,还需要厘清责任和终极责任的关系。“责任”一词,在生活中较为常见,是在事件发生后必然要探讨的关键性概念,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主观意识或心理反映;而“终极责任”,则常常被人们所忽视和遗忘。事实上,责任和终极责任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责任是终极责任的初级阶段或初级水平,终极责任是责任的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责任和终极责任又互为因果,个体的不尽责行为必然导致他必须负终极责任,而对终极责任的清醒认识又有助于个体实施责任行为。但是,终极责任毕竟不同于在通常意义上的责任。首先,从责任性质上看,责任常具有表面性的特点,终极责任则具有根源性的特质。终极责任是事物发展的根源性动力,是事故发生的终极性原因。例如,驾驶员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是肇事者,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劝酒者以及坐车人都要对交通事故负终极责任:知道驾驶员要开车,就不应劝酒;知道驾驶员醉酒了,就不应继续让他驾驶。在现阶段,人们往往单纯地追求对于责任的认定,忽视对终极责任的思考和探索。长此以往,会造成责任的归因趋于表面化,问责也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其次,从问责过程看,责任属于浅层次问责的范畴,它是对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采取法律、纪律或者舆论的手段;终极责任属于深层次问责的范畴,它是对事件产生的原因和事物发展规律的探寻,往往依赖于道德的和文化的力量。例如,“马加爵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是马加爵,他受到法律的制裁;马加爵的生长环境则是造成“马加爵事件”的终极责任者,其中包括他的家长、教师以及社会上的不良榜样。因此,在问责深度上,终极责任具有挖掘事物发展的必然和追究事件发生的本源的特点。再次,从履行责任的手段看,事件或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可以通过接受法律制裁、接受纪律处分、赔偿经济损失、辞去领导职务甚至自杀等方式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所谓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而终极责任人则较难以用具体行为来负责。终极责任归因引发的往往是对个体心灵的拷问,是对个体精神的折磨,是对个体良知的敲打,是对个人生命价值的怀疑。因此,终极责任问责带来的往往是个体的强烈的后悔和深刻的自责。晋朝王导与周伯仁的故事即是一例。公元322年,王敦起兵作乱,其弟王导及其家族受到牵连,在宫外候罪。周伯仁进宫时,王导请其说情。周伯仁虽然表面上不加理睬,却积极地向晋元帝进言,说王导是忠诚的,还专门上书为王导请命。王导非但不知,还一直怀恨在心。王敦握有大权后,询问王导要不要杀掉周伯仁,王导一言不发,周伯仁最终被杀。后来,王导从文库中找到周伯仁的奏折,才恍然大悟,痛哭流涕,说:“吾虽不杀伯仁,伯仁由我而死,幽冥之中,负此良友!”最后,从责任的来源看,责任多源于普通教育,更多地具有强制性;终极责任则是个人道德意识提高的产物,是一种自觉行为。例如,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放弃开私家车而改乘公共交通工具,就是对保护环境的终极责任的意识。所以,责任与终极责任具有连带关系。责任的双重性造成了终极责任的两种不同的发展方向:履行责任(完成分内应做之事)会强化个体对终极责任的意识,而追究责任(承担过失)常常会掩盖甚至弱化对终极责任的追究;提高终极责任意识会促进个体对责任的执行,而对终极责任追究的弱化则会削弱人的责任意识。
人类文明进化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终极责任的诞生:个体不再是单个的生物人,而是具备社会责任、需要履行社会义务、承担连带关系的社会人。个体不仅需要对自己的存在负责,还需要对与自己的存在具有联系的诸多的人和物的存在负责。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终极责任是社会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组织或阶层、社会或国家的成员团结奋进的心理基础和精神纽带。终极责任具有人生价值的定向功能、社会秩序的控制功能、群体力量的凝聚功能和行为选择的动力功能。同时,终极责任建立在良好的责任感的基础上,它强调一种更为普遍的社会意识和社会责任。例如,父母对子女是否适应社会负有责任,教师对学生的学识品德负有责任,官员对黎民百姓的生活疾苦负有责任,领导人对党风和民风的好坏负有责任。从这一意义上讲,通常意义上的责任是一种看得见的、例行的义务,终极责任则是需要个体不断反思、社会不断反省的义务。例如,人们常说:“坏人当道,是因为好人不作为。”坏人的倒行逆施,在相当程度上是好人纵容忍让的结果,好人对坏人的行为负有终极责任。下属的明哲保身,对领导的错误决策三缄其口,也应对领导的决策失误负有终极责任。明朝灭亡以后,顾炎武在天涯海角写下8个大字:“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即国家的灭亡,上至皇帝、王公贵族、达官贵人,下至文人士子、普通士兵、黎民百姓,每个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终极责任。作为一个社会人,你的任何行为都不仅是你自己的事,你会影响周围的人。对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假、丑、恶现象,每一位社会成员都有与其斗争的责任,不能持有一种“各家自扫门前雪”的不相干态度。应该明确,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主人,不是“打酱油的”。不负责任、明哲保身只能纵容恶行当道,会造成更大范围内的邪恶势力的横行。
人类的认识要受社会环境及生存压力的限制。在当前,在对责任的认识方面就存在着职责不清和问责表面化的现象。例如,杀贪官、惩戒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固然重要,铲除贪官和重大责任事故产生的“土壤”就更为重要。随着传统的家庭及社会关系的逐步解体,家庭、学校和单位与个体之间的情感联系逐渐减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趋于一种共同发展的关系,而不再是依附的关系。此种情况造成了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逐渐狭窄化——终极责任意识正在淡漠,由此造成了关联责任意识的退化和责任情感的消失,导致社会规则被无端地破坏,传统道德被无情地抛弃,社会内耗大量地增加,社会发展受到了制约。
终极责任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承担的责任。它是人类对自然和社会事件产生原因的终极性探讨。人类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从过去的经验或教训中成长。对经验或教训的总结必然涉及到责任归因。学生的学习成绩不良,责任在谁?不同的责任归因将带来不同的行为方式。子女作奸犯科,原因在哪?家长、社会、政府,每一归因对象的确定都将导致责任意识的形成。确定终极责任的对象有助于社会向有效、有序的方向发展。责任不清,必将导致整个社会无休止的争论和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终极责任还能够敦促人类进行反思,反思曾经发生的和正在发动的每一场战争,反思人类所经历的每一场苦难,反思人类生存的终极意义。在当前,对于责任的认定,往往只是一般性的责任追究,谁放火就处理谁,至于放火人的教育生长环境,放火人行为的终极原因,并不深究;谁作奸犯科就制裁谁,至于培养作奸犯科的环境则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因此,终极责任对于个体的成长、人生的幸福和社会的良好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它将深层次的责任感提升到意识水平,促使人们总结过去的经验或教训,从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入手,解决深层次的问题,而不是仅仅将目光聚焦在问题的表面上。
精神文明的发展也需要终极责任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法律正在逐步完善,逐渐成为约束个体行为的主要规则。在法律之外,道德和文化的力量正在削弱。然而,儒家文化强调“克己复礼”,强调通过“礼”“来约束人类的欲望和行为。宗教、禁忌和伦理观念也通过各种途径强化个体的终极责任。因此,单纯地通过法律建设来提升责任意识就等于摒弃了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和作用。同时,法律仅针对“法定责任人”,忽视了终极责任的落实,忽视了对社会依存连带关系的建设。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必然导致终极责任意识的弱化,减弱社会群体的依存关系,导致社会教育和社会管理的治标不治本,社会问题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社会依存理论认为,人际之间的依存是责任形成的基石[5]。如果破坏了人际之间的依存,就容易造成责任的表面化和泛指化,导致终极责任的扩散和消亡。因此,精神文明建设不能单纯地依赖法律等“刚性”手段,更应该依赖道德、文化等“柔性”的力量。这些“柔性”的力量的发挥最终将导致终极责任意识的形成。这不仅有助于反思精神文明建设的缺陷,更有助于推进人类对物质和精神关系的探讨,有助于厘清人类发展的终极意义,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指明方向。例如,在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问题上,不仅需要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企业,更需要一种人文关怀来促使企业从道德、长远利益上自觉抵制对环境的污染。
强调终极责任也有助于消除人类对社会生活中苦难的冷漠,减少人们对强权和恶行的旁观。鲁迅在经历了“弃医从文”的转变后,发出了“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呼号,呼吁民众要具有终极责任的意识、情感和行为,而不仅仅是充当看客。谭嗣同曾经愤慨地总结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惟大盗利用乡愿,惟乡愿工媚大盗,二者交相资。”(《仁学·二十九》)什么是“乡愿”,孔子认为:“阉然媚于世也者,是乡愿也。”通俗地说,就是做“好好先生”——不敢为正义而得罪人的伪君子。孔子还说:“乡愿,德之贼也。”(《论语·阳货)在当今社会中,精神危机的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精英患上了“犬儒病”,民众患上“冷漠症”。在现实生活中,敢讲真话者少了,仗义执言者少了,诚实守信被视为迂腐,耿直较真被耻笑为不谙世故。许多人对从产品、政绩到文凭、论文的“假冒伪劣”视而不见,甚至当作成功的典范加以崇拜,对从下属、民众到官员、学者的阿谀逢迎听之任之;对自由独立之人格,避而远之,视若“洪水猛兽”,使得民族的优秀个体经常得不到声援;对欺世盗名者坦然处之,三缄其口,使许多骗子被奉若神明。因此,强化人的终极责任意识,呼唤个体的责任感和真性情,能够催人奋进,增加个体的社会卷入度,调动全民族的力量来解决问题。
社会的发展需要个体付出自己的能力和努力。然而,正如孔子所说的“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论语·阳货》)一样,现代心理学研究也表明,人的能力存在差异。不仅能力倾向存在差异,能力水平和表现得早晚也存在差异。能力差异的事实不仅为因材施教和知人善任提供了心理学依据,为职务确定和角色扮演提供了心理学依据,也为终极责任的承担提供了心理学依据。终极责任的一个来源即能力(或影响力、权力)的规定,能力强(或影响力大、权力大)的个体要为能力弱(或影响力小、权力小)的个体负责。即,能力越大,影响力越大,权力越大,个体担负的终极责任就越大。社会心理学认为,每一个人都具有影响他人的能力,但大小不同。影响力的大小决定着影响力发挥作用的方向。例如,不仅父母影响子女,子女也影响父母,但父母对于子女的影响力大,子女对父母的影响力小;同理,教师对学生的影响力大,领导对部属的影响力大,政府对民众的影响力大。这种影响力的大小始终影响着人对终极责任的归因。即父母要为子女的行为负终极责任,教师要为学生的行为负终极责任,领导要为下属的行为负终极责任,政府要为民众的行为负终极责任。正因为如此,在《三字经》中,古代先哲就指出了终极责任的能力规定:“养不教,父之过,教不学,师之惰。”
终极责任的能力规定与责任起源的进化与适应理论相吻合。进化与适应的理论认为,责任“基于那些在漫长进化历程中变得系统化了的人类心理倾向”。责任是人类的某些先天倾向在适应与选择历程中经过打磨和雕琢的产物。责任在本质上根植于泛文化的人类心理的特性。Hinder认为,责任的进化本质可以从家庭责任、亲社会行为等方面来加以证明。[6]家庭责任(亲本责任)是人类的基本责任形式,但并非是人类特有的责任形式,因为所有的物种都表现出亲本照料的行为。人类的双亲对于子女的责任行为与母猴对婴猴的关爱与照料之间并不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责任源于亲本的需要。因此,能力的规定的本质就是种族延续的需要。社会生物学认为,任何生命都是基因复制的工具。父母的亲本照料行为,抚养教育子女的行为,均来源于基因延续的本能驱动,是物种适应与进化的结果。对于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人类或多或少地也会表现出亲社会行为。这种行为一部分决定于人类社会的道德规范,另一部分则根植于人类的先天生物倾向。因为对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的亲社会行为并非是无私的,而是以个体之间的互惠性为基础的,它最终还是有利于个体的生存和基因的传递。[6]
动物的种群延续过程受遗传基因的绝对影响。动物父母传递给子女必备的生存技巧,能力强的动物头领负责带领种群渡过种种难关。人类由于存在意识,所以,种族延续的情况就更加复杂。首先,人类的社会分工更加细化,个体需要从不同环境中学习到许多生存技能;其次,社会生活各个环节之间的过渡存在困难,诸多的不确定因素会导致偶然事件增多;再次,精神生活的复杂性使得个体依据不同的目的去行动,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目标成为每一个个体都追求的对象。即使存在共同目标,意识的复杂性也会造成行为的多样化。人类社会的多样化导致生活事件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性,并由此带来终极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从而造成了终极责任意识淡漠,情感消极,产生了责任扩散、互相推诿的现象。但无论如何,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人,由于其影响的广泛性,比其他人还是承担了更多的终极责任,必须慎言、慎行。尼采说过:“一个不平凡的人对待平凡的人,要比对他自己以及同他一样的人更温和,这不仅是出于礼貌——这简直就是他的义务。”[7]同理,领导干部、知名人士、权威专家、明星偶像,他们的行为受到了众人的关注,因而具有示范作用。他们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终极责任,为民众做出良好的典范。当然,这并非是说能力差(或影响力小、权力小)的人就不需要承担终极责任。事实上,子女、学生、下属对父母、教师、领导也承担着相应的终极责任,只是程度弱些而已。因为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通过子女、学生和下属的行为来评价父母、教师和领导,如“子肖其父”、“名师出高徒”、“强将手下无弱兵”等,因而父母、教师、领导的人生幸福和心理满足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子女、学生和下属的行为有关。而且,能力的强弱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随着年龄增长,原来的弱者后来转变为强者,原来的强者则转化成弱者。在生活中,在孩子小时,人们往往“看父敬子”;在孩子长大后,人们往往“看子敬父”。因此,子女也承担着对于父母的终极责任。
终极责任的第二个来源是人性的规定。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自我实现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个体除了满足自身的生理需求以外,还承担着相应的社会任务。个体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完成社会任务从而达到自我实现。由于角色要求不同,不同个体往往也有不同的自我实现目标:作为父母,教育好子女,不使子女危害社会是基本目标,使子女为社会做出巨大的贡献,则完成了父母角色的自我实现;作为社会成员,做好本职工作是基本目标,如果能够作出突出贡献,则是职业角色的自我实现。凡此种种,都是最为基本的责任和终极责任。马斯洛认为:“自我实现者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这不但表现在对他人具有强烈的同情心,愿意帮助他人,而且也表现在他把所有的人看成是一个大家庭的成员,而他对这个家庭的存在负有责任。”[8]由此可见,自我实现者是具有终极责任意识的个体,而且他们并不因此而产生压力,反而将其看作一种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2.保持良心(德性)的需要。孟子认为,天地之性至真至善至美,体现天地之性的人性也是善良的。人性不是人的饮食男女之类的生理本能,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有先天的道德观念,在于人有“良知良能”。如果将人性理解为人的生理本能,那岂不是“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他说:“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即人性本善,善的内涵是仁、义、礼、智,它们是先验、分定的,为人所固有的,不因穷达而改变。每个人都可能为善,这种为善的可能性就是人的“良知良能”。他说:“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矣。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孟子《告子上》)即按照人的本来性情都可以为善。如果为不善,那也不是本性不好的缘故。事实上,人最为基本的是具有良心。康德在《伦理学讲义》中提到:“良心是根据道德法而进行自我判断的一种本能。良心的判断不是逻辑性的判断,而是审判性的判断。良心有权违背我们的意志,把我们召唤到审判席前就我们的行为正当与否迫使我们接受审判……”[7]作为一种社会的类本能,良心能够见证、约束和振奋人心,也能够指控、惩罚和谴责人的恶行。良心能够催促人类高尚,使人抵制邪恶,痛斥腐败,惩罚对他人的伤害行为。良心还具有问责的作用,它使人能够自我监察自己的责任履行情况,如果没有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就会受到良心的谴责。终极责任的实现同样需要良心的召唤,这种力量发自人的内心,无法抑制。即,个人履行责任是德性的内在要求,是出于个人实现道德目的的理性冲动。[9]孟子也曾将良心具体化为“不忍人之心”。他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他进一步将“不忍人之心”细化为“恻隐之心”(同情心和同理心)、“羞恶之心”(羞耻心)、“辞让之心”(谦卑心)和“是非之心”(正义感),认为它们分别是“仁之端”、“义之端”、“礼之端”和“智之端”,认为此“四端”(四种萌芽)是人的良知良能,有此“四端”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孟子·公孙丑上》)康有为也曾将良心具体化为“不忍人之欲”,即看不得别人受苦受难,并认为它“合于义”,“因而纵之”[10]。人作为良心的载体,必将经历生活中的种种考验,最终顿悟,担当起终极责任,发挥自己的良知良能,向善向美。
3.实现社会属性的需要。人除了具有生物属性外,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属性。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荀子也说:“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王制》)即,人类的特点不在于生理上或生物学上的特征,而在于人是一种“能群”的动物。这种人群不是一种自然的动物群,而是一种有分工、分职,互相合作,有力量支配自然,向自然索取财富的社会组织。因此,“群”的实质就是人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联系。马克思说:“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人的实质也就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12]。因此,社会性是人的本质。社会属性把人和其他动物严格区分开来。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人没有虎豹的锋利爪牙,没有象鹿的健壮肢体,没有鸟类的灵敏耳目,仅凭个人之力,在弱肉强食的自然界立足就很难,更谈不上成为万物之灵。人要生存,只有依靠群体的力量。因此,人类个体要获得生存和发展,必须具备社会属性。所以,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13]人的社会属性在个体身上就表现为个体的道德感、责任感、履行社会义务和享受社会权利等。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指出:“我们不是为自己而生的,我们的国家赋予我们活着以应有的责任,我们的亲属也同样如此。”[7]社会规则运行的前提是个体努力实现自己的社会属性,而社会属性的最高形式即是终极责任的实现。个体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好的或坏的影响负责,甚至要为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意识、社会规则的改变负责。例如,作为一名教师,他必须具备高尚的师德,因为学生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接受到他的广泛影响;如若教师的师德出现问题,必将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后果,此种不良后果会像疾病一样在生活中传播,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作为一个子女或学生,也负有对父母和教师的终极责任。父母和教师的荣与辱、欢乐和痛苦、愧疚和满足、失落和充实,在很大程度上与子女与学生的成长与生活状况有关。
4.不断追求文明的需要。人类与动物的区别还在于人类通过意识的作用不断创造辉煌的文明。文明的发展必然要求个体和群体不断地进行反思,弥补过错,慎终追远,继往开来。作为各种社会道德、伦理规范基础的责任,本身就是文明的产物。终极责任也将伴随着文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例如,在工业发展早期,温饱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与环境的和谐则是终极责任的内涵。另一方面,终极责任也促进文明的发展。例如,德国人对法西斯行为的持续不断地反省,促使人类不断地重新发现和审视对他人生命的尊重这一责任和义务。电影、电视和文学作品也是对终极责任反思的载体,它们在终极责任意识的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起源的文化依存理论认为,“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类建构起来的一种社会秩序构架。它涉及特定文化期待的不成文的规定、言行举止的社会规范、行为的法律要求以及关于人际关系的个人层面的构想”[14]。不同的文化对于责任的要求不同。特定文化的教育、法律、宗教和社会习俗提供了一种稳定的、为特定文化所赞许的层级理论的机制,其中就包括将责任归因于自我或他人的方式。冯友兰先生指出:“中国传统文化比较重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与统一;西方的近代文化则比较重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分别和对抗。”[15]西方文化塑造了一种个人自由、利益至上的个体本位文化,人我关系被描写成是一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致使西方人理解的责任更多地是一种以自身为疆界、被动消极的契约式责任。[16]与西方文化不同,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天人观、伦理观赋予东方文化对责任有不同的构想。儒家文化营造出一种超然的、积极主动承担起“仁民爱物”(《孟子·尽心上》)、“民胞物吾”(《西铭》)、照管家国天下的文化观。儒家认为,无限延展的责任意识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征。孔子的“当仁不让”(《论语·卫灵公》),孟子的“舍我其谁”(《孟子·公孙丑下》),张载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张子语录》),这些有代表性的儒家思想都表达了传统文化对个人生存责任以外的对家国天下发展这一终极责任的重视和要求。这一文化思想成为中国历代知识分子的精神信仰,使中国古代的文人士子具有强烈的终极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推动他们不辞劳苦、不避艰险地去履行自己的使命。当然,这些宏大口号其实孕育着极其朴素的生活历史观。家国不存,安可独善其身?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此种思想表达了一种强烈的连带关系,个人不仅为了自己而活,更是为了群体而活,是为了子孙而活。
西方人崇尚上帝,中国人崇拜祖先;西方人重视法制建设,关注社会的管理与约束,中国人重视道德修养,重视内心道德需要的满足。此类终极理念会给人履行终极责任带来力量。西方崇尚的宗教要求爱人、奉献,约束内心的不合理冲动,按照“上帝”的要求去行动。在中国,作为生命传承的一份子,长辈对晚辈都有追求社会地位、照顾好家属、延续香火的硬性要求。子孙的不作为或不肖行为会激发长辈的终极责任感,使长辈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带领好家人或族人。在中国,“如何面对列祖列宗”往往成为一个人的紧箍咒,催促个体对子女、对自我、对社会有善举,“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孟子·尽心上》),否则就无颜面对列祖列宗。同时,传统的“天人相依”的观念,宗教的“轮回说”、“原罪说”和“因果报应说”,“祖先崇拜”的理念,“光宗耀祖”的目标,“人是万物之灵”的观点,“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过零汀洋》)的人生理想,都将成为人类世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人们形成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所有这些终极理念最终都指向了终极责任:对个体而言,要为自己行为的现世的和后世的影响负责;对人类整体而言,无数的个体行为汇合成了人类的群体行为,目标就在于推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和人类种群的有效延续。
终极理念是人生的精神支柱,是人在前进路上的灯塔或航标。持有终极理念的人,会意志坚定,精神饱满,矢志不渝地去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履行自己肩负的责任。“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终极理念往往具有强大的力量。首先,它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长效手段,必然会得到国家政策层面的维护和保证,从而上升为国家意识;其次,作为宗族、家庭维系亲情的需要,长辈必然要极力维护此种理念,使其成为宗族发展、血脉传承的精神保证;再次,作为人类的精神信仰,终极理念在个体和社会的趋同过程中完成传递,是社会意识内化为个体意识的过程,它促使个体减少与社会的诸多冲突,确保个体生命的良性发展。个体在完成最初的社会化以后,即成为终极性理念的守护神和继任者,传承和延续此种理念,促使个体终极责任的完成。最后,社会通过道德、法律、制度和文化保证终极责任的落实。例如,宗族制度和婚姻制度就具有此类功能。恩格斯指出:“父亲、子女、兄弟、姐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富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互相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17]列维 - 斯特劳斯(Claude Lévi- Strauss)也认为,亲属之间的相互语词称呼,构成实际亲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使用亲属关系语词系统的个体或群体,由于语词所表达和所指谓的特定关系,行为上受到了语词规定的约束。他说:“亲属语词不仅是某种社会学的存在,而且也是说话的因素。”使用这些语词就等于“做”这些语词所规定的关系规则。个体在使用这些亲属关系语词时,实质上隐含着实行由亲属关系所要求的不同态度,如尊敬或亲近、权利或义务、亲情或敌意等。这些蕴含在语词意义中的亲属之间不同态度的因素,包含着比语词称呼关系更重要的心理、情感和社会关系因素,它们在保障亲属关系的维持和运作上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18]由此可见,任何称呼都代表着一定的责任,而且它是在毫无商榷的前提下实现的,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终极责任的作用机制有二:(1)终极责任在更深的层面上催人奋进,加强个体的社会化程度。终极责任激励个体完善自身,关心社会发展,努力影响和完善社会体系。终极责任增强个体对自己的历史使命、社会属性的认知。通过对自己的定位,激发潜能,实现理想。终极责任体现了人文关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能加强个体对苦难者的救助,对弱者的帮扶。(2)终极责任能约束个体的行为,使个体有所为,有所不为,使个体受到良心的监督和审判,调整个体行为,使个体更少渎职,更少旁观,更加慎独。终极责任能够使个体的意志更加坚定,更加突出行动的原则性和目的性,因为明哲保身就是拒绝履行终极责任,过分追求一团和气、推卸应负的责任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终极责任通过激活人的焦虑而促使个体的行为发生变化。作为终极责任的主体,个体一旦意识到(或感觉到)终极责任的存在,良心便会发挥深层次的作用,一种长期的、发展性的焦虑将成为个体生活的一部分,个体将会产生一种心理张力。要缓解这种焦虑,解除心理张力,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行动。于是,终极责任就成为推动人去行动的心理动机。一方面,积极进取,勇于作为,未雨绸繆;另一方面,居安思危,慎言慎行,防患于未然。所谓“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范仲淹《岳阳楼记》),即属此意。因此,终极责任主要源于人类对生存的焦虑,包括神经性的焦虑、现实性的焦虑和道德性的焦虑。例如,“保护环境,节约用水”,既是一种神经性的焦虑,即人的生存需要水,没有水,人就不能生存;也是一种现实性的焦虑,即随着人口的增加,水资源会越来越少;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性的焦虑,即世界上还有很多人口和动物因为缺水而死亡。因此,终极性焦虑属于一种原发性焦虑,它既有集体无意识的成份,也有个体无意识的成份,它是人类对生存状态的元认知,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的元焦虑。例如,父母经常为子女的贪玩而为他们的未来担心,子女却觉得父母是在“杞人忧天”;教师经常为学生缺乏学习动机而为他们的前途忧虑,学生却觉得教师是在“自寻烦恼”。这种代际之间的冲突主要是因为他们对生存状态的元认知不同,对未来的不确定性的焦虑状态不同,因而对终极责任的意识也不同。父母和教师强烈地感觉到他们有可能为子女和学生的无知负终极责任,而子女和学生却觉得事情远没有那样可怕和严重。在他们看来,他们的未来如何是他们自己的事,用不着别人来挂心。因此,终极性焦虑往往会出现意识与潜意识的分离,即表现为一种反向作用。例如:从意识层面上看,父母和教师对学生未来发展的焦虑和忧虑是源自于他们对子女和学生的爱;但从潜意识或无意识层面看,父母和教师对子女和学生未来发展的焦虑和忧虑却是源自于对未来要承担终极责任的恐惧。这种分离对于具有过强的自决意识(如主张“我的青春我做主”、“我的人生我做主”)和过弱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如主张“我的困难你埋单”)[19]的“80后”和“90后”的父母而言,尤其如此。
终极责任也产生于人类经过长期思考而养成的积习。人类通过反思而成为意识的中心,正像笛卡尔所说的:“我思故我在”(I think therefore I am)。努力探索生活事件对于人的生存的意义,是人类进化的重要保证。人类通过对终极责任的探析,来克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人类取得了对生活事件产生原因的终极性知识,心理上也会获得一种平衡和满足。虽然有着无意识的欲求,但人类毕竟是理性动物。对未知原因的事件或行为,人类总会表现出一种焦虑和恐惧,这就促使人类去追逐事件的终极原因,厘清行为的终极责任。
终极责任的产生还取决于外部社会环境的影响。总的说来,社会和教育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来促使个体产生终极责任意识。
1.通过影响个体的知、情、意、行来使个体明确终极责任
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主要通过影响个体的知、情、意、行来使个体明确自己的终极责任。人对于与他有关的各种责任关系的反映称为责任心。责任心尤指一个人对他所属群体的共同活动、行为规范以及他所承担的任务的自觉态度。责任心具有特定的心理结构,包括责任认知、责任情感和责任行为。[2]
责任认知是人对自己“应做之事”和“应承担之过失”的认知。决定论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先前某种或几种原因导致的结果。人类行为可以根据先前的条件、经历来预测。[20]决定论肯定了个体行为或社会事件必然有最终的原因。决定论在人类精神生活的稳定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它将个体和周围社会环境进行既定的连接,使得社会在无序的发展中体现出有序的规则。正是由于受决定论的影响,社会在发展中较为强调事件的本质原因。就个体的社会化进程而言,社会总是通过外显和内隐的手段“逼迫”个体寻找事件的原因,反思行为的结果,追求终极责任的内涵,认知自己在事件中承担的责任,使终极责任上升到意识层面,成为每个社会人的良知。此种良知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它不会因人而异。例如,“教师对学生的成长负有责任”这一命题在公众心目中根深蒂固,从而成为教师实现岗位理想的最基本的责任,此种责任并不会因为教师的个人差异而有所变化。
任何认知都必然伴随着一定的情感体验。责任情感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履行责任的情况持积极主动的态度而产生的情感体验,包括同情心、义务感、良心、羞耻感、爱和奉献的精神等[2]。社会通过评价体系的作用使个体完成认知和情感的结合,使个体对终极责任的认知附有情感的要素。个体通过履行终极责任受到社会褒奖,当个体不履行自己的终极责任时,就会受到社会的贬斥。子女作奸犯科的父母总是会受到周围人的另类态度,因为他们没有承担起“使子女健康成长”的终极责任,使子女误入了歧途。由于终极责任意识的强制性特点,使得终极责任所依附的情感具有不可逃避和体验强烈的特点。子女误入歧途,父母将受到良心的谴责,此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并不等同于普通的履行责任失败而引发的情感波动。社会评价的强化为终极责任带来的情感既强烈深刻,又如影随形,挥之不去,长期萦绕在个体心头。社会还通过将终极责任转化为个体意志来促进终极责任意识的形成。意志是人类意识能动性的集中体现。意志对行为的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发动作用和制止作用。实现终极责任的意志推动个体朝向社会赞许的目标前进,同时制止个体偏离社会赞许的目标的行为。社会正是通过强化终极责任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使终极责任成为个体生活的重要驱力,使其成为个体意志的一部分,使个体履行终极责任的行为表现出稳定性和自觉性。
责任行为是个体履行责任的反应动作和活动。它是责任心的外化,是责任得以实现的关键。在责任行为方面,社会通过褒奖“志士仁人”,使他们成为承担终极责任的典范,为年轻的一代树立了榜样。志士仁人通过自我反思,形成了优秀的人格品质,不仅做出了杰出的业绩和高尚的行为,还留传下大量的宝贵精神财富,成为履行终极责任的典范。例如,“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孔子《论语·卫灵公》);“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长叹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离骚》);“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岳阳楼记》);“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于谦《石灰吟》);“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林则徐《赴戍登程口占示家人》)。志士仁人在承担终极责任方面的榜样作用,成为激励人去实现终极责任的强大动力。
2.通过道德、法律、制度和文化建设强化终极责任
道德和法律表达了社会对于人们的共同生活及其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要求。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文化是人们对伦理、道德和秩序的认定与遵循,是人们生活生存的方式与准则。由于上述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指导功能,也由于它们具有可塑的特点,使得各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教育家都强调通过这些社会资源建设,使个体对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明确的意识,从而形成了人对终极责任的文化自觉。当然,文化自觉是一个从无意识到意识的过程,它需要社会意识形态的有效作用。弗洛姆认为,任何社会都有一套决定人的认识方式的体系,这种体系的作用就好比一个过滤器。[21]它迫使人们做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行为,以达到维护社会良性发展的目的。作为个体社会化的主要内容,社会资源同样包含着宗教、前科学理论、禁忌等世俗文化。世俗文化也是一种文化,其中包含着大量敦促个体履行责任的内容。责任的落实需要付出,所以,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实现终极责任也就意味着一种延迟满足。例如,孝敬父母不仅是履行义务,更是为了延续自身的生命,保证个人的生活品质,因为自己将来也需要子女孝敬。此种延迟满足既是个人生存的必要手段,更是社会运行的潜在机制。应当明确,终极责任意识丧失的影响是深远的,它将造成人们责任意识的淡薄。“不能正视历史,如何面对未来”,其中就包含有对事件发生的终极责任不追究、不作为的做法的质疑。
总之,社会通过道德、法律、制度和文化等转化基础,通过知、情、意、行的转化机制,使一个人具备了良好的终极责任感,具备了明确的终极责任意识。同时,个体也通过自省、自察而提升终极责任意识,不断强化自己的终极责任感,促使个体的品格不断完善,促进人类社会朝着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对终极责任的认知和执行不仅关系到人类自身的发展,更关系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到人类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人对于灾难的认知和人作为地球主宰应承担的责任的认知。人只有认识到自己的终极责任,社会才会和谐,自然才会有序,人类才能够寻求到真正的幸福。否则,终极责任淡化所引发的责任扩散和动辄将责任归罪于社会或“天”的想法与行为,必将引发在更大范围内的责任意识的淡漠和责任情感的消失,由此造成终极责任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监督作用。因此,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终极责任感是一个人格健全的个体的基本品质。学校和家庭的重要任务就是促使个人意识到自己的终极责任,勇于承担属于自己的终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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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Ultimate Duty and Its Social Psychological Mechanism
(by ZHANG Ji-jia,MA Li-jun)
The ultimate duty is an ultimate obligation assumed by individual to people or things that relate to him,and it is an ultimate restriction to individual's behavior.The ultimate duty originates from people's capability stipulates,human nature stipulates,culture stipulates and ultimate philosophy stipulates.It encourages people as well as restrains people,and changes people's behavior through activating anxiety.In the process of socialization,ultimate duty plays a role in people's concept and behavior by the effect of social mechanism.
ultimate duty;origin;function;psychological mechanism
张积家(1955—),男,山东蓬莱人,心理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应用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1-08-25
B84
A
1000-5455(2011)06-0110-010
【责任编辑:王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