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不久前印发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标志着中央地勘基金将结束4年多的试点运行,开始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我国地质工作,国务院决定设立地质勘查基金。2006年年底,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率先启动首批试点项目。随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相继设立。经过四年多试运行和不断探索、实践,地质勘查基金定位日益明晰,在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显现。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相继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建立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以此为标志,地勘基金结束试点并全面步入正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号)指出,为加强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两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7章38条,由总则、管理机构职责分工、项目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监督检查、附则等组成。与试运行阶段执行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地勘基金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功能定位。《管理办法》指出,地勘基金投资优先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地勘基金的投资方向。地勘基金支持三大类重点矿种的勘查,包括煤、铁、铜、铝、钾盐、铅、锌、锰、镍、铀、金等重要矿种 ,钨、锡、锑、钼、稀土、萤石、高铝黏土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国家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地勘基金出资的其他重要矿产。
三是细化了投资方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勘查项目、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限制开采总量的重要矿种勘查项目、生态脆弱区和跨省(区、市)的矿产勘查项目、尚未登记矿业权且社会资金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的其他重要矿产勘查项目等四类项目,由地勘基金进行全额投资。
四是完善了项目立项程序。重点是将原来规定向两部申报项目和由两部组织立项论证、发布公告、公示等琐细的具体事项,明确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操办。同时,明确了立项指南常态化的思路。
五是细化财务管理。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不同性质,分别执行全成本、部分成本预算标准,并明确项目费支出细目;明确了项目监理费的支出渠道;将试运行阶段的竣工决算改为竣工结算。
六是明确了权益的处置政策。在总结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了权益处置的两大原则:无论是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项目,还是合作项目,其投资收益统一执行国家出资矿业权价款的分成比例;实施中因遇不可抗力因素、合作方中途退出而中止项目,也要进行成果的权益处置。
(选自:国土资源网 20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