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淑敏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民事罪刑化:现状及其演变
——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赵淑敏
(山西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我国民事罪刑化问题得到进一步的重视。立法上的民事罪刑化是解决实定法上的实质犯罪的犯罪化问题。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正是基于社会结构弱化、行为人角色冲突、社会规范失调、个体自由过限等这种情势,公法的矫治才能取得正当性的基础。目前我国在刑法立法层面上的非犯罪化空间不大,甚至就我国犯罪圈的划定范围来看,相当长时间内,刑法立法的趋势应是民事罪刑化。
刑法修正案(八);民事罪刑化;正当性基础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除增设新罪名如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外,涉及面十分广泛,它将一般的民事行为和治安管理管辖的行为纳入刑法管辖范围,还对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展了刑法调处的范围,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去掉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在当前国际社会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潮流下,中国社会的民事罪刑化要做到既符合国情、又顺应国际趋势,使其具有正当性,还是一个理念建构和路径选择的过程。
民事罪刑化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民事罪刑化意味着刑事法网的扩张,它是随着社会发展与犯罪变动而在刑事政策上作出的某种积极回应。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加大惩处。刑法第66条增加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第7条)。”第二,降低了叛逃罪的入罪门槛。将刑法第109条的叛逃罪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不再要求同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修正案第21条)。第三,将部分具有严重危害性、引起较大民愤且之前属于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规制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包括飙车、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等(修正案第22条、第37条、第41条)。第四,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修改刑法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修正案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46条、第49条)。第五,修改刑法第153条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案第27条)。第六,增加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发票的犯罪,以进一步维护经济秩序(修正案第33条、第35条)。第七,增加强迫交易罪的行为方式,扩大惩处范围。将刑法第226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买强卖商品的;(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修正案第36条)。”第八,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并与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衔接,修改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第358条,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明确规定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修正案第38条、第48条)。第九,提高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相应法定刑。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修正案第40条)第十,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明确其特征。刑法第294条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修正案第43条)。”第十一,修改刑法第343条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增强该罪的可操作性,以进一步加大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修正案第47条)。
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发展时期,社会结构的转换是多层次、多维度进行的,带有很大的不平衡性。犯罪率猛然上涨,社会矛盾突出,这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系统内部秩序处于失控状态。正是基于这种情势,公法的矫治才能取得正当性的基础。具体说来,民事罪刑化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有:
一是社会结构弱化。在社会系统内部,国家、组织、群体、个人各自负担相应的功能。市场条件下,社会结构逐步演变为开放式结构,个人互动方式开始多元化,个体——单位之间的利益关联大大减弱,个体对单位的依赖性不再强烈,基层组织有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社会正式组织功能外移现象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刑法干预的目的在于保障合法、正式组织的正常功能复归,支持合法权力,切断社会与非法力量的非正常联结。
二是行为人角色冲突。行为人在角色冲突中所追求的角色往往是关涉私利、私情的,常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这类行为往往发生在背离职业(职责)要求而徇私的情形中,这在渎职类犯罪中表现得极为明显。刑法对此类犯罪的调整过程也是促进角色定位的矫正过程。
三是社会规范有时失调。社会规范失调产生一种社会反常的状态。现实世界的变革过程迅猛而深入,从而激发了许多重大的社会难题,它们大大扰乱了传统的生活方式、道德、宗教信仰和日常规范,却没有提供明确的新价值观。在失范状态下缺乏规范的引导和约束,可能会导致非理智的行为。最为突出的是一系列集体无秩序的行为,这类行为犯罪化的原因在于危害了社会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公民稳定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安宁权,从而对公众的一般生存条件构成了威胁。因此,刑法干预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四是个体自由过限。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个体自由度增加,自主性增强,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但自由无限膨胀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法理上,对于行使自由的行为如此规定,“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能够在行为上与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并存。”否则将构成过限行为。当这一行为以损害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代价时,那就应被纳入刑法评价视野之中。
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我国民事罪刑化的趋势表现较为突出。1979年刑法分则总共103条,包括有122个罪名,而1997年刑法分则增加到了350条,包括约410个罪名,1999年年底至今又出台了1个单行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共新增了10多个条文、20多个罪名。从民事罪刑化在我国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增设新罪名。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刑法修正案(三)》增设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修正案(四)》增设走私废物罪;《刑法修正案(五)、(六)、(八)》也都增设了若干新罪名。二是改变已有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类型:(1)扩大犯罪对象范围。如《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耕地罪修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耕地扩大为农用地;《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将毒物扩大为危险物质;《刑法修正案(四)》将走私固体废物罪修改为走私废物罪,将固体废物扩大为废物。(2)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将逃汇罪的犯罪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3)增加犯罪行为方式。如《刑法修正案(三)》将非法买卖、运输材料罪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增加了制造、储存两项犯罪行为方式;《刑法修正案(四)》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修改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增加了运输盗伐的犯罪行为方式。(4)降低起刑标准。如《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起刑标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降低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09条叛逃罪,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就构成叛逃罪,不再要求同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与社会变革以及犯罪浪潮相伴而生的犯罪化趋势,可以说是我国社会目前处于转型期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一社会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的民事罪刑化进程仍将继续。从目前已出台的八个刑法修正案来看,多数分则条文都分布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方面。就我国今后的民事罪刑化范围而论,传统犯罪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基本上已无空间,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和人们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多元化、复杂化,经济领域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仍将是民事罪刑化的主要领域。
综上所述,民事罪刑化是扩大刑法处罚范围的思想在刑法上的反映。刑法产生的历史,就是民事罪刑化的历史。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恐怖主义活动的猖獗等原因,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社会的刑事立法主要是在进行犯罪化方面的研究。我国在刑法立法层面上的非犯罪化空间不大,甚至就目前我国犯罪圈的划定范围来看,相当长时间内刑法立法的趋势应是民事罪刑化,因为在我国刑法的实际保护范围与刑法调控社会的应然需要之间,可能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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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203(2011)05-0115-03
2011-08-05
赵淑敏(1986-),女,山西清徐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