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滋生及演化逻辑

2011-02-19 03:21何显明金进喜
治理研究 2011年6期
关键词:群体性冲突利益

□ 何显明 金进喜

在社会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接二连三地爆发,已经成为中国进入高风险时代的重要标志。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既有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属性,更有中国发展进程内生的特殊发生机理和演进逻辑。美国社会学家科塞(L.A.Coser)曾经将社会冲突事件区分为两种类型,即“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①[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33—134页。。前者的参与者专注于实现其特定的现实性目的,而后者则往往涉及诸如价值信仰、政治情感等抽象性因素,既容易形成广泛的社会动员,又难以通过满足具体的利益诉求而实现妥协。对照中国的现实,目前各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具有现实性冲突的属性②参见于建嵘、斯科特:《底层政治与社会稳定》,《南方周末》2008年1月24日。,参与者基本上都是社会弱势群体,几乎都是在自身利益受到明显侵害,又难以通过体制内渠道表达和实现自身诉求的情况下,不得已采用了体制外集体行动这种“弱者的武器”。相形之下,真正对公共安全秩序构成严峻挑战的,是泄愤型群体性事件。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具有非现实冲突的属性,绝大多数参与者并无具体的利益诉求,通常只以发泄不满情绪为表现形式,群体性的非理性冲动表现得非常突出,事态的发展也因此而呈现出瞬息万变之势。

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讲,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演变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有效预防、控制要比利益诉求型群体性事件难得多。一是事件的触发难以准确预警,存在相当大的随机性,看似普通的交通肇事事件、街头民事纠纷甚至个体的自杀事件,都可能成为触发大规模事件的导火线,地方政府事先很难从这种日常生活的偶发事件中推断出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二是事件的参与者绝大多数同触发事件没有直接利益关联,他们往往出于抱打不平的同情心和正义感介入到事件中来,更多的则是借题发挥,借机发泄,以表达他们心中郁积的对于社会不公正、政治不清明的不满。各种怀有不满情绪的人群随时都可能卷入其中推波助澜,因而事态的演进方式以及参与者的规模往往都很难预计和控制。三是众多参与者骤然间汇聚形成的集体行动具有“乌合之众”的行为特点,既没有明确的行动目标,也没有具体的组织者,地方政府无法通过建立对话、谈判、协商机制控制或引导事态的发展。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喧嚣的集体没有明确的现实性的利益诉求。“当群体在现实问题上卷入冲突,他们更有可能寻求在实现利益的手段上达成妥协,这样冲突更不具有暴力性。当群体在非现实问题上卷入了冲突,情感唤起与卷入的程度更高,这样冲突更具有暴力性,特别是在以下情况:冲突涉及核心价值观。”①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邱泽奇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第180页。

在充分估计到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发生、演进过程的不确定性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指出,作为转型期社会矛盾激化的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作为社会内生的重大风险,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发生、演化,在社会背景、体制根源、触发机制、演进逻辑等方面依然有着诸多的共性特征。分析和把握这种内在逻辑,正是建立健全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应对及治理体系,增强防范和控制能力的重要前提。

一、利益结构失衡与社会不满情绪的泛化

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动辄数千人、上万人,众多民众卷入与他们没有直接利益关联的事件中,情绪激动地表达他们的不满甚至是愤怒情绪,足以表明事件已经完成了民众情绪的大规模动员。这种动员之所以能够在短期内完成,固然与卷入者对触发事件的受害者怀有的朴素的同情心有关,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参与者基于自己的生存体验所普遍产生的抽象性的社会不公平感。几乎所有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都是社会矛盾相当尖锐的地方。就此而言,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具体时间、诱发事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但其发生却具有相当大的必然性。

勿庸置疑,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属性。无论是经济转型升级面临的困顿,还是无数生产经营事故中反映出来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弊端,大量群体性事件暴露出来的社会利益格局的严重失衡,都表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同英美发达国家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情形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诸多问题均与高速工业化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失衡相关联。但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出现仍然有着深刻的本土内生逻辑。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当前社会利益结构的迅速分化,是在社会公正秩序受到严重侵蚀的背景下发生的,它使得广大社会弱势群体产生了强烈的相对剥夺感,进而将自己的弱势处境和无法改变的命运归因于社会秩序的不公平。首先,一些地方在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绩效的过程中,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导向等同于不惜牺牲公平、公正换取增长速度的短期行为。“增长压倒一切”的发展模式,使得政府公共服务功能长期低下,民生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缓慢,导致为改革付出较大代价的弱势群体无法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其次,在社会分化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基于其特定的行为逻辑,客观上很容易同资本力量所代表的强势群体形成“利益共容”②参见何显明:《市场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人民出版社,2008年。,形成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政绩最大化的冲动与资本力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潜在合谋机制,导致地方政府协调、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角色功能严重弱化,社会各群体之间越来越难以对地方政府的公正性立场维持起码的信任,群体之间的心理隔阂、官民之间的情绪对立日益严重。再次,腐败的盛行,特别是官商勾结致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现象一再发生,为弱势群体理解自身的处境和社会不公平现实,提供了最直接、最有“说服力”的问题归因。最终的结果,是社会不公平感的泛化,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秩序的公正性丧失了信任。特别是在网络世界大肆炒作底层社会个体悲惨的生存遭遇的情况下,这种不满情绪很容易形成自我验证、自我强化机制,把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性的悲剧事件泛化为对社会不公的现实判断,强化为对个体命运和社会现实的绝望感。

理论界已经从多个视角探讨了社会不满情绪的泛化现象。应星分析了人们为了出“气”而再生产集体行动的内在逻辑,①应星:《气与中国集体行动的再生产》,《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刘能则探讨了“怨恨”对产生集体行动的关键性作用。②刘能:《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开放时代》,2004年第4期。无论是出“气”还是发泄“怨恨”,都反映了泄愤型群体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现实背景,那就是社会不满情绪或者说“民怨”的泛化与激化。值得关注的是,目前社会底层不满情绪的发酵已经达到某种危机的临界状态,即这种不满情绪的指向,已经从对身边有恶迹的官商个体的憎恶发展到了对整个干部群体和富人群体的敌视,从“从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质疑发展到对政权体制的不满”③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进而形成了“为富不仁”、“为官必贪”的刻板印象和“官商必然勾结”、“官官必然相护”的简单化思维定势。正是这种四处涌动的社会不满情绪,构成了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共同心理基础。有了这样一种共同的心理基础,这样一种定势化的社会现象认知模式,一起偶发的民事纠纷,只要当事者分别是人们心目中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他们就很容易被符号化、脸谱化为对立的两极,事件就很容易被解读为强势群体恃强凌弱的恶劣行为,进而通过认同弱势一方调动起自己的不满情绪,从参与群体行动中体验到自己对社会正义的“伸张”。

二、“刚性稳定”的体制压力与不满情绪的郁积发酵

“不平则鸣”。表达和宣泄内心郁积的愤怒、沮丧等负面情绪,是社会个体自然的生存策略反应。当弱势群体经常性地体验到社会排斥带来的痛苦,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尊严都一再受到漠视和践踏时,要保证公共安全秩序不致于受到灾难性的冲击,最迫切的制度需求无疑是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机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正常宣泄提供必要的渠道。问题恰恰就在于,社会正常的制度化参与渠道无法容纳公众高涨的参与愿望,正是发展中国家转型期社会动荡的体制性根源。这在当下的中国同样表现得十分突出。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稳定压倒一切”成为政治控制和社会治理最优先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虽然具有重大的现实合理性,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容易因为片面理解而派生出简单地追求当下的静态稳定的政治惰性,导致地方治理模式的创新滞后于市场化及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进程,无法形成一种建立在均衡的利益表达和有效的利益协商基础上的社会动态稳定机制,其结果是,社会各群体利益诉求的实现在很大程度取决于自身拥有的社会资源。当强势群体凭借体制内资源,以及权力与资本的关联在利益分配上获得越来越大的话语权之际,原子般的弱势群体成员却越来越难以找到制度化和低成本的利益表达渠道,在不满情绪高涨之际,几乎只能诉诸于过激行为和盲目的集体行为来发出自己的抗议之声。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与现行的社会维稳机制有着重要的内在关联。一方面,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涉及到诸多的体制性问题,地方政府受其职权的限制,很难在解决这种体制性问题上有多大的作为,更何况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政绩最大化的行为逻辑往往正是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根源之一。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局势的稳定是各级地方政府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任何形式的体制外的利益表达方式都必然会被当作影响稳定的隐患,都必须得到绝对的控制。概括地讲,现有的缺乏弹性的体制结构既无法有效地引导地方政府致力于缓解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利益矛盾,又出于政治稳定的需要而建构起了强大的政治压力机制。于是,处境尴尬的地方政府最终事实上只能借助于其所能整合的各种资源,不计成本、不择手段地对潜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管制性控制,从而形成了“为稳定而稳定”的“摆平”式维稳模式,即所谓的“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

于建嵘曾将中国维稳机制的体制性症结概括为“刚性稳定”④于建嵘:《中国从“刚性稳定”走向“韧性稳定”》,《南方周末》2009年12月24日。。“刚性稳定”追求的是一种绝对化的静态稳定,是国家在高度集权的体制结构缺乏必要的弹性的背景下维护政治秩序总体稳定不得已采用的治标之策。需要指出的是,在压力型体制特有的惯性力量的作用下,自上而下的“刚性稳定”运作模式会产生自我强化的放大机制,即中央越是强调维稳的重要性,越是突出维稳的刚性责任,下级政府就越是可能对所谓影响稳定的“隐患”产生过激反应,越是可能不择手段、不惜代价(包括可能给长远的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来维持地方当下的稳定,压制各种形式的体制外的利益表达。

在社会利益格局急剧变动的转型时期,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是社会生活的常态。绝对的和谐、稳定是不存在的,以实现长治久安为目标的社会治理必须从刚性稳定的思维定势中摆脱出来,摒弃对社会冲突草木皆兵式的恐惧心理和过激反应,树立与开放社会相适应的动态稳定新思维。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社会冲突虽然可能给公共安全秩序带来较大的冲击,但对于释放社会不满情绪,防止体制结构的僵硬化,促进社会的整合也不乏积极功能。“冲突是这样一种机制,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改造,保证它们在变化的条件下延续下去。换句话说,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冲突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也消除了一个有用的警报),而把灾难性的崩溃的危险增大到极限。”①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14页。容忍小规模的社会冲突事件的出现,发挥其“安全阀”作用,正是避免出现灾难性社会冲突的必要前提。“在富有弹性的社会结构里,大量的冲突相互交叉进行,因此阻止了沿一个轴心发生的根本分裂。”“通过对冲突的宽容和对制度化,这些社会系统为自己找到了一个重要的稳定机制。”②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37页。

实践证明,“摆平”式的刚性维稳模式,只是以“大棒加胡萝卜”的治标之策维持了表面上的稳定,并没有有效地舒缓、解决影响社会局势稳定的社会矛盾,其不讲原则,一味和稀泥,威胁加收买的策略选择恰恰给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留下了更大的隐患。这种控制而非治理的维稳模式不仅进一步堵塞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而且封闭了他们及时地、分散地宣泄不满情绪的通道。其结果只能是源于各种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长期积压,层层累积,并在相互刺激和共鸣中逐步发酵,逐渐形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堰塞湖”。一旦出现这样一种局面,一起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的小事件,在一些随机性因素的催化作用下都足以引爆社会不满情绪的集中发作。

三、“体制性迟钝”:预警机制失灵与“防火墙”的垮塌

大量典型个案都表明,泄愤型群体事件大多经历了“偶发性事件的出现——基层组织反应迟钝,处置失当——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卷入——事态升级扩大”的滋生演变过程。就此而言,大多数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并不一定真正具有骤然性的“突发”属性,甚至也不完全是不可逆转和无法先期控制的。

预防和控制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是在各种偶发事件与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阻断机制,一种避免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因情绪关联而卷入抗议事件的“防火墙”。引爆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偶发性事件,虽然带有随机性,但其本身却是不难处理的个体性事件。只要没有大批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介入,偶发性事件就不会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这样,基层组织在处置偶发性事件的过程中能否有效地避免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不满情绪的扩散,并产生社会动员效应,就成为预控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

从发生机制来看,偶发性事件的不当处置之所以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除了第一线的处置者不负责任,相互推诿,致使事件久拖不决,或因人情关系干扰,致使当事一方受到不公平对待等原因外,往往与基层组织或管理部门对事件处置方式和结果是否会触及群众的敏感神经,缺乏必要的政治敏锐性有关。在一些社会矛盾非常尖锐的特定场合,偶发性的小事件常常会因当事人身份的敏感性,而成为吸引眼球的社会焦点。旁观者会本能地基于弱势群体的立场,按照“强必凌弱”、以及“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等思维定势,来解读事件“真相”,寻找事件处置不公的证据,猜测、想象事件背后的“黑幕”。面对这种复杂的社会局势,负责处理偶发性事件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如果对事件可能触及的社会敏感神经缺乏敏锐意识,不能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以致给旁观者留下偏袒强势群体成员,弱势群体成员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的印象,甚至其言谈举止稍有不慎,都会刺激不满情绪的放大,形成不满情绪感染的扩散效应,导致阻隔非直接利益相关者的“防火墙”垮塌,大批旁观者就可能迅速介入到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来。这时,如果基层组织或地方政府依然对旁观者的情绪波动无动于衷,依然按部就班、就事论事地处理事件;或者因为害怕承担维稳的政治责任,采取“包”、“捂”的策略,试图在不让上级组织知晓的情况下将事态“摆平”,就很可能导致事态不断升级,甚至使局面陷入失控境地。

基层组织的“体制性迟钝”①黄豁等:《“体制性迟钝”的风险》,《瞭望》2007年6月11日。印证了“社会风险”理论大师贝克提出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现象。贝克认为,现代性的制度安排,导致了风险的内生性,“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了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②[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91页。风险界定中的“因果关系”的断裂,以及多部门合作应对的体制安排,使得社会每个组织都可以找到足够的理由来推卸自己的责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链,事件的发生既可能根源于历史遗留问题的久拖不决,也可能是上届政府政绩制造的隐患,甚至可能是以往用非常手段解决群体性事件派生出来的新问题。与此同时,中国行政体制所存在的职能交叉、权限模糊、“九龙治水”现象,也使得风险承担的责任很难加以清晰的界定。这就有可能出现多届政府、多个层级政府以及多个政府部门实际上都负有一定的风险责任,而每个政府、每个部门又可以方便将自身抽离出风险的责任体系的现象。这种体制性迟钝所导致的“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现象极大地妨碍了预警机制的建设及其效能的发挥,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一再因丧失群体性事件预控的有利时机而陷入被动境地。

四、匿名效应与情绪感染:特殊场域下的群体行为逻辑

一旦事件未能在初始阶段得到有效控制,大批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卷入,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往往就会按照集体行为的逻辑运行,并形成“滚雪球”式的扩散效应。在缺乏组织者的引导,权威信息无法传递到人群当中,事件当事者的敏感身份又为人们按照特定的思维定势解读事件“真相”提供了丰富的想象力的情况下,加杂着人们的想象、揣测的流言,就成为左右群体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流言不同于一般的信息传播,也不完全等同于谣言,它亦真亦假,亦虚亦实,是在传播过程中不断被加工、编辑的具有一定真实性因素的信息同主观猜测、想象的混合物。按照美国社会心理学家G.奥尔波特的总结,流言的传播过程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磨尖”,即传播者对传给他的信息断章取义,只选取其中一部分信息进行加工,在流失很多信息的同时将接收来的信息重新编排,使故事主线简明、清晰,利于表达、传播;二是“强调化”,传播者有意无意地遗漏一些具体细节,突出中心主题,只重视与主题近似的或者极为显著的特征,以引起听者的注意;三是“同化”,接受者根据自己的经验、信念、态度、兴趣、情绪等主观因素对流言内容与细节再加工,对流言的某些空白与不合理部分加以完善、补充,使信息越来越“集中”、“真实”、“深刻”,越来越“符合逻辑”,然后再传播出去,形成“以讹传讹”的局面。③[美]奥尔波特:《谣言心理学》,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流言传播的这种现象已经在大量群体性事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正如有学者总结的那样,在流言、谣言传播时,接收者、传播者囿于成见、偏见与思维定势,懒于也耻于进行合乎逻辑的甄别,甚至是基本常识的判断,只是层层加码、恶意想象、不断复制,不断矮化丑化、妖魔化。耳闻的流言在民众口口相传过程中又似乎成为亲身经历的“现场体验”,变得更为“活灵活现”。恶意的、不合常规的、不合逻辑的想象在集群行为过程中就这样演变为“共同情绪”、“共同意识”。④曹英:《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流程、节点与心理接受机制》,《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流言经过“以讹传讹”的不断再加工,就会演变为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的谣言。在群体性事件的演变过程中,官方的信息传播同流言、谣言的传播处于一种赛跑状态。一旦官方信息传播滞后于流行、谣言,或者官方发布的信息无法合理地解释事情真相,流言、谣言就成为主导人们对事件评判的主要依据。继而事件的参与者及潜在的参与者就会根据流言、谣言形成自己的思维定势,对事件的“真相”作出合乎自己经验、立场的判断。这时政府再想要改变人们对事件的印象、评判就会变得异常困难。

对社会不公现实的强烈义愤,流言的盛行,以及群体间情绪的相互感染,会使处在集体行为特定场域内的个体表现出极为反常的行为逻辑。古斯塔夫·勒庞指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很容易丧失理性和责任感,放纵自己的具有攻击性的过激行动。“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①[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 —大众心理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第49页。

在集体行为过程中,情绪的相互感染,“匿名效应”创造的自由宣泄的快感,以及过激举动获得喝彩产生的成就感和崇高感,会使平时心理较为压抑的弱势群体成员变得异常亢奋,甚至让他们体验到从未有过的精神快感。美国社会学家埃里克·霍弗在分析参与码头群众运动的积极分子为什么大多是失意者时曾经指出,失意者会通过认同于一件神圣事业而获得自豪、信心、希望、目的感和价值感,参与这样一种他们自认为神圣、正义的行动,让他们找到了已经失去了的自信,使他们得以逃离焦虑、空虚和无意义的生活。这些人对自己贫乏、无意义的自我感到了厌倦,渴望在另一个集体的场合释放另一个自我,以自我牺牲来获得别人的承认、尊重、崇拜。“厌恶有缺点的自我,遗忘它、摆脱它的冲动,同时会让人愿意随时自我牺牲和把自己掩埋在一个紧密的集体中。换言之,失意感不但会让人产生团结和勇于牺牲的渴望,甚至会创造出让这样的事情实现的机制。……鄙视‘现在’及易于仇恨、模仿、轻信等等萦绕强烈失意者的性向情绪,乃是团结的催化剂和无所顾忌行动的促成者”。②[美]埃里克·霍弗:《狂热分子:码头工人哲学家的沉思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参见曹英:《群体性事件中的信息传播流程、节点与心理接受机制》,《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参与泄愤式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的艰辛,世态的炎凉,前途的渺茫,都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体验到压抑、焦虑、沮丧的心情。当一起偶发性事件被广泛传播的流言或谣言清晰地解读为“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强势群体肆意践踏、凌辱孤立无援的社会底层民众的现象,一起足以表征社会的黑暗的事件时,参与群体性事件就不再是参与犯罪行为,或从事自私自利的活动,而是演变成了一种维护社会公平、伸张社会正义的英雄举动,他被长期压抑的追求崇高感的热情,就连同自由宣泄的快感一起被激发了出来。这种非理性宣泄的冲动,同一些趁火打劫者的打砸抢烧的暴力行为,以及大批围观者的起哄、鼓噪相互交织在起,导致事态不断升级,规模不断扩大,最终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诱发事件的利益相关者,都很难左右事态的发展,造成局面的完全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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