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战 [武汉大学 武汉 430072]
中国古代直诉制度之法理分析
□孟令战 [武汉大学 武汉 430072]
直诉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古代常规诉讼制度的不足,而且对国家官员的司法腐败具有一定的监督和纠察作用。更重要的是,它是中国古代民众洗脱冤情,诉求正义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法理上对它进行分析,有利于人们透析其存在的法学基础,明晰其运行的法学机理,进而探究其在当代进化和重生的可能性。
直诉;申冤;纠察
作为我国古代史上的一个比较特殊的诉讼制度,直诉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其最早可追溯为西周时期的“路鼓”、“肺石”等直讼制度。它在我国法制史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对于这一制度,我国法学界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首先表现在对直诉制度的性质,即是一种告诉制度还是一种上诉制度,抑或是兼具两种,这在学界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其次,对于这一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虽然也有些学者撰文认为,我国的信访制度就是来源于古代的直诉制度[1],但是大多数的学者都认为直诉制度已经不适应现代法制建设的需要,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我们认为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不仅在我国古代产生过很重大的影响,而且对我们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正是本着这一信念,通过对中国古代直诉制度基本特征的法理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做一番更深入的探讨,更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此更广泛的讨论。
在我国古代的多数时期内,直诉于上的案件多数是重大的刑事案件,这与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社会状况、诉讼观念等有关。其一,我国古代实行的是国家治理和民间自治相结合的方式①,一般情况下,官府主要受理诸如杀人、叛乱等重大刑事案件,而对于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等,通常先在民间由宗族或乡邻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者方许告官。清代,陆陇其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便奉行“讼不以吏胥逮民,有宗族争者以族长,有乡里争者以里老;又或使两造相要俱至,谓之自追”[2]。其二,中国古代统治者把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并且把“争讼”之人视为“道德败坏”之人,把好“争讼”的地区看成是民风不淳朴的地方。因此,官方通常对民事诉讼采取“息讼”、“贱讼”的措施,这类诉讼自然就不会也不值得被皇帝(国王)亲自过问。其三,古代社会交通的不发达,人们直诉于皇帝(国王),即上京告御状,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这是一般百姓所负担不起的。他们不仅要散尽家财、负债累累,而且还可能因此家破人亡,所以,除非遇到重大的冤情,老百姓是不会向皇帝直诉的。其四,统治者为了维护一般的司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且由于皇帝个人精力的有限,也对直诉做出了一些限制,对于上告不实者,还要处以很重的刑事处罚。因此,这种受“重义轻利”影响的民众,对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诉讼就不敢轻易直诉于皇帝(国王)了。
同时,在古代的某些时期,允许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进行直诉。例如,宋初就允许民人诣登闻鼓院进御状陈述民事争端。太宗淳化四年(993年)十月,京畿平民牟晖因家奴丢失小猪而击登闻鼓上诉,太宗认为,“似此等细事悉听于朕,亦为听决,大可笑也。然推此心以临天下,可以无冤民矣”,乃下诏赐千钱赔偿牟晖的损失[3]。此外,“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太宗特别下诏批令:“本府随所欲裁置之”[4]。仁宗天圣八年(1030年)八月一日诏中更规定:“所有争论婚田公事,今后并仰诣登闻鼓院投进”[5]。这种由皇帝直接执掌民事诉讼的情况在中国古代都是十分少见的,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宋代的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民事纠纷增多,皇帝开始重视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中央集权的强大,皇帝加强了对司法权的控制。
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皇帝(国王)所予以受理的直诉案件,主要是重大刑事案件,在某些特定时代也受理一些民事和行政诉讼②。
我国古代实行自诉和公诉相结合的告诉制度。自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到司法审判机关告状并提出诉讼。公诉也称官告,是专门的政府机关提起的诉讼。我国古代公诉主要包括弹劾和纠问两种形式。弹劾是指由专职的检察部门提起的诉讼,在我国古代,专职的检察部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名称和机关有所不同)总体上主要有御史台和谏院等,但其起诉的对象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这种方式虽然对于发现冤假错案,还受害人以公道具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对具体的刑事案件的主动纠察不是其主要职责。纠问,在我国古代是指司法机关直接逮捕、纠察和审问有犯罪嫌疑者的行为,从实践中看,他们对于主动纠举案件通常是不积极的,而且由于司法官集侦查、控告、审判各职能于一身,缺乏各职能之间的相互监督,这样如果出现司法机关的错判和枉法,就缺乏有效的官方主动的救济。因此,受害人的申诉如果得不到受理,或者被冤枉,只能期望通过自己的告诉和上诉行为,求助于更高的国家机关的追查和救济。直诉制度就是这种诉求制度中的一种最高的形式。
直诉制度主要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起,一方面是由于人类本能,对于亲情家庭的重视,另一方面也与中国古代政府重视伦理的政策有关。我国古代法律规定近亲属受害,提起诉讼既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如《唐律疏议》就规定: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人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6]。
这与中国古代的“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可同天”,子孙及妻当为之告官和复仇等观念有关。在中国古代,受到刑事处罚,不仅仅会导致当事人人身、财产、名誉和政治前途的损失,而且还会影响到家庭、近亲属的名誉等,因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才会千方百计地想要告御状,以讨回公道。当事人之外的他人的告发也是引起直诉的一个重要方式,这常发生在皇帝鼓励告发的时期,而且告发的事件也是一些谋反、谋叛等严重危害君主统治的重案。
通常认为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是直接诉于最高统治者——皇帝或国王的。这是由于在我国古代,皇帝(国王)是集国家最高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权于一身,天下是皇家的天下,国民是皇家的“子民”这一大前提下的,皇帝作为司法案件的最终决策者。同时,皇帝在老百姓心中是正义与公正的化身,也是其冤情得以昭雪的最大和最终希望。
皇帝(国王)对于直诉案件基本上采取直接和间接受理相结合的方式,一般说来,不经过中间机关的传达,而直接达于皇帝的直诉,是一种最直接的形式,也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直诉,我国古代的“邀车驾”就是这种方式的代表。这种方式能保证直诉案件能够被皇帝所知晓,而不会被中转机构徇私情。但是由于皇帝精力的有限,且需要处理其他的事务,他需要设立辅助机关来帮助他接收直诉案件,如皇帝往往设置专门的鼓院或谏院等来管理登闻鼓,并安排专门的人员(如御史)负责登闻鼓,于是,遇有直诉案件时,就可以呈报于皇帝了。但是这种间接的方式,有时却导致中间人员因私“蒙蔽阻遏”直诉案件的情况发生。
由此可见,直诉的案件通常是由皇帝(国王)采取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受理的。而且在古代社会的中后期出现了专门的机构来协助皇帝,受理直诉案件。
对于直诉制度是上诉制度还是一种起诉制度,学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或者只是笼统地把它表述为一种诉讼制度。如曾宪义先生编的《中国法制史》是这样定义的:“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制度。”[7]而陈顾远先生在其《中国法制史》虽然也论述到了直诉制度,但是对其性质并没有界定[8]。
现代诉讼法学认为,起诉制度是指法定的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其案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判决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由于我国古代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古代的起诉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开始审理案件的缘由或依据。在我国古代,起诉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是告诉,即刑民案件的原告和其近亲属向有关官府提出起诉与告发。其二是自首,即诉讼案件的被告在犯罪未被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向所在官府投案自首。其三是官告,即由官方提出的诉讼,可分为纠弹与纠问两种:前者是指专职的检察部门提出的诉讼,其主要针对的是中央和地方的官吏。后者是纠问,指司法机关直接捉拿、纠察、询问案件当事人。其四是告发,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提请的控告。
我国古代直诉制度主要有告诉、官告中的纠弹、告发这三种情况。其中告诉是其主要形式,这种情况主要是刑民案件的原告及其近亲属对无法按照正常诉讼程序控告,或者是告诉未被相关官府直接受理的案件直接向皇帝控诉的行为。直诉制度中的纠弹是指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等)直接向皇帝控诉和检举相关官吏的这种情况。直诉制度中的告发,是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知情人直接向皇帝控诉、揭发相关犯罪的情况。告密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况,来俊臣就是因告密得幸于武则天的。武则天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设立了“申冤匦”,让“有冤抑者投之”,每天令正谏大夫、拾遗、补阙一人掌管[9],其实质就是一个“举报箱”。“是时,告密者皆诱人奴婢告其主,以求功赏。”[10]当时,举报之风十分的盛行。由此可见,直诉制度中有一些情况是起诉制度。
现代诉讼法学是这样定义上诉制度的:“上诉,通常是指各国法律规定的,由上级审判机关对因诉讼的当事人或检控机关的不服下级审判机关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的上诉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古代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逐级上诉的司法制度。通常情况下,刑民案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对当地官府的判决不满应该依次向上级机关提起上诉,“越诉”是被严格禁止的。直诉制度,是诉讼案件当事人直接诉于国王或皇帝的制度,它也包括不服下级官府的判决直接向皇帝上诉这种情况。例如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由于对当地官府判决不满,杨乃武的姐姐就托人上京城直接向皇帝上诉,并最终在皇帝的干预下,案件得到平反。
我国古代早在西周时期就形成了一定的审级制度,周天子是最高的司法长官,周天子以下,中央一级由大司寇、小司寇和士师负责。地方一级,依管辖地域不同,由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负责。以后,各朝代的审级制度逐渐发展,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设立了不同审级。在唐代,审级制度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了,唐代的审级可定为五级:县司、州府、尚书省、大理寺、中书门下,其中中书门下是申诉机关,只进行法律审训,实际上是五级三审制[11]。以后各朝代在此基础上变化不大。与审级制度相适应的是,告诉制度和上诉制度也实行逐级告诉和上诉的制度。通常,各朝代都颁布了禁止越诉的法令,对于越诉和越级上诉的行为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唐律疏议·斗讼律·越诉条》之疏议就规定:“凡诸辞讼,皆从下始。从下至上,令有明文。谓应经县而越向州、府、省之类,其越诉及官司受者,各笞四十。若有司不受,即诉者亦无罪。”[12]宋代为了防止州县审结案件“多是径至省”而越级上诉,法律规定实行逐级上诉的“断由”制度。即要有原审机关审断案件的“结绝告示”,以此作为依法逐级上诉的理由和依据,如无此为据,一般情况下,上一级司法机关是不予受理的。
我国古代,虽然在立法上规定了严格的上诉和告诉制度,但是其各朝代也允许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越诉。直诉制度就是这种越诉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的形式。直诉制度一方面可以解决正常诉讼制度的形式僵化问题,也可以使那些在正常的诉讼体系下得不到及时救济的人获得申诉的机会。直诉制度的设立弥补了正常的上诉和告诉制度的缺陷,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当然,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它始终只处于补充地位。这是法制发展制度化、体系化的必然规律。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此,我们试图对其下一个定义:直诉制度是我国古代一种主要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其冤情得不到申诉时,直接或间接地诉于皇帝(国王),并由皇帝亲自或者监督有关机关受理,对正常的上诉制度具有重要补充作用的起诉和上诉制度。
注释
①特别是在宋代以后,民间调解开始广泛施用,这一特点在明清时期表现得更突出。
②实际上,我们古代并没有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概念, 我们运用现在法学的概念和制度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是要在同一个概念体系下对古今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利于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们对古今法律制度进行比较。
[1]陈红梅. 解读信访制度[J]. 学术界双月刊,2005,115(6):59.
[2]赵尔巽等. 清史稿·陆陇其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8.
[3]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M]. 北京:中华书局,1986.
[4]脱脱, 等. 宋史·刑法志(卷一九九)[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徐松. 宋会要辑稿·刑法[M]. 北京:中华书局,1957.
[6]长孙无忌, 等. 唐律疏议(卷一七) [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7]曾宪义. 中国法制史[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38.
[8]陈顾远. 中国法制史[M]. 北京:商务印书局,1936:237-245.
[9]司马光. 资治通鉴(卷二○三) )[C]/ / 司马光.唐则天后垂拱二年. 北京:中华书局,1956.
[10]司马光. 资治通鉴(卷二○五) [C]/ / 司马光.唐则天后长寿二年. 北京:中华书局,1956.
[11]张晋藩. 中国司法制度史[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29.
[12]长孙无忌, 等. 唐律疏议·斗讼律·越诉条[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Legal Analysis of the Straight Sues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MENG Ling-zha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Straight sues system is a special litigation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t not only compensates for the insufficiency of the ancient Chinese conventional litigation system to some extent,but also has certain supervision and pickets role in national official judicial corruption. More importantly, it is an important way for the Chinese ancient people to call for justice.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n it is helpful for people to dialyze its existing legal basis, clarify their run of legal mechanism, and then explore the contemporary evolution and rebirth possibility.
straight sues; call for justice; sergeants-at-arms
D912.1
A
1008-8105(2011)03-0070-04
2010 −12 −02
孟令战(1981− )男,重庆市公安局,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编辑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