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思考

2011-02-19 11:05王海泉
政法学刊 2011年5期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矛盾

王海泉

(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 广州 510000)

目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现代化变迁之中。这种变迁呼唤着理性、民主与法治,呼唤着稳定与秩序,但是却潜伏着种种破坏因素。这些因素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对社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惟其如此,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对于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究竟如何搞好社会管理?我国学界和政界都在进行热烈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对问题的正确认识为前提,首先要对社会矛盾有个正确的判断,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一、正确认识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复杂的事物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然有一种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它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正是由于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正确判断,大胆摈弃以阶级斗争为纲,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经济才能保持三十多年的快速增长。但是,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变化,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当前时期的社会主要矛盾是落后的政治体制与人民群众权利诉求之间的矛盾。所谓落后的政治体制,主要是指政治体制相对落后于经济体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理由如下:第一,落后的社会生产已不存在,人们的物质需求让位精神需求。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有物质和精神的需求。在三十年前,由于我国社会物质匮乏,人的物质需求空前高涨,但是落后的社会生产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所以当时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是正确的。然而,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去年的GDP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社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已经极度发达,只要有钱都可以购买得到。由于老百姓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他们的物质生活需求已经退居次要位置。他们有了更加明显的权利意识,政治和文化的权利诉求度大幅度提高,对社会管理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他们要求知情权、话语权、社会管理参与权和公平竞争权,但是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落后,他们的权利诉求受到这种体制的直接压制,得不到应有的回应。这种诉求与压制已经成为最具危险的社会矛盾。第二、当今社会的突出矛盾多数来源于这一矛盾。当前,我国社会发生的司法不公和法律白条问题、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农民土地维权问题、房屋拆迁问题、住房压力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干部腐败问题、教育和医疗腐败问题、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以及上访群众被“精神病化”问题等等,主要原因就在于落后的政治体制不能适应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诉求。第三、官本位意识严重阻碍民主意识的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尽管依赖于社会存在,但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物质关系的变化不可能使社会意识转瞬之间就自动地发生变化,因为人们的精神观念具有巨大的惯性力量,新的观念虽然是由新的存在迫切需要所产生的,但也只有通过新旧观念之间的斗争才会取得胜利。尽管我国早已推翻了封建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封建的官本位意识并没有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而自动退出历史舞台,它仍然在疯狂地扼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着官本位意识坚定执行者特殊阶层的利益,与人民利益对抗。封建的官本位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巨大障碍,两者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我国社会发生的许许多多不该发生的冲击政府机关、爆炸焚烧自残等悲剧,就是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由于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直接关系到对社会发展走向的判断,从而影响到推进社会发展的决策。我们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才能明确社会管理的方向和对策。当然,我们不能放弃经济建设,但是必须将重点放在化解矛盾之上,改革政治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这才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之有效途径。

二、建立和谐的政治权力结构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但是在现阶段,政治体制之所以落后,与群众权利诉求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政治结构分化不充分导致了政治权力不和谐,由此助长了权力行使非理性的扩张,直接压制了群众的权利诉求。我国政治权力不和谐主要表现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不和谐。这三种权力只有实现平等,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才能实现政治权力的和谐,由此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避免社会矛盾的产生与积聚。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结构中,这三种权力是不平等的,司法权小于行政权和立法权,行政权大于立法权。由于三权不平等,难以实行相互监督,特别是司法不独立,司法权难以监督行政权和立法权。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用说政府首长的行政级别比法院和检察院高半级,甚至仅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公安机关首长,由于往往兼任党委常委或政法委书记,都比他们的行政级别要高。他们要接受公安机关首长的领导,也就是说,行政权在现实中领导了司法权。结果,检察机关难以开展侦查监督,法院难以作出独立的公正的法律判决,许许多多的社会矛盾由此产生。因此,要加强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加大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解决政治结构科学分化以及与其相联系的制度重新安排问题。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实现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平等,使三权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立法权的改革,应该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功能,可以考虑将行政监察权和审计权归属国家权力机关,要让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组成人员及司法机关的领导成员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权和弹劾权;国家权力机关在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的同时要保证司法权的独立,接受司法权的制约与监督。司法权的改革,就是要实现司法权的真正独立,与立法权、行政权平等,使司法权能在真正的意义上监督立法权和行政权,比如,司法权可以对劣法行使否决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事实否定行政权;要改变司法机关人财物等资源的供给和管理体制,在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上下自成体系,人、财、物由上级司法机关管理,切断资源供给部门 (行政机关)对司法权的控制和影响力。行政权的改革,就是要彻底改变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权在法的范围内行使,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否则就要受到司法权的纠正,而不是自身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的纠正。这种改革不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保持着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而且可以真正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机制,对遏制社会矛盾,满足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必将产生巨大的作用。这是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性政治环境,离开这个环境谈加强社会管理,犹如“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

三、坚决大力推进法治

所谓法治,简单地说,就是根据法律来治理国家,政府必须依据法律授权执政,人民根据法律受到约束与管理,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公民,一旦违法都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所谓人治,简单地说,就是根据个人意志治理国家。法治与人治都是治理国家的方式,没有绝对的好,也没有绝对的坏。法治,如果是根据恶法来治理,那么,这个国家的公民将惨无天日;人治,如果是开明的君主治理,那么它一定比恶法治理要好。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或者人治比法治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国家早就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不少的,法治难以实行。首先是立法存在严重缺陷。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周旺生教授在其《法理探索》中的介绍,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产生数以百千万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是绝大多数难以实行,司法机关经常据以办案的也只是极少的一部分,不仅宪法,而且约80%法律未能进入诉讼领域。原因在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质量低下。它们出自不大懂得甚至全然不懂立法科学和技术的人员之手。其次是执法存在严重问题。周旺生教授说,据统计,我国75%-85%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起草的,行政法规完全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这种行政执法实质上是将行政机关合法地置于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的地位。这是一种新的权力过分集中的表现,是一种新的人治,与现代法治背道而驰。此外,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白条问题足以证明我国法治的艰难,究竟在全国有多少这样的法律白条?往往一场官司打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终于有了结果,可是却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是法官腐败的原因或者政府干涉的原因而难以执行,特别是行政机关违法更加难以执行,法律失去了应有的尊严,公民的权利失去了国家的保障,国家由此失去了威信与信用,社会矛盾由此产生,并难以解决。由此可见,要加强社会管理,就要坚决实行法治。为此,首先必须加强立法,提高立法水平。一是要对包括我国宪法在内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修订。修订法律要特别注意区别道德与法律,要注重行为模式,更要重视后果模式,要重视定性,更要重视定量,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把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最小限度之内。二是立法要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公平与正义是制度系统的重要道德属性,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所谓公平,就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具体说,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机会公平、包括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所谓正义就是指符合一定政治和道德的行为。其原则是确定人们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相互合作的基本条件。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是良法,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良法是社会管理的充分必要条件,离开它,社会难以管理,社会秩序难以形成。目前我国社会矛盾之所以高速积聚并不断激化,与法律法规的质量息息相关,难以实现公平正义,难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现在,群众希望的并不是听到让社会更加公平正义,更加和谐的空泛言辞,而是能够看到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和行动。因此,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加强立法工作,已经成为加强社会管理的当务之急。三是坚决杜绝行政立法。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不能立法。包括行政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必须由立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根据人民的意志独立完成。其次是必须加强执法工作。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那个政党、那个政府还是公民,都必须惩罚,不允许任何政党、政府或者公民超越法律之上。对于司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渎职失职行为,必须由立法机关追究责任,进行严格的制裁。第三,改革审判机构。为了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避免社会矛盾的产生与激化,可以考虑建立行政法院,赋予其专职和专项行政监督权,通过行政咨询和行政裁决两大手段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同时,撤销国家审计机关,建立国家审计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各部门的财务账目和国营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的财务账目进行审查,对财政投资是否得到合法使用作出裁决。不论是行政法院还是审计法院,对在其审理案件中发现的触犯刑律的当事人,由其与普通法院协调,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样改革符合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对于铲除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避免社会矛盾的产生一定会发挥巨大作用。

四、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所谓社会管理,从狭义上说就是为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进行的社会服务的供给、社会事务的处理和社会关系的调节过程,但是从广义上说,就是对国家的治理。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充分证明:知识对于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决定作用,而社会管理者或者说国家的治理者的品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状态的优劣。当今,社会矛盾快速积聚与激化,与用人导向息息相关。尽管党和国家三令五申要端正用人之风,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任人唯亲,然而在现实中却难以遏制。这股歪风得不到遏制,不仅社会矛盾将更加激烈,社会管理难以为继,而且将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可见,能否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就成为社会管理优劣的关键因素。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就是要尊重知识与品德。具体说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要将那些最能代表社会主义制度的知识丰富的干部放在领导岗位上;二是要充分尊重并发挥科学技术人才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将那些知识丰富、道德品质优良的精英放在领导岗位上,不能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才的作用,就不能让公民自由地呼吸并最大程度地释放公民的创造力,那么这样的社会是没有前途的,它必然走向毁灭。所以,树立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已经成为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中之重。

[1]朱明国.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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