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智
(福州大学 国际法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108)
2005年,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简称“NBA”)经过与球员工会的艰苦谈判,终于达成了新的集体谈判协议。其中最突出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将运动员进入NBA的准入年纪提高到19岁;二是提高了球队可以支付给运动员的最高工资总额(即工资帽额度)。NBA认为,这种限制一方面可以使年轻运动员先在大学联赛接受锻炼,然后再进入NBA,保持一种竞争的平衡。另一方面,工资帽额度提高,也更有利于保障球队和运动员利益。然而,随着国外篮球联赛特别是欧洲篮球联赛的发展,吸引了众多美国国内以及外国运动员加入,NBA的选秀市场以及海外市场计划均受到威胁,这一趋势也必将影响即将到来的2011年集体协议谈判。
劳资集体谈判是西方社会普遍认可的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注]国际劳工组织1981 年通过的154号《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2 条规定:“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与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之间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包括:(1)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2)解决雇主和工人间的关系;(3)解决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美国较早就通过立法确立了集体谈判机制,并将其延伸适用于职业体育领域。美国联邦法律正式承认集体谈判制度始于1933 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全国产业复兴法》,1935 年颁布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第七条则再次重申了工人结社自由和通过其自己选择的代表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1938 年,美国颁布了《公平劳动基准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工时及延长工时等劳动条件。1947 年美国《劳工关系法》又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做出进一步的规定。[1]
由于美国《劳工关系法》明确规定该法只适用于商业经营领域的雇员,而职业体育在早期被认为是“不具有商业属性的特殊领域”,因此,并未被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在劳资关系上也不适用集体谈判机制。而且,集体协商制度下产生的统一工资,有时并不符合体育竞赛的特点,水平高的运动员更愿意通过个人协商获取高工资。但是,随着体育商业化程度不断加深,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进行个别协商会形成完全自由的竞争市场,导致高水平运动员过多流向有购买力的俱乐部,使球队水平参差不齐,球队间的竞争力不均衡,影响体育竞赛的观赏性。此外,由于体育产业的膨胀,体育联盟及俱乐部内不仅有运动员,还有大量服务人员。这些服务人员和其他领域的劳动者一样,需要通过集体协商机制,强化自己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体育已不再是单纯的竞技运动,其已发展成具有明显商业属性的特殊领域,美国职业体育联盟逐步建立起自身的集体协商机制。[注]在美国,主要的职业体育联盟包括四大联盟:棒球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MLB)、国家橄榄球联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NFL)、国家篮球协会(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NBA)和国家冰球联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NHL)。集体协商分别在联盟管理人与球员工会之间进行。
如同一般劳资合同一样,职业体育中劳资集体谈判重点也在于两项:雇佣和球员工资。作为体育职业联盟,为了推动职业联盟的平衡发展,需对运动员准入、流动及工资水平都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限制,从而形成具有特色的选秀制度、工资帽制度等。作为运动员,一方面,他们希望联盟良性发展,这是他们自身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在有限的职业生涯中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作为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之一的NBA,随着其全球扩展计划的实施,其世界影响力越来越大。为保证联盟各队的竞争力,NBA依托其集体谈判机制,在球员工资、球员准入等方面形成自己的集体协议内容。
自1964年始,NBA认可国家篮球运动员工会(National Basketball Players Association,简称“NBPA”或“球员工会”)为球员的代表,球员工会监督和保证NBA向运动员提供充足的保险、公平的合同,以及给予违规运动员合理的处罚。自20世纪60年代中叶,最多每隔6年,NBA与球员工会就会在集体谈判的框架下就雇佣条款进行谈判,谈判结果约束所有30支球队和全体运动员。[注]在1967年N.L.R.B.v.Allis-Chalmers Mfg.Co.案中,法官认定所有的球员有权对合同条款及工作条件进行集体谈判。See N.L.R.B.v.Allis-Chalmers Mfg.Co.388 U.S.175,180 (1967).除了保证运动员适当的利益,谈判的主要内容是联盟如何实施集体谈判限制,限制运动员的工资收入、限制运动员流动(贸易选择),以及对新秀运动员加入联盟(准入)设定最低标准。20世纪80年代中期,NBA成功将工资帽条款列入协议,通过限制NBA球队的工资总额,间接限制球员工资,以及球队购买球员的能力,从而保证不会有个别球队网罗众多的明星,长期垄断好成绩,使比赛的竞争性褪色。[注]在NBA,“工资帽”是最著名工资限制条款。每年的“工资帽”是根据NBA前一年的总收入的48%除以NBA球队总数29支球队,得出的平均数就是当年的“工资帽”,球队花在球员身上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这个数字。但是,工资帽是软的,联盟同时有诸多的配套制度,比如:“第三方托管”制度,具体做法是NBA官方将球员薪金的10%先扣下来,放入一个托管的账户中。如果球员最后的收入没有超过联盟29支球队总收入的55%,那么这个托管的钱将原数奉还。但是如果球员最后的收入超过了55%,那么这笔钱就被官方没收了。同时,设定了“奢侈税”制度,如果球队老板掏出的银子超过了联盟总收入的55%,那就必须交纳奢侈税,每花一元钱,就要交一元钱的奢侈税。此外,伯德条款以及中产特例条款产生的工资额都将被排除在工资帽之外。虽然球员工会始终认为工资帽严重限制了运动员的流动和潜在的收入,但对雇佣中的工资保障条款又表示欢迎,因此,工资谈判始终是在争执中进行。此外,运动员进入联盟的最低年龄要求也是长期争论的问题。NBA之所以做年龄限制规定,是防止学生从高中辍学,出来打球。但是,通过2005年的谈判,联盟又提高了年龄的限制,认为运动员需要更多时间发展球技,成长心智。
现行的协议对运动员准入及运动员合同进行了诸多限制,主要体现在工资帽额度、球员准入年龄及自由流动等方面。
第一,新秀合同条款。运动员经过第一轮选秀进入NBA,会受到两年合同附加两年可选择年度(即2+2)的限制。[注]所谓2+2合同,实际上是对新秀球员自由转会的限制,新秀与球队签约后,前两年必须为该队服役,在球队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转会。后两年是限制性自由球员,球员有续约的优先权,如果球队和他续约,他就不能离开,如果球队不与他续约,他则可以离开。同时,新秀合同还会受到最高和最低工资限额的限制。[注]最高工资限制在新秀合同的每一年会做些调整,每年约在400~500万美元之间。See http://www.nbpa.org/cba exhibits/exhibitB.php,登录时间:2011年2月8日。而且,运动员仅与球队签订合同并不能进入NBA,他们必须满足NBA有关准入年龄的要求,即至少年满19岁,且从高中毕业满一年。[注]See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upra note 15,art.X.新秀合同到期后,集体协议将继续限制运动员可以谈判的工资数和合同年限。其中,运动员可以获得的最大工资金额要根据他本人在NBA打球的年限以及之前的收入进行计算;合同期限不能超过6年;球队必须保证在合同期内有充分的工资帽空间。
第二,球员转会模式。集体协议通过建立两种自由转会模式,确立不同的自由球员身份,即限制性自由转会球员和非限制性自由转会球员,更多地介入运动员合同到期后自由转会的权利。依协议,一个非限制的自由球员可以完全自由的同别的球队签约,母队没有任何办法阻止他。而受限制自由球员转会时,他的母队有权开出与其他球队相匹配的合同,以留住该球员,即母队享有优先购买权。[注]为了使自己的自由球员成为受限制性球员,球队必须先提交一份报价合同给球员。给新秀合约球员的报价合同的金额,取决于这个球员的选秀顺位。给其他球员的报价合同必须是他上一份工资的125%,或者联盟底薪加上17.5万美元,两者取大。报价合同期限一律为一年。如果球队因报价超过了工资帽,他们将获得一个工资帽例外,例外的数额同提交报价合同的数额相当。See 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supra note 15,art.XI.
第三,运动员权益。集体协议包含了对运动员市场行为、权利实施许可的管理,一旦运动员与NBA球队签订了协议,联盟即可以使用他的形象进行联盟推广活动。运动员有义务按要求参加赛前和赛后的见面会、参加主办方举办的活动、参加媒体及公众活动。在公众面前出现时,运动员必须遵守礼仪,有义务展现联盟的积极形象。出于雇佣责任,运动员应约束自己在场上的行为。集体协议要求运动员遵守这些规定,并允许联盟对违反条款的人进行罚款等处罚。
随着世界篮球竞技水平的整体提高,美国篮球运动不仅在国际及奥运会的篮球竞赛中受到各国的冲击,而且,世界篮球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篮球职业联盟的兴起,也给NBA的篮球市场带来挑战。当今,世界篮球的第二个重要职业联赛当属欧洲篮球联赛。欧洲篮球联赛由18个国家篮球联盟及24个顶级俱乐部组成,俱乐部独立管理自己球队的日常运作,并组成竞赛大会,负责竞赛管理及相关事务,制订统一的竞赛规则,保证所有球队遵守。
与NBA不同的是,除在球员准入年龄上,欧洲篮球联盟需遵守国际篮联的规定外,[注]国际篮联规定运动员加入职业联盟的最低年龄为18岁,并制订了年轻运动员交换的指引。See generally FIBA:Internal Regulations 2008,at http://www.fiba.com/downloads/Regulations/Internal Regulations 2008.pdf.登录时间:2011年2月9日。在其他方面,欧洲篮球联赛并没有特别规定,即只要符合国际篮联规则及劳工法律,联盟本身没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2008年夏,欧洲篮球俱乐部利用美国经济危机以及工资帽的限制,以更好的雇佣条件吸引美国篮球新秀及NBA的球员。[注]意大利罗马俱乐部以一份三年近400万美元的合同,签下了美国超级的年轻得分后卫詹宁斯,时年18岁,尚不够NBA的年龄准入标准。希腊的奥林匹亚科斯俱乐部,则以欧洲篮球历史上最大的一份合同,签下了NBA限制性自由转会球员约什,合同金额约为三年2 000万美元。在2008年自由转会期,大批NBA球员远赴欧洲打球,世界篮球格局悄然发生着变化。
相较NBA的转会规则,欧洲球队可以用更多的经济利益吸引运动员,在自由转会市场占据优势。首先,欧洲职业篮球合同的基本框架有利于运动员。它的工资支付使用“税后净工资”的办法,在这种办法之下,约定工资应支付的税收由球队负担。而在NBA,球员的最终合同工资还需纳税,包括联邦税和州税,运动员的实际所得远低于合同约定。其次,没有工资帽限制,俱乐部在决定给运动员多少工资时,不需要关心联盟对工资的限制。由于欧洲篮球联盟的参与者是各国联赛的优胜者,其相互间的竞争还包含有国际竞赛的内容,无需利用工资帽等制度维持竞争性。再次,为了吸引运动员,俱乐部还经常会在工资收入以外,提供一些特别利益给运动员,比如提供汽车、住房等;运动员还可能成为俱乐部的合伙人,并有权在球衣上做广告。相反,这些利益在NBA集体协议中都是被禁止的。复次,虽然欧洲也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然而,欧元持续走高,超过美元价值。在这种经济状态下,欧洲篮球俱乐部很容易提供与NBA等同或更优越的条件。此外,除了金钱吸引,自由转会造成许多欧洲优秀球员从NBA返乡。一些欧洲运动员返回欧洲后,不仅可以挣更多的钱,而且,他们在欧洲可以获得更大的荣耀,这些都是吸引他们返回欧洲的原因。
欧洲篮球市场的迅速崛起,对NBA的集体协议机制产生了直接影响。首先,欧洲篮球市场的竞争改变了NBA对世界篮球天才的垄断。之前,球员自由转会只会收到来自新的NBA球队在其工资限额内提出的报价,这一体制使得NBA俱乐部只需在联盟的球员竞争中获胜即可。但欧洲联盟的出现,使自由转会制度受到极大冲击,欧洲体制加强了运动员谈判的地位,使之可以争取更高工资,有助于由市场决定运动员的价值。而且,来自外国俱乐部的竞争扩大了限制性自由转会的机会。在目前的集体协议框架下,NBA球队受到限制性自由转会的限制。然而,这种限制却不适用于国外俱乐部,受制于限制自由转会的NBA球队,面对外国俱乐部,无法适用竞争条款,以保留自己的队员。[2]其次,对年轻运动员参与职业篮球产生影响。NBA管理者希望年轻运动员在大学篮球联盟至少打一年球,以助于其篮球技术和个人身体和心智的成熟,使NBA更好地观察和评估他们的潜力。但欧洲篮球市场给年轻运动员机会,使他们可以规避年龄准入的要求,马上就赚到不菲的工资。
面对欧洲篮球联赛对NBA的冲击,NBA需设计出远期及近期的应对方案。从长远看,要维持NBA在世界篮球的统治地位;而短期目标,则需要解决2011年6月重启集体谈判后可能面临的劳资僵局。
第一,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危机,最好的选择是NBA与欧洲篮球联盟直接谈判,形成协议,对自由转会做出限制。在这个协议之下,对于限制性自由转会的球员,NBA球队有出租或转让的权利。有兴趣的欧洲球队则应补偿NBA球队入门费,从而获取与运动员谈判的权利。[3]这个协议从经济利益上有利于NBA球队,因为这笔费用将作为收入用于支付奢侈税。而从联盟发展的角度来看,则使欧洲联赛有机会获取更多的优秀球员。不过,这个协议无疑会受到美国反垄断法和欧共体条约39条的审查。在美国,上述的对策很难在反垄断审查中形成例外。[注]在美国Mackey v.NFL案中,美国联邦第八巡回法院确定了一个“三要件”标准,以判断职业体育集体协商中的限制措施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豁免:第一,该限制仅对集体协商关系的双方造成了重要影响;第二,该限制涉及到了协商的强制性事项;第三,该限制是通过善意协商而形成的。See Mackey v.NFL,543 F.2d 606,614-15 (8th Cir.1976).法庭在对上述转会协议进行审查时,会认为NBA单方面限制了运动员的自由转会。同时,上述转会协议在欧洲还会面临欧共体条约39条的审查。适用博斯曼规则,协议极可能会被欧洲法院认定为非法。[注]在著名的博斯曼转会案中,欧洲法院裁决认定之前欧洲足联转会费制度及转会规则违反了《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的自由就业、禁止国别歧视的原则,从而对欧洲及世界的足球及体育职业运动产生巨大的影响。诚然,NBA可以进行答辩,说明这些措施的实施,目的是为了推动NBA的竞争性,以对抗博斯曼法案。但是,如果想使这样一份复杂的协议被法庭最终接受,NBA尚需要进行充分的评估,前景并不乐观。
第二,NBA直接扩大与欧洲篮球联赛的交流。目前,在NBA总裁斯特恩全球战略的指引下,NBA已成为一个世界媒质。世界上超过200个国家都可以看到NBA,利用乔丹和梦之队将NBA文化和明星带到欧洲,从而推动了欧洲及世界篮球运动的高速发展。当前,外国城市体育馆越来越大,NBA的球迷越来越多,在欧洲建立NBA队伍的可能性越来越高。如果在欧洲发展NBA球队,则该球队无疑会直接给欧洲篮球联赛的队伍造成压力,在他们家门口与他们进行球员、球迷及市场的争夺。
第三,欧洲篮球的兴起暴露了NBA集体协议限制的脆弱,展望即将到来的新一轮NBA集体协议谈判,在集体协议的限制方面,球员工会可能会有比较大的谈判优势。首先,一系列案件表明一个美国年轻运动员可以在等待进入NBA的时候,在海外挣到数额巨大的工资。如果更多的高中生运动员顺应这一趋势,在新一轮的谈判中,年龄限制很可能会被拿掉。其次,当目前的集体协议到期后,球员工会会要求提高最高工资标准。当下,欧洲球队不断地搜罗中上水平的NBA球员,使欧洲联赛的水平显著提高。但是,除非NBA很快就在欧洲实施扩张计划,否则,欧洲球队会借助他们在财政上的优势,吸引更多的NBA自由天才球员和超级明星。湖人队的超级明星科比就表示,如果NBA在下赛季无法达成集体协议,他不是没有可能去意大利打球。而小牛队的德国球星诺维斯基甚至表示,如果NBA下赛季停摆,他则有可能来中国打球。篮球运动发展至今,的确已成为全球的运动,在职业化背景之下,万事皆有可能。
参考文献:
[1] 石旭雯.集体谈判——劳动者外部参与机制比较研究[J].甘肃金融,2009(9):26-29.
[2] Matthew Epps.How Collective Bargaining Weakened the NBA’s Competitive Edge in a Globalized Sport[J].Villanova 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2009(16):366-367.
[3] Does World Basketball Need a Soccer-Style Transfer System?[EB/OL].[2010-02-15].http://bleacherreport.com/articles/40340-does-world-basketball-need-a-soccer-style-transfer-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