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2011-02-19 11:05吴雪玲
政法学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舆论

吴雪玲

(华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近几年,以舆论监督推进社会事件的发展,以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来寻求司法公正、社会正义可以说是社会重要特征之一。从“华南虎事件”、“封口费事件”、“深圳猥亵门事件”到“公务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事件”,再到“天价烟事件”都在展示着舆论监督从未有过的力量。以原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为例:

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这一消息经过媒体报道后,便引起多方批评和质疑。在国内各大论坛,网友因对其观点十分不满,纷纷发帖谴责,进而发起了“人肉搜索”对其本人进行“全面曝光”,随后网友公开了周久耕开会时的两张照片,并对其照片中所带手表和左手边放置的香烟重点介绍,指出烟是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牌香烟中高档次的“九五之尊”香烟,其价格在1500元/条左右;所带手表为名表“江诗丹顿”,一只约10万元,随后网友又曝出周久耕座驾为名车凯迪拉克。江宁区纪委随即介入调查,对周久耕做出免职处分的决定。该处分的两个理由是“发表不当言论”和“公款购买高档香烟奢侈消费行为”。

“天价烟事件”让我们看到舆论监督的巨大力量,但同时也暴露了以舆论监督追求司法公正中的很多问题,网上所热传的周久耕有亲兄弟是当地大房产商,其儿子就在做建材生意等等不实内容都促使人们反思舆论传播中内容的真实性,人肉搜索的方式也让我们讨论善意的动机是否就可以侵犯他人的隐私,如何在社会公正的统一追求下认识博弈中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正是本文所关心的。

一、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各种矛盾依靠社会自律难以解决的时候,通常会引入司法程序依法裁定以定纷止争,公众的视线必然会跟随社会矛盾的焦点迁移到整个司法流程甚至审判者身上,而这种关注往往以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关注作为代表形式和主要渠道达成,舆论监督也正是在上述媒体关注中得以实现。在现代法治建设的今天,舆论监督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影响日渐加强,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博弈展开在如何保障社会正义的共同价值追问中。

所谓舆论监督,就是指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独立,即审判独立,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是每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司法权的异化,除了权力内部结构的相互制约以外,公民表达自由对权力的监督则是尤为重要的保障途径,而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进行的关注正是公民表达自由的基本形式。以媒体监督为核心方式的舆论监督也由此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舆论被赋予了监督政府、官员、各种行政行为、社会生活的神圣职责,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发表言论和行使监督权的主阵地,美国杰出的民主派人物托马斯·杰弗逊曾指出:“我深信预防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关于他们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1]

二、舆论监督的特点及舆论监督司法的正当性

“舆论是社会上值得注意的相当数量人对一个特定问题表示的个人意见、态度和信念的汇集。”[2]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广大人民,是某种“民意”或“民愤”的反应。舆论监督的参与增加了司法工作的公开性或透明度,使人们能够快捷的把自己的声音传达到司法机关,及其上级领导和整个社会,对案件的走向形成实质性影响。

舆论监督在性质上具有下述特点:第一,公意性。舆论监督是以广大民众为主体的一种监督形式,表现为民众对各种社会事件或现象的趋同性意见的集合,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意,并且很容易引发更大规模的群众关注;第二,高效性。今天社会的舆论监督往往依靠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形式进行,具有了媒体的及时性和敏锐性特征,当民众对某一问题产生兴趣的时候,各方面的信息会迅速汇集,在很短时间内找出各种线索或证据,并且有广泛的渠道跟踪和监视问题的走向,实时报道,以形成舆论意见来监督问题的发展;第三,自由性。舆论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熟悉法律知识和司法流程的专业人士,也有更多的非法律专业人士,但大家在舆论监督中具有同样的表达自由权,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对所关注问题的判断发出声音,难免有时会带有主观性,甚至偏见。所以在对一个问题的监督尤其是司法案件的监督中,对不同证据的采信,对犯罪嫌疑人的未审先“判”,用道德判断代替司法判断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而舆论监督的这个特征也是导致人们会把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对立起来讨论的重要原因。

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多种形式的监督是对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保障,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3]司法公正的内涵不仅应该包括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准确,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正当,实体处理恰当,还包括整个司法执行的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来源,也是舆论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舆论自由所带来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两者之间并无天然的矛盾。

三、现实层面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分析

在现实层面我国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突出表现在舆论审判或媒体审判先于司法审判,进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作为舆论监督重要主体之一的媒体具有社会效益和商业效益的双重追求。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等的任务迫使媒体需要吸引眼球,追求轰动效应。所以面对繁多的案件如何选择关注的焦点,圈定目标后寻找哪个角度切入都必然受到行业特定利益的影响。“纯客观、完全超脱或中立的传媒仅仅是一种道德虚构”,“用低调的眼光来看,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只是传媒追求自我目标的副产品,传媒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因包含在传媒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之中。”

在舆论监督实施的过程中,媒体喜欢关注社会热点,侧重于讨论事实真相和道德层面的合理性;但司法则要普遍关注所有社会问题,追求法律上的正义,重视证据原则支持下的法律事实,即合法性。当某些问题呈现合法但不合理的状态时,媒体往往会作为舆论的发动者,调动起大批民众的情绪,制造舆论、左右舆论,以致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先于司法审判得出对案件的结论,并把法庭、法官都推到舆论的前沿,用巨大的舆论压力来改变案件的走向,极大的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和自由裁量的理性,当然也影响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另一方面,我国的媒体总是隶属于某一部门或某一地方的党政机关,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媒体有时也难免成为部门或地方利益的代言者,发出有失偏颇但却有利于部门或地方的声音,从而影响大众对事件的判断。“铁肩担道义”是媒体人的形象,但在缺乏系统法律专业知识的前提下,以舆论监督之名行干扰司法之实的事件也确有发生。

第二,舆论与司法掌握信息的途径和方式不一样。与舆论相比,司法对案件所需信息的收集在程序和采信方面要规范和严格得多。对于每一个案件而言,伸张正义都必须在对已经发生过的事件做出回溯证明的前提下才能完成,法官永远无法亲历案发过程,只能通过案件的遗留痕迹、证据等来推断案件的始末。所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达到一定的量,能够具有实在的证明力;双方当事人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所做的陈述、辩论是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和环境中展开的,不受威胁、引诱、欺骗等各种干扰,而且必须通过质证等都是司法工作的必备要求。在我国,法院采信的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中待证的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3)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取得。

舆论对信息的采集却是一个相对自由的过程,案件当事人在向舆论诉说有关案情时因为不必承受像庭审时法官、法警等对之造成的心理压力,不需要和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而且心存希望舆论认同和支持的强烈意愿,所以不可避免的会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对案件事实有夸大甚至扭曲的描述。另一方面媒体对案情的报道虽然也有尊重客观事实的要求,但限制却宽泛得多,在让民众听到各种不同声音的主张下,同一案件各种各样的解读版本就接踵出现了。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发展更是给这种自由提供了便利,流行于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就是最典型的代表。“人肉搜索”就是通过网络号召,利用网友、网友的网友等广泛信息资源迅速查找所需信息的一种方法,一方请求,八方回应,快捷聚拢信息。2006年的“虐猫”事件,2007年的“辱师”事件到2008年的“王菲案”都向我们展示了网络的力量,应该说“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但是这种监督与批评很容易过度,造成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以致触犯法律,而且在这样的信息搜集中也并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三,舆论和司法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不同。司法机关在面对一个案件时,不仅要遵守实体法律,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活动,而司法的程序性要求决定了其必然要经过一定长的时间来调查取证,并对其真伪进行判断。而且法律工作者不能为了获取证据而不择手段,他们的一切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但是对于舆论而言,信息采集、资讯传递和观点形成都更为便捷和自由,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需要受到程序的限制,甚至不必要经过专业的判断就可以根据民众或媒体的感受、认识作出定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舆论往往先于司法完成案件的梳理,从而超越司法程序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量刑或者必然胜诉、必然败诉的结论。但是我们看到,舆论监督中所列举的部分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而在司法活动中,任何证据不经过当庭质证、认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于是,舆论关注中已经被大众认为“铁证如山”的事实很可能在庭审中得不到证实而被否定,司法审判的走向或结果也会与舆论意见不相吻合,这个时候人们又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批评,甚至把矛盾的焦点转移到具体办案的法官、检察官身上,并以更强大的舆论声音来实施压力,以期改变司法审判的结果。这一切既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步伐,但也把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推到了敌对的两边。

四、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界定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一致的,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两者都以实现社会公正作为自己的终极目标。司法活动地目的是为了定纷止争,解决矛盾,实现社会的公正正义;舆论监督则是通过媒体参与将司法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及时公布于众,满足公众知情权,以达到督促司法机关自律和监督司法行为合法性的目标,最终实现社会公正正义。两者异曲同工;

其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互补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的当然之义,舆论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监督法治进程为己任。司法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舆论监督过程中所提供的线索、观点和批评都为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帮助。但是,舆论不可能成为社会正义的化身,过度强调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作用或者强调舆论审判对司法公正的破坏都是对舆论的过度要求,但完全依赖司法行业的理性和自律来实现司法公正也是存在问题的。社会公正作为解决两者矛盾的关键点,通过司法和媒体的制衡和协调来防止任何权力的绝对化从而实现我们对民主法治的追求。

[1]周泽.舆论评判: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 [J].新闻记者,2004,(9).

[2]埃德里·埃默里,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报业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潮流的关系[M].展江,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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