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马蔚华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财税、担保、征信等方面出台了相应政策举措,鼓励促进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但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仍未得以根本缓解。为进一步改善我国小企业贷款融资环境,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大企业贷款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而小企业贷款多采用抵押和担保方式。我国银行业目前仍执行内部评级初级法,使用的是监管当局统一规定的债项损失率(LGD),对担保人评级要求过高,限制了银行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对更为科学的量化模型,因此不利于充分发挥小企业贷款的抵押、担保等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导致小企业贷款要比大企业贷款消耗更多资本。在资本约束日益加强的情况下,这将引导银行偏向于寻找违约率相对较低的大型企业作为目标客户,不利于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对内部管理水平相对较高、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较强的主要商业银行,应允许其采用内部评级高级法来计算小企业贷款的资本占用,以进一步体现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资本政策倾斜。在实施信贷总量调控时,将小企业从一般企业中区分开来,对小企业贷款规模进行单列,并按一定比例打折计算。
一是适当借鉴美国硅谷银行风险信贷的成功经验,允许国内部分商业银行按照不超过自有资本5%的比例,并同时满足非控投类的投资要求,试点开展债权转股权活动,以支持创新型成长性小企业实现快速成长;二是鉴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占其全部外源融资的比重还不到10%,远低于日美等国30%一50%水平的现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成长性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支持力度,并鼓励商业银行深度参与小企业债券发行;三是鼓励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结成战略联盟开展“投贷联动”,为创新型成长性小企业提供有力融资支持和综合化金融增值服务。
一是将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期限从现行规定的一年缩短为180天,以进一步提高银行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效率;二是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小企业贷款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此类贷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延续允许银行对小企业贷款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核销的政策(目前该政策执行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四是进一步从国家层面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小企业大部分资金占压在应收财款方面,目前占比高达50%一60%。由于买方大企业的强势地位以及不予积极配合,银行在无法保证应收账款真实性的情况下,对于发放应收账款融资更为审慎,因此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并不理想。建议在财务制度上实行“应收账款凭证化”,即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化的应收账款财务凭证,并要求大企业履行更多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承担起帮助其上下游小企业的融资义务,即买方企业在收到卖方交付的商品或服务时及时出具应收账款财务凭证,凭证上应载明该笔应付账款对应的购销合同、金额、付款账号等信息,凭证上印有唯一的编号。通过应收账款支付的规范化、透明化,小企业就可凭买方企业出具的应收账款凭证向银行进行融资。
目前我国对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还不统一,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所谓国标,也有银监会提出的授信划分标准,各家商业银行还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各自的行内标准。由于口径不一致,得出的数据往往缺乏可比性,加之缺乏统一的认定部门,数据的权威性、及时性难以保证,数据失真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此外,各家银行因执行国标、银监会标准和自身行标等多个标准,管理成本随之大幅增加。建议由国家制定企业规模统一标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认定,并实现数据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