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实践和发展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2011-02-21 15:42边鹏飞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恩格斯马克思马克思主义

边鹏飞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实践和发展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边鹏飞

(浙江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2)

在实践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过程中,必须要围绕着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实际,正确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学说的几个关键性问题,主要是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含义及其作用的科学论述、关于巴黎公社经验的科学总结以及对“国家的迷信”批判的科学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学说;巴黎公社;国家迷信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博大精深,概括起来说,主要包括夺取国家政权和运用国家政权两个方面。夺取国家政权,在中国颇具特色地早已成功地解决了。在创建、运用国家政权方面亦有特色,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并在不断地完善中,但所经历的曲折、付出的代价太大了。本文以列宁的《国家与革命》这部较为集中、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光辉著作中的若干论述为依据,探讨建国以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曲折发展中实现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进程和成就。本文所探讨的下述三个问题,既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的重大问题;又是往往容易被人们误解、曲解甚至是遗忘。深入思考和研究这些问题对恢复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本来面目、正确运用国家政权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是有着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一、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含义及其作用的科学论述

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导中国政权建设方面,一个重要的历史教训就是曲解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国家观念。十年“文革”这样全局性的严重错误,从深层次的理论层面来分析,是同过去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及与之相关的阶级斗争学说的误解、甚至曲解是分不开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先弄清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含义及其作用的科学论述。

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就是从这一基本问题讲起。他说,恩格斯在总结他所作的历史的分析时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P113)

列宁认为,这一段话十分清楚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历史作用和意义这一问题的基本思想。正确理解恩格斯这段精辟论述,需要突出地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的基本作用不是激化阶级冲突,而是“缓和冲突”,把不可避免的冲突控制在有序的范围以内。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恩格斯甚至在评论靠政变上台的路易·波拿巴帝国反动政权时都说,“内部安宁为充分发展新的工业繁荣提供了保证”[2](P513)。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一个聪明的领导人或政党,就是善于在不同的利益群体间,寻求某种利益结合点,达成妥协,使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更有必要和可能实现社会稳定。我们过去有人却不这样看,而是把较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有其合理性的所谓“从天下大乱,到天下大治”,不恰当地引申到已经实现了从大乱到大治的社会主义国家,还说每隔几年要再来一次。利用国家权力不断挑起大规模的社会冲突,这不仅有悖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更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规律。

其次,恩格斯“无谓的斗争”的提法值得高度关注。人们常说,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是有道理的。但需知还存在另一种恩格斯称之为把“自己和社会消灭”的“无谓的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就是把马克思关于阶级斗争学说引向极端,不断挑起“无谓的斗争”。我国的十年动乱,就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指导下,发生的无序的、无休止的“无谓的斗争”,几乎断送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大好江山。

第三,国家是从社会内部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从表面上来看似乎不偏不倚,用来调节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国家体现了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秩序”和“稳定”。如何确立这种“秩序”和“稳定”?无非是两手。一手是暴力,在暴力统治下的相对“平静”。另一手是妥协、让步、改良等。我国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都是经大规模农民运动的沉重打击,广泛的社会动乱之后,新上台的统治者作出某种“让步”,使社会得以休养生息而出现的繁荣局面。此种现象,就是被我国史学家们称之为的“让步政策”。极左路线则认为,农民运动是历史发展的动力,根本不存在“让步政策”,有的是“反攻倒算”。对我国历史所作的这种“左”的诠释,在“文革”期间,使一些著名历史学家含冤至死。在国外,上个世纪的“罗斯福新政”,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都是资产阶级为了摆脱社会危机所作的妥协、改良。一般来说,统治阶级总是交替使用“两手政策”,但从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地采用后一手,反映了人类社会从野蛮日益走向文明。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运用国家政权的能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为了更加自觉地明确执政方向,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本领。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存在着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对各级掌权者来说,要特别关注的问题是: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多为社会弱势群体想一想,切忌动不动就斥之为“刁民”、“暴徒”。同时,要严以律己,坚决纠正可能“触犯众怒”的那些不端行径和霸道作风,把协调各方利益,化解各种复杂矛盾的工作,做得更细更好,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巴黎公社经验的科学总结,正确把握公社经验的真谛

建国以来,巴黎公社经验总是政界、理论界广为议论的热门话题。这些议论很难说都符合经典作家的本意,其中不乏本本主义、功利主义色彩。在文革期间,一些野心家、阴谋家更是肆无忌惮地歪曲“公社原则”,使之成为乱党、乱国、篡权的舆论工具。然而,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一二十年来,“公社原则”又鲜有提及,马克思对公社经验的科学分析在当代中国是否仍具有可资借鉴的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对巴黎公社经验的论述内容极为丰富,其关键性的问题在于:

1.公社的主要经验、主要精神是什么?《国家与革命》概述了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对公社如何以新机构来代替被打碎的旧国家机器的过程和经验。公社用“武装的人民”﹙注意不是“人民武装”﹚来代替废除的常备军,一切公职人员完全由选举产生并完全可以撤换等的新机构来代替被打碎的旧国家机器。列宁认为:这似乎“仅仅”是建立更完全的民主制,但“这个‘仅仅’,事实上意味着两类根本不同的机构的大更替。在这里恰巧看到了一个‘量转化为质’的例子:民主实行到一般所能想象的最完全最彻底的程度,就由资产阶级民主转化成无产阶级民主,即由国家(=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转化成一种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的东西。”[1](P147)

如何理解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公社经验的要意所在。“巴黎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这是恩格斯在理论上最重要的论断。看了上文以后,这个论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公社已经不再是国家了,因为公社所要镇压的不是大多数居民,而是少数居民(剥削者);它已经打碎了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居民已经自己上台来代替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所有这一切都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如果公社得到巩固,那么公社的国家痕迹就会自行“消亡”,它就用不着“废除”国家机构,因为国家机构将无事可做而逐渐失去其作用。[1](P169)

有学者认为,公社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发生变化。这种说法固然正确,但不是原著本意。其本意是:由于大多数居民上台执政来镇压少数剥削者,是比较容易的,因而实行镇压的“专门机构”即国家的需要性弱化了,国家就在这个意义上开始消亡了。其意亦可作这样通俗理解:以“群众自治”、“群众专政”为主,辅之以少量的日益弱化、缩小的“专门机构”。这个论断现在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确确实实是马、恩观点及列宁所作阐释的本意。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作如此思考,可能同社会主义革命“同时胜利”的思想相联系,撇开国际环境,探讨国家发展、演变到消亡的一般规律。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没有也不可能以“一国胜利”的思想来全面审视马、恩的国家学说。

无疑,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个具体论断,不符合现时代的世情、国情。我们现行的社会主义国家依然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只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发生变化。我们要学习的当然不是这个具体论断,而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公社论述中内含的主要精神,这就是:首先,人民当家作主,亲自上台管理国家大事,这是公社最基本的经验。其次,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特权、观念和作风。第三,建立短小精悍的管理机构,实现“廉价政府”。这三点对当前仍有重大现实意义。

2.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恩格斯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3](P12-13)关于恩格斯的这一思想,后来列宁有一个重要的评价,他说:“恩格斯在这里接触到了一个有趣的界限,在这个界限上,彻底的民主变成了社会主义,同时也要求实行社会主义。因为,要消灭国家就必须把国家机关的职能变为非常简单的监督和计算的手续,使大多数居民,而后再使全体居民,都能够办理,都能够胜任。而要完全消除升官发财的思想,就必须使国家机关中那些无利可图但是‘荣耀的’职位不能成为在银行和股份公司内找到肥缺的桥梁,像在一切最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内所经常看到的那样。”[1](P180-181)

在具体测算各定量指标的累积完成率时,采用“目标一致法”进行评估,即比较规划值与实际值的相对大小。累积完成率的总体计算思路为,首先根据规划目标的具体类型,计算计划中末年应该达到的理想数值,从而得到相比初始值的增长,进一步根据统计数据得到当年年末的实际值,计算当年实际值相比如初始值的增长,最终得出当年的累积完成率。对于不同类型的指标,如增长型指标、比重型指标、累积指标等,其规划目标的表述方式有较大差别,因此累积完成率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记com_r为累积完成率,i为核算年与初始年的差值,以下介绍三种类型指标的分解规则和具体的计算公式。

在恩格斯看来,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是至今所有的国家不可避免的现象。而公社采取上述两条措施,有可能防止、避免此种现象重复出现。这是国家发展演变上的历史性变革。

公社实行的是低薪制。有关史料显示,当时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差是4至6倍,差别不大,也没有搞平均主义。各级官吏选举产生并可随时撤换,废除官吏特权,实行低薪制,是公社的基本经验。对此,只能借鉴,不能教条式地照搬。在这个问题上,列宁曾留下不少教训。在《国家与革命》一书的一个注释中,列宁针对社会主义的薪金制说:“名义上约等于2000卢布,但按现在的汇率计算,约等于6000卢布。有些布尔什维克提议,例如在市杜马内,给9000卢布的薪金,而不提议以全国6000卢布(这个数目是足够的)为最高薪金,这是完全不可饶恕的。”[1](P180)十月革命后,列宁认为,苏维埃俄国应同公社一样,固守最高相当于6000法郎的年薪,合月薪500卢布,这是当时最低工资的3倍。1918年5月,克里姆林宫总务处长见列宁生活太苦了,把列宁的工资提到800卢布,被列宁警告处分。1921年,进入和平建设时期,差距稍大。1922年,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差为8倍。

斯大林时期,不仅工资差距不断拉大,而且根据不同等级,享有与其级别相应的多种特权。1934年,工资差距已扩大为34倍。1945年,搞“暗箱操作”被称做“斯大林钱袋”的附加工资制度。一个部长每月的“信封”大约为2000新卢布(约合3500美元),据有人估算,考虑通货膨胀及币制因素,其币值相当于后来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月工资的两倍。在斯大林逝世时,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差高约50倍,已出现了3-4万人的既得利益群体。勃烈日涅夫上台,变本加厉,在其任内,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差已高达100倍,形成了超过50万(若包括亲属达300万)人组成的庞大既得利益集团。正是这些人是叶利钦一伙篡权窃国,苏联解体的核心力量。

以领导职务任命制、终身制取代公社的民选制、撤换制,官员的俸禄和特权无制约地不断膨胀,使原本是“社会公仆”的苏维埃国家和国家机关重新变为“社会主人”。在以发展市场经济为改革取向的当今中国,要汲取苏共亡党的教训,重提学习公社经验绝不是多余的。

三、全面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国家的迷信”批判的科学论述

人们一般只了解国家政权是“法宝”的说法。这是毛泽东回击帝国主义骂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是“极权政府”提出的著名论断。他说,国家政权“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4](P1502-1503)对“国家的迷信”的批判,是恩格斯为《法兰西内战》第三版写的导言,对公社经验的再总结中提出的。恩格斯指出:“这种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的情形,《内战》第三章已经作了详细的描述。但是这里再一次简单扼要地谈谈这个问题还是有必要的,因为正是在德国,来自哲学的对国家的迷信,已经进入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之中。按照哲学概念,国家是‘观念的实现’,或是译成了哲学语言的尘世的上帝王国,也就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尤其是人们从小就习惯于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像迄今为止那样,由国家和国家的地位优越的官吏来处理和维护,所以这种崇拜就更容易产生。人们以为,如果他们不再迷信世袭君主制而坚信民主共和制,那就已经是非常大胆地向前迈进了一步。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而,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3](P13)

为了破除广泛流传的“对国家的迷信”,恩格斯尖锐地把国家视作无产阶级在取得胜利以后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对上述“法宝”、“祸害”两个著名论断,作两点解释:

第一,如何理解“祸害”?国家是“祸害”,这在过去是从来不提或是专指资产阶级国家而言的。无疑,这并非恩格斯的原意。为什么说国家是“祸害”?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在全世界消灭人压迫人、民族压迫民族的不合理现象,实现共产主义。只要国家存在,意味着这种不合理现象还存在,各种人间悲剧难以避免。

其次,只要国家存在,就必须投入巨大的人、财、物以维持庞大国家机构的运转,不能不削弱对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影响这些事业的发展。尽管这是完全必要的,但难以避免发生扭曲变形的情况。因此,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精简机构,提倡“廉价政府”,反对“高价政府”。建国以来,我们搞过多次机构改革,看来并不尽如人意。

再次,只要国家存在,“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现象不可能绝迹,它必然顽强地以某种形式局部地甚至全局性地重复出现。

国家存在,表明社会尚未成熟到人人都能管理“公共事务”的程度。国家机构依然是“权力的象征”,令人望而生畏;“公务员”依然是令人羡慕和趋之若鹜的“职业”,“高官”依然可以“厚禄”。他们拥有人财物乃至生杀大权。轻则如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等,不关心群众疾苦,随意决策,草菅人命,就是“好心办坏事”亦有可能造成难以想象的后果,不可估量的损失。至于那些经不起“执政”、“市场经济”条件考验的人,“钱权交易”,贪污腐败,“跑官、买官、卖官”,已是屡见不鲜、司空见惯。极少数私欲熏心、居心叵测的人,更是不择手段利用窃得的权力,丧尽天良,坏事做绝。可见,恩格斯“祸害”的论断,极具远见,应高度关注。

第二,正确理解“法宝”、“祸害”的辩证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在反对无政府主义时,多次阐述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毛泽东关于“法宝”的论述,同马、恩观点是一致的。“祸害”是针对资产阶级和党内机会主义思潮提出来的。

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革命胜利后,首先必须运用国家政权来捍卫自身的利益,“法宝”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同时,还要看到“祸害”的一面,防止和逐步消除同国家存在相联系的种种弊病。只有辩证地把两者统一起来,才能避免“左”的和右的错误,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也才能正确运用国家政权,贯彻“以人为本”,破除“官本位”、“权本位”,提高执政水平,永远保持住党的先进性。

[1]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 任晓伟]

Key Practice and Development Issues in China of the Marxist Theory of the State

BIAN Pengfei
(School of Marxism Studies,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 310012)

To practice and develop the Marxist theory of the state,we must correctly comprehend several key issues of Marx and Engels’s theory of the state with a focus on strengthening the socialist regime.Specifically,we need to comprehensively and correctly understand Marx and Engels’s scientific expositions about the essence and functions of the state,about the lessons of the Paris Commune,and about the critique against the“superstitious belief in the state.”

Marx and Engels;theory of the state;Paris Commune;superstitious belief in the state

D08

A

1674—0351(2011)01—0039—05

2010-11-12

边鹏飞(1932— ),男,浙江诸暨人,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顾问,浙江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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