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树民
(广东海洋大学 思政部,广东 湛江 524048)
稳定是指事物在保持原有质的条件下各要素不断调整变化并保持着相对均衡的运动秩序,即它是动态的。社会稳定可以界定为社会处于一种有序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状态。它既是社会发展的条件,又是社会发展的目标。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很多,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和国际因素等,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系统,维持着一个国家的稳定。[1]
稳定压倒一切。这一论断本身无疑是正确的。如果没有一个稳定的局面,我们将一事无成。对这个正确的论断,则不能歪曲地理解为稳定可以压倒法治。社会稳定不是一个静止不动的目标,而是动态的发展过程。[2]稳定是在法治条件下的稳定,稳定只能通过践行法治才能实现。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用传统的思维、传统的方法看待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把维护社会稳定与践行法治割裂开来。所以现实的情况是,虽然成立了诸如“维稳办”等专门机构,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却未能和日常的行政管理融为一体,似乎维护社会稳定是需要另一部分人专门负责的事。这显然是对于稳定的曲解;事实上,如果日常行政管理一团糟的话,是不可能实现社会稳定的。
实现一个国家的长久稳定并不容易,它需要多种因素的协调促成。相反,当这些因素朝着相反的方向变化时,就会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当前,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稳定首先涉及到的是人与人、不同社会群体、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而利益关系与社会分配密切相关,利益分配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能否实现及实现的程度。2010年底及2011年初突尼斯、埃及爆发的全国性反抗政府的示威游行并导致总统下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引起广大基层民众的不满。所以说,分配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就多次专门谈到社会分配不均的问题。但是,邓小平所提出的问题到现在也还没有真正解决,事实上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分配不均问题越来越突出了。
我国当前存在的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拉大已是不争的事实,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初次分配领域结构严重不合理。初次分配具体表现为劳动者的薪酬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资本所得居高不下;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劳动报酬增幅持续偏低。[3]425改革开放以来,财政收入基本上保持着20-30%年增长率;而工资增长率则一般为7-8%。而在有些地方近10年来薪酬水平一直停滞不前。而且,因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采用代缴代扣,因此个税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薪酬收入者。另一方面,二次分配领域也严重不公。二次分配的关键是公平,分配的内容是社会公共产品。我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本来就严重匮乏,而面对这种严重匮乏的现状,我们在分配上实际上又存在着人身等级现象,严重阻碍社会公平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力量悬殊的利益集团。匮乏的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首先是满足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群体和利益集团,而后才考虑到一般的社会大众。显然,要实现二次分配的公平,就必须要破除我国当前实际存在的人身等级制度,破除严重阻碍社会公平的城乡二元结构,打破现有的利益集团格局。
由于一次及二次分配不均,其结果就是当下的中国社会结构的失衡触目惊心。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5年统计数据,中国的基尼系数就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达到了0.45,2008年更是达到了0.65,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份额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的社会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严重的贫富分化导致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不信任、不合作和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成为当前中国最大的社会风险,是社会不稳定的定时炸弹。
信仰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精神性因素。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否,同一个社会是否具有共同的精神维系力量很有关系。缺乏信仰的人是最可怕的,因为没有信仰,什么事情都可以干得出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中国社会就存在着严重的信仰紊乱问题。
第一,理想信念弱化和价值观念混乱。这些年来,社会中确实存在着理想信念弱化和价值观念混乱的问题。在相当的范围内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成风,腐败现象愈演愈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理论与实践存在的反差。我们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实践已经证明是正确的,但由于政策上、体制上的不配套、不协调,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不符合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不良现象。这种理论与实际的反差在相当程度上抵销了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的作用,造成了人们思想上的混乱。同时,随着开放的扩大,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渗透和影响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引起了理想信念的弱化和价值观念的混乱。理想信念的弱化和价值观念的混乱不利于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利于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尤其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就可能出现一些人由于理想信念的不坚定和价值观念的混乱而引发的事端。
第二,道德规范失控的因素。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道德建设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突出表现为:道德标准由混乱向规范过渡,道德观念由传统向现代过渡。在过渡时期,新的规范制约体系还没有形成,而原来的规范制约体系已失效,所以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吃喝嫖赌屡禁不止,坑蒙拐骗花样百出。正气得不到应有的扶持,邪气得不到应有的抑制,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爱与憎、苦与乐、功与过、得与失的界限严重模糊。这种情况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仅会形成腐败盛行、堕落日趋严重的风气,而且会影响到整个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三,理念扭曲的因素。理念扭曲在生活方式上体现得很充分。一是生活方式低级化。把生活需求仅仅局限在本能层次上,挥金如土,奢侈无度,夸富比阔,追求刺激,致使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二是生活方式复古化。把生活指向宗法的一套,迷信的一套,热衷于求神拜佛,寻祖联姻,建庙造坟,修谱设坛,致使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愈演愈烈。四是生活方式功利化,拉帮结派,投我所好,我为你招摇,出则图名位,入则图权利。生活方式的庸俗化是一种腐蚀剂,它使得人们在不知不觉中降低了生活标准,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倾斜,个人和社会严重错位,高尚和低级严重颠倒。这对于整个社会进步产生了很大制约和影响,在一定情况下,也会诱发社会矛盾,引发社会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社会心理失调的因素。机制的转换,利益的调整,必然会在人们心理上产生某种波动。而机会的不均等,占有资源的差异,以及各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带来的地位的、利益的、名誉的升降和多寡,更会引发心理的不平衡。如果得不到适当的调节,在一定的情况下就可能引发事端,影响整个社会稳定。
近年来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文化、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渗透,就构成了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外部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西方社会向中国大力宣扬所谓的“普世价值”,竭力渗透资产阶级的核心价值观,以之对抗中国的社会核心价值观。2007年秋天起,“普世价值”论开始在中国国内扩散、传播,声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取得的成就其经验就在于“不断学习和实践人类普世价值”。2008年以后,境内外部分媒体又借“藏独”暴力事件、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北京举办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年等重大事件借题发挥,集中炒作,以“普世价值”曲解民族分裂问题、抗震救灾精神、奥运口号和中国的改革取向,误导了很多群众、青年学生甚至党员干部。虽然随着国际金融危机重创了西方体制神话,“普世价值”的鼓噪有所降温,但远没有结束,对此我们绝对不能掉以轻心。价值观的颠覆就是信仰体系的颠覆,而信仰体系颠覆的未来,可能就是一个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的颠覆。关于这个问题,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剧变不能不给我们以深刻的教训。因此,外来力量的影响尤其是价值观的影响对于中国来说不仅仅是社会稳定的问题,而是有可能导致中国政权变色的根本问题。
2.利用学术交流有意识地向中国渗透西方意识形态话语,从而抢占我国的意识形态话语权。这方面的主要手法有:一是将意识形态冲突转化为文化冲突,以文明冲突论掩盖意识形态斗争的政治本质;二是将意识形态转化为价值之争,将两种社会制度之争解释为自由、民主、人权与专制、集权、蔑视人权的斗争;三是将意识形态融入学术性话语,以科学、学术的名义阐释西方主流价值观的合理性和普世性,并运用西方理论、概念、方法和思想话语总结中国经验、解决中国问题;四是将意识形态溶进大众文化,通过世俗化的、大众化的、娱乐化的文化符号和对实用主义生活态度的支持和培育,以长期潜移默化的功能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长期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始终未变。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其意识形态渗透的方式、途径和特点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一是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更加注重渗透手段的欺骗性、隐蔽性、虚伪性;二是核心价值观由幕后走向台前,更加注重渗透效果的现实化、具体化、应用化;三是传统途径与新兴媒介并行,注重渗透渠道的立体化、深入化、平民化;四是利用热点敏感问题进行炒作发挥,注重渗透时机的准确性、集中性、针对性。西方势力的这些文化和意识形态渗透,对国内的思想文化领域和社会大众的思想认同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同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就很容易酿成极大的社会动荡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障碍,对此,不能不予以高度关注。
(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作用,对维护社会稳定也具有前提性、决定性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这一点决不能动摇,而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只有坚持不懈地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社会稳定才有坚实的基础。[4]264
1.政府必须做到不与民争利,自身处于无利益状态。我们知道,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永远存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公权力的执掌者以权谋私、公权私用,侵犯了私权利应当得到的部分;二是私权利膨胀,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或者在受到挤压之后出现了不正常的反弹;三是由于信息渠道不畅通,沟通不够,造成了公私双方的误会或误解。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首先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政府不应当有任何与民争利的举动。如果解决了秉公用权、为民谋利的问题,只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其余的难题将迎刃而解。应当看到,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也会发生冲突,主要的反映是某某人得利甚多,侵占了我的利益,至于得利甚多的原因总是和公权力的偏袒有关。政府要想得到民众的信任,能够充当不同主体利益协调者的前提是自身处于无利益状态,保持廉洁、公正、中立、不偏不倚的状态。那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无法赢得公众信任的,也是社会不稳定的催化剂。
2.政府可以花钱买太平但绝不能暗箱操作。每一个人都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欲望,这是人性真善美与假丑恶的综合体所决定的。一方面我们应该承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即正确及时的思想教育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的贪婪,应当继续坚持。除此之外,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利益的配置公开化,绝对禁止悄悄地花钱买太平。这是因为,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利益的总量是既定的,某一个体利益的超常获取,在本质上是他人利益的减少。在利益分配上给某一个人做加法,而在其余的所有人头上做减法,是无法得到多数人支持的。可以肯定,已经正常得到其应得利益的多数人不会赞同政府屈服于闹夜的孩子,只要政府不和闹夜的孩子搞私下交易或者乱许愿,闹夜得利学着闹也得利的怪圈就能打破。面对自称是刁民的上访老户,我们应当思考的问题是:刁民之刁从何而来?其刁难政府的办法是不是我们以往不公平、不透明的做法引导出来的?整体利益的平衡是抽象的概括,其表现形式是多数人的赞同。有了多数人的赞同社会稳定就会实现。为了对群众受损的利益作出补偿,政府出资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出资是使用纳税人缴纳的税金,必须在阳光下运作。
3.应当允许群众情绪的无害化宣泄。在利益调整的初期,个体为了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很可能采取比较激烈的手段表达其意志;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很可能因为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受到挫折而出现情绪宣泄。还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是,某些人并没有实际的利益诉求,只是因为心存不满,也进行起哄式的发泄。对此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意愿的表达和情绪的宣泄,只要不违法就应当允许。将公众正当利益需求合法表达后的满足程度作为考察社会稳定的指标,不但具有客观性、动态性和可比性,而且,能够起到引导公民以合法、理性、有序方式表达意愿的作用。凭长官意志拍脑袋不可能对社会稳定作出正确评价,一厢情愿地以不出事作为社会稳定的评价指标是非科学的。因此,我们应该正确地对待日常生活中民众的一些自发的或者小范围内的集体维权行动,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等现象。只要政府处理得当,秉公办事,并不会酿成大的社会冲突。
(二)党和政府必须依法办事。
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要从短期与长久、特定与常态、局部与全局、治标与治本、投入与产出诸方面综合评价。社会在随着时代的步伐前进,维护社会稳定的观念和做法也要与时俱进,我们必须为社会稳定注入法治的观念、动态的观念、发展的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稳定是社会管理各个方面规范化运作的汇集性反映,并不是靠事后的维护而得到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稳定只能来源于各方面主动、严格地依法办事,消极、被动的维护难以实现社会稳定。
我们所讲的社会稳定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下的社会稳定,一不是人治之下的万马齐喑,二不是非公开化的花钱买太平。从根本上说,只有通过推进法治建设,把改革开放的成果普惠于社会公众的社会稳定才是真正的稳定。以人为本,一定要落实到执政为民的具体实践中去。马克思早就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82任何主体都具有自身的利益需求,人对利益的不足之感和求足之欲永远存在。应当承认,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有相当一部分是利益的供需矛盾,因为种种主客观原因,矛盾陷入了僵持状态。一方面是在现时状态下,可能供给的利益量是一定的 (即蛋糕就这么大),另一方面是希望得到利益的人数量很大,并且都有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 (即蛋糕怎么分)。作为执政者,只要没有私利隐藏其中,就不怕进行高透明度的操作。
政务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是造就社会稳定的钥匙。越是不公开的事情越会引起关注的欲望,越是藏藏掖掖就越耗费巨大。执政党的正确做法应当是:第一,领导人民制定能够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法律,以身作则维护法律的至上性,无条件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在不谋求一己私利的前提下,统揽全局,支持不同利益主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优先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需求;第三,旗帜鲜明地指导公众依法、理性、有序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防止公民在维护合法权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利扩张;第四,如果矛盾的形成与政府以往工作的失误有关,应当坦诚地赔礼道歉,通过真诚的沟通取得群众的谅解;第五,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定,在出台前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以赢得理解和支持,即便是经过理论论证和他人实践认为是正确的做法,也要在取得多数人赞同的基础上施行。[1]
维护社会稳定,要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危机事件。改革必然会导致陈旧利益格局的解体和崭新利益格局的形成,不同阶层反映出不同的利益要求是正常的。言路必须畅通,秩序必须保障,利益必须平衡。对于不同利益需求应当允许其运用合法的手段充分表达,即便是合理正确的要求也不能因为其内容的合法性而允许其非法表达。对执政党而言,保障不同群体的合法利益是依法办事,制止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也是依法办事。必须强调指出,依法办事在实践中至少存在以下四种形态:其一,能办的事立即办,及时满足合法的利益需求;其二,一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事,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去办;其三,对政策、法律规定不能办的事或者用非法手段要挟胁迫政府的人,旗帜鲜明地予以制止;其四,在查明事实真相,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的基础上,劝导当事人冷静地接受终结性的处置。总之,是否依法办事不在于事情是否办成,而取决于办事的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的政治高度考察,依法办事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唯一正确选择。
[1]韩玲梅.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因素及评估指标 [J].宁夏党校学报,2003,(4).
[2]汤啸天.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考 [J].学习论坛,2009,(2).
[3]陈泽辉.聚焦——社会热点理论普及读本 [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
[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 [Z].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