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新农合地方法规在江苏出台

2011-02-18 14:52:44
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合作医疗纯收入新型农村

我国首个新农合地方法规在江苏出台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新农合工作。统筹地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3%,并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 20%。筹资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还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条例》还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予以查处。对于侵占、挪用新农合基金等行为,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追回,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新农合参加人代表依法享有新农合管理和监督权。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中,参加人代表人数不少于组成人员的 1/3,且有权对新农合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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