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分析

2011-02-17 16:18佟巧一
中国科技信息 2011年11期
关键词:邮政储蓄信用社农村金融

佟巧一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分析

佟巧一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的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存在一些不足,农村金融现状已严重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明确信用社的产权关系、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利率管制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的监管力度,强化政策金融、商业金融的支农作用入手,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的机制。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良性机制

一、农村金融问题的现状

1.农村资金多渠道分流,加剧金融资源非农化

按照目前的金融机构布局,在农村地区吸收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网点。除中国农业银行外,其他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大都将资金转到城市,农业银行在农村的资金投放也呈逐步减少趋势。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网点大幅减少,留下来的机构网点通过资金上存,实际上已成为上级行的“储蓄所”。

2.机构缩减,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弱化

面向农村的信用社只有最基本的存贷款业务,且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加重了农民负担。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不能根据种植和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弱化,使金融机构对农民的服务水平很低,农民几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成果。

3.农村保险业严重落后

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实现农业产业化,确保农业稳定和发展,迫切需要保险业保驾护航。但我国的农业保险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尚不足全国财险保费收入的1%,难以应对“三农”风险需求。

二、农村金融问题产生的原因

1.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晰,管理制度残缺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产权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体社员对他们出资组建的信用合作社只有名义上的产权归属关系,而实际上的产权关系是模糊的,事实上是由国家控制的。由于所有权不清晰,导致农村信用社指望政府会对一切不良贷款负最终责任。信用社“三会”制度只徒有虚名,管理结构残缺不全,“一人说了算”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十分严重。这些问题的积累最终导致了目前农信社不良资产比例甚高。

2.贷款利率机制不够灵活

浮动利率改革范围较小,力度不够。首先浮动利率改革试点的范围小,试点县市不到全国县市的10%;其次,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较小,贷款利率的边际浮动已达到100%。这也就是说,在目前的贷款利率上限5.14%的基础上,实际年利率已扩大到10.3%,但与农村民间金融的存贷款利率仍有较大的差距,因而对民间金融的引导能力相当有限。

3.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缺陷

中国人民银行一直以来都肩负着双重身份:一方面它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自农村信用社脱离农行后,人民银行便成为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者。这种双重身份常常会互相冲突,也被广泛视为是导致目前农村信用社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

4.农村金融市场被邮政储蓄吸走了大量的资金

邮政储蓄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它只吸收存款,资金转给人民银行,自己不发放贷款。近年来由于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水平过高,为4. 131%,高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1.89%的存款利率,且无任何风险,储蓄规模迅速增加;到2002年12月,邮政储蓄存款余额为7369亿元,其中65%来自县及县以下地区,乡镇及所辖农村占34%。农村金融市场被邮政储蓄吸走了大量的资金,这让本来就贫血的农村金融市场雪上加霜。

三、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中的突出问题,不能局限于对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的小修小补,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重新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要加大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的支农力度,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以建立一个更完善、更有活力的真正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行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

1.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改革模式

明确产权关系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内容。农村信用社产权的形成因素十分复杂,既有国家政策扶持,又有国家银行(主要是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支持,农村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变迁,其历年积累产权关系已变得十分模糊。因此,在清理原信用社资产的基础上,首先要重新界定原社员的股金,广泛动员、吸纳原社员和新社员的资金;其次,通过发行股票形式筹措资本金。

2.以扩大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进程

应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的试点范围,鼓励各试点县(市)因地制宜地探索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模式,注意对不同试点模式的比较。将试点地区县城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统一纳入试点范围,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能力。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加强成本核算,完善利率定价的决策程序和利率内外控制度,形成兼有灵活性和自我约束性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并及时总结推广这方面的经验。

3.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

不仅要充实监管人员力量,更主要的是应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要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确保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按照合作原则建立的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民间金融共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4.理顺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

为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应在开放邮政储蓄自主运用资金渠道的同时,把邮政储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降到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同的水平。邮政储蓄自主运用的资金可以购买国债,也可以购买政策金融债券。特别是可以购买农业发展银行的债券,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5.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基本符合WTO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手段,其本质是准财政,是财政与金融手段的有效结合。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定位,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区分国家必需的财政投入和国家予以补偿的财政投入。对农村的公共道路、重大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农业的基础科学研究建设等可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无偿投入,除此之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应列出一部分预算用于补偿性财政支出,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财政补偿机制,在国家的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向政策性金融提供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的弥补,以及时化解政策性金融的风险,不要让风险积聚过大。要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支持力度。

6.适度放宽农村金融的市场准入条件

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外部资金介入农村金融业务,重点支持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形式的合作金融,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许多经济学家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大量经验研究发现,正规金融组织对农户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农户总数的20%,大量的农村金融服务需要农村非正规或民间金融来满足。我国也不能例外。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可以为发展农民自主参与的各种农村合作金融,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

[1]韩俊.推进全面的农村金融改革.中国经济时报.2003-06-09

[2]王群琳.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改革.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6):16~18

[3]张传洲.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一条思路——资本结构创新.农业经济.2003(8):30~31

[4]马晓河.解决三农问题呼唤农村金融改革.中国经济时报.2003-07-03

10.3969/j.issn.1001-8972.2011.11.091

佟巧一(1990.8-)女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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