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霞
(太原大学,山西太原030009)
经济法价值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高丽霞
(太原大学,山西太原030009)
近年来,公司法开始由重视个体利益的规范效率向重视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效率转轨,经济法价值在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制定公司法的目的除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外,还要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公司运营效率的保证,它的完善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效率的彰显;公司法中最为典型地体现经济法中社会效率的制度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中还存在着经济法的另外一个价值即维护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的规定。
经济法价值;个体利益;整体利益
法律价值是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平等、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和效益等都是法律的价值目标。经济法作为一门部门法,一方面体现法的价值的共性,另一方面又强调自己的个性所在,人们习惯将后者称之为经济法的价值。
学界对经济法价值的说法可谓莫衷一是,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似乎并没有任何争议。我国自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取得的突飞猛进的发展成就都足以说明市场与效率的关系,然而,市场失灵对个别的经营者来说也是非常有效率的,但是社会整体的效率却异常低下,于是纠正市场失灵的经济法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便注定了经济法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不解之缘。经济法的另一个重要价值是促进社会总体公正,实现公平与实质正义。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应该是社会性公平,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个体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某经济行为即便并不能造成特定的损害结果,但却对整个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的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
以公司法为代表的商法,当然亦体现着效率,因为商法作为一种技术性规范本身就脱胎于民法,是为了更有效地调整商事行为而分离出来的一系列法规,所以,经济法的价值与公司法的价值具有相通性,由此也便引申出两者之间进行比较研究的可行性。同时,我们在公司法中探寻经济法的价值之所在,并不是为了争夺“学术领地”,而是因为公司法正在改变着自身以迎合时代的需求。公司法最大的变化是愈来愈侧重对社会利益的维护,不再局限于对个体利益的狭隘重视,也就是说,公司法的立法视角,由开始的只注重个体效率转为注重个体效率和社会效率的兼顾。那么,经济法价值是如何在公司法中体现的呢?
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它一方面规范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和分立)与终止的行为,另一方面又对各种各样的公司形态进行了类别化的调整,但是无论怎么样,如果单从公司法作为商法的性质上来思考的话,就很难解释公司法为什么要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保护,而且公司法是开篇明义。对此,只有在公司法与社会效率的接轨层面上理解才能解释清楚,此时,经济法的价值在公司法中就体现出来了。
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公司运营效率的保证。新《公司法》改变了以往董事长集权的现象,突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的作用,明确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弱化了董事长的职权。并且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董事长滥用权力的现象,制约董事长的权力,避免董事长恣意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新《公司法》设计了四大治本之策:删除了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20条第1款之规定,不再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同时删除了第114条授予董事长的“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权力;在董事会表决时与其他董事一样平等地行使一票表决权,从而强化董事会民主决策机制;如果董事长怠于履行上述职权,副董事长或者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可自动代行董事长职责,而无需董事长的授权或者指定;新《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不再是唯一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通过这一规定来加大集体决策的力度。公司法在弱化董事长权力的同时也强化了监事会的职权。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罢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有权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为避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掣肘监事,在经费上卡监事会的脖子,新《公司法》第119条明确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55条规定,在监督手段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合理配置使公司能够高效地运营下去。在这里,经济法所提倡的效率与公司法所体现的效率究竟是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效率?众所周知,经济法按法律部门划分的话,应列入以社会法为代表的第三法域的范围,于是,顺理成章地可以推出经济法的效率是社会本位的效率,是以社会利益为核心的效率,是一种社会整体的效率。而公司法纵使再多的兼顾社会利益,其个人本位的性质永远不会改变,只是添加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性因素在其中。公司法所崇尚的效率始终是个体的效率,在这一点上而言谈经济法的价值在公司法中的体现是不妥的,但如果换个角度思考,社会是由无数颗粒似的个人组成的,如果个体利益都得到了最大化,我们可以毋庸置疑地说社会效率同时得到了体现,只不过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并非等于各个个体利益之和。但不可否认的是,个体效率却永远是实现社会效率的基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效率的彰显,经济法的社会效率价值自然就体现其中。
公司法中最为典型地体现经济法中所提倡的社会效率的制度莫过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了。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公司损害公司的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制度可以使投资者追求低风险高回报的目标得以实现,最大程度地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可以使公司法人自身拥有一份独立于投资者的财产且只以这些财产作为承担债务的最高限额。
但是,法人制度最大的缺点就是忽视对公司相关利益者债权人的保护,可以说法人制度,正是为了促进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或个体效率而产生的。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克服法人制度的缺点而产生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效率予以压制,对遭受损害的公司或股东予以补救,以实现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率最优,在这里不法者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反而成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必须付出的代价。总之,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现逻辑上的否定之否定,通过对个体效率的扬弃,实现社会效率,充分体现出了经济法的价值。
公司法中存在着经济法的另外一个价值,即维护社会公平与实质正义的规定,其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最具有代表性。我国1993年《公司法》(即旧《公司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公司社会责任的条文,但其第14条规定中已经体现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在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都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1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公司早期立法上浓郁的“个人本位”主义使人们对公司的认识一直停留在把公司看成是股东利益共同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了公司的唯一目的。
伴随着公司的日益增多,公司已成为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市场主体和最重要的经济力量,于是,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新理念便油然而生,社会本位观和利益均衡观对于现代公司立法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司目标应是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并重,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该兼顾社会效益。这充分说明了公司的社会责任渐渐成为公司重要的一部分职能,经济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在这里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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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bodiment of the Value of the Economic Law in the Company Law
GAO Li-xia(Taiyuan University,Taiyuan 030009,China)
In recent years,the value of the economic law has been embodied in the company law to the full with the entire interests of society valued.Besidesst and ardiz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action of the company,the object of drawing up the company law is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and to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ipulated in the company law is a guarantee for the efficiency of the company’s operation,and its improvement serves as the social effect to some extent.The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and the provision stipulated in the company law on upholding social equity and justice are the expression of the value of the economic law.The objective of the company should be both to pursue maximum profit and to make social effect.
the value of the economic law;individual interests;entire interests
D923
A
1009-1203(2011)05-0112-03
2011-08-11
高丽霞(1980-),女,河北获鹿人,太原大学管理系讲师。
责任编辑 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