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靖宇,任洨燕
(辽宁师范大学 海洋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辽宁 大连 116029)
早在两千五百年前,面对广阔无垠的大海,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就慨叹:“谁控制了海洋,谁就将控制世界。”延至2001年,联合国确认“21世纪是海洋世纪”。从世界范围看,新一轮海洋经济开发热潮正在兴起,沿海发达国家纷纷把海洋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并且已经取得了成功经验。中国海洋开发的脚步也在加快,近年来,辽宁沿海经济带、天津滨海新区、江苏沿海地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等先后上升为国家战略,大“S”型的沿海经济带已经初具规模。在这一进程中,全国海洋经济连年保持高于同期国民经济的增长水平,逐步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力增长点。然而,资金短缺却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必须努力解决金融战略投放导向问题,本文对此加以现实论证。
经验表明,海洋经济开发离不开金融战略的支持和引导,国家金融战略导向的必要性与海洋经济开发的重要性是紧密相关的。海洋经济开发作为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重点,以此带来的海洋产业科技化、多元化,更是需要金融战略为它的更深入发展提供国际化平台。由此可见,金融业已经成为海洋资源配置的核心和宏观调控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麦金农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论,为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从而为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金融深化理论主要是针对当时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抑制政策,如对利率和信贷实行管制等提出批评,力主以金融自由化为目标放松或解除不必要的管制,开放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以及货币价格(利率)市场化,使利率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变化,由市场机制决定生产资金的供求和流向,刺激社会总储蓄、总供给水平的提高,从而便利资本的筹集和流动,有效地解决资本的合理配置问题,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1]。
1996年,托马斯·赫尔曼、凯文·穆尔多克、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等人在麦金农的金融深化理论基础上,提出了金融约束论,认为政府对金融部门选择性地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深化,提出经济落后、金融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金融约束政策。在宏观经济稳定、通货膨胀率低并且可以预测的前提下,通过对存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市场准入及竞争加以限制、对资产替代加以限制等措施,能够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这一理论,对我国制定金融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可以说,我国金融制度改革是以金融深化为终极目标,以金融约束为必要手段,是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渐进式的市场增进型的金融改革之路。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继承下来的,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处于金融压制状态,需要实现一定程度上的金融自由化。但是,激进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是不可行的,因为我国并不具备金融自由化所需要的宏观经济环境。因此,在改革进程中,应客观评价和估计金融深化所可能带来的长期性风险,本着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府干预措施,走金融约束之路。中国30多年来的渐进改革过程,事实上正是金融约束的制度安排[2]。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高度集中了经济活动的决策权,弱化了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主要是运用指令性计划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在金融领域也是实行“大一统”的社会主义计划金融体制,全国上下银行信用全部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一切金融业务;基层银行吸收的存款要全部上交总行,信贷资金实行“统收统支”、“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的配给也实行纯粹的资金供给制,资金流向被动地表现为“货币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从特征上看,这种“大一统”的金融体制的运作形式主要表现为金融结构单一,金融机构设置行政区域化,资金计划集中统一调度,资金价格无差别;行政均衡型的政策调控为当时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整个金融的运行是均衡的,但也是低速、低水平的[3]。
1979年,我国按照“分权化”和“市场化”两个方面开始进行改革,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型转变。国家对区域经济发展采取非均衡增长策略,加强了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的投资,对东部沿海开放地区给予了财税、金融等方面一系列优惠政策。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金融体制也由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变。但是,东西部地区市场化进程的差异,造成了金融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在空间上呈现出非均衡的分布特征;金融资源配置的区域差别,使各区域金融压抑状态的释放程度也不同。东部建立了具有较高效率的金融组织体系,其自身利用金融资源的成本消化能力不断增强,金融效率不断提高;而在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开放度相对较低,计划性金融成分相对较强,金融资源匮乏,金融效率低下。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基础上,相继提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以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应当指出,金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纽带。要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非均衡问题,就必须重视和加强金融的力量,更好地发挥金融在区域资源流动和产业合作分工中配置导向和市场调节作用。因此,国家鼓励地方结合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制定区域金融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区域内主导产业及战略性产业,以区域金融支持区域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版图越来越清晰,特别是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对海洋经济区给予高度重视,开始整合海洋为新版块纳入区域开发总体战略,努力实现区域经济布局由陆域向海洋延伸。在这种战略推进的态势下,我们应借鉴陆域开发金融战略安排的成功经验,将陆域金融体系与海洋经济对接,制定海洋金融战略,通过政府的引导,在短期内增强金融机构对海洋开发的信心,形成有效的金融支持,在不影响市场化的基础上促成最优金融资源配置。通过金融先行,为海洋开发提供资金保障,激发海洋开发主体活力,推动海洋经济走向繁荣。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对海洋经济开发日益重视。2003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8年,国务院又批复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在2011年3月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中更是从国家战略高度确立了“十二五”期间海洋经济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既然海洋经济建设已经扬帆起航,那么着力打造海洋金融,为海洋经济提供巨大的发展动力,可谓恰逢其时。前些年,迪拜、新加坡、香港等弹丸之地,都是通过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创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奇迹。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开发海洋的主要经验,基本上可归纳为“科技先行、服务主导、政府扶持”12个字。其中,金融支持亦是最及时和最具有先导作用的关键环节。
首先,金融支持可以有效地促进海洋经济增长。因为运行良好的金融支持体系,可以广泛通过政府投资、信贷、风险投资、国际机构资金援助、企业融资等多种公共性和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实现对其增长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信贷资金增长能够成为海洋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其次,金融支持可以促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由于资源禀赋、技术水平、开发力度等多方面因素,沿海各省市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产业,通过金融业的资源配置功能,可以合理引导生产要素流动,从而将资源从劣势产业向优势产业转化,并以资金为纽带,对现有的各海洋产业、各部门进行重组,加强对重点产业的支持,促进海洋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驾护航。
应当指出,金融支持须贯穿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整个过程。不管是海洋经济的开发阶段、大规模项目建设时期、稳步发展期,还是后续的整合调整和优化发展阶段,均离不开金融资本对其他资本的广泛动员和带动效应。并且,海洋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依托于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一揽子金融政策的支持。总之,海洋是国土、是资源、是通道、是战略要地;海洋是新的经济领域、新的生产和生活空间;开发海洋必然推动社会进步;海洋经济发展必然带动沿海地区乃至全国的社会经济发生革命性的变化。为了让海洋经济能够乘政策之东风迅猛发展,金融业必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金融业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的开发重点,明确金融战略投放方向,做好金融战略部署,满足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首先,加大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港口物流业的发展。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是海洋区域开发的关键环节,是海洋交通业、海洋旅游业等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大对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是金融战略在海洋经济开发中的重要布局之一。要积极促进其加大对港口基础设施、港口装卸设备、港口集疏运体系的投资建设,推进港口物流业的发展,从而为海洋经济的迅速崛起提供必要支撑。要通过有效的金融扶持措施加强港口配套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的数字化水平,延伸港口的综合服务功能,使我国港口与世界一流大港相衔接,提高港口的物流效率和综合实力,推动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其次,提高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水平,培育特色海洋产业基地。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是加快我国海洋经济开发的突破口,是“十二五”时期我国重点发展的先导产业,必将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要合理引导资金流向海洋生物育种和健康养殖、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深海技术、海洋服务业等领域,培育若干个专业化新兴产业基地和园区,加速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业化。要通过金融战略部署支持传统海洋产业的改造和升级,通过加大资金供给,推动传统海洋产业进行技术改造,促使其逐步向资金、技术密集型转化,使其在新时代的海洋竞争中更富有活力。
另外,加强对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支持能力,构建海洋经济循环体系。通过绿色信贷,构建海洋产业循环系统,提高我国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我国海洋产业规划的战略所在。发展海洋循环经济,要以发展海洋生态经济为重点,采用高新技术,遵循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发展模式,建立海洋资源重复利用的循环体系。加大对海洋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支持能力,就要通过政府、金融机构的金融政策倾斜作用,使各金融工具相互配合使用,采用不同融资方式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为海洋技术的开发引进提供资金保障,确立海洋生态产业发展的资金投向,通过资金流的带动,形成海洋经济循环体系,优化海洋经济结构,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最后,扩展对海洋经济主体壮大的金融支持范围,增强海洋企业的竞争力。企业是海洋经济开发的主体,企业的综合实力强弱关系着海洋经济发展的水平。加大对海洋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关键是要拓展对相关企业的金融支持范围。海洋产业金融战略的实施要以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发展为重点,以支持中小企业壮大为补充,通过金融杠杆大力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腾飞提供动力。
海洋经济发展是一国缓解国土资源压力,突破人口瓶颈制约,延伸陆域经济发展系统,寻求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战略之一。相对于世界众多沿海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海洋经济开发相对滞后,金融对海洋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阻碍了海洋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
我国海洋经济开发中的基础设施领域,如码头、渔场、航道、锚地、港区道路等,建设周期长,对资金需求量大,存在一定风险性,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涉及,需要发挥政府资本的作用。通过政府资本投资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对市场难以解决和不足之处的补充,同时也会对海洋开发增长效应的培育以及经济结构的改善带来较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我国海洋经济的开发过程中必须加大政府投资比例。应当看到,多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一些大型海洋工程的投入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行为。这种以国有资本为主的投融资体制,很容易形成政绩项目,盲目投资跟风,造成重复建设。实际上,我国真正用于发展海洋经济的投资比例过低。例如,在我国沿海港口建设中,主枢纽港口的码头建设投资在总预算中只占10%,在一般中小港口中只实行象征性补助。这和我国的财政状况有关,资金投入非常有限,其结果必然限制社会投资建设沿海港口设施的积极性。随着海洋经济时代的到来,为适应现代运输技术的发展,尤其是船舶大型化对海洋自然条件和设备要求的提高,包括集装箱码头数量、装卸能力、码头堆场、航道水深等建设项目的需求,必须注重优化投资结构。
在当今世界,美国政府的比例最高,年度预算投入海洋开发的额度为500亿美元以上。2010年,美国对海洋开发的投资为我国的28倍,日本对海洋开发的投资也是我国的8倍之多。然而,我国在发展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和不到位、海洋开发企业融资困难等现象,一直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如广东省海洋经济“十一五”规划对海洋产业部分重点项目的投资为193.968亿元,其中中央投资1.113亿元,省投资14.767亿元,自筹资金178.088亿元[4]。可见,进行海域开发、发展海洋经济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自筹,这对海洋开发企业的融资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从而导致了资金短缺问题较为普遍。资金短缺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使得广东省目前仍存在海洋经济总量有限、产业现代化水平不高、核心竞争力不强、海洋科技创新体系薄弱、海洋基础设施滞后、海洋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突出、海洋综合管理水平偏低等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在全国海洋经济开发中发挥先导作用。
信贷市场主要是指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而形成的存贷款市场。由于银行信用在众多的信用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枢纽,因此信贷市场融资在海洋经济开发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应当看到,目前我国许多海洋产业企业的发展得不到银行贷款,尤其是在海洋渔业、海洋高科技产业等领域这种状况更为严重。以海水养殖业为例,其生产周期一般在2~5年,养殖面积少则5~7亩,多则几十亩,甚至上百亩,资金需求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或几百万元,而我国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一般为一年以内、三万元以下,贷款期限和额度与海洋渔业生产需求不相适应,资金双方供需矛盾,弱化了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效果。
与海洋渔业处于类似局面的还有海洋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小、成熟时间短、正处于成长的初期,往往得不到银行贷款的支持,致使我国大量的海洋高技术企业发展非常艰难。一般说来,海洋产业的高科技项目,普遍拥有利好的市场前景。但是,由于产品尚未形成产业化规模,投资回报的前景还无法预估,而且许多项目承担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自身没有足够大的固定资产,短期之内又无法通过内部积累获取市场开发资本,所以导致这些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过高,其对资金的需求使得以银行为中介的融资体制成本过高,产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水平受到融资环境的制约,便丧失了融资机会。在我国沿海地区,众多海洋高科技产业,或因为其自身的研发项目尚未被列入到各级政府的重点扶持名单,或因为资产规模不能满足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的各种要求,而无法求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处于有技术、有项目、有市场却没有资金的尴尬境地。
资本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场所的总称。不同于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可以有效地连接中长期资金的供求双方,即资金盈余部门将闲置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资金缺乏部门从资本市场筹措所需的资金,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国民经济各部门协调发展。由于资本市场提供的是直接融资方式,有利于实现资产与负债的风险对冲,从而可以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5]。资本市场能够拓宽我国海洋企业的融资渠道,转变海洋企业对传统融资方式,如企业自筹、银行信用贷款等的过渡依赖,实现海洋企业的多元化融资。因此,在我国海洋经济开发过程中资本市场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海洋经济开发的支持作用还是很小的,由于资本市场的高准入要求及其高风险性使得海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难度很大。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的海洋企业数目很少,创业板市场虽然为科技型、成长型的海洋企业上市带来机遇,但仍难以让大多数海洋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圆创业之梦。证监会对创业板高成长性的市场定位,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海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管理部门为控制和防范风险,对拟进入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资格审查也更为严格。如上市须由有保荐人资格的券商推荐,且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2年内对其经营状况负连带责任,所以使得保荐人不敢作为。再加上上市评估的高昂费用支出,都将使二板市场的融资成本高于银行借款成本,甚至高于主板市场的融资成本,导致海洋企业的上市努力步履维艰。另外,海洋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的也不多,至今未予以应有重视。债券规模小,在企业债券种类、期限、偿债方式和其它条款的设计方面缺乏创新。还要看到,一些新型的融资方式如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等发育不足,行为比较短期化并且专业化程度不够。为了解决这些方面的问题,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推进我国海洋经济开发首先要解决所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实现政府投资、引进外资、信贷市场、资本市场运作等多元化融资策略,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
在这方面,一是要注重加大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向海洋经济的倾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国债和预算内资金支持,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等手段,加大国家对海洋经济开发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还应针对各个海洋产业的不同情况,设立各种专项基金和科研经费。二是要加强货币信贷政策向海洋产业倾斜。在资金投向上,中央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应当向海洋产业倾斜,对海洋产业增加信贷比例。为此,建议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总行考虑安排“海洋开发专项贷款”,增加政策性贷款投入;财政部门应增加对政策性银行的海洋科技引进、研究和开发项目贷款贴息的数额,以利于消化海洋科技开发风险。与此同时,还应调整信贷结构,提高海洋产业贷款在整个贷款中的比重,也要提高海洋开发的中长期贷款比例;要发挥贷款利率的机制作用,根据海洋开发项目风险程度大小,允许贷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增强海洋开发项目吸引资金能力;要因势利导建立和完善优惠贷款贴息制度,为海洋开发投资提供优惠政策。
必须看到,单一形式的金融组织体系,无法有效地满足各类海洋经济部门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为此,一是要鼓励发展地区性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社区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为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中小海洋开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二是要大力培养一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融资租赁机构、保险机构等,为海洋中小企业解决中长期融资需求打开新的通道。三是要注重加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大政策性银行对海洋经济开发的贷款支持力度。四是要考虑组建海洋经济开发银行。由于海洋经济开发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并且集中,其客户群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和共同性,这与现有金融机构所面对的各种不同层次的客户群体有所区别,因此有必要单独建立一个专门服务于海洋经济开发的银行,做到专款专筹,专款专用。这在我国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先例,如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海洋经济开发银行在股权结构上要适度多元,不仅要包括国资、民资,还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在融资手段上应该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看齐,采取多种手段积极融资,如上市融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适当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等等。通过其专门运作,为海洋经济开发提供金融支持。
应当认定,利用资本市场来直接融资,是弥补我国海洋经济开发资金缺口的一条主要渠道,也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大动力。具体来说:一是要推动企业通过股票市场融资。积极鼓励大中型企业到主板市场上市融资。而对于一些海洋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如海洋生物医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等,目前正处于研发或创业阶段,可以在创业板市场和中小板市场中直接融资。二是要注重发展债券业务,选择资信较好的海洋开发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这样做,既可减轻对银行资金需求的压力,又可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应当积极争取中央政府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允许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高新科技项目及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三是要注重发展票据市场,努力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为信誉好的海洋企业扩大商业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范围。四是要注重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经验,设立和经营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要对未上市的海洋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最终通过股权交易形成较高投资收益,其运行机制为“集体出资、组合投资、专家管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的来源,主要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大量吸收机构和民间资金进入。可以预测,产业投资基金对于促进海洋科技进步,调整和优化海洋产业结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6]。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到来之际,要实现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政策,大胆引进外资,多渠道增加海洋开发资金。具体来看:一是要努力吸引外国政府、财团、跨国公司的资金,通过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投向海洋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滨海旅游项目、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二是要对一些涉及国际性“资源、人口、环境”问题的敏感项目,尽量争取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或赠款,这属于对国际资金转移支付的一种利用。三是要加强南中国海的合作开发,应当借助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作气氛,在“主权归我”的前提下搁置争议,加强与周边有关国家进行海洋经济、技术合作,共同开发南中国海资源。四是要鼓励具备条件的海洋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发远洋的海洋资源;加强国际合作,努力在深海、大洋、南极和北极等地区先行一步,以求掌握战略主动权,努力实现历代志士仁人关于“经略海洋”的宏图遗愿。
[1] 陈柳钦.金融发展理论与我国金融体系改革 [J].决策借鉴,2002(6):33-37.
[2] 陈 超.渐进式改革中的金融约束分析 [J].经济科学,2002(2):5-14.
[3] 李 钊,王舒健.金融制度改革对中国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J].现代金融,2009(2):9-10.
[4] 吴庐山.广东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融资对策初探[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5(3):42-45.
[5] 房 吉,沈正平,邵明哲.江苏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投融资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4):97-102.
[6] 张 帆.区域海洋产业融资机制设计初探[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