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全面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明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坚持“先检疫、后放流”的工作原则,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水生生物不得用于增殖放流。
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生产单位,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符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增殖放流计划,在放流前所有拟放流水生生物申请进行检疫,同时提交一个生产周期内的防疫(用药)记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主管机构收到拟放流水生生物生产单位的检疫申请后,应将现场检疫结果上报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检疫合格的及时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应提出无害化处理意见,并责令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