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实践中的误区及发展对策探析

2011-03-19 14:39蔡丽娟邹金腾
武夷科学 2011年0期
关键词:专利权种业新品种

郑 植, 蔡丽娟, 邹金腾

(1.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2; 2.福建农林大学科研处, 福建 福州 350002)

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小国;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纲,粮以种为先。因此,抓好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计民生论,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从育种单位及育种者论,直接影响他们的经济收益和可持续发展。但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存在许多积弊,直接影响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尽快研究和革除,才能推动农作物新品种的创制与可持续快速发展。

1 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范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以下定义: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1-2];结合我国有关作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条例,把它们应用到作物新品种保护上,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范畴有:通过申请产生的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作物新品种权;自动产生的版权与邻接权、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其中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与商家经营的信誉、商品品质与原产地关系密切,没有技术竞争力问题;专利权、作物新品种权是作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也是依法规保护力度最强的对象,是育种可持续的保障。

2 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

作物新品种受气候的影响较大,因此推广应用的区域也受到限制,在对品种的审定或认定时,都有明确的应用区域限定;同时新品种的更新改良较快,受环境的影响也较大,可能因为新危险性病虫害侵入而失去应用价值,因此应用周期也有限。基因(DNA)是动物、植物、微生物等决定遗传特性的最小单位。作物育种的本质就是人为地影响作物基因的转移、选择优于植物原有的农艺性状,获得高产、优质等有利农业生产发展性状,并能稳定遗传新植株,即作物新品种。随着分子生物技术的发展,作物育种已进入了分子辅助育种的年代,科研人员在实验室操控基因按既定目标改变不良状基因或导入优良性状基因,再进行田间试种,从中选育出具有目的优良性状的新品种。因此优良性状的基因挖掘对作物育种工程至关重要。

基因与品种相比,其应用的时空性与获得保护的力度完全不同:首先,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同一个基因在人为介导下,可以突破自然界物种间的生殖隔离屏障,在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进行交流。其次,基于基因工程技术,基因就类似一种生产原材料,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的任务一个具备条件的工厂内加工出新的产品,因此其应用无国界。第三,基因可以存贮,可以在需要的时候组装到目的生物上,只要环境合适就能得到充分的表达。第四,我国专利的相关法规赋予基因的可专利性,而新品种除育种方法、栽培方法可申请专利权保护外,也只有在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目录范围的新品种才能申请品种权,新品种本身不能申请专利权保护。基因专利权的时限与其它专利一样,时限为20年,而生产中应用的新品种一般5年左右即被更优性状的新品种替代,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的期限也仅15年。可以说,在生物技术大爆炸时代,拥有基因专利的主导权就拥有了生物育种产业的主导权。因此,国际种业巨头们都把基因的收集、发掘和专利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

3 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实践的积弊

首先是片面重视基因的发现权。目前已有许多机构把GeneBank上登录发表的基因片段做为成果考核或展示,检索比对GeneBank的基因片段,也是国家专利局认定基因专利新颖性的基本要求[3]。导致许多基因发现者一味追求在GeneBank上发表基因片段的数量,以展示自己在其研究领域基因的发现能力,或者说是片面重视、追求基因的发现权,如许多研究人员把大量未经广度和深度挖掘的基因片段,没有申请专利就发表在NCBI、EBI、CIB 的“GeneBank”上,从而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众多基因无法申请专利保护,得不到专利权保护,没有转化为基因专利优势,造成潜在的巨大的知识产权流失或经济损失。

其次是以审定或认定品种为目标。由于我国对作物新品种权及专利权保护的落后,加上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因此许多种业经营管理者及育种人员的专利意识、作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意识至今仍然不强。实践中许多种业公司,只重视开发国内市场的准入,通过各种办法争取作物新品种的审定或认定,把新品种的市场准入规则误认为产权保护范畴。目前国家的农业新品种推广,在知识产权是否清晰无争议认定上,也仅限于有没有新品种的审定或认定证书、有没有审定或认定新品种的使用授权书。其实这种认定的方法是错误的,即便经过审定或认定的品种,如果没有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或专利权保护,也可能被其它的科技人员申请专利权或植物新品种权,从而失去独占权;而市场上可以购到审定或认定的新品种商业种子,不要经过育种者许可即可应用于生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它人只要有该审定或认定作物新品种的配种技术和材料,应该也可以生产出售该种子。

第三是成果转化意识和国际化意识不强。这是我国长期以来不正确的科技评价体系和技术职称评定体系指引的结果。在从事育种基础或应用基础的研究人员中,普遍存在重论文轻专利,甚至轻作物新品种权的现象;大部分研究人员的市场意识更加薄弱,普遍存在重专利申请轻成果转化、以取得发现权、发表SCI和最快满足职称评定需要为目标,即车内评价;大量的科技人员轻视了基因的市场开发,没有市场的价值取向,没有申请国际专利保护或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种业界更没有占据国际市场的雄心壮志,也只满足于拥有知识产权,致使财政投入浪费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转化为科技的推动力或产业竞争力。

4 培育作物新品种的优势

中国是世界植物的发源地之一,我国保存有丰富的特异种质资源,仅《中国植物志》就记载了我国301科3408属31142种植物[4];同时还有丰富的动物和微生物资源,这此资源为含有丰富的特异的功能性基因,为我国作物新品种的培育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基因的开发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基因克隆技术、转移技术比较成熟并为大量的科技从业人员所掌握;国家科研机构、高校及先进的生物工程技术企业都拥有国际一流的设备,因此拥有丰富的特异资源是我们获取新功能基因挖掘、开发与产品化或产业化最有利的条件。

随着我国科技、经济的发展,经过改革开发以来30多年的发展,我国省级以上的农作物研究单位都具备了良好人才贮备和设备条件基础[5],功能基因发现、发掘与应用水平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局部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因此我国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对主要农作物进行改良的基础条件已具备或良好。

我国是农业大国,尽管在上一轮研究机构改革过程中,已把大量的应用型研究机构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改制,但农业科研与推广体系仍然十分完善;从中国科学研究院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到国家部属、省属、市属、县(区)属的农业科研机构与推广机构都比较健全,还有农业高等院校属的农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平台等,因此我国从事农业科研、推广的机构及研究人员群体优势十分突出。

我国是农业大国,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食种工程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因此只要我们扬长避短,完全可以在国际种业和基因大战中占据重要的位置,进而掌握作物育种产业的主动权。

5 促进种业发展的对策

一是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我国是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单位之一,因此大量的作物品种已融入了全球一体化竞争中,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国外的跨国种业集团已有多家在国内注册营业,基本垄断了玉米、大豆、胡罗卜等农作物和蔬菜种子市场,虽然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严重地动摇了我国农业生产的良种保障,粮食安全生产带来巨大潜在的危险。因此必须创新基因专利权产业化与促进种业工程发展的机制,充分利用基因专利权等法律保障[6],从政策及配套措施上给予全力支持、促进种业的快速发展,提升种业的国际竞争力,保障我国粮食生产安全。

二是改革科研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或技术岗位的考评办法。对农业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人员分类考评;如基础类研究人员侧重于新发现与理论突破,发表高水平论文;如育种人员侧重新品种等应用成果,特别是注重新品种与专利权获取,将专利权及其许可使用和取得的效益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三是加大国家在功能基因发掘专项及其专利保护方面的投入。目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益性研究专项都有生物资源收集保护项目,在国家转基因重大专项中也有农作物转基因项目,但这些专项还不足以改变严重滞后的现状,必须从挖掘、抢救和参与国际竞争战略高度来认识,大力支持发掘重要的功能基因,并在专利申请方面给予指导和资助。

四是大规模发掘农作物新品种的功能基因,并实行专利权保护。目前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或国际种业大公司已通过专利来控制国际生物育种产业。如美国的孟山都、先锋种子、杜邦、先正达,法国的利马格兰、墨西哥的圣尼斯,荷兰的埃德瓦塔等种子公司,都申请了大量专利(包括国际专利),通过专利垄断市场,因此我国必须及时启动大规模功能基因挖掘工作,并把功能基因挖掘与专利保护结合起来,作为促进我国种业发展的核心战略来发展。

[1] 邹双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M].福州:海风出版社2006:1-5.

[2] 蔡丽娟,邹双全.农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J].亚热带农业研究,2006,2(3):237-240.

[3] 赵明强.“基因银行”,谁的霸权[J]?中国科技财富,2011,17:1-3.

[4] 中国科学院中国植物志.中国植物志[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5.

[5] 杨仑,夏振华,陈剑,等.中国基因专利的数据挖掘[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06,26(11):91-96.

[6] 王汉中.实施基因专利战略刻不容缓[J].中国农村科技,20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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