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现状及前瞻

2011-02-19 00:43张玉东
政法论丛 2011年4期
关键词:服务公司能源管理管理机制

张玉东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准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效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50%。双赢的效果使得这一机制在欧洲、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多国迅速得以推广和应用,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学者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国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或者节能服务公司如何克服融资困难等问题上,而很少有人专注如何完善现行法律和制度来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服务,在法学领域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这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行明显不利。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2010年6月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首次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办法》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24915-2010)已于2010年8月9日发布,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则》中适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沿用了《办法》的定义内容,稍作了调整,从技术上进一步统一了合同能源管理术语。《通则》3.1规定:“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3.2规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3.3规定:“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ESCO: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服务的专业化公司。”按照美国全国节能服务公司协会在《合同能源管理介绍》中的介绍,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能源再利用及分布式发电方法等一系列服务的总包服务,该类项目通常需保证实施项目所节省的费用足以支付整个项目的支出。典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含总包服务、各种方式的节能改造、项目融资及节能费用保证四项内容。可见,我国与美国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大同小异,都体现了这种机制的节能服务性质。

可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商业运行机制,建立在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而成立的契约的基础上,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一揽子节能服务,而非节能设备的买卖或者仅仅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节能是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共同的目标,掌握有节能技术的节能服务企业实现了和用能单位约定的节能目标就能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用能单位几乎可以坐享其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能源合同双方的节能积极性。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是依靠为用能单位节能而创收的企业,节能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了其成本的收回和利润的取得,因此,其节能积极性甚至比用能单位还要高。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中,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营利和滚动发展。[1]P116-117节能服务公司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主体,但其从事的行业性质客观上对节能减排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是符合政府倡导的低碳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普遍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作为一种多赢机制,参与其中的节能服务公司、耗能用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金融机构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分得一杯羹,也为这一机制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动力,成为各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首选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从国外引进的舶来品。自1973年开始持续了三年的第一次世界石油危机,致使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都明显放慢,能源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突出,一些能源的主要进口国开始积极开发节能技术,探索控制能源成本的有效途径,合同能源管理应运而生。美国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发源地,也是节能服务产业最发达的国家,欧洲各国的能源服务公司也在80年代末期逐步发展起来。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北美和欧洲各国的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速度迅猛,能源利用率大大提高。以美国为例,1990年至2008年,美国能源服务产业复合年增长率达19.6%,2006年,产业收入达36亿美元,2009年,进一步上升到56亿美元。业内人士预计,今后数年,美国节能服务产业复合年增长率仍将达到两位数。专门从事清洁技术市场咨询的美国派克研究公司不久前预测,到2020年,美国节能服务产业收入将增至199亿美元。[2]

1996年1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借助世界银行“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登陆我国,该项目由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分两期实施开发。利用全球环境基金的赠款和世界银行的贷款支持,国家经贸委确定并支持成立了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三家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公司性质是国有独资。结合我国的国情,三家公司的节能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这三家企业的发展历程也代表了我国节能服务公司的一般发展轨迹,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该项目一期从1998年至2003年,5年间共签订了200多份能效项目合同,总投资额3.9亿人民币,三家示范服务公司自身的资产总额比刚成立时增加了3.5倍。2003年11月,该项目由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总额达2600万美元、为期7年的二期项目也正式启动。在三家示范企业的带动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截止到2010年12月,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上千家,已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超过4000项,仅2010年就完成总产值800多亿元,并且有望保持30%~40%的增速。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看,节能服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而设立,两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较为集中地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和直辖市,其中北京市有153家,山东省有75家,广东省有71家,上海市有63家,而在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海南省、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省地则很少。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SCO Committee of China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简称EMCA)是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支持下,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扶持下成立的,致力于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全国行业协会,其宗旨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扶持节能服务公司快速成长,促进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发展,目前该协会有成员578个。总体来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难以适应当前繁重的节能工作的需要,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急需保障和激励。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现状

虽然节能服务产业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在政策上也得到了相当有力的支持,但从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制环境看,我国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立法是非常欠缺的。

(一)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的法律角色缺位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适用的法律只有仅有的5部法律中的极个别条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某些条款。从数量上看,这几部法律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条款总共不足10条,直接提及合同能源管理的只有1条。从内容上看,这些条款的内容也大都是鼓励性的原则和奖励性的倡导,并不具有实际可操作的意义。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在财税、价格等政策方面对合同能源管理予以支持,也是唯一一部明确提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法律。该法第22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第60条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第66条第2款规定:“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合同能源管理适用的法规、政策性文件虽多见,但可操作性差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功效,对这种机制的推行也显得不遗余力,这种努力主要体现在大量利用政府的政策工具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应用。2000年3月1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意见》中最早出现了“能源管理”这一名词。《意见》将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加快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应用的一项有效措施,规定“要将绿色照明工程纳入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管理试点项目,建立、完善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筹资机制,对用户实施照明系统改造”。2000年至2006年,国家先是制订了《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等多部门先后下文推进这一规划的落实。2006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28号),这是第一部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在应用的效力上也有所提高。该决定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将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培育节能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随后,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该决定的实施意见以推动此项工作的进展。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规定:“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开始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2009年12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节能节水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4月2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5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制定本地区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和有关企业。6月9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中提出,2010年将安排中央财政基金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上述中所提《通则》附件为能源管理合同提供了参考合同,参考合同分为19节,主要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双方的义务、所有权和风险分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保密条款、争议的解决、保险、知识产权等内容。《通则》是本领域第一项国家标准,它的出台,必将为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技术依据,并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提供保障。2010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1年5月,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要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要将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助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结合,对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享的领域,主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2011年6月,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制定并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至此,共有61件在全国适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都提及了合同能源管理。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保障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行,笔者对此做了粗略统计,各地的节能法规有72项,各地的节能政策共61项。从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数量和内容上都能看出我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从引进到逐步认识,再到高度重视的发展历程,同时也表明我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主要依据的不是硬法手段,而软法特征明显。这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非常不利的。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立法前瞻

(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单独立法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成功应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对此给予法律保障,尤其是硬法的保障必不可少,鉴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对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进行单独立法势在必行。在美国,46个州都通过了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其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单独立法应该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严格管理。从我国几十年的合同能源机制运行实践看,由于市场信用机制的不完善和相应政策、措施的缺乏,节能服务公司(特别是中小型的),在节能服务合同开展中存在严重扭曲的信用关系和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市场化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障碍。[3]P55作为合同的双方,节能服务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不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严格的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的爽约行为使得用户对其丧失信心,无疑会使发展艰难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雪上加霜。笔者认为,要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可以对其实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节能服务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节能服务业务。从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出发,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及融资能力,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年限,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的履约情况,专业人员的数量和水平等,把企业分为若干等级(可以考虑分为四级资质),企业的等级与其从事的节能项目的规模相联系,各资质等级企业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节能服务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2.节能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应该进一步明确。目前,我国的节能公司基本采用公司的形式,并无特别要求。从公司的性质上看,工商登记部门缺乏“节能服务公司”一类,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的类型五花八门,有咨询公司,有科技类公司,注册资本也最少可以只有几万元即可,这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和其他公司形式无异,其特殊性无从体现。

3.明确节能服务公司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或者明确保障节能服务合同的条款,赋予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投资并收取回报的权利。由于企业间普遍缺乏信任,节能服务过程中往往只有节能服务公司独担风险,行业发展艰难,节能服务公司成了弱势群体。

4.明确必须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部门和行业。目前,仅仅依靠自觉实现节能还不太现实,依法强制某些消耗大量能源的部门和行业依托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节能极为必要。比如,各国政府是重要的能源消耗大户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政府也不例外,政府的能源费用开支在政府预算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美国1992年就通过议案,要求政府部门和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依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前提下达到节能的目的。加拿大1992年开始实施了《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FEDERAL BUILDINGS INITIATIVE FBI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简称FBI),该方案旨在帮助组织实现联邦政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使用在其设施提高能源效率。加拿大政府在实施该计划时,承担了编制能源管理合同样本,审查节能服务公司的资格,审查合同等任务,并率先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带动耗能单位接受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①我国政府机构(包括依靠公共财政运行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能耗巨大并且能源管理基础差,有很大的节能空间和节能的必要,②如果从立法的角度强制政府部门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节能,就能够实现节能、节约政府开支、带动全社会的节能等多赢局面的实现。另外,建筑行业也是急需节能的行业。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我国建筑能耗显著增长,虽然建设部发布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该标准的贯彻执行还很不到位,而且已有建筑的节能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对钢铁、有色、石油加工和炼焦、化工、电力、建筑等各个高耗能行业,应该强制其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对其他耗能产业倡导其利用能源管理合同节能。被明确要求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的部门和行业在选择节能服务公司时,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保证公平。如可以参照美国某些州的立法,规定政府建筑必须按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规定能源管理合同的最长合同年限,规定合同能源管理的招投标流程。[4]P32

(二)明确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诉讼并不多见,但这并不意味着能源管理合同大都得到了很好的履行。相反,节能服务公司经常面临着拖欠节能费用的问题,而考虑到能源管理合同履约期限长,双方友好合作对推行项目节能的重要性,节能服务公司对此往往采取忍让的态度,这又进一步助长了用户的违约行为,双方合同的履行就变得步履维艰。如果用户破产,节能费目前只能按照普通债权来处理,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更是无法保障。另外,关于节能减排设备、设施产权的延后转移问题也于法无据,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的约定,这又会成为合同双方之间的麻烦事。这些问题的产生都和能源管理合同的性质有关。有学者认为,能源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这种解释对节能服务公司非常不利,也有学者认为能源管理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

能源行政合同是行政合同在能源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它是借助民商合同的形式进行能源行政管理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5]P354但能源管理合同并非行政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在合同之上加上了“管理”一词模糊了这种合同的性质,似乎包含了政府管理色彩在里面,更容易被理解成一种行政合同,但分析合同的内容可知,能源管理所用合同与我国《合同法》上所述合同并无不同,从《通则》提供的合同参考文本也可以看出,其可以归类为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但它不是典型的、传统的融资租赁合同,更类似于国际租赁方式中的杠杆租赁。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是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刺激,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贷款和社会闲散资金,一般享受100%低税的好处,依靠“以小博大”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合同内容与传统的融资租赁基本相同,但合同的复杂程度却因众多的参与者而变得放大。目前,我国的租赁市场还不很发达,实践中的租赁形式多表现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和出售回租两种,杠杆租赁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我国目前尚未颁布融资租赁的专门立法,而且对此也是不好预期的,如果可以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单独立法的话,可以暂时把杠杆融资租赁合同的大致内容放进去,明确合同能源管理参与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行的推动力无疑是巨大的。

(三)完善相关法规,改革相关制度,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保驾护航

税收政策扶持不足、税负较重一直被认为是制约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税务部门把能源管理的合同性质误解为设备买卖合同,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对节能服务公司征收税率为17%的增值税,大大加重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税负。2010年4月2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国家将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三免三减半”在内的税收扶持政策,即以营业税、增值税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为主要内容,强调通过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增进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的发展。2010年12月30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④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这使得一部分节能服务公司获得了税收的优惠,但还有很多节能服务企业不在此列,仍然无法摆脱发展的沉重负担,税收的优惠仍需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

相关会计制度的完善在上述《意见》中也有所提及,对各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的节能支出如何开支做了具体规定,但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如何确认并无说法。对此,笔者认为,对节能服务企业取得的(或分享的)节能效益——服务费收入,变“责权发生制原则”为“收付实现制原则”加以确认,以便客观、真实地反映节能服务企业收入实现的全过程;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双方的具体业务会计处理,以便促进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6]P62

(四)制定行业最高能耗限额及最低能效标准

要提高耗能企业的节能积极性的话,还需要制定行业最高能耗限额及最低能效标准,建立能耗奖惩制度,激励企业自觉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实施节能项目。截止到2010年底,我国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达到42项,⑥其中包含27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这些标准中涵盖了房间空调器、微波炉、平板电视、机顶盒、电动机等产品。内容涉及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电力等多个行业。在没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借鉴的情况下,我国自主制定出的此类一系列标准,开创了节能标准的先河,也必将成为降低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耗、推动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水平的有效政策工具。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很多行业的此类标准还没有出台,甚至还没有在探索着制定,还需要有更大的进步,尽早制定出更多行业的能耗标准及相应的奖惩措施,才能将节能落到实处,同时为合同能源管理开辟更广阔的空间。

注释:

①参见:《FEDERAL BUILDINGS INITIATIVE FBI IMPLEMENTATION DOCUMENTS》.

②温家宝同志2002年11月26日在国办秘书一局《专报信息》第656期《我国政府机构节能潜力巨大》一文上批示:“马凯同志:这篇专题调查所列数据触目惊心:我国政府机构电力能耗接近全国八亿农民生活用电总量;能源费用开支一年超过八百亿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费总量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这充分说明我国政府机构节能潜力巨大,急需把节能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政府机构节能涉及建筑节能改造、政府节能采购、改善节能管理等许多方面,需要由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参见吴施勤:《政府机构节能与合同能源管理》,载于电力需求侧管理,2003年第4期。

③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会长、首席专家涂逢祥在接受《学习时报》采访时说,浪费能源的房屋建得越多,遗留下来的能源消耗的负担就越沉重,非常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所建造的数量巨大的房屋建筑,95%以上都是高能耗建筑,浪费了大量能源。参见吴延鹏:《建筑节能事业大有可为——访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会长、首席专家涂逢祥》,载于《中国建设信息供热制冷》,2006年第3期。

④此处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⑤此处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⑥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指国家对进入市场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或能耗量指标的强制性要求。主要内容包括: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是产品在能效方面的市场准入标准。节能评价值是对产品是否达到节能产品认证要求的评价指标。能效等级是表示用能产品能效水平高低的等级指标,分为1、2、3、4、5级,其中1级表示产品能效水平最高,5级表示产品达到能效限定值。

[1]杨景宇,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释义[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

[2]张介岭.美国公共部门合同能源管理效益可观[N].经济日报,世界经济周刊栏目,2010–06–04(5)

[3]张仕廉,蔡贺年,朴国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用缺失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9,1.

[4]蓝毓俊.当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障碍和对策研究[J].上海节能,2009,11.

[5]肖国兴,叶荣泗.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戚伟,刘壮.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工商管理,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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