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于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之间的婚恋观

2011-04-02 22:17◎冯
当代青年研究 2011年9期
关键词:婚恋观义务婚姻

◎冯 源

徘徊于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之间的婚恋观

◎冯 源

在现代社会,作为人的道德价值体系的婚恋观呈现二元分裂的特征,这种二元分裂体现在:人往往趋向于用义务的道德约束自己,却用愿望的道德评价别人,采用双重标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因男女有别而作用域各异;人对于恋爱和婚姻的态度也有所差别,对婚姻大多比较慎重,采用愿望的道德进行评价,对于恋爱的态度却相对宽容和随意。这种二元分裂的原因在于个人微观的“私心”与社会宏观的“纵容”,后者从历史的维度看包括婚姻传统文化的间接纵容,从现实的维度看包括社会现实环境的直接纵容。基于亚里士多德平等公式的运用与采取统一标准的空想性,应当回归人性,树立对待二元分裂婚恋观的理性态度。

婚恋观 二元分裂 义务道德 愿望道德

愿望的道德反映了人追求美好的努力,是一种不断趋向于“圣人境界”的道德要求,具有理想主义的情怀;而义务的道德往往体现为互惠的道德,通过等价交换产生彼此互负的义务,这是对社会上最普通的一般人的要求,具有现实主义的色彩。但是,事实上理性人都期望从陌生人那里得到的比自己付出的更多,于是在当今社会,婚恋观中所反应的道德层次与境界便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分裂。如果不能够正视这种分裂,那么此领域的研究数据与调查结果的说服力与权威性将会面临相当大的质疑与挑战,因为完全可以通过投机的、诱导式的程序设计调查出需要的结果。本文试从这些分裂入手展开相关分析。

一、婚恋观中二元分裂的价值体系

婚恋观作为一种道德价值体系,呈现出二元分裂的特征,在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之间徘徊摇摆,这种二元分裂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人往往趋向于用义务的道德约束自己,却用愿望的道德评价别人,采用双重标准;男女有别是二元分裂的另一种体现,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因男女有别而作用域各异;作为婚恋观中重要的两大组成部分,人对于恋爱和婚姻的态度也有所差别,对婚姻大多比较慎重,采用愿望的道德进行评价,对于恋爱的态度却相对宽容和随意。

(一)对人对己的双重标准

对人对己采用双重标准在婚恋观中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很多人在婚恋观中往往呈现比较混乱的心理状态:对于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事项的态度,往往倾向于“宽以律己,严以待人”;对于一些无关痛痒事情的选择,往往倾向于追随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对于一些会对自己造成伤害的事项的态度,自己往往三思而后行,以同样的事情对待别人却显得较为冷漠和随意。这样来看,其实有些问卷调查的设计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一般来说问卷的问题类型分为三大类:正面取向的问题;中规中矩的问题;负面取向的问题。第一类和第三类都涉及到一个双重标准的问题,发问的方式可能对问卷的结果造成一些不能忽视的影响。

第一类问题比如“大学生对在校期间谈恋爱的看法”,这是一个具有正面取向的问题,男性和女性处在风华正茂的年龄,都具有爱与被爱的渴望,这似乎可以被理解成一种人之常情与本能行为。所以正面的回答,例如 “青年正常的身心需要”(36.6%)、“重要的人生体验”(17.3%)、“能找到志同道合的人”(11.7%)、“可以促进学习”(4.1%)加起来比率趋近于70%①。假如换一种提问方式,比如问你认为大学期间谈恋爱对自己正面意义更大还是负面意义更大,可能回答更趋于保守,比率未必如此乐观。

第二类问题比如“大学生的择偶条件”,这是一个没有任何取向、中规中矩的问题,提供的条件有“人品”、“才能”、“气质”、“家境”、“财产”、“健康”等。 调查结果显示,择偶条件排前三位的是“人品”、“才能”和“性格”,这样的回答不足为奇,我们本身的教育告诫我们“重内在甚于重外在,重品行甚于重金钱”,所以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往往会反映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取向。莱布尼茨认为“心灵是有纹路的大理石”②,一些先验的思想观念印刻在我们的脑海中会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造成影响,因此,在此问题上反映出主流价值取向便自然而然了。

第三类问题涉及到一些敏感问题,比如“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这是一个具有负面倾向的问题。但是两种不同的回答方式明显地反映了婚恋观中价值体系的分裂,对人对己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单纯地问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有49.9%的被调查者认同“只要两人相爱,婚前发生性行为也无妨”的观点,有44.0%的被调查者认同“婚前同居有利于增进男女双方的相互了解”的观点③;另一方面,如果把问题的设计直接针对个人,认为“短暂快乐之后带来的是无尽的悲伤和无奈,应该克制自己”的占49.01%;认为“这是恋爱者双方自己的事,如果发生在别人身上可以接受,但是自己会慎重考虑”的占43.39%。④

(二)男女有别的斜谷理论

在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中曾提出过男女有别的观点:有形的差别在于两者在现实生活中被进行隔离,“男女授受不亲”;无形的差别在于两者之间并不向对方希望心灵的契洽,他们在社会中有着各自的功能分工。⑤在婚恋观上产生男女有别的二元分裂也和传统中男女各自的功能分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对男女的作用域是不同的:女性在家庭领域较容易适用愿望道德的评价标准,在事业上较倾向于适用义务道德的较低评价标准;男性正好相反,对应相同的作用领域在事业方面。

我国青年择偶长期都延续着“斜谷理论”,即“择偶梯度”理论的“男高女低”模式。⑥赵冰洁以重庆三峡学院、华东师大、重庆师范学院、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为调查对象,对其婚恋观之择偶标准的调查显示:从项目排序差异可以反射出女性在选择未来丈夫时较注重其未来发展,而男性在选择未来妻子时更注重当前现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传统性别价值观,即“郎才女貌”、“男强女弱”。另一项调查反映:女生比男生更介意身高的倒错,而男生比女生更介意年龄和学历的倒错。⑦

男性由于生理上天生的优势而便于承担较重的家庭经济责任,女人主要承担辅助的经济责任与传宗接代的事业,“女人一生的使命是用眼泪和痛苦为代价,用极度的努力来矫正自己的身体和行为,从而取悦于男人”⑧,“对大多数女性来说,母性与个人雄心,这代表着女性内心的二元逆反”⑨。而且就一般的社会观念而言,男性不愿意找在家庭经济生活方面比自己能够发挥更大作用的女性作为妻子,在相亲娱乐节目《爱情连连看》中选择自己理想另一半的类型,少有男性会选择“女强人”的类型。“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古训告诉我们,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一定要尽力追求到完美,在此领域采用一种愿望的道德进行约束,恒古不变的传统婚姻价值观中理想的妻子永远停留在一个贤妻良母的角色,这比女性能在事业中取得辉煌成就要令人尊重得多,女性在事业方面满足义务道德的现实主义低标准足矣。男性社会评价的高低往往取决于自己的职业能力与水平,俗语言之“男怕入错行”,社会往往会带有些许调侃和轻视的意思看待所谓的“家庭煮夫”。社会发展到现在,虽然每个人比以往的社会制度下的人更加关注“私”,有些人并不理会社会评价,比如“傍富婆”的情况逐渐增多等,价值形态有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但是“斜谷理论”的二元价值观从来就未曾动摇过其主流地位。

(三)恋爱婚姻的区别对待

根据学者李永芳的调查研究,女生和男生多把爱情与婚姻区别对待,仅有12.8%的被调查者认为大学期间的恋人会最终成为夫妻。⑩绝大多数学生更倾向于将恋爱与婚姻分开对待,恋爱的婚姻取向较弱。他们之所以重视爱情而不信任婚姻,更可能是因为他们将恋爱更多地当作寻找真爱的过程,至于结婚,则认为需要更多的条件才能实现。

近半数的大学生持“杯水主义”的恋爱观,即“恋爱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⑪。这说明对于恋爱,很多人重视过程的体验,只要你情我愿就好,对于结果看得并不重要。恋爱的道德往往体现为一种义务的道德,双方互惠互利,不求结果,不看动机,对象宽容:不求结果表明恋爱的双方不一定最后走向婚姻的神圣殿堂;不看动机意味着即使有的人为了追赶时髦、排遣寂寞而追求爱情,也无可厚非,恋爱的责任感完全可以没有婚姻那么强;对象宽容说明恋爱的对象未必要契合于自己对于理想伴侣的期望,“不求最佳,只求合适”往往成为一般人选择男女朋友的原则,单纯的恋爱受到来自于家庭方面的关注程度和干预力度都要比结婚小得多。当然这种义务的道德的实现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双方必须有互惠关系的存在,这种互惠还需要基本趋于等值的程度,即无论是精神方面还是物质方面都要享受到彼此一定的好处,事实上恋爱比婚姻难做出牺牲的多,当事人往往难以在恋爱中委屈自己。

既然是一种二元分裂,多数人在婚姻观上基本持另外一种态度。据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院等单位联合撰写的《中国社会婚恋调查报告》显示,半数家庭对婚恋对象的首要要求为“门当户对”,七成受访者表示结婚对象须“手头宽裕”,调查人数超过200万的报告显示,中国式婚姻正呈现“向上看”的社会属性。三成受访者明确要求对方出身“知识分子、干部家庭”,而无一人愿意接受 “农林牧副渔家庭”。报告更揭示物质基础成为择偶时最被关注的条件,学历、职业、住房、个人收入等因素在青年择偶中日益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愿望的道德约束着人们的择偶观,人们在选择自己将来另一半时采用一种较为理想主义的标准,希望对方的经济能力、个人才华等方面都达到一个比较完美的程度,恋爱可以跟着感觉走,但是面对婚姻,大多数人的态度慎之又慎。

二、二元分裂价值体系的产生原因

在婚恋观中二元分裂价值体系的产生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一方面,从微观个人的角度而言,由于事实上每一个人都期望从别人那里得到的比自己付出的更多,人人基于一种私心,所以总是期望别人能够大公无私地为自己牺牲,而自己不必报予等价的偿付;另一方面从宏观社会的角度而言,基于传统的婚姻文化社会给予了这种二元分裂的价值体系一种间接的纵容,基于当前的现实环境社会给予了这种二元分裂的价值体系一种直接的纵容。

(一)个人微观的“私心”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论述了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⑫可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分亲疏远近的,而这个“我”处于差序格局最重要、最核心的位置,以我为核心的差序格局为婚恋观中这种二元分裂的价值体系提供了可能。

“本我”毫无疑问是人的一种本能,也是个人的私心能够达到极致的一种状态,完全“本我”的人丝毫不顾忌别人的任何感受,个人意志唯我独尊、压倒一切。弗洛伊德认为:“本我是在与躯体直接接触中产生的,是从躯体活动过程中接收到的种种本能需求,并使这些需求在心理上表现出来……本我完全不懂什么是价值,什么是善恶,什么是道德。”⑬但是社会中的人实现完全的本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一种义务的、互惠的道德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我给你你想要的,你给我我想要的”,互利双赢往往能够成为一种非常和谐的模式。义务的、互惠的道德毫无疑问是人私心的体现,但是也体现为一种调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智慧。支撑现代社会之人婚恋观基础的其中一元就是一种义务的道德,另一元就是一种愿望的道德,二元之间的分裂是因为事实上基于私心自己只能给予别人一种义务的、互惠的道德,却基于贪欲期望从他人那里得到愿望的道德。

于是在婚恋观中就出现了对人对己的双重标准、男女有别的斜谷理论、恋爱婚姻的区别对待这三大分裂。当然愿望的道德只有少数具备圣人境界的人才有,对应了弗洛伊德所说的“超我”境界,弗洛伊德认为:“人格中最高的层次是超我,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常人们所谓的‘良心’,另一方面是‘自我理想’”。⑭虽然愿望的道德只有社会上的少数具备圣人境界的人才有,但是一般的人却总是希望着他人能够具备,社会总是希望着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作用域符合自己的整体利益与评价体系。

(二)社会宏观的“纵容”

从宏观的层面探讨婚恋观中二元分裂的形成,无疑需要特别注意两大因素的作用:历史的承继与现实的促进。前者侧重于动态,后者更关注静态。历史的轨迹往往并不能完全扭转人的某些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传统的婚姻文化仍然反映了人的一种二元分裂的价值观;在现代社会,发展是硬道理,物欲横流使得人们对奉献、牺牲、利他的价值观缺乏信仰,似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至少利己往往是人第一性的考虑。

1.历史的维度:婚姻传统文化的间接纵容

婚恋观中二元分裂的价值理念来源于婚姻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思想观念,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为:“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的思想与“男尊女卑”的思想。法律可以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进行具体制度的改造与引进西方先进的思想观念,但永远无法超越民族的文化基础,后者是一个社会共同经验的结晶,而且思想观念的更新往往滞后于制度的变革。

讲求“个人主义”的人,在处事上左右逢源,明哲保身,不轻易干涉别人的事务、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负面意义可能会导致因私废公、“个人主义”与“小团体主义”泛滥:个人主义的泛滥使得他们有可能只顾个人,在他人遇到危难之际作壁上观、冷眼相待。“小团体”主义主要指一个家庭的“个人主义”,近人杨度曾经言之中华法律以家族为单位,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家族,家族的长老权威极高、令出必行,家庭成员之间能够团结友爱、强调彼此之间的义务性与服务、扶助的色彩,而对于别的家庭则缺乏一种普世的关怀。而且,有些场合对于“个人主义”的过分强调可能会衍生出一种消极的处世态度,印证了儒家有一句名言“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以每个人为基础单位的“个人主义”思想与以每个家庭为基础单位的“小团体主义”思想至多对于别人和别的家庭只能产生一种义务的道德,因为大家都期望着将自己权利行使的界限延展到最广阔的程度,对他人而言只要不造成伤害便可,“我的权利至于你的鼻尖”。因此,对于他人当然会采用一套和自己不相同的衡量标准;至于对于爱情与婚姻,前者关注感觉与过程,后者强调稳定与结果,持有这种价值观的人无一不从自己利益出发。

男女有别的“斜谷理论”可以从先人“男尊女卑”的做法找到来源。早在先秦时期,在中国的一些典籍中便已经蕴涵了男尊女卑的思想,如《周易·系辞传上》就有“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之说。⑮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男尊女卑观的不断哲理化、法律化、社会习俗化,使男尊女卑观成为套在女子身上的一条枷锁。女性只能承担辅助的家庭职能与传宗接代的事业,在此方面,中国古代以“三从四德”⑯为基础为女性制定了在家庭领域无比严苛的标准,可以视为是一种愿望的道德,“学为卑下”是社会对女子一生的要求,女子只能按照“卑下、服从”这一准则行事。相对于女性,男性较高的社会参与机会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偏重于经济职能,在事业上偏重于适用愿望的道德作为评价标准。

2.现实的维度:社会现实环境的直接纵容

其实二元分裂的婚恋观自有其存在的社会现实基础,现代社会的人们价值取向非常功利,利他的信仰缺失,这直接纵容了此种婚恋观的形成。根据一份来自广州市妇联首次发布《广州女大学生价值观调查红皮书》显示,愿意嫁给“富二代”的女大学生占59.2%,理由是“可少奋斗很多年”;57.6%则愿意选择 “潜力股”为结婚对象;另有38.4%有意嫁给 “铁饭碗”。⑰也就是说,近六成女大学生表示愿意嫁给“富二代”,这些以物质享受为目的的婚恋,是当代青年婚恋观功利性的表现。

黑格尔在《美学》里描绘的爱情是以愿望的道德为基础的理想主义的爱情,他曾经说到:“在爱情里面确实有一种崇高的品质,因为它不是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现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主动活泼、勇敢、牺牲精神和另一个人达到统一。”⑱但是,现在社会女性择偶观却相当务实,“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成为相当多数女性的共识,网络红人马诺曾经言之“与其陪你一起骑着自行车到处游玩,我宁愿坐在宝马里面哭。”

这种功利的婚恋观自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一方面,追求务实是中华民族天然的民族性格,这点在众多文学作品里也有深刻的体现,张爱玲的《倾城之恋》里刻画的男主人公范柳园与女主人公白流苏就是务实性格的典型体现,因为务实,所以和平年代的男性不愿承担感情责任,女性为了物质保障即使委曲求全也换不回妻子的名分,但是也是因为务实,香港的沦陷成全了他们的爱情,战乱的年代只能容得下一对平凡夫妻;另一方面,很多现在即将走入围城的80后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垮掉的一代”,从小比较优越的生活条件使得他们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吃苦耐劳的作风,宁愿坐享其成,找一个物质条件比较优越的对象能够迅速缩短自己奋斗的周期。此外,还应该注意到教育的缺失,高尚的人格来源于成功的教育,浮华的社会把目光的焦点投向了经济的发展,对于百年树人的教育事业缺乏真诚的关怀。当然,功利的社会环境导致了婚恋观的二元分裂,这种二元分裂的价值观也有可能成为将来婚姻关系不稳定的因素:经济基础只是婚姻的一方面内容,稳定的婚姻更立足于夫妻之间真挚的情感与世界观、人生观的高度契合,这是单纯的物质条件所不能赋予的。

三、回归人性:放弃试图统一两种道德的努力

基于以前的分析,婚恋观中的二元分裂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两种道德的运用也是无可争议的行为选择结果,如何看待这种二元分裂的婚恋观是应该予以仔细考虑的问题,方式无疑有三种:第一,把所有行为统一以愿望的道德作为指导价值观;第二,把所有行为统一以义务的道德作为指导价值观。第三,保持不变。回归人性本色,最后一种方式无疑是一种更切实可行的方式,但也并不是说明在行为模式选择上就可以无动于衷,仍然有可以改进斟酌之处。

(一)思想观念:亚里士多德平等公式的运用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就认为平等就是 “同样的人应受同样的对待”,平等的格言是:“平等对待那些平等的,不平等对待那些不平等的。”⑲一方面,按照亚里士多德公式这种逻辑路径,男人和女人是不同的,自己和别人也是不同的,如果按照统一的道德标准来对待的话,严重违背了人的本性;另一方面,不论是以愿望的道德还是义务的道德作为统一的评价标准都是空想,具有不真实性。

追求一种形式的平等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一方面,如果将自己和他人、男人和女人视为同一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滑稽的假设,将性质完全不同的事物披上相同的外衣是无法做到的,这是一种违背常识的举动;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没有太大的必要,因为追求实质的平等比虚幻的形式更有意义,比如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在密切联系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做出的“倾斜保护”的举动,从立法的层面上更加迁就、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平等公式的逻辑,弱势群体是与一般人相区别的群体,应该受到不同的对待,但是应该明晰,有些界分的身份是一种正身份,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利益,区别对待不意味着歧视。

若采用愿望的道德或者义务的道德作为统一的道德评价标准也是不现实的。人具有复杂性,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是分裂的,著名奥斯卡获奖电影《黑天鹅》里描述了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分裂的人,一个人可以集邪恶狠毒的黑天鹅与单纯善良的白天鹅的性格于一身,越是将这种分裂进行到底越是能够演绎完美的绝唱。人的复杂性还体现在兼具神性与动物性,如果把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大致地与神性和动物性一一对应,就会发现:人是不可能只具有神性的,圣人只是人群中的少数,就是圣人也是存在缺点的,忠诚、善良、牺牲等所有美好的品质只是代表了一个人的某一面,如果采用这个标准统一所有人的思想道德体系就是人为拔高了所有人的思想境界,这严重违背人的本性和社会现实;同理可以推定,人是不可能只有动物性的,原始的本能虽然存在于人的内心深处,但是人天生需要与他人交往,互惠的道德是比较合理的,相互承担义务、各取所需,而且教育之功也不可能使得智慧的人仅仅停留在本能的程度。

(二)行为模式:设置底线而不明确具体标准

思想境界与道德水平因人而异,每个人选择的行为模式是不同的。对于婚恋观指导下行为模式的选择问题,社会可以做的事情只有三件:首先,告诉人们关于婚恋观涉及到的一些专业常识,这种专业常识是人通过一般的社会情境难以得到的;第二,告诉人们社会所倡导的行为模式,现在社会比较赞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体系之下引领婚恋观,但是不能做强迫性要求,尽量避免武断的价值判断与评价;第三,设置一个底线的道德标准,这个底线的道德标准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一种不得不为之的标准,也可以视为社会成员为了保障切身的利益而不得不向社会做出的一定的权利让渡。总而言之,告诉你你不能违反的基本道德,告诉你我支持的道德,告诉你你不知道的知识,其他所有的事项都要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思自治,感情的事情没有谁对谁错,这种高度私人的空间社会应该保持最起码的尊重与敬畏。

告诉你你不知道的知识,就是加强性、婚姻、爱情涉及到的相关常识的教育。社会在这方面,尤其是“性”教育这一方面做得仍然非常欠缺,性教育的现状是:社会把“性的问题”视为“禁区”,传统的家庭教育更是对此讳莫如深、避而不谈,甚至许多家长对子女的生殖健康教育持矜持和抵触心理,学校对性知识的教育和普及也比较薄弱,正确的性科学知识被神秘化。⑳一方面,社会无视很多青年在性生理上已经成熟的现状,导致他们在这方面缺乏必要的了解,无知者无畏,他们的某些不当的行为会对其他人造成莫大的伤害,有时社会也会为了这种伤害埋单。另一方面,对于青年男女在性方面的过分压制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很多人反而转向一些不健康的途径去获得性知识,比如看色情书籍、录像、电影等,对整个社会的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应该进行必要的性生理与性心理教育:前者性指关于性与生育的全部生物学的知识,如男性和女性的身体构造,功能性反应系统的特点及青春期的第一、第二性征,生育过程、反应与卫生常识等㉑;后者是研究人在性行为中的心理活动及规律的科学,包括男女性生理发育心理、性别角色心理、青春期发育心理、恋爱心理、性生育心理、性变态心理等。㉒

告诉你我支持的道德。比如有学者认为可以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的婚恋观:通过“两课”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养成婚姻道德勇气和对家庭的责任感,克服任意与草率的婚恋观。㉓社会当然可以告诉人们自己所倡导的价值观,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得与自己所倡导的价值取向相契合,但是一定不是强制。在言辞的叙述中社会舆论应该给予多元化的婚恋观以必要的宽容,可以说“倡导”、“支持”别人如何行为,但是应该避免“坚持”、“必须”、“应该”、“一定”等诸如此类的表述,社会不应该武断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每个人。同时,社会也不能对别人所选择的行为模式做出武断的评价,道德多元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理性的宽容永远胜过苛刻的批评。

告诉你你不能违反的标准。这是一种底线的道德,人人都应该遵守,完全可以把互惠的道德作为一种底线的道德,既然人人都自私,人人都期望从别人那里获得更多,干脆就承认这是人的天性,予以正视。再把互惠的道德予以细化,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与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以一个平凡人的标准要求每一个人是现实的,也要允许每个人想象一下以“高尚的人”的标准要求别人。道德尺度的底端是是互惠的、义务的道德,如果连这个标准也不能满足便是一种不道德,规制这种不道德要靠惩罚来实现,因为这属于人人都必须遵从的原则的范畴;道德尺度的顶端是愿望的道德,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符合这样崇高的标准,所以倡导这种道德要靠奖励,树立模范,依靠榜样的力量。婚恋观中存在二元分裂是一种客观的现象,回归人性、理性对待这种二元分裂也是我们不得不去做出的选择。

注:

①⑪姚利民.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分析[J].思想教育研究,2003(7):31-32.

②徐国栋.民法哲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56.

③冼德庆.当代大学生婚恋观的特点及引导对策[J].北京教育·德育,2010(1):77.

④蔡文娟,王秀华.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1):172.

⑤⑫费孝通.乡土中国[M].人民出版社,2008:56、30.

⑥徐安琪.中国婚姻研究报告[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4.

⑦⑩李永芳等.当代大学生婚恋观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性科学,2009(1):15-16.

⑧⑨[美]苏珊·布朗米勒.女性特质[M].朱萍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221.

⑬⑭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纲要[M].安徽文艺出版社,1987:14、16.

⑮谷中玉.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强化路径[J].妇女研究论丛,2003(4):48.

⑯“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的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的进行的规范要求。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⑰崔玉凤.80 后”青年婚恋观的变迁及走向[J].青年探索,2010(6):69.

⑱申小莹,钞秋玲.大学生心理教育教程[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189.

⑲徐国栋.民法哲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09.

⑳向欣.对当代大学生婚恋观教育的思考[J].现代科学教育,2010(2):73.

㉑㉒沈娟.当代大学生婚恋观教育对策探析[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5):120-121.

㉓谢沫珠.依法加强对大学生婚恋观的教育引导和管理[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4(7):91.

责任编辑 许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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