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

2011-03-18 08:41张海鸥
图书馆学刊 2011年8期
关键词:公共性公平公民

张海鸥

(辽宁省图书馆,辽宁 沈阳 110015)

张海鸥 女,1957年生。大专学历,馆员。

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就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在具体的图书馆发展实践中也探索出许多体现公平服务价值的服务模式,为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但目前对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研究多集中于服务领域,对这一问题的法学分析受到一定程度的忽视。在此,笔者对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进行法律界定,并对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进行探讨,以期用法律来维护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

1 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依据

1.1 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性分析

公共图书馆是政府制度安排的一种公共物品,它不仅是一种服务机构、一种公共物品,而且还是政府防止知识分化、维护知识平等的制度安排,公共性是它的最本质属性,对社会公平的不懈追求是其价值目标。公共图书馆是政府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性,离开了公共性,公共图书馆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价值基础。其公共性的具体表现是:服务目的与功能的公共性、服务制度的公平性、服务价值观的全民性、服务范围的普遍性、服务内容的均等性等。

1.2 公共图书馆的产权的公共性

根据产权学理论,人类社会的物品,在使用或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是私人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属于公共物品。由于物品稀缺,争夺性使用会带来很多费用,甚至会发生利益冲突,必须用这样那样的规则即产权来降低或消除费用,解决利益冲突,改善资源配置。公共图书馆不是天然的公共资源,是国家和政府为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获取信息和知识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因为文献资源具有不同于一般物质资源的特征,具有可共享性,而且利用的次数越多,意味着成本越低,价值越大。据此,由财政投资创办的公共图书馆,由国家财政供给,因而产权主体应是全体公民,属于公共产权。

1.3 法律法规依据

公共图书馆服务必须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为本”、“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求,促进全民终身教育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对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1.4 文化权利依据

文化权利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文化权利的保障和实施是衡量社会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尺度,它对社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公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对文化生活、文化权利的认识和祈求越来越强劲。

1.5 公平服务的期望

公共图书馆是一种从知识与信息角度保障社会公平的制度,其服务的宗旨是平等、免费、自由,对它的建设研究,已成为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在实践领域,各地公共图书馆积极探索公平服务的有效方式,如服务网络、延伸服务、一卡通等,这些都推进了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由于公共图书馆产权的公共性,必然要求所有资源向全体公民无条件开放,允许每个公民自由进入图书馆,平等分享,利益共沾。面向公众开放,把图书馆作为公共资源,开放服务应该是绝对的,服务是公平的,图书馆员在职责范围内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公民利用馆藏,更不能以特权限制公民的正当利用。

2 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内涵

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是指公民接受图书馆的服务机会公平,包括规章制度的公平和服务过程的公平,即任何人在任何地方能够以合理的方式和公平、自由的标准获得图书馆的服务,它没有对象、地域的区分,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享受的服务都是公平的、自由的,也就是说,不论地处闹市还是偏远的山区,不论地位尊卑贵贱,都能在图书馆服务方面得到公平的机会,即无歧视的公平服务。这种公平服务模式可以使图书馆的服务更加科学化、人性化,它是政府在文化领域实施公共管理的手段,它保证公民在知识和信息方面差别和机会的公平以及平等的自由权,其本质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服务面前人人平等,即公民接受图书馆服务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是一种权利的平等。②机会均等,针对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民占有资源的不平等,通过法律干预给他们同等的机会,使每个公民接受图书馆服务的机会均等,这是一种规则的平等。③结果平等,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遵循法律补偿原则,合理分配资源和利益,使每个公民接受图书馆服务的结果是平等的。服务权利平等是给公民平等的接受服务权利,体现的是水平的、横向的公平;服务机会均等则更多地意味着不均等地对待不同的公民,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公民给予应有的“补偿利益”,这是一种垂直的、纵向的公平。服务机会均等包括服务的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3个层面。起点平等是一种最低的公平诉求,是公民接受服务的权利和机会。过程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图书馆不同服务时受到同等待遇。结果平等最终体现为服务质量的平等,是一种实质性的、目标层面的平等。

3 公平服务所体现的法律精神

3.1 维护公民的人权

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从一般意义上说,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它包含着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内容就是公民接受服务权利的公平,即公民接受服务的权利人人平等。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有利于推动公民人权保障的进程。

3.2 尊重公民的自由

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由此可见,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自由必须通过法律实现。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理念的实质就在于:为自由的社会培养自由的人,为公民个性的发展创造自由的时空。当然,只有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机制才能真正给公民以自由选择的机会,才能充分发挥公民的个性,并以此机会促进公民走向人格的自由,使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真正做到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权。

3.3 提高服务的效率

效率作为经济学的范畴,表达的是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例关系,即资源配置效果的最优化。在公共图书馆服务领域,强调公平就是强调效率,就是强调公共资源在公平服务与精英服务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由于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还存在着不公平现象,诸如把公民分为不同的类型,规定不同类型公民的借阅册数,为了追求服务的质量,而漠视公民的生命和个体,采用选拔的功能来挑选公民精英,排斥弱势群体等,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已影响到全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公共图书馆只有实现公平服务,才能真正达到有效率的服务目标。

3.4 维护公平的社会秩序

立法的目的之一在于建立秩序,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又同时成为秩序的象征,而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正是实现公民之间平等公平的重要手段。在公民存在政治、经济地位等方面不平等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的不公平服务会引起公民的不公情绪,甚至会引发各种矛盾和冲突,进而危及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能够给公民提供公平竞争、积极向上的机会,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因而公共图书馆的公平服务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宝。

3.5 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综观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发展,它实现了由少数公民有机会接受服务,到多数公民有机会接受服务,再到所有公民有机会接受服务的发展。实现了由少数公民的特权,到多数公民的法定特权,再到所有公民的人权的发展。实现了由少数公民获得服务利益,到多数公民获得服务利益,再到全民获得服务利益的发展。这种服务发展的过程内在地伴生着公平服务的问题,从最初的机会不公平到权利不平等再到利益不公平等问题的产生及其良好的解决,也内在地推动了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发展,使公平服务成为图书馆发展的内在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发展的过程正是依据法律、不断解决服务不公平的发展过程,体现的是人类文明的日益进步。

公平服务是公共图书馆首要的、基本的内容,它追求的是在服务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因此,没有公平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就谈不上是一个公平的图书馆,也更不可能是和谐的图书馆。

综上所述,实现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让每位公民在接受公共图书馆服务时,其个性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是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的最高境界。因此,我们应该看到,要达到这种境界,仅有法律的公平是不够的,还应以法律保障公民在接受公共图书馆公平服务中追求公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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