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正腾
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加速了我国经济完全融人世界经济体系的步伐。这样,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将会面临更严峻的市场竞争,而企业间的竞争已由过去以质量价格为主转变为包括质量、价格在内的产品品种、花色、企业信誉、形象、售前和售后服务等综合素质的竞争。在这种全方位的激烈竞争中,商标作为这些综合素质的集中标志和标记越来越显现出其在市场竞争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的综合反映。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信誉、形象等诸多因素之争,而商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信誉、形象等信息则靠商标作载体传送给消费者和市场。企业的经营策略、广告宣传策划、形象策划、管理策划等也都经商标的广告反映出来,商标综合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的广泛使用,将企业推向市场,而企业则可以成功地运用商标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但正是由于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以上地位和作用,所以同时,它也成为不法分子竞相假冒和抢注的对象。越是名牌商标,假冒侵权者越多,假货质量低劣,败坏了真正品牌的声誉,后果严重的会造成假货扼杀名牌。
我国商标工作起步较晚,商标使用者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注重甚至不懂得商标权的维护,只顾使用,不知道及时申请注册获得保护。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盲点,给国外竞争者太多的空隙可以利用。近年来,国外刮起了一股抢注我国著名商标的狂潮。结果有的丧失对被抢注商标的使用权,有的遭到他人的侵权诉讼,有相当一部分被迫退出有关国家的市场,有的则花费巨资从抢注者手中高价买回商标权,给企业以至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必须做好商标的境外注册工作,尤其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防止和避免国内名牌商标在海外被人抢先注册显得更为重要。
青海处在我国青藏高原之上,自古以来都是欠发达地区,人烟稀少,但1999年国家制定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青海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基础设施也逐渐完善。特别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对于青海的企业来说是腹背受敌,青海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不完善,商标的保护存在着很重大的问题,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在竞争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商标最为显性知识的重要部分,更是亟需重视。
商标是品牌的核心,商标属于无形资产范畴,它同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共同构成了企业的资产,并且是企业生产要素中最重要的、附加值最高的、且在使用中会无限增值的部分。由于发展起步较晚,特别是西部欠发展的省份,重视有形资产,忽视无形资产的问题更是尤为突出。我省缺乏相应的培训机构平台,导致了很多企业家没有机会接受进一步教育的机会,他们的观念没有得到是市场同步的更新,自然而然,也对员工的教育培训不够重视,从而整个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重视。也有一些嗅觉比较灵敏的企业家,虽然申请注册了商标,可是也容易受到一些侵权的困扰,而且没有在商标设计、商标选择做到位,没有融入青藏高原特色的元素,只是其他地方商标在青海的翻版。
企业家缺乏战略眼光,突如其来的竞争的加剧,让省内的企业无所适从,由于没有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育和争创名牌商标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中小企业只顾眼前的利益,导致了企业决策层对于各种知识产权充耳不闻,或者是置之不理,漠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所有的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模糊,商标的拿来主义、低水平的设计随处可见,商标宣传的投入更是寥寥无几,完全没有引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重视。
青海省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近些年来,省内组织了多次省外考察的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的专家来青海演讲,政府尽最大的努力帮助省内的企业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但是大部分都是仅有其形,而没有实质,也有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本,但是没有融入到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当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很有限,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还没有起到应用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没有从根本上理解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奖励发明创造的作用。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代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主要砝码和最有价值的博弈工具,我省经过十几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奔跑”,知识产权在我们参与竞争的作用渐渐明显,但是知识产权明显成为我省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特别是研发,营销,法律等方面的人才及其匮乏。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人才的多寡决定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厚积薄发的潜能,商标知识产权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必须是复合型人才。目前需要企业这方面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其他业务人员兼职,由于其自身知识结构的限制,有关企业商标保护等各种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水平还比较低下,没有办法为基础创新提供保证。由于没有研发人员做后盾,战略则成为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这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商标的保护,商标是最直接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
随着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逐渐减少;部分企业保护商标、尊重他人商标意识也逐步提高。同时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获取信息的方法更加多样化,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得到提高。但是仍然有一部分中小企业缺乏这样的意识,存在着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打“擦边球”、“傍品牌”、“乘顺风车”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青海省的整体情况来看,青海省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参差不齐,除了互助县等一些成规模的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比较强之外,多数企业僵化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知识产权意识十分淡薄。对社会的侵权行为不积极主动的追究,给予打击,而总是想通过消费者自身的知识去辨别公司的产品,只是进行一些简单的,关于产品辨别真假的宣传,但是现在的消费者并不一定具备各种专业知识。消费者总有一天彻底放弃品牌忠诚,并且恶意相加,形成了一个坏消息的爆发点。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大多采取“不起诉,能私了就私了”等消极应对策略,纵容了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
建立企业商标名称、企业名称(商号)和企业标志三者有机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商标保护模式。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号作为联系生产和销售的中间环节,起着沟通商品与消费者的媒介作用,是企业名称的核心概念,也是商誉的重要载体,蕴藏着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意义。商号和商标的关系很紧密,有些商号由于历史悠久,影响广泛,商号则被作为商标注册,如“狗不理包子”、“张小泉”、“同仁堂”。商标和商标可以相辅相成,加强了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多企业越来越认识到企业三位一体的重要性,认识到他们对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注册联合商标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被他人影射仿冒。联合商标的出现,是因为商标的近似或商品的类似往往不很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判断认定标准,而且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变化,因此难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近似的商标。
联合商标也在适应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对于有实力的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新产品不断涌现,旧产品不断更新换代,因而在业务往来是需要在与旧商品类似的新商品上,使用与原注册商标有一定近似的商标,既可以利用老牌子进行促销,有可以展示新产品的风采,可谓是一举多得,联合商标能满足这样的需求。但是我国《商标法》里面并没有关于联合商标的阐述,所有企业的自觉是保护企业自身商标的根本所在。
联合商标策略的运用可以在企业所使用的正商品外围构筑起一条防止近似商标出现的防护带,是企业注册商标的重要策略,不少企业从这一策略的实施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防御商标来自现实市场中的商标侵权,较为普遍的是“克隆”商标的现象,严重影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虽然对商标“克隆”现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已有相应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商标局可以建立一个未注册商标数据库,将登记备案的未注册商标输入数据库内,通过市场巡查或企业主动上门咨询等途径发现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现象后,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填写《未注册商标使用备案表》进行申请,有工商局通过商标查询系统进行查询,确定没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后,对其申请予以备案,有效期可注明为一年。在备案有效期内,立即知道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对备案期满仍需使用的,可再次查询,同时备案表注明,一旦发生侵权现象,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接受处理。对在该局备案的未注册商标,如遇到其他企业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与其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进行备案和注册的,该局即告知申请人此商标已有他人在先使用,同时告知备案人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通过备案可以促进工商部门监管职能的到位和服务措施的落实,最大限度的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防止企业无意侵权现象的发生,为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保留在先使用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