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滨海新区节能通讯
天津市滨海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摘自滨海新区节能通讯
第一条为落实滨海新区建设高端产业聚集区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滨海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将滨海新区打造成为我国新能源产业高地和国际一流的新能源产业聚集区,根据国家、天津市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滨海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滨海新区从事新能源产业及相关产品开发、生产、应用、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的新能源产业是指为开发利用新的能源资源和传统能源进行新技术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主要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绿色二次电池、半导体照明(LED)等领域。
第四条 自2011年起,连续3年,滨海新区及各管委会共安排18亿元,用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
滨海新区已发布的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逐年安排1亿元、2亿元、3亿元,按照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对新能源产业给予相应支持。重点扶持新能源产业自主创新平台与环境建设、自主创新重大项目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推广与示范应用、技术改造升级、新能源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养、产业品牌推广、产业链招商以及产业要素环境完善等方面。
此外,滨海新区各管委会,按照新区新能源产业总体布局,结合各自新能源产业发展重点,相应集中12亿元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支持新能源产业自主创新平台与环境建设。
对在新区设立的对新区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新能源研发机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等,原则上以项目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或资金补助;
对于新能源专业孵化器、育成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可给予一定贴息或资金补助。(未完待续)