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11-03-18 17:49方海芹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新税法优惠政策优惠

方海芹

(天津市南开社区学院,天津市 300100)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方海芹

(天津市南开社区学院,天津市 300100)

税收优惠是各国常用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政策的导向,促进了经济发展。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国家经济政策,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应充分的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赋予的权利,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以下简称“新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各国常用的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它具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产业导向能力不足、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效应不明显等。新税法作为一部法律,体现了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政策的导向。从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国家的产业政策,认真研读和领悟,充分准确地理解税法内容,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把握国家经济政策,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企业应充分的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赋予的权利,使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对于企业在未来整体税收筹划是非常重要的。

一、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引导企业从事国家所鼓励的经济行为,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进而在总体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是否应享受税收优惠,取决于其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税法鼓励的方向。

(一)税收优惠政策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我国原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偏重于外资企业,并且以地域导向为主,目的是为了发展区域经济,带动地区的经济发展。新税法中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以进一步的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对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如农、林、牧、渔业项目;港口、码头、机场、城市公共交通、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同时,随着地区经济的发展,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行调整,逐步转向欠发达地区。真正建立起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机制。

(二)税收优惠方式采取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原税法税收优惠政策大多采取直接减免税形式,这种优惠方式比较单一。国际上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工具主要以间接优惠为主,其效果明显好于减免税等直接优惠形式。因此,我国的税收优惠方式也实行多元化,新税法税收优惠方式可归为三类:税基优惠包括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加计税前扣除、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税率优惠为减低税率;税额优惠包括减免税、税额抵免等。采取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的模式,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同时辅以一定的直接优惠形式。

二、新税法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企业只要从事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项目,即可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但税收优惠方式却不尽相同。具体方式如下:

(一)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算,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免税收入和减少应税收入。具体包括: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从性质上来说是企业的营利性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范围,但因为国家鼓励(如国债利息收入)或为避免重复征税(如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是有本质区别的,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对股息、红利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新税法为更好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则不为税收优惠所鼓励。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我国相关管理办法规定,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其从事经营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新税法明确规定,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新所得税法的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降低所得税税率

降低所得税税率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占比重很大。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之所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界定为30万元,是经过认真测算的,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借鉴国际税收政策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考虑到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15%的优惠税率,仅限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区内区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难以充分发挥有效作用。因此,“新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换代,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计税前扣除

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是新税法规定税收优惠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税法具体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实行150%的加计扣除政策。这个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有利于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提高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历史画卷既然波澜壮阔,总有个不按既定路线走的时候,三国魏晋南北朝那会儿,就出现过不少爱打扮的贵族子弟,颜之推做过一个总结: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残疾人员更是社会弱势群体,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任务尤为艰巨。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安置特殊就业人员、扩大就业的重要、有效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新税法和原税法相比:(1)将优惠范围扩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业人员的企业,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类企业吸纳特殊人员就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2)实行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这样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也有利于把税收优惠真正落实到需要照顾的人群头上,避免出现作假带来的税收漏洞。

2.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相对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所得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实际上加速折旧只是通过相对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来增加前期税前扣除折旧金额,进而减少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获得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好处,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就一定时期来说,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总额是一致的,只是时间不同而已,我们把这种差异称为“暂时性差异”。

(四)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现行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保留。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国是农业大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可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保留并适度调整对基础设施投资所得的优惠,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改变了原外资税法将“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享受上述(2)(3)项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新税法主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面临的巨大压力,我国历经了以牺牲环保为代价的发展道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境保护,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措施。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一仅限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是因为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而且可以享受预提税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二仅限于技术转让所得,而取消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旨在进一步强化税收政策鼓励技术成果转化的力度。三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是居民企业将自己拥有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受让人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强调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总和,而不管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得的。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可直接冲抵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新税法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将现行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对以上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产业政策导向,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六)区域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此项属于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权,有利于内、外资企业享受同样的税后优惠待遇。

此外,国务院同时还发出通知,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作出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进一步体现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税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

Abs tra c t:Tax preference is a measure often taken by many countries to reduce tax burden.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China has worked out many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which embody the direction of it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olicy guidance and promote the growth of its economy.On March 16th,2007,a new Law on Corporate Income Tax was issued and came into effect from January 1st,2008.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in the Law can help enterprises grasp the economic policies better and realize maximized social benefits.

Key words:enterprise;income tax;preferential policies

Interpretation on Tax Preferential Policies in the New Law on Corporate Income Tax

FANG Hai-qin

(Nankai Community College,Tianjin 300100 China)

D922.222.5

A

1673-582X(2011)03-0081-06

2010-10-15

方海芹(1966-),女,南开区职工大学副教授;天津高新区会计学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担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前辅导及天津市会计人员后续教育工作,从事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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